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宽容与社会自由
社会自由的实现需要宽容的社会环境。在宽容的社会,社会自由将有着更为宽广的空间;相反,不宽容的社会将限制社会自由。何谓宽容?宽容是一种消极的接受,是指对与自己认知相抵触的内容保持克制、不加干涉。所以社会宽容的内涵在于,首先,宽容的对象与社会普遍认知存在差异,甚至偏离。如果某种言论和行为符合社会的基本价值判断或者文化传统,就会为社会所接受和肯定,不存在要予以宽容的问题。宽容不是没有是非、不加审视的认同。宽容需要经过社会已有标准的检验,可能检验的结果与社会的普遍性要求有所偏差,所以宽容的内容不一定会得到社会的倡导。只是社会允许相关思想、言论、行为的存在,不诉诸社会力量予以压制。
其次,社会宽容既包括社会整体的宽容,又包括社会内部的群体宽容。作为社会整体的宽容主要表现在某种思想观念或者行为方式对社会主流价值或者生活方式带来挑战时社会的克制态度。在某些传统文化深厚、有着严格民俗规约的地区,也许外来文化与之大相径庭,但社会也不刻意排斥或者消除这些文化。社会是由各种群体所构成的。这些群体在社会主流文化之下也会形成群体亚文化。来自不同民族、从事不同职业、处于不同收入水平的群体都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表现各自特点的行为习惯和观念、看法。群体的差异也容易导致亚文化间的多样性,对于社会生活的看法、生活方式都可能出现不相容的状态。社会宽容意味着群体间能够达成相互理解,不对与自己所属群体不喜欢、甚至心理反感的其他文化与社会模式进行压制和破坏。
再次,社会宽容是对于社会权力的自觉约束。刘曙辉在论及宽容时特别谈到了宽容的能力。她指出,如果人们缺乏对其他人干涉的能力,或者对他人行为漠不关心,则是顺从或者冷漠,而不是宽容。[15]社会宽容的前提是一些生活方式、价值观会引发广泛的负面情绪和形态,而且社会有力量对此进行干涉。所以社会宽容多数条件下是多数人对少数人的宽容,优势群体对少数群体的宽容。我们当然不否认,也许多数人的行为也会令少数人感到厌恶。如社会有部分人持有非常保守的价值观念,或者笃信某种戒律严格的宗教。那么其他人开放自由的生活态度和模式也许会让这部分人感到不快,但通常情况下少数群体缺乏干涉多数人的权力,那么只能听之任之,而不会产生宽容。除非其他人身处该群体之中,成为群体中的少数人,此时才需要宽容。我们所生活的社会中充斥着各种各样的权力,包括像法律一样正式的权力,也包括像舆论一样隐性的权力。这些权力都可以成为约束人们生活、行为的力量,如通过立法或者舆论施压抵制同性恋婚姻等私人生活方式。宽容则要求掌握社会权力,或者对社会权力产生更深影响的群体能够自觉约束权力。
因为宽容涉及社会以及群体对于他者的态度,还与社会权力息息相关,所以社会自由内在需要宽容的关照与支撑。
一方面,社会宽容直接影响着我们在社会生活中可以实现那些自由。社会宽容主要包括文化宽容、道德宽容与政治宽容。任何社会都存在着主导性的文化、道德判断标准和政治思想意识。社会以何作为宽容的对象在某种意义上决定着社会自由的内容。它意味着哪些文化、价值观念和公共行为可以得到社会的承认而免于干涉。可以想象,在一个信奉一元宗教的社会,如果该社会成员认为任何人都不具有信奉其他宗教的权利,那么人们便只享有信奉某一确定宗教的自由。在一夫一妻制的社会,和配偶以外的人发生性关系被视为不道德的,和他人建立婚姻关系还会被定罪,显然,这种模式的社会不会宽容和多人构建家庭的行为。而一夫多妻制的社会则会容忍男性拥有多个配偶。可见,社会容忍什么样的对象,很大程度上划定着我们社会自由的范畴。
另一方面,社会宽容的尺度是确定社会自由边界的重要因素。在宽容尺度更大的社会,人们生活和行为的自由边界也更开阔。我们只要比较传统社会和现代社会,就会清晰地看到社会宽容尺度对自由的决定性作用。在传统社会中,人们衣食住行都必须服从社会角色的扮演、服从社会等级的安排,所以住宅的大小、家门的形制以及衣服的颜色都被施以严格限定。显然,在传统社会中,人们的社会自由是非常有限的。但在现代社会之中,我们可以凭借自己的意愿购买房屋、挑选衣服,自由的边界显著扩大。当然,任何社会都存在着宽容的尺度,它也构成了社会自由的边线。在任何社会,我们都对戕害生命、污蔑人格、损害人们尊严的言行感到愤怒,认为它们是不可宽恕的。这就是为什么那些涉及种族歧视、优生主义的言论在众多地区都面临着严厉的制裁。
