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共识何以成为一种替代方案

二、价值共识何以成为一种替代方案

根据上述分析,权威价值模式已不适于现代社会,与国家治理的本质诉求更是南辕北辙。国家治理提倡社会主体的多元参与,旨在充分发挥社会成员的积极性,保障人们的社会主体地位,共同承担社会发展的责任。在国家治理中进行社会价值的构建,我们必须处理好主导与多元、权威与民主、自主与服从的关系。

首先,任何社会都离不开主流价值的引导和支撑。无论历史发展的哪一个时期,哪一个社会,都存在着为人们普遍认同的价值观念。这是社会价值的存在事实。如果不能形成有效的价值共识,我们的社会生活也将无从开展。因为当我们开展社会生活,我们必须追问:如何参与社会生活、怎样参与社会建设是合理且正当的。我们还要追问:建设什么样的社会是好的和善的。回答这些问题依赖于社会价值判断。社会生活的本质就是求同的过程。社会是多元的,人与人之间在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上都千差万别。社会需要制定一定的规范和准则引导大家遵照特定的方式进行交往和协同。所以人们在社会中要确定哪些语言和行为是合适的,哪些需要摒弃、甚至惩罚。主流价值的树立是我们构筑价值框架的基石。否则社会就将陷入道德相对主义,一旦我们不能形成明确的是非曲直标准,社会行为就将失去方向。价值也是凝聚社会成员的重要纽带。我们对于社会共同体的认同一方面来自利益的一致性,另一方面则来自对社会价值的共同追求。在个体的层面,利益的一致往往缺乏稳定性和确定性。由于社会资源的稀缺,并非所有人都能从社会生活中同时获得同等的资源和利益。相反,利益的矛盾是社会现实。但是从长远来看,社会生活将为所有成员提供比单打独斗更丰富的资源。主流价值能够以直观的方式体现社会生活的长远目标、根本利益。这种纽带在个体层面有时比利益纽带更稳固和坚韧。因此,确立主流价值和价值权威对于社会的存续和发展至关重要。

其次,在价值权威的构建中我们又需要顾及所有社会成员的观念倾向和利益诉求。社会权威价值在社会价值体系中处于顶层地位,与其他价值相比具有优先性。这种优先性体现在:社会生活中,如果其他价值与权威价值发生冲突,我们必须首先遵循和实现权威价值。那么,权威价值何以处于优先地位?试想,如果权威价值只代表了部分社会成员的观念和利益,就意味着被代表的社会成员价值理念较之其他成员占据优势地位。与此相应,社会生活安排会优先考虑这部分社会成员的利益需求。如关怀伦理学者诺丁斯所指出,社会权力的形成是以人的需要为起点。比如在一个寝室居住了四位同学,有三位同学需要晚上12点关灯睡觉,而有一位同学喜欢在晚间12点开灯自习。如果大家都认为睡觉的需求比自习的需求更具有道德合理性,那么晚上12点关灯就将成为一项权力——每到这个时间,寝室同学就有权要求关灯。问题在于,如若三位同学都喜欢在12点开音响听摇滚乐,而另一位同学需要自习(听摇滚显然会对自习产生负面影响),那么我们是否可以不顾及自习同学的感受而满足听摇滚乐的需求?如果我们认可这种需求,那么自习同学的需要就被淹没和忽视了。同样的推理也适于社会现实。如果我们总是优先考虑部分民众的要求,那么其他民众的利益将受到伤害和削弱。如上文所论及,这将对社会平等构成严峻挑战。在社会价值中处于弱势的人们不禁要问:为何我们的需要不能得到平等的尊重和承认。社会平等要求所有社会成员的权利都受到平等对待,那么每个人的价值倾向和偏好都应纳入社会价值建设的考虑。权威价值不应将任何人排除在外,更不能使社会成员的权力受到差别对待。相反,权威价值需要考虑所有人的价值偏好和利益诉求,确保价值集中体现了一切社会成员的意志。

