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公共理性为支撑

一、以公共理性为支撑

近年来,公共理性成为西方政治哲学研究的核心概念之一。由于公共理性既是一个政治哲学概念又是一个伦理道德概念,具有公共性、公正性和包容性,且公共理性触及自我与他者、个人与社会、公共与私有等现代国家治理中产生的深层的道德矛盾冲突问题而日益显得重要,得到众多学者的关注与研究。如何加强公民道德建设是我国社会全面转型时期面临的重大难题,而公共理性以共同体为前提、以实现社会的公共善为目标,对加强我国公民道德建设起着重要的支撑作用。

关于公共理性的研究始于近现代,通常认为公共理性的兴起缘于康德所提出的“公开运用理性的自由”,随后阿伦特、哈贝马斯、罗尔斯、福柯和高斯等一些西方学者对公共理性进行了进一步的研究与推进。康德提出人之所以可以为自然立法,是因为人具有理性,理性成为自然立法的坚实基础,[1]认为人既是自然的客体又是自由的主体,相对应的,人的理性有“私下运用”和“公开运用”之别。在康德看来,人的理性的“私下运用”是指“一个人在其所任的一定公职岗位或者职务上所能运用的自己的理性”,[2]人的理性的“公开运用”是指“任何人作为学者在全部听众面前所能做的那种运用”。[3]人的理性的公开运用即是公共理性,所涉及的是人们所关注的公共领域。人作为自由的主体,在公共领域中是超越身份、职业、地位局限等运用理性来思考和推理,使公共生活中运行的普遍化准则达成一致。阿伦特通过对古希腊城邦中的私人生活和政治生活的研究,认为在现代社会中,每个公民都生活在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这两种生活秩序之中,并且这两者之间的界限是不容逾越的。在阿特伦看来,公共性是每个公民在公共领域生活中所具有的公共理性的本质属性。“公开性”和“共同”是公共性的两大主要特征。阿伦特认为“公开性”是指“在公共场合的所有东西都被进入这个场合的人所感知、所认知、所听到,有着最大限度的公开性。进而构成一种为所有人所知、所感的‘实在’,产生比私人生活更加强烈的实在性”。[4]“共同”是指“它意味着在人与人之间存在着一种‘介于之间’的东西,人们既彼此独立又相互关联”。[5]总的来说即是社会成员都共同拥有和知晓公共理性。哈贝马斯认为“公开运用是理性的题中之意”[6],然而只有当理性的运用“在事实上符合每一个个体的同等利益”[7],才能真正实现理性的公开运用。公共理性与其他理性最本质的区别在于,公共理性首先是立足于公共利益的理性。如果说私人理性只关切私人利益、归属私人范畴,那么公共理性则是对私人领域的超越,旨在谋求普遍利益。其次,公共理性是围绕公共善所展开的,遵循公共道德原则的指引。再次,公共理性帮助人们理解和明晰公共目标,而非私人目标。

公共理性既是一个政治哲学概念又是一个伦理道德概念。从上面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公共理性作为当代西方政治哲学的一个核心概念,所涉及的是关于政治合法性以及社会正义的问题。所谓政治合法性是指政府的统治实施是基于被社会成员认可的基础上所具有的正当性。政府实施统治不能强迫社会成员接受其统治,不能一味的采取暴力的手段迫使社会成员接受,即使是使用暴力,也应使其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一般而言,政治合法性是指政府凭借非暴力的手段使社会成员自愿的接受其统治,这样的统治才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社会成员如何能够在非暴力的情形下自愿接受政府的统治,这就涉及公共理性这一政治哲学概念。社会成员自愿接受政府的统治需要充分的运用公共理性。虽然各个国家政府的合法性的建立有所差别,有的是基于个人权威、有的是基于传统习惯、有的是基于自由民主,但是如果一个国家的政府要想使其统治能够延续下去,这一合法性的建立应是基于公共理性。社会成员生活在国家这一共同体中,虽然社会成员之间的信仰、价值观、道德认同等有所差异,但是在国家这一共同体中,社会成员应通过对话、沟通等来共同协商是否接受政府的统治,这样的政府才具有政治合法性,而不是社会成员迫于压迫或威胁而接受政府的统治,这样的政府所取得的统治权难以具有合法性,难以得到社会成员的积极拥护。因此,公共理性与政治合法性具有紧密的联系,特别是在现今自由、民主、平等等成为社会众多成员所认可的价值理念,成为众多国家所追求的实现目标。与此同时,社会正义是公共理性涉及的重要内容。在当前经济和科技迅速发展的时期,发展的步伐愈加快速,但是与此同时也加剧了社会的不正义。当然造成这种不正义的现象有众多的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但不可否认的是追求社会正义是当前众多国家、众多社会成员、众多学者所关注以及正在积极探寻解决途径的热点问题。公共理性是超越自我、个人、私有的理性,其目标是产生正义的观念。社会成员运用公共理性是实现社会正义的关键所在。公共理性作为具有平等公民资格的社会成员所具有的理性,是社会成员的运用这一理性解决社会问题时以求实现社会正义。这一理性之所以被称为公共理性,在于当在公共领域如果社会成员所运用的是私人理性,基于自我、个人、私有的基础上,社会何以实现正义,社会何以向前迈进。由于社会成员之间的差异性和在公共领域中所出现的问题的复杂性,社会成员只有运用超越自我、个人、私有的公共理性,才能有效地解决社会问题,实现社会正义。社会正义的实现也是公共理性得到有效发挥的结果,社会正义的实现是建立在公共理性的基础上的。因此,公共理性在政治哲学领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政治哲学概念。

