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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孔飞力(2014,封底)因《叫魂》这本书而荣获 “列文森中国研究最佳著作奖”时,其评语中有这样一句话:“本书对于专制统治的原动力做了细致、强有力却依然十分准确而又得体的探讨。”
[2]我将“arbitrary power”译为“专断权力”,而不是陈兼、刘昶译的“专制权力”。同时,周雪光(2012)也采取了“专断权力”的译法。
[3]引文中着重号均是译者所加,孔飞力的原文为斜体。我参考了陈兼、刘昶的翻译。
[4]这本辞典并没有“系统”(system)词条,我只好取借“社会系统”。就内容而言,仍不离“系统”之义。
[5]这里的“社会过程”,即交往过程(process of intercourse),是遵循米德(Mead,1934:107)的用法。
[6]我修改了陈兼、刘昶的译文。
[7]我略修改了陈兼、刘昶的翻译。
[8]本章对于历时性,定义为诸时态继替滚动所体现出诸时态的异质性序列。对共时性定义为在暂时撇开其他时态中诸异质性情况下,对同一时态中诸时间点加权之所得。
[9]二人对彼此的政治定义持对立态度的观点分别见曼海姆(2003:103)和施米特(2015a:25)。
[10]《汉语大词典》对“人称”的定义是:“语法范畴之一。通过一定的语法形式表示行为、动作属于谁的。属于说话人的为第一人称,属于听话人的为第二人称,属于说话人听话人之外的是第三人称。”(罗竹凤,1986:1053)汉语中的人称代名词问题的综述与讨论见陈翠珠(2013)和吕炳强、李越民等(2015:95—100)。
[11]吕炳强在一封电邮中说:“先厘清‘代名词’(pronoun)一词的所指。例如,在话说(parole,speech)当中,吕向孙说及刘,吕会这样说:‘我告诉你,他快要出国游学了。’‘我’‘你’‘他’这三个代名词分别替代了‘吕’‘孙’‘刘’那三个名词(noun)。无论是另三位姓什么,若说同样的事,也是同样的第一身‘我’、第二身‘你’、第三身‘他’所替代。这是从语言的文法学(grammar)的角度来说。但是,我们也可以改从事体(entity)的类型学的角度来说,代名词(‘我’‘你’‘他’)是一些类型(第一身、第二身、第三身),有关的事体(‘吕’‘孙’‘刘’三个名词所指向的吕、孙、刘三人)被分别纳入适当的类型里。”(吕炳强、李越民等,2015:98)另,人称代词的理论化也在社会学方法论(尤其涉及定性方法与叙事问题)、存在论上使用,但与本章的研究事体类型学有一定距离,不在此赘述,可分别参考Blauner(1987)和刘忠魏(2016)。
[12]关于埃利亚斯作为曼海姆助手期间,受曼海姆思想的影响过程,见Kilminster(2007: ch.3)。需要指出的是,曼海姆(2013)在20世纪20年代的作品中并没有使用“人称代词”这一理论词汇。同时,埃利亚斯对“人称代词”理论构想最早且完整地表述,可能是1968年未公开出版的文稿《关于诸人称代名词的反思》(Reflections on Personal Pronouns)(Norbert Elias Foundation,n.d.)。
[13]这是埃利亚斯在《什么是社会学?》(What is sociology?)一书的“诸人称代名词作为一种形构模型”一节里,唯一一次给“it”加了引号:作为与“I”“We”等具肉身的人称代名词之外,作为非肉身人称代名词的理论词汇。至于在他早期的《关于诸人称代名词的反思》一文中有没有此种情况,有待再考证。