再次,权威构建需要保障人们的主体性。康德为我们展示了他律与自律的结合理路。一旦我们确立某种价值标准和价值权威,就要求大家必须恪守和服从权威的安排。但是任何外在的权威都带有显著的强制性,与人的自主性之间构成矛盾。如何解决这一矛盾?康德指出,人都有道德理性,具备为自己立法的能力,可以洞见道德法则。因此,对法则的遵守不是来自外在的强力,而是运用自我道德法则的结果。通过人为自己立法,康德解决了自律和他律的难题。这一逻辑也适用于社会价值的构建。权威价值是求同的过程,它不是粗暴地否认个体差异,诉诸某种既定的观念,强制达到社会统一。与此相反,权威价值以肯定社会差异为前提。否则,权威价值势必脱离个体,而撼动个体作为社会基本单元的主体地位,将社会成员客体化。权威价值的建设需要社会成员的共同参与,让大家发出自己的声音,最终形成具有普遍意义的价值体系。唯有如此,建立在公意基础上的价值权威才不再是外在的约束,而是社会成员自主性的集中表达。人们服从的不仅是远离自我的价值标准,而是在服从中达成自我与他人、自我与社会的统一。

要理顺主导与多元、权威与民主、自主与服从的关系,我们必然要实现权威价值构建的现代转型。价值共识是国家治理语境下形成权威价值的必然选择。那么,价值共识何以成为传统诉诸政治权威达成权威价值的替代者?

首先,价值共识符合社会生活的公共性特质。社会是公共领域,显现出公共性的鲜明特质。公共性意味着:其一,社会领域向所有人开放,任何社会成员都具有参与社会生活的基本权利;其二,社会制度的安排和公共生活的主旨在于促进所有社会成员的利益;其三,社会对于任何人都应一视同仁,每位社会成员都应受到同等的对待。价值共识向所有社会成员敞开了大门,为人们参与社会价值构建提供了渠道。就共识而言,本质上吁求社会成员的积极参与,而且参与程度越高,共识的结果越有效。反之,如果大家以消极的态度对待共识过程,那么共识的有效性就值得怀疑。价值共识的目的在于综合考虑大家的思想与利益偏好,最大范围地谋求社会认同。社会生活是一个自主自由的领域,人们可以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在与他人的交往中谋求一致。可见,价值共识没有将部分人的利益置于优先地位,也不会忽略特定群体的诉求。每一位社会成员都基于平等的权利参与协商和辩谈,人们的话语都将得到无偏的对待。

其次,价值共识是避免道德相对主义的良方。我们身处文化多元的时代,时刻都在接触多样化的道德信息,在道德判断层面的差异性也随之展现。道德信息选择的增多虽然可以拓展我们的文化视野,但潜藏着道德相对主义的危险。站在不同的道德立场,对于同样的道德事件通常会形成不同的伦理标准和判断。那么我们不禁要问,何种价值判断才是准确和合理的。如若缺乏统一的社会价值,我们将陷入道德判断的迷雾之中。我们社会生活在诸多方面都会引发价值差异。价值共识旨在于个体差异之中谋求价值的最大公约数,在社会成员协同参与间确立为大家普遍接受的价值观念。价值共识既承认文化多样性的现实,并为人们持有个人价值观念留下了适宜的空间,又达成了价值的一致,为人们参与公共事务提供了价值引导。

最后价值共识尊重了人的主体地位。价值共识潜含着康德式的从道德自律通向道德他律的逻辑。社会成员都是权威价值的建设者,参与价值的构建。在共识模式中,价值的权威不再来源于外在的强制性力量,而来源于社会成员协商的结果,人们的主体性获得了充分的尊重。在当前语境中,道德正当性和政治合法性建立在社会认同的基石之上。社会认同业已成为政治合法的重要标杆。近代以来的票选机制完整地表现了认同政治的特征。任何公共政策和社会制度主张,获得社会认同程度越高,其合法性就越强。共识契合了认同政治的属性,夯实了社会价值权威的合法性基础。