我们都希望生活在一个有着合理宽容的社会,因为我们期待自己所享有的社会自由能得到充分的尊重和有力的保障。但是,要得到社会宽容绝非易事,有时还会遭受巨大的障碍。社会宽容之难,难就难在认知的多样性、传统的延续性和文化中的不可通约性。
首先,我们之所以需要宽容,是因为我们对于世界、对于社会的认知是多样的。我们人类以及作为人类一员的认知能力都是有限的,我们是根据自己不完善的认知来谋划社会生活的方式和愿景。在绝对的意义上,我们都在试图寻求真理,也在不断接近真理,但是否掌握了真理却值得怀疑。而且真理也是在不断发展的,是有条件的。但在社会生活中,人们都希望自己所持有的观念、道德符合真理的标准。显然,如果我们有明确的价值和是非判断标准,我们对于社会行为的评价和判断将会更加容易。问题在于,多样性的社会认知,哪种才是“真”的。在社会生活中,必定存在着占主导地位的文化、观念和价值标准。对于大部分人而言,我们以之理解社会生活、选择社会行为方式、构筑社会理想。一旦出现与之相矛盾、或者相抵触的认知体系,我们原有的认知系统就需要调整、甚至重构,这一过程不但复杂而且具有风险。我们通常都倾向于回避这种风险。更重要的是,多数人都潜移默化地把主导性的文化、道德内化为自我人格的有机组成部分,并由此构建了自我认同机制。面对相异的认知,我们将会对自我产生怀疑,这无疑是人们试图回避的状况。因此,当我们看到与社会普遍认知相异的现象,我们更容易予以排斥,而不是选择宽容。
其次,社会传统有着强烈的惯性,我们传承着传统,也在传统中塑造自我。传统是经历漫长历史过程所积淀的,有着深厚的民族、社会基础。在其中,传统以丰富的形式予以表达。诸如传统节日、风俗礼仪,都是传统的重要载体。当语言和行为方式与这些形式发生碰撞时,凸显的是与传统的矛盾与冲突。由于传统积累了前人丰富的生活经验和体悟,而且融合了民族特质,为人们所熟悉和肯定,所以让人们产生了对于传统的情感和路径依赖。在这种条件下,要包容新的行为方式和思想观念需要付诸极大的努力。
再次,社会文化展现出多元图式。显然,我们生活在文化多元的时代,全球化浪潮以及交往技术的发达让文化多元性特征日趋明显。不可否认,文化作为人类共有的宝贵财富,凝聚了人类广泛的智慧,融入了人类共同的历史生活经历,因此有着广泛的公约性。正因如此,我们才能在多元文化中找到共识的基点,找寻为人们普遍认可的价值和原则。但是,在差异的一面,不同的文化有着特殊的价值追求和道德内涵,并且孕育了不同的生活态度和生活方式,所以文化之间又具有不可通约的内容。我们可以看到,在不同文化体系中,对于美德的理解,对于正义的认识、对于道德的判断,都表现出清晰的差别。在某一文化群体中被认为是道德的行为也许在另一文化氛围中就是有违道德标准的。不同的文化体验让我们对于其他文化,特别是与自己文化价值内核相背离的文化体系心存芥蒂。有时,文化的差异比利益的矛盾更难调和——因为利益还可以通过分配机制的调整在短期予以解决,这就让社会宽容陷入深刻的难题。
显然,宽容的困难不能成为我们放弃宽容的理由。以宽容的态度进入社会生活才能避免社会自由受到不合理的干扰。以社会宽容促进社会自由的实现正是我们的社会理想。
首先,我们要以权利为中心建立开放的社会制度体系。宽容缺失的社会最典型的表现就是以封闭的社会观念和传统作为社会行为的衡量标准,将之作为社会制度的建立基础。这样的社会制度显然忽视了社会成员在选择生活方式、选择文化取向等方面的平等权利。孟德斯鸠曾言道,我不赞同你说话的内容,但必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其核心意义在于社会生活应当围绕权利而开展,不受某种文化体系的限制和支配。无论立法还是社会程序、规则的构建都要充分维护人们的正当权利,任何言论或者行为,只要在主体权利范围之内,都必须受到尊重和理解。以权利为中心的社会制度建设保证任何人都受到社会公正的对待,而不会因为其所持有的观念、独特的行为方式丧失自由。这也是社会制度宽容的要义所在。基于权利构筑的制度坚壁能够最大限度地阻隔群体间、人际的自由干涉,促使人们在面对不喜欢的社会行为模式时采取克制。制度安排还为人们的自由交往提供了舞台。社会自由并不只是单向接受社会宽容,而且会反作用于社会宽容,拓展社会宽容的限度。社会制度在保护个人权利的过程中为差异文化和行为的交往创造了条件。在共同存在和频繁交往中,人们会反思自己的价值判断,理性对待与自己相异、令自己感到不适的生活和行为模式,最终提升自己的宽容能力。在社会的发展进程中,很多原本为社会误解和压制的行为逐渐被人们所理解,获得了社会的宽容。
