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 修订与未修订
本书各章的原发表信息:
第一章
孙宇凡:《君主与化身的奥秘:从孔飞力的〈叫魂:1768年中国妖术大恐慌〉出发》,《社会学评论》2016年第6期,第76—93页。
第二章
孙宇凡:《虚构实在、多重身变与假设检验:论史景迁的历史诠释》,杨雅惠编,《垂天之云:欧洲汉学与东/西人文视域的交映》,高雄:台湾中山大学人文研究中心,2018年,第325—352页。
第三章
孙宇凡:《捍卫意识形态正当性:天命-正统与明清易代》,《清华社会学评论》2017年第8辑,第60—86页。
第四章
孙宇凡:《把历史学带进来:历史社会学的跨学科想象与策略》,《社会理论学报》2018年第21卷第2期,第379—401页。
第五章
孙宇凡:《时间、诸因果性与社会学的想象力:与成伯清商榷》,《社会理论学报》2017年第20卷第1期,第155—181页。
第六章
孙宇凡:《第三波历史社会学的理论图景:突现的存在论与深度类比的方法论》,2018年台湾社会学会年会,2018年12月1—2日,新竹:台湾交通大学,2018年。
第七章
孙宇凡:《结构、事件与时间性:关于休厄尔〈历史的诸逻辑〉一书的内在批判》,《清华社会学评论》2019年第12辑,第121—153页。
第八章
孙宇凡,《四种时间性:迈向新的事件社会学》,2019年台湾社会学会年会,12月1—2日,台北:“中研院”,2019年。
本书各章收录入书时的修订情况:第四章比期刊论文发表时增加了第七部分“迂回与进入的历史社会学书写:以本书的前三章为例”;第六章比会议论文发表时增加了第四部分“突现时间性”;其他部分无重要修改。
本书各章在正式发表前收到不少师友的批评意见。我已参考的一些意见和直接修改了本书的内容。以下内容中,已删除了这部分的意见内容。当然,仍有一些宝贵意见尚未得到充分地对照修改。相信这些还没来得及发展的学术批评,值得读者和我一起继续思考。
第一章
2015年9月,斯坦福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周雪光的评论:
读了你的文章,前半部分清楚,但后半部分很费解。我觉得你对孔飞力的文本读得很认真,可以说读了进去,有自己的心得体会,特别是从政治-行政、皇权(专断权)-官僚(常规权)两个相关的维度来思考,有一些新意。但感觉你有些过度解读孔飞力了。作为一个史学家,他能够熟悉应用韦伯和现代的组织理论来分析“叫魂”事件,确实提出了许多单从史学无法看到的新意,但是这些想法在组织学中已经有了许多讨论。其实,韦伯将中国皇权称之为“官僚家长制”(或官僚家产制)及其相关讨论涉及了这些方面。孔飞力的贡献是帮助我们看到了这一理论说法应用的一个栩栩如生的场景。
2016年5月,香港理工大学应用社会科学系荣休首席讲师吕炳强的评论:
这篇文章里涉及机制和事件关系的理论。我先说一个观察:Marshall Sahlins在叙述 Captain Cook之死当中,这位主角倒是一死了之(第一身被杀,骨头给土人煮熟成了神物,即第四身),机制(因)和事件(果)不混 。但是,《叫魂》中的弘历却是在第一身(皇上)和第四身(国家)之间来回往返,机制和事件随意而混。后者比前者对“机制-事件”的构想复杂得多,这是孔飞力的进步。不要光从类型学去想,太静态了。
另一个改善你这篇文章的直接入手办法是回答这样的一个问题:在“朕即国家”之情况,君主个人(作为行动者)是采用了什么样子的时间结构看他身在的行动历程?你不妨称之为弘历时间。从权力时间看出去的所见虽非社会实在,但其后果却是真实的,即:一旦“朕即国家”,君主私仆和国家公敌便出现了。这其实是W.I.Thomas 最著名的社会学洞识。
第三章
2017年8月,清华大学社会学系副教授严飞的评论:
1.Interaction,relation,dynamics这几个维度是赵鼎新的重点,应该展开多说说。
2.案例分析,大多引用的是魏斐德一人的研究,其他人的研究则完全忽略了,读者会觉得资料太过于单薄。
3.需要回到历史原档中研究案例。
