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治理的政治结点:政治国家与公共领域的关系
国家治理是当代国家与社会形态的必然要求。就我国而言,“国家”最开始作为疆域和人种的概念出现,之后逐渐演变为政治哲学概念。在我国的历史之中,国家的最初形态表现为家国一体与家国同构。王权或者统治者权力具有超越一切边界的无限性,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在家族式的统治之中,家族权力,或者皇帝私权构成了国家权力的全部内容。而近代以来,国家形态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随着王权的瓦解,国家权力来源与合法性都开始了颠覆性的变革,这种变革的根本动力来自于公共权力的产生。国家开始进入政治国家的阶段。
政治国家概念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代。最早的政治国家以“城邦”的形式出现。亚里士多德认为,城邦是最高的善,因为城邦代表了公益。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城邦是人类社会自然发展的最高阶段,其目的在于提供给城邦成员以美好的生活。“城邦的生长出于人类生活的发展,而其实际存在却是为了优良的生活。”[1]城邦是一种社会团体,在其中,公民们自给自足,并且享有平等的政治权利。现代政治哲学意义的政治国家则是伴随着公民社会的出现而产生的。从城邦的特征可以看出,城邦本身已经具备了公共领域的雏形。因此,政治国家从形成之初便与公共领域具有密切的联系。至近代,公共领域成为当代社会的基本形态,政治国家也更趋完备。公共领域的形成标志是公民权利的形成以及公共权力的明确。现代政治理论认为,公共权力是公民权利让渡的结果。霍布斯认为,在人类社会形成之前,存在着“丛林原则”阶段,所有人对任何资源、物品都拥有完全的权力。正因为每个人都有完全的权力,所以每个人实际上都没有权力,处于动荡与不安之中。人与人处于狼对狼一样的战争状态,相互遵循弱肉强食的“丛林原则”。人们为了自身的福宁而相互间达成契约,每个人都让渡出自己的部分权力,从而形成了公共权力。因此,政治权力的实际来源于公民,公共权力的行使者都是公民的委托人。在这一意义上,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个人权力形成相互促进和相互统一的关系。休谟、卢梭也都表达了相似的观点。显然,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直接来源。国家权力的合法性基于公民间相互缔结的契约。而当公共权力一旦形成,公民权利与公共权力之间也开始出现分离。虽然公共权力来源于公民,但是公民一旦让渡出权力,就再也无法将这些权力收回。
政治国家与公共领域的内在关系在于:
首先,政治国家与公共领域具有实质统一性。公共领域是政治国家的前提。由于公民为了追求各自的幸福生活而产生了国家权力,并且诉诸国家组织机构管理社会生活。国家是公民进行管理的工具。离开公民的自我利益,离开公民权利让渡,就不可能出现政治国家。实现公民利益,是国家权力的最终指向。因此,政治国家又是公共领域的本质表达。公共领域的人际关系、利益诉求、价值观念都会在政治国家中得到体现。政治国家的国家权力的行使、运作都是在公共领域的基础之上完成的。在健康政治国家与公共领域之中,国家权力的组织、结构和运转都是依据公民的意愿而建立和操作的。公共领域的内在变化,也都会在国家层面得以体现。国家形态、结构的调整往往是社会变化、发展的结果。
其次,政治国家与公共领域具有相互促进性。黑格尔认为,国家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最高阶段,也是公共领域发展的根本需要。公共领域是介于国家与个人之间的组织。公民个体在社会中追逐自我的利益,实现自我的期待。公共领域以社会关系替代家族内部的血缘关系,并且让公民的特性得以发挥和张扬。当社会表现出公民个体的自利性和特殊性时,公共领域既为公民提供实现利益的平台,也有着陷入个人主义、过分强调公民自我的危险。这些问题无法在社会内部得以解决。政治国家代表了最高的伦理精神,并具有强制性的制约力量。国家能够弥补市民社会的不足,将特殊性的个体利益融入到普遍性的利益之中。完备、成熟的公共领域能够赋予国家权力更多的合法性,也能让个体利益与普遍利益联系得更为紧密。政治国家则能够维护社会的基本秩序,为社会的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https://www.daowen.com)