其次,我们要以同情为纽带培育宽容的社会道德。加里奥蒂指出,宽容是一种社会美德,它赋予人们以道德理性去满足公共生活平等、无偏的要求,而不是仅凭个人喜好而判断是非正误。她指出,宽容的美德帮助人们克服个人的厌恶、反对等情绪,为了实现更高的道德原则而做出牺牲。[16]按照她的观点,宽容是对宽容者与被宽容者关系的重构。我们需要给出理由说服宽容者放弃他原来持有的态度——因为宽容者往往拥有坚持固有观念的力量,而且这种理由也不单仅用于劝说宽容者,还应被宽容的对象所接受。[17]同情则是在宽容者与被宽容者之间达成理解的桥梁。这里的同情是指相互间的换位思考,即站在他人的立场进行反思,感知他人的感受和需求。我们在坚持自己想法和判断的时候多半是站在自己的视角,这样就难免由于偏见引起固执。如果我们能设身处地地从他人视角考虑问题,则会获得更为开阔和丰富的体验。这种体验帮助我们深层洞悉对方行为的合理性,实现自我与他者的通达。
再次,我们要以协商为基础构建社会对话机制。我们呼唤宽容,是因为我们的社会生活充满分歧。既有文化的分歧、价值的分歧,也有利益的分歧。宽容不是消除分歧,而是求同存异。协商对话则是相互认识分歧,并且接受分歧的有效机制。宽容本身是一种社会机制,在自我和他者之间建立联系,解除自我与他者的敌对状态。这种机制的实现有赖于自我与他者的交往和对话。协商的对话机制对于宽容有着特殊的意义。协商这种对话方式以人格平等为前提,正是我们能平等对待他人的需求,才产生协商的可能。进行协商表明我们处于对等的社会地位,视对方为社会交往的对象。交往隔绝是社会不宽容的基本表现方式。从种族隔离到纳粹集中营,发生在人类历史的残酷悲剧表现了不宽容的邪恶,这些邪恶几乎都伴随着交往隔绝。协商则是打破隔绝的基本方式。人们的社会交往越频繁,人际的宽容度就会更高。公民参与则是社会交往的主要形式,因为在社会生活的多数情况下我们是凭借公民身份与他人进行交往。怀斯(Wise)和德里斯克尔(Driskell)指出,公民的社会参与可以有助于形成群体观念,实现“我”(I)向“我们”(We)的转变。[18]当人们经常性地参与社会交往,并且融入多个社会团体活动中时,人们不但会熟练地与更多的人打交道,接触更多异质的个体,还能形成维持团体稳定、团结的意识。这种意识推动我们与所有群体成员建立良好的关系。通过社会交往,我们会不断完善、丰富自己对他人的形象预期,从而改变狭隘的单一化的社会成员印象——这是封闭状态下或者长期与同质对象交往容易获得的结果,从而扩大自己的社会容忍程度。怀斯和德里斯克尔通过实证分析发现,对社会资本的投入、参与各种社会组织、参加慈善等社会公益等方式都会形成独特的提高社会宽容的路径。[19]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交往形式越丰富、交往频次越多的社会必然会提升其宽容的限度。分歧的产生通常是因为我们对于价值的理解、生活的观念形成了相异的认识。但是,我们所追求的最终价值也许是一致的。比如无论信仰何种宗教,最终的目的都在找寻人生的终极关怀,都倡导对生命的热爱、对和平的向往、对真诚的期盼。只是人们在这些价值的实现方式、信仰的对象等方面出现了差异。协商对话有助于我们展开新的视野,去谋求社会认知的共识,从而缩小社会分歧。协商还推动各方摒弃偏见,共同接近真理。如果我们过分强调真理的绝对性,认为自己掌握了真的标准,那么与自己相异的认知必然受到否定的判断,成为要纠正的错误。在此情形下,宽容就难以产生,因为纠错意味着干涉。造成该现象的主要原因是自己有限认知的固化。而协商是通过社会各群体的广泛对话可以让人们看到社会的多样性,弥补自身认知缺陷,在协商中不断完善社会的评价体系。
当然,社会宽容也有其限度,不存在无限的宽容。宽容固然有其价值,是一种公民的美德,但是如果我们一直宽容下去,则会产生宽容的谬误。用斯佩伯的话来说:“如果我们是在这一意义上宽容,我们就势必宽容一切,并且,我们宽容不道德的事物越多,宽容的道德价值就越高。这显然是荒谬的。”[20]显然,有的现象我们可以予以宽容,或者应该给予宽容,但有的现象一旦宽容却会造成严重的后果。正是宽容限度的存在,我们需要自由的边界。如果任何行为和言论都能得到社会的宽容,我们就不需要设定自由的界限。因此,正确认识社会宽容的限度也有助于我们为社会自由设立正当的底线。那么,社会可以宽容什么,哪些内容又是社会不可宽容的呢。
首先,法律和基本社会规则是社会宽容的红线。法律和社会规则是保障人民根本利益和健康社会秩序的基石,不容任何形式的违反和僭越。它们具有普遍的规范和约束性,任何人都必须接受它们的引导、制约。没有任何主体可以将自己的自由凌驾于法律与社会规则之上,这也是社会公正的基本要求。无论出于何种理由,对法律、社会规则的违背都不能为社会所宽容,而必须接受社会的告诫与惩罚。这一宽容的界限是清晰明了的。
