2.自然通风
第1条 消除建筑物余热、余湿的通风设计,应优先利用自然通风。
第2条 厨房、厕所、盥洗室和浴室等,宜采用自然通风。当利用自然通风不能满足室内卫生要求时,应采用机械通风。
民用建筑的卧室、起居室(厅)以及办公室等,宜采用自然通风。
第3条 放散热量的工业建筑,其自然通风量应根据热压作用,按此规范附录F的规定进行计算。
第4条 利用穿堂风进行自然通风的厂房,其迎风面与夏季最多风向宜成60°~90°角,且不应小于45°角。
第5条 夏季自然通风应采用阻力系数小、易于操作和维修的进排风口或窗扇。
第6条 夏季自然通风用的进风口,其下缘距室内地面的高度不应大于1.2m;冬季自然通风用的进风口,当其下缘距室内地面的高度小于4m时,应采取防止冷风吹向工作地点的措施。
第7条 当热源靠近工业建筑的一侧外墙布置,且外墙与热源之间无工作地点时,该侧外墙上的进风口,宜布置在热源的间断处。
第8条 利用天窗排风的工业建筑,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采用避风天窗。
1)夏热冬冷和夏热冬暖地区,室内散热量大于23W/m3时。
2)其他地区,室内散热量大于35W/m3时。
3)不允许气流倒灌时。
注:多跨厂房的相邻天窗或天窗两侧与建筑物邻接,且处于负压区时,无挡风板的天窗可视为避风天窗。
第9条 利用天窗排风的工业建筑,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不设避风天窗:
1)利用天窗能稳定排风的;
2)夏季室外平均风速小于或等于1m/s的。
第10条 当建筑物一侧与较高建筑物相邻接时,为了防止避风天窗或风帽倒灌,其各部尺寸应符合《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2003)表5.2.10的要求。
第11条 挡风板与天窗之间,以及作为避风天窗的多跨工业建筑相邻天窗之间,其端部均应封闭。当天窗较长时,应设置横向隔板,其间距不应大于挡风板上缘至地坪高度的3倍,且不应大于50m。在挡风板或封闭物上,应设置检查门。
挡风板下缘至屋面的距离,宜采用0.1~0.3m。
第12条 不需调节天窗窗扇开启角度的高温工业建筑,宜采用不带窗扇的避风天窗,但应采取防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