[14]马丁(Martin,2001)也以“为什么”(why)问题和“怎么样/如何”(How)分别作为第一身与第三身的另一种代称,这可能是他撇开“他/她”作为第三身指称的理由之一。同时,马丁(Martin,2001;2011:17)并没有注意到埃利亚斯的先例,而只是在《社会行动的解释》(The Explanation of Social Action)的一个脚注中指明自己要与新康德主义和现象学(如梅洛-庞蒂)在文法学上的第一身与第三身对立传统加以区分。
[15]第二身的“你”可以从第一身的“我”衍生出来。
[16]同样需要指出的是,吕炳强也不是遵循埃利亚斯的传统,而是借助了德勒兹在《意涵的逻辑》(The Logic of Sense)一书中提出的意涵概念来发挥出“第四身”这一类型,因为“意涵是命题的第四个维度……是一个非驱体的、复杂的、不能还原的事体。胡塞尔称这终极的维度为‘表述’,他把它从指称(denotation)、表明(manifestation)和展示(demonstration)区分开来。意涵就是那被表述了的东西……意涵是带有驱体的诸起因(causes)及其诸混合的效应(effect)……”。(转引自吕炳强,2009:72—77)
[17]吕炳强(2011)原使用的词汇是“客观实在化”,但因“客观”在汉语中又含有中立的意思,与行动者“观想到”这一论述不易接合,因而改用同为“objective”译名的“对象性”,进而将“objective realization”译为“对象实在化”。不过,吕炳强(2011)在同一篇论文其他处也将“object”译为“对象”。这样的结构观导向下的第四身,具有解释主义(interpretivism)倾向。同样的分析路径,也可见瑞德(Reed,2008)的“对象化了的诸结构”(objectivized structures)概念。他是将社会结构看作为由行动者创造的一系列具有外在性(externality)的意义。
[18]这一综合并不等于累加,因为埃利亚斯式的形构并不能还原为诸个人。也就是说,多人的行动交织能够产生没有任何参与者计划到的社会过程。因而,“形构”虽然是由行动者所“建构”的事体,但却产生了自主性,对行动者具有了权力规制的影响,详见埃利亚斯(Elias,1978:ch.3)对“赛局模型”(game model)的分析:改变人口变量(两人到多人)时,其形构对象(赛局过程)越加愈有自主性。
[19]列维纳斯用“他性”来指称“上帝”(God)、“死亡”(Death),见吕炳强(2009:143—167)。
[20]周雪光(2012)以《叫魂》为文本,认为专断权力是以传统权威和卡里斯玛(charisma)作为双重合法性基础。由此,“化身的奥秘”便易于被视作韦伯所说的卡里斯玛权威。尽管二者有相交部分,但不完全一致。在此需要作五点说明:第一,尽管卡里斯玛权威能解释皇权的面向,传统权威却无法解释“叫魂”事件中专断权力涉及的“满-汉”问题。第二,如果用纯粹的卡里斯玛类型来解释“满-汉”问题,那么便违背了纯粹卡里斯玛作为一种支配类型的基本规则:人之划分。按韦伯(2010a:351)解说,卡里斯玛是指个人具备常人所不及的某些品质。由此,可推论出“超人-常人”划分。显然,如果按这种划分来解释的话,那么便得出满族人=超人、汉族人=常人的不恰当结论。毕竟,掌握专断权力的只是弘历一人,而非所有满族人。而弘历至多是认为满族这个种族具有优越性,但无法肯确诸个满族人都超乎凡人。第三,即使按照“卡里斯玛变形” (韦伯,2010b:第14章)来解释专断权力,也值得商榷。变形了的卡里斯玛(如血系卡里斯玛、官职卡里斯玛)均是以“去人格化”为特征。从文法学的角度讲,“去人格化”后的卡里斯玛便是本属第一身的特征(超人之品质)演变为第四身的特征(非肉身的属性,如血系、官职),这与由弘历一人掌握专断权力的肉身化之论述不符。第四,与“卡里斯玛”不同,“化身的奥秘”采取的基本划分是:人-非人,亦即第一身的肉身之人与第四身的无肉身之他性的划分。这种解释便从根本上符合专断权力掌握在弘历一人之手的立足点,同时也符合专断权力所涉及的政治(种族)、国家(清朝)事体,均是第四身的文法学规定。因此,在“叫魂”事件中,弘历的“左右开弓”之权术难以从“卡里斯玛”的角度得到完备的解释。第五,当然不否认,在“超人-常人”划分之中,超人自身既可能不与信仰等事体合二为一,但也可能合二为一。这体现在韦伯对卡里斯玛列举的广泛性上:既包括了罗斯福,也包括了基督。从实际后果的表征来看,后一种情况与文法学上的化身相近。感谢周雪光老师点拨这个要点。
