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实施“阳光招生”,强化监督
管理
试点高校要将实施“阳光工程”的要求贯穿于综合评价招生考试的全过程,严格落实教育部“十公开”规定。建立和完善招生、纪检、专家等集体决策和相互监督的招生工作机制,重点强化对考生资格审核、测试过程、录取环节的监督检查,确保程序公开、结果公正。
各有关单位要维护招生秩序,严禁在综合评价招生录取中以不正当方式争抢生源,要畅通综合评价招生的申诉、信访渠道,及时回应处理考生质疑和问题,广泛接受社会监督。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要全程参与试点工作,加强过程监管。对违规违纪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要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各市教育局要速将本通知转发至本市各县(市、区)教育局和普通高中学校,并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
山东省教育厅
2016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