那么,价值共识是否具有现实可能性?谋求价值共识遇到的最大挑战是道德相对主义。(https://www.daowen.com)

其一,共识的价值是否就一定能够更接近道德真理或者道德真相?近代盛行的科学理性一直致力于以科学的方法解释真实的世界。但是社会道德难以确保科学层面的一致性(虽然科学的真实性也值得怀疑)。伯纳德·威廉姆斯言道:“在科学考察中,在理想情况下,应当会出现答案汇聚的倾向。这时,对这种汇聚倾向的最佳解释就是:这一答案表达了事情的真实情形。而在伦理领域,至少在那些较高层级的、具有概括性特点的问题上,根本就没有产生这种一致性的希望。”[1]道德相对主义不会认为通过共识达成的价值可以被赋予强制性的权威,因为共识的结果也许不会比个体的道德认识更接近道德真相。如果我们身处有着特定价值信仰的群体中,他们认为创造财富比休闲更重要,应该牺牲度假的时间从事商业活动,但我可能更倾向于拥有休闲的生活。那么这一群体很可能会达成财富优于休闲的价值共识,那么我是否也要被强迫放弃休息的机会?我们难以得出结论说努力创造财富的生活一定优于让身心愉悦的休闲生活。根据历史的经验,有时候真理却掌握在少数人手中。我们的生活现实也难以排除这种可能。那么即使通过共识得出的价值是否具有权威性也值得反思

其二,既然道德真理难以用自然主义的方法证明,那么道德价值应该对应于情景。这也是哈曼所列举的两条道德相对主义研究方法之二——自主伦理学的理论。自主伦理学没有像自然主义一样将道德作为纯客观的客体予以讨论,而是承认我们总是带着先验的价值观念进入道德生活,并探寻一般性的道德原则。但是,由于先验价值判断的差异,人们将得出不同的道德结论,而且这些结论可能是偏激的。哈曼以罗尔斯为例,指出罗尔斯就得出了类似平均主义的结论,而诺奇克沿用类似的方法所构建的理论却拒绝所有形式的平均分配。[2]主体所接受的价值观不同,所处的道德情景不同,必然形成相异的关于道德价值的完备方案。价值共识一方面难以涵盖所有的道德情景,另一方面难以避免价值之间的不可通约。价值共识所得出的理论是否能为错综复杂的社会生活提供道德答案,值得讨论。

其三,人们的人生经历不同,群体记忆和道德体验也有差别。包括人们所居住地区的发展阶段也不可能完全同步。这就带来了道德认知、乃至道德文化的差别。如果我们确认文化的平等,即确认文化体系都有其合理性,处于平等的正当性地位,那么怎样确认共识产生的价值一定会优于其他的价值。如果我们无法比较文化的优劣,那么我们在社会协商中又依据什么吸收道德元素,而将其他的价值观念排斥在外。而且,也许我们达成共识的内容对于某些群体而言,并不是最重要的道德内容。我们所放弃的可能恰好是某些群体最为看重之处。

