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组织保障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教育厅成立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指导委员会,负责指导全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成立领导小组,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定期组织培训、交流等活动,不断提高高中校长教师实施综合素质评价的能力。要加强督导,把综合素质评价作为评估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工作的重要内容。

(二)建立信息平台

建立山东省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管理平台,为高中学校记录评价信息、高等学校招生录取以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使用提供服务。

(三)实施常态管理

高中学校要成立综合素质评价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充分发挥学校党团、学生组织的作用,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明确职责,密切协作。要明确本校综合素质评价的具体要求,制定具体评价方案及实施细则,并向学生、家长和社会公布,纳入高一年级学生入校教育内容。要结合日常教育教学活动,指导学生及时收集整理有关材料,严禁搞集中突击。

(四)建立健全诚信机制

高中学校要建立健全个人诚信承诺制度、公示制度,畅通举报渠道,加强监督。建立申诉与复议制度,学生、家长、教师和其他社会人士对学生综合素质档案内容存有异议的,可向学校举报或申诉,学校要对所反映内容重新进行审核认定。学校要详细记录各项举报、申诉,认真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反馈给举报人或申诉人。

(五)建立抽查通报制度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对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情况进行抽查。省教育厅每年抽查学校比例不少于5%,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抽查学校比例不少于25%(每县市区不少于1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对所辖学校至少检查一次。抽查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六)完善保障机制

要统筹校内外资源,为开展综合素质评价提供条件保障。高中学校要加大经费投入,配备必要设施设备和工作人员,确保评价工作顺利开展。要因地制宜,充分开发当地教育资源,为学生提供丰富多彩的校内外实践课程。要通过多种形式,向家长、学生、社会宣传课程改革及招生考试改革的有关政策和育人理念,为综合素质评价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七)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对高中学校、教师、学生在综合素质评价过程中弄虚作假者,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本实施办法自2017年入学的普通高中高一年级学生开始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