2017年9月,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生李立的评论:
首先,既然作者使用12000字的篇幅论证绩效合法性无法成为正当性的特殊维度,那么正当性的类型学到底如何?韦伯式?还是更进一步?作者没有给予一个比较完善的答案。
其次,2016年赵鼎新在《学术月刊》上正式提出了他的三个合法性的类型学:绩效合法性、意识形态合法性和法律-程序合法性。赵鼎新主张将卡里斯玛和传统合并成意识形态合法性。作者文中指的“捍卫意识形态正当性”,捍卫的是谁的定义?是韦伯的?涂尔干的?还是赵鼎新的?如果是赵鼎新的,是否可以在未来回归上一个问题,进行解决。
最后,本章在实证部分主要参考的历史文献有丰富的一手文献,但也有为数不少的西方汉学家的二手文献,且有作为理论引用的部分。作为史学家的史景迁等为我们再访历史展现了一幅跃然纸上的图景,但是否能直接使用他们略带社会学笔触的描述和总结作为我们理论分析时采用的主要工具,还略有商榷之处。
第四章
2017年2月,华中师范大学社会学院教授李钧鹏的评论:
我觉得你要回答的最大的一个问题,也是这项研究有可能面临的最根本的质疑:所谓“中国史三杰”都是历史学家,而且是专门研究中国的历史学家,他们本身对理论并无多少兴趣,而且对历史学持比较传统的态度,也就是重在叙事。如果你说他们就是历史社会学家,你很难论证。如果你说他们的研究为历史社会学提供借鉴思路,或者更具野心地,解决了历史学和社会学的学科壁垒问题,那倒是可以,但你要说得更加明确。
不过说回来,如何支撑你的论点,还是很难。其实历史社会学家面临的关键问题是,如果是个案,如何能自信的理论化?如果是比较分析,又如何能从有限的(一般是两三个)个案比较中推出一般性结论,不管是求同还是求异?所以,我还是没有太明白你想做的是什么。
你还需要论证的是,你所说的“间接性本位”(在我看来似乎是说解决方案在于从历史学作品中提炼理论),比其他思路(alternatives)优越在什么地方?如果你仅仅说可以从这三位研究中国的历史学家作品中找到相关思路,那显然是远远不够的。其实,你也可以从你感兴趣的批判实在论这一思路研究历史社会学定位问题,也会更有意思。
还有一些小问题。例如,你前面划分的三种“自我意识”,你说“作为社会学子域的历史社会学”是要向“主流社会学靠拢”。我明白你的意思,但这种表述容易引起歧义,因为有人会把你下面的第二种自我意识看成是向主流社会学靠拢。更关键的是,你说的第二种和第三种自我意识,在我看来其实是一回事,代表人物的观点也并无实质区别。例如米尔斯和蒂利(你这里漏掉了),包括Abrams,说的其实是一个意思。
另外,有一些书你也可以参考,例如Jerry Jacobs的In Defense of Disciplines。还有,其实对于社会学和历史学之间的紧张关系,在20世纪初就有了,你可以查一下Harry Elmer Barnes的书。另外,一定不能漏掉Arthur Stinchcombe的Theoretical Methods in Social History。这本书中文版快出版了。其实,柯志明的文章里有提到他。
第五章
2016年3月,南京大学社会学院教授郑作彧的评论:
我大概的想法是:你对成老师的主要质疑“没有注意到作为微观历史社会学的生命历程研究的发展与重要性”,然后再借此质疑发展出你所谓的两种海图和斯多葛因果性的方法论取径来弥补或质疑成老师的方法论取径,既对也不对。
对的是,成老师这篇文章并没有将“时间”这个概念处理得很清楚,所以让你可以从这个混乱当中找到生命历程研究的缝隙来发展;我认为你这是正确的质疑。
但不对的是,我认为成老师的主旨在于“虚空化/瞬间化”的社会时间结构情境下,突显出社会具有多重现实,而这应该是社会学很重要的研究对象,如此一来,社会学必须要放弃因果想象,因为社会根本没有因果关系可言。
我同意成老师的“去因果性”的看法,并且认为这才是重点。而你提到斯多葛因果性虽然也试图跟传统的休谟式因果性保持距离,但本质上并没有跳脱出因果主义的窠臼,落入成老师正好想抛弃的观点。就这一点来说,你并没有超越成老师跨出去那一步。