这些挑战的确在拷问以共识达成社会权威价值的可行性,但是,只要我们深入分析就会发现,价值共识的路径是完全可能的。

首先,价值共识镶嵌在社会语境之中。我们必须承认价值多元的现实,所以价值共识一定具有边界。这也是为何罗尔斯在推演正义原则时主要基于国内语境,而他试图延伸至整个人类共同体时就遇到了更多的麻烦。所以我们试图达成的价值共识也主要在我们所处的社会场域。考虑历史的因素——因为道德观念也随着时代的进步而发生改变,就如我们站在现代的角度,也许不会赞同三纲五常中的某些内容一样,价值共识也只能是当下的。而在确定的时空之中,社会总是会倡导普遍性的价值观念,正如玛丽·道格拉斯所言:“每一种社会形式都崇尚一种独特的正义观念。”[3]我们所处的社会受到以儒家为代表的传统文化长期滋养和熏陶,又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就形成了中国传统伦理与马克思主义伦理共同支撑的基本道德框架。不难看出,我们较之以个人权利为中心的西方社会,对人际以及人与社会的和谐共处予以了更多的道德关注,强调伦理秩序、崇尚个人奉献。这些要素为我们的道德协商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在此基础上,我们社会共同体的成员分享着很多相近的价值观念。由此形成的价值共识能够集中反映我们社群的道德态度和道德倾向,反映人们共同的价值期待。在描述的意义上,价值共识勾勒了社会道德现实状况,本身就具有“真”的维度。就共识价值优先性而言,虽然我们也会遇到普遍性价值与个体价值之间的矛盾,但我们必须认识到社会生活的公共性特征。即便如上文所言,如果一个社会提倡创造财富,而某一位成员对财富持否定态度。在个人生活层面,这位社会成员并不需要为创造财富而放弃个人闲暇。但一旦他进入社会生活,他也必须服从围绕创造财富所制定的社会制度安排。因为当他踏入社会生活的大门,他就必须顾及社会的整体利益,顾及他人的福祉。

其次,我们所处的社会总是存在普遍性的价值。在我们的生活世界中,人们都关注某些基本的价值,比如对生命的尊重、对自由的渴望、对社会参与权力的关切等等。文化的多元更多表现为展示这些价值方式的差别,也就是卢克斯所称的“事实分歧”。他举例说:“假设有一个群体赞成:在父母到了一定年龄或者疾病恶化到一定程度时,子女可以杀死他们的父母,而另一群体却强烈地反对这一点。那可能是因为:‘在第一个群体中,人们可能认为,这一行为对于父母来世的幸福是必要的;而在第二个群体中,人们却不这么认为’。”[4]这两个群体其实并不是在道德价值层面发生了分歧,相反,他们都会赞同“如果孩子按照有利父母长期幸福所必要的方式去对待父母,那就是正当的”。[5]事实分歧而不是道德分歧广泛存在社会生活之中。比如饱受争议的非洲割礼。这种行为的背后还是对“纯洁”的重视。纵观世界主流的宗教,我们也会发现虽然教义大相径庭,但主要宗教都体现了对生命的关怀、对和平的向往、对和谐的渴望。正因为我们总是会接受普遍性的价值观念,人们之间才能进行有效的沟通与对话。普遍性价值的存在也为达成价值共识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再次,社会交往为价值共识提供了渠道。我们只要踏进社会生活,就必然与他人发生交往,社会交往的实质就是谋求共识。哈贝马斯指出:“交往行为不同于策略互动的地方在于:一切参与者都毫无顾虑地追求以言行事的目的,以此来达成共识,而这种共识是协调不同行为计划的基础。”[6]价值共识在某种意义上已经包含在社会交往之中。道德价值的通约性来自于语言的通约。对于我们社会而言,在数千年漫长的民族历史中,我们形成了独特的语言体系,不但为语言赋予了明确的定义,而且构筑了通常的语言交流桥梁,并在语言交往中形成了价值性的意蕴。既通过我们特有的语言体系,我们不但可以清楚地知道所表达的意图、背后的目的,还能体悟到语言所蕴含的价值。此外,我们悠远的生活交往已经建立了相应的社会行为秩序,这一秩序之中便包含对于道德价值的正当性确认。任何社会都有特殊而有效的社会交往程序,程序的存在是社会得以延续的既定事实。程序的产生就隐含着共识。借助长期的交往,人们建立了参与社会生活的责任意识,并对于自我身份有了明确的社会定位,这将促进人们接纳交往语言体系中的基本价值。

综上所述,基于价值的社会意义、普遍性以及社会交往语言体系,以共识的方式达成权威性价值是可能且可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