其次,是否侵犯了社会或者其他社会成员的权利、利益构成了宽容的第二条底线。对他人自主性的确认构成了我们宽容的理由。因为我们认为每一位社会成员都可以自主地持有自己的观点、满足自己的需要、作出自己的行为选择,所以即便别人的言行会令自己感到不适,也允许它们的存在。但是,一个人的自主不应以另一个人的自主作为代价。我们都认为独处家中时,个人可以自由地行为,无论看书、看电影还是从事其他休闲活动,都属于个人自由的范畴。但如果一个人在深夜引吭高歌,影响邻居正常休息,这种行为就开始干扰和限制别人的权利与自由。因为歌声会让别人失去睡眠的自由,那么这种行为显然是不可宽容的。对于社会也是如此,一旦某种行为触及了社会的利益,这种行为就难以获得宽容。我们都强调新闻自由,认为记者可以报道任何真实的事件。有一些事件的报道会揭露社会问题,或者在报道特殊群体时隐含着一些特殊价值,这些报道也许并不符合民众的普遍认知,或者会引发人们的质疑,但依然属于可以被宽容的范围。但是如果新闻报道涉及国家机密,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挑战,危害社会根本利益,其报道行为就很难再被社会宽容。在此情形下,社会有权对新闻自由予以干涉。当然,对于是否伤害权利、利益的认定需要特别审慎,否则就有可能陷入极端不宽容的境地。斯佩伯举了诽谤的例子,如果一个人在缺乏证据的前提下造谣诽谤他人,是否可以得到宽容?斯佩伯认为,如果因为缺乏证据的攻击而抵制任何形式的语言攻击,势必有损于言论自由。所以我们要审视诽谤对个人自由的限制与禁止诽谤对社会自由的限制,在其中找到平衡点。他认为诽谤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对人品性的诽谤,比如说某某人不道德、不诚信;另一种是对人行为的诽谤,比如造谣说某人进行了违法行为。在他看来,前一种诽谤是需要宽容的,而后者不应被宽容,因为后者的性质严重得多。[21]如果我们要厘清上述两种诽谤最实质的区别,显然子虚乌有地捏造事实直接损害了诽谤对象的权利。因为无论从法律还是道德层面,个人都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造谣诽谤无疑让诽谤对象面临社会的惩罚,这种行为也是最为卑劣的。而前一种诽谤属于个人评价,虽然有损他人声誉,但被诽谤对象不必因此直接承担社会后果。在一定意义上,我们也都有评价其他社会成员的权利。
再次,尊重与友善构成宽容的另一准则。我们宽容某些自己并不赞同、提倡的行为,是因为这些行为对自己没有恶意。无论是别人信奉与自己不同的宗教、表达自己感到厌烦的观点、还是选择自己所反感的生活方式,这些言论、行为都不涉及对自我尊严的损害。如果他人对自己或者自己所在群体的侮辱刻意作出某些虽然不违反法律和社会规则,但违背我们思想观念、信念信仰、风俗习惯的行为,我们就不应该给予宽容——因为他们这样做的原因不是出于其自我显现,而是出于不道德的目的。一个人如果没有任何宗教禁忌,的确可以在餐馆点任何菜品,享用任何食物。但是如果他处在有着特定宗教禁忌的群体,而且别人已经告诉他禁忌食物的内容,他在与这些群体成员用餐时依然试图享用禁忌食物,就不应该得到宽容。因为我们都生活在特定的社会中,社会特质与个人特质在漫长的生活中融为一体,社会的传统、习俗成为生活之中人们的身份象征,成为自我尊重的重要源泉。我们都希望得到社会尊重,也需要尊重他人。在没有认知他人禁忌的条件下,我们的行为不是故意的,故而不涉及侮辱他人,但在已经被告知的条件下,还故意触犯禁忌,就是对他人的轻视和侮辱。在传媒节目中,经常会出现这样的场景——当记者采访某个家庭时,也许采访中的有些内容是这个家庭不愿提及和可以回避的,但记者为了节目播出依然坚持采访相关内容(即便该家庭已经明确告知这种尴尬和禁忌),甚至在没有得到该家庭成员同意的情况下暴露其隐私内容。我们可以肯定的是,即便记者没有恶意,至少他们对该家庭成员是怀有轻视的态度,他们的采访行为是不应被宽容的。所以,宽容意味着承认出于各自善追寻所呈现的多样性,但拒绝所有出自恶意的多样性呈现。比如不同宗教信仰的选择,不同生活方式的选择,他们都是在寻求着善的价值、美好的生活,只是寻找的内容和形式有所差别。如果他人寻找善的方式与自我理解相抵触,引起我们的反感,我们也应予以宽容。
【注释】