最后,政治国家与公共领域具有内在矛盾性。这一矛盾性来自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力的分离。国家权力是来自于公民的,但恰如在上文所论及的,公民权利一经让渡,就不可再被收回。而国家权力的行使最终是由权力机构、权力操作者完成的。虽然权力操作者与公民之间是被委托与委托的关系,但是却无法排除被委托者违反委托人意愿和利益的风险。国家机构,以及权力行使者个人都有自身的利益。国家权力作为公共权力,是非人格化的,非特定性的普遍性利益。而在国家权力行使过程中,其主体却是人格化和特定化的。因此,国家权力的行使完全有可能被特殊化,从而导致私利对于公利的违反,甚至破坏。对于公共领域而言,社会具有自我调整、约束和管理等功能。但是这些功能有可能被政治国家所淹没,国家具有滑向权威主义的危险。特别在社会转型期,社会自身的力量不足以为自身的发展提供足够的支持与牵引,国家主导成为社会前进的必然要求。国家力量的凸显和膨胀,国家权力对于社会生活的巨大影响与深入渗透,最终会削弱社会的自我调节能力,使国家的作用和地位进一步得到加强。过分强势的国家权力一方面将提高权力腐败的风险,另一方面则会形成权威文化,阻碍社会民主的形成。
要调节政治国家与公共领域的关系,使国家权力的行使与公共领域发展之间达成相互促进的和谐关系,就要求社会具有良好的自我管理能力,具备与公共领域相适应的动态管理体系,从而发挥其自身的管理功能,减小国家权威主义的风险。对于我国而言,我们正处于社会主义建设的初级阶段,处于转型和变革的时期。我国的公共权力行使有着非常明确的指向。“为人民服务”是我国国家权力的最高宗旨,更是我国政权行使的最根本原则。而在改革开放过程中,国家权力扮演着领导、规范和支撑性的重要作用。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商业经济的繁荣,我国社会形态已经进入公共领域阶段。对于公共领域而言,科学发展意味着要建立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建立互利互惠的社会关系,实现国家与社会的共同发展。国家治理成为维护、巩固和强化政治国家与现代社会统一性的战略任务。
其一,国家治理是保证国家、社会合理分界的重要途径。社会自治能力的不足是导致国家权力过分膨胀,淹没社会的主要原因之一。缺乏与时代同步的社会管理,社会自我调节和管理能力就不能得到充分保障,甚至会随着社会结构、形态的变迁而被削弱甚至消解。当社会自我管理体系不能维持正常的秩序,不能实现社会成员目标时,社会就开始依赖于国家的强制性力量。在这种条件下,国家的权威主义倾向就不可避免。提高社会自治能力是保障公共领域自我角色的根本途径。现代社会与以往社会的区别在于,现代社会强调社会的主体地位。虽然社会依然需要国家的支持和引导,但是社会承担着主体性的作用,而不再单纯成为国家的附庸。现代社会所凸现的是社会民主。只有国家治理,才能够保持社会自我管理的活力,使社会管理体系不断适应时代的变化,适应社会的自身发展,从而保持稳定的社会自治能力。这也就可以减少因为社会自身式微而转向完全依赖国家权威的风险。
其二,国家治理是维护国家、社会协调统一的基本方式。公益是国家权力和社会权利行使的最高主旨,也是国家与社会协调、契合的原点。政治国家与公共领域的内在统一性基础在于对公益的追求和满足。国家治理是保证公益在公共领域得以彰显和实现的必然要求。发展是当代社会的主题。随着社会的进步,特别是经济的增长,以及所带来的社会生活方式的改变,公民的利益需求始终处于变化和提升之中。只有不断创新国家治理模式,对他们的利益诉求进行有效的回应,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公益。国家治理相对于国家权力而言,对于公民的利益诉求和变化更为敏感,能够更为及时、快速地做出调整。在公益的层面,国家治理也是国家权力行使的必要补充。
其三,国家治理是缓解国家、社会内在矛盾的有效手段。政治国家与公共领域既相互促进、相辅相成,又存在着内在的矛盾。其中的突出问题在于国家权力的异化。社会既要遵循国家的引导,又对国家权力进行着监督和限制。社会制约已经成为权力制约的重要组成部分。良好的社会能够通过自身强有力的调节能力弱化国家权力异化的后果,并且积极反作用于国家权力,促使其回归正常的轨道。而这依赖于公共领域体系对国家权力的反应敏感程度和反馈能力。进行国家治理,增强公民社会对于权力异化的预警和纠错机制,无疑是提高公共领域对国家权力的影响能力、发挥其对于国家权力运作监管作用的有效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