所以我同意你的文章突显出的成老师文章里时间概念晦暗不明的问题,但我个人认为如果要解决成老师的问题,应该要:1.厘清作为社会事实与社会构成要素的时间概念;2.从当代时间结构的改变突显出来的多重时间着手,指明社会事件生成的复杂性,跟因果主义彻底断裂开来;3.阐明相应于复杂社会理论视角下的方法论取径。
第六章
2018年11月,台湾中山大学社会所教授万毓泽的评论:
1.一些文句的语意不清楚,或结构过于复杂。部分推论过程则不够严谨,减损了文章的价值。我们是使用中文写作,不是在翻译。写完要从读者的角度仔细阅读一次。
2.重要的概念最好能提供定义,推论的过程环环相扣,“步步惊心”。引用他人的论点或概念时要特别谨慎,“六经皆我脚注”式的写作很容易使自己成为箭靶。
3.我们可以将“情境定义”和“问题-解决”行动模型视为“第三波历史社会学”的共通特征吗?我认为这只是 Richard Biernacki 的概括,还有待检验。Adams 等人列出了“第三波历史社会学”的五大阵营:(1)制度论;(2)理性选择;(3)文化转向;(4)女性主义;(5)(后)殖民与种族研究。这五大阵营都采用“情境定义”和“问题-解决”行动模型吗?
本章可能开展的方向:不是只依赖 Adams 等人的概括,而是对 Adams 等人划分的“第三波”历史社会学研究(如他们列出的五大阵营)进行实质的讨论,具体比较这些研究蕴含的存有论以及在认识论与方法论方面的意涵。按 Clemens的说法,第三波历史社会学比较倾向“以部分的加总来取代整体”,不再强调“社会系统或社会类型”,而是强调“组成成分”。若是如此,则很接近分析社会学的主张。
第七章
台北“中研院”社会学所副研究员汤志杰的评论:
1.赞同休厄尔把modes of power从structure定义中删去的做法。如果像你的文章一样把权力带回来,那么如何避免权力决定、权力化约论呢?任何单一决定论都是危险的。
2.对于先夺权,再建立意识形态正当性的情况,要怎么解释?
3.如果从层次性因果性角度谈资本主义,那么会不会导致把资本主义看作是最后阶段了?
第八章
2019年7月,香港理工大学应用社会科学系荣休首席讲师吕炳强的评论:
1.阈限时间性更适合改为汇聚时间性,是多种因素汇聚在一起产生的不确定。你对阈限时间性的理解,没有好好参考Victor Turner的用法。
2.四种时间性的理论,还是没有解决结构-行动的困境,可能只是重新表述了一下。
3.对于仍在不确定之中的集体事件,可能看不出转型的方向,如何用你的理论解释呢?
2019年12月,台湾政治大学社会学系高国魁副教授的评论:
我想强调,无论我们在问学立场和学派观点上有何差异,我个人对于你的文笔质量和思路水平持有极高的评价。若可简化说,我的主要问题可分几个层次重新叙述如下:
1.历史观预设(第二节和第三节):时人“认识”、时间“转型”、人类“发展”等方面都预设历史精神进步化、自由化的现代性,没有考虑到“错认”、时间“消逝”、人类“淘汰”的反/非现代性。
2.社会观冲突(第四节和第五节):“权力”(对抗的社会、存活赢家的历史)和“时人”(互动的社会、生活常民的历史)指向的社会范围或者尺度不同,尤其“社会他人”概念当中的强人和众人如何协调,也就是史观代表性的问题(这是为何我举例当代社会的媒体制度)。
3.事件观内涵(全文的核心概念):事件概念的内涵似乎游走在结构(衔位连续、秩序)和行动(失位断裂、新生)的两端,模棱两可地也因此不无矛盾地分享了两端特点,因此可能尚未形成自成一格的事件观。我的见解是,这也许是事件“社会学”的内生限制,不是你的问题。对比来说,当今的“事件”哲学试图更大幅跳出结构和行动的两种原因论。
4.行动和真理(现代性的神学源):本章虽没有深入、直接谈到行动和真理的类自由价值,但其中特别是引用奥古斯丁之处,仍然突显出事件的主要意涵是一种旧的断裂、新的开始,而那是神学源头的(按照韩炳哲的说法,不是海德格式真理,就是阿伦特式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