[1][英]阿克顿.自由史论[M].胡传胜,等,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1:3.(https://www.daowen.com)
[2]《庄子》,《逍遥游》。
[3]Lee Maclean.The Free Animal:Rousseau on Free will and Human Nature[M].Toronto:University of Toronto Press,2013:17.
[4]Gail Belaief.Freedom and Liberty[M].The Journd of Value Inquiry,1979,13(2):127.
[5]Gail Belaief.Freedom and Liberty[M].The Journd of Value Inquiry,1979,13(2):127-128.
[6]Gail Belaief.Freedom and Liberty[M].The Journd of Value Inquiry,1979,13(2):128.
[7]Nobel Ang.Positive Freedom as Exercise of Rational Ability:A Kantian Defense of Positive Liberty[J].The journal of Value Inquiry 2014,48(1):2.
[8][加]金里卡.当代政治哲学导论[M].刘莘,译.上海:上海三联出版社,2004:209.
[9][美]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56.
[10]Nobel Ang.Positive Freedom as Exercise of Rational Ability:A Kantian Defense of Positive Liberty[J].The journal of Value Inquiry,2014,48(1):2.
[11][美]罗伯特·诺奇克.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M].姚大志,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6:107.
[12]俞可平.没有法治就没有善治[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14(6):1.
[13]俞可平.没有法治就没有善治[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14(6):2.
[14]Nobel Ang.Positive Freedom as Exercise of Rational Ability:A Kantian Defense of Positive Liberty[J].The journal of Value Inquiry.2014,48(1):2.
[15]刘曙辉.宽容:历史、理论与实践[J].哲学动态,2007(7):42.
[16]Galeotti A.E.Do We Need Toleration as A Moral Virtue?[J].Res Publica,2001,7(3):274.
[17]Galeotti A.E.Do We Need Toleration as A Moral Virtue?[J].Res Publica,2001,7(3):245-276.
[18]Jasmine Wise,Robyn Driskell.Tolerance Within Community:Does Social Capital Affect Tolerance[J].Social Indicators Research,2017,134(2):609.
[19]Jasmine Wise,Robyn Driskell.Tolerance Within Community:Does Social Capital Affect Tolerance[J].Social Indicators Research,2017,134(2):609.
[20][法]斯佩伯.我们能宽容到什么程度[J].钟良明,译.第欧根尼,1999(1):78.
[21][法]斯佩伯.我们能宽容到什么程度[J].钟良明,译.第欧根尼,1999(1):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