[21]吕炳强老师在阅读了本章初稿后,提出“君主(第一身)是先化身为国家(第四身),然后是牵着这个国家再化身为政治(另一个第四身)。这两个化身有不可逆的先后次序,因为若不先成‘清’,‘满’有何了不起?弘历也作不起君主之怒”。这样的观点与孔飞力不同,我同意孔飞力的观点。正如正文中所说,孔飞力(2014:200)笔下的弘历,是将谋叛与汉化看作一体两面,意指叛逆者是“‘破坏国家定制’(即剃发制度)以逞其逆谋”。而从字面上讲,按欧立德(2014:77)考证,“‘满州’一词可能表达的是人们的一种共有的情绪,即各女真部族如今已经成为一个新的族群”。按此推论,这样的新族群性表征,反映为皇太极于1636年定国号为“清”,即满语中的“Daicing”,取“战士”之意,使之发出了对新政权具有满州人尚武性的信号。与此同时,皇太极也放弃了努尔哈赤所定、为仿效历史上被汉文化同化了的金朝之国号(“金”)(欧立德,2014:78)。因此,满与清、政治与国家,可能在字面上也具有一定的共通之处了。但是,吕炳强却提出了值得再开拓与深思的理论解释空间:君主双重化身的回环可能有三种情况,一是他认为的先国家后政治,二是孔飞力笔下的国家与政治的同时通义性,三是可能有待证明存在或不存在的先政治后国家。
[22]孔飞力(1988:725—740)曾以科场舞弊案为参照,说明政治罪何以不应被视作“寻常的官僚行政系统来处治”的问题。
[23]“the king as the King”的论述,亦见坎托洛维奇(Kantorwicz,1997:366)。
[24]《牛津政治学简明词典》对“绝对君主制”的定义:“该词源最初是神学概念(1733年),指陈上帝用以决定救世的总体权力。拓展到了政治学后,指陈这样的一个政体:治人者可能合法地(legitimately)决定任何事情……不像诸暴君,绝对君主的诸政体通常被视作是合法的。诚如法国的路易十六所说……他所做的任何决定都是合法的,因为他意之于此。当代的一些历史学者拒绝认为绝对君主制指称着一个终极权力(unlimited power)或权威(authority),而是认为绝对君主制是受限于能够有效限制其‘用武之地’的诸传统、诸实践。”(McLean,1996: 1)
[25]路易十四说过如同“国王的两个身体”一样的话:“在法国,国家(nation)并不是一个分离了的,而是驻留在国王的这个人(the person of the King)之中……你们(孙按:叛逆者)胆敢认为国家是与君主(the Monarch)分离的身体。国家的诸权利与诸利益,必须与我的诸权利与诸利益联在一起,必须独一地掌握在我的手里。”(Melzer and Kathryn,1998)
[26]世袭继承问题,正如梅特兰分析的“国王的两个身体”一样,涉及如何使“国王不死”——即“第一执政不死”的问题,使得国家这个第四身能够“道成于”一连串的第一身。
[27]史景迁(2011:374—378)引述说:“此麦基洗德就是朕(孙按:洪秀全)。朕前在天上下凡显此实颜,以作今日下凡做主之凭据也……朕今诚会自证前时麦基洗德是朕太兄,升天后身穿太阳,这妈生出之儿亦是朕。”又,洪秀全将《旧约》中原来作为“仁义王”“平安王”的麦基洗德改成了“天王”“太平王”。(郭毅生、史式,1995: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