公共理性一般运用于民主社会,在贵族政体或者专制政体中,统治者为了维持自己的统治,所运用的是统治者的意志而不是公共理性。公共理性之所以是一个伦理道德概念,是因为公共理性能够产生一系列社会公共规范。公共理性是具有平等身份的公民所共享的理性,在此理性的基础上,在所有关于公民的公共领域以及公共论题中,社会成员之间积极协商、平等沟通、相互尊重、相互理解探讨公共领域中的各种问题,提出自己的见解,认真倾听他人就这些问题所提出的见解,以求达成有效的共识、公平的合作。社会成员围绕着社会共同体的存在和发展以及所有关于社会成员的公共论题,如权利、自由、平等等而形成的道德理性。在此意义上,可以说公共理性既是公民的一种理性能力又是公民的一种道德能力。在关于共同体或关乎社会成员的论题时,公共理性是合乎理性的,是社会成员之间彼此尊重的,是在这些美德的基础上使得社会成员之间的讨论成为可能。这也是为什么在贵族政体或者专制政体中,公共理性在社会成员之间难以运用,因为关于共同体或者其他关乎社会成员的公共论题都是由统治者独断,忽视与社会成员进行协商、沟通,更难以论及相互尊重和相互理解。公共理性作为处理公共生活的一种理性价值原则,在当前多元价值存在的共同体中,是社会成员达成共识的重要的价值原则,实现包容的重要的价值原则,对于个人的生活不会进行限制的价值原则。通过公共理性来形成关于公共领域的相关的基本价值观念与规范,且对这些基本价值观念和规范的认识、把握和运用。所形成的这些基本的价值观念和规范对于社会的有序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对社会成员具有制约和规范的作用。公共理性所关注的内容是社会公共领域的问题,在达成共识时站在整体的高度来看待自我与他者、与社会的关系,不以自己的个人经验、价值标准等与社会成员进行批判和博弈,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而是谋求社会利益最大公约数。社会成员运用公共理性进行协商沟通时,秉承相互尊重、相互理解,力求解决问题的最佳方式,也即是说,这种协商的方式具有伦理道德的色彩,使社会成员以一种自由、平等的理性主体存在,更为自主地形成、把握和运用公共理性,意识到其中所蕴含的深刻的伦理道德价值。

公共理性这一理念的内涵在不断地发展和完善,在民主成为时代所追求的价值的趋势下,公共理性在当今政治社会发挥着越来越重大的作用,因为公共理性不仅具有浓重的政治哲学的色彩,同时也具有浓厚的伦理道德价值,对于当前我国公民道德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无论是个体、家庭还是国家,每一个行为主体都有运用理性这一行为方式为实现自己的目标做出相应的决定,但并不是每一种理性都是公共理性。我们的理性可以分为国家理性、公共理性和私人理性。显然,国家理性和私人理性都属于非公共理性。就国家理性而言,这种理性凸显了国家意志,是围绕国家目标所引导人们行为的理性,这种理性通常借助于国家权力。关于私人理性,上文已作论述,是社会成员的自我理性。这种理性主要是人们凭借自我认知追求个体利益最大化的理性。这种理性类似于经济理性——现代经济理论对于经济人的假设被人们认为是对个人理性的描述。事实上,个人理性也不尽然是经济理性,还包括私人交往理性和道德理性,但这种理性主要指向私人善——无论是实现个人利益还是实现个人价值。与上述理性相比,公共理性具有鲜明的特点:

公共性。“公共理性是一个民主国家的基本特征。公共理性具有公共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所持公共理性的主体的公共性。公共理性是公民的理性,是那些共享平等身份的人的理性。”[8]在一个民主国家,意识、把握和运用公共理性的是平等的公民,不论年龄、性别、职业等,且公民所具有的公共理性是任何人都不能剥夺或侵犯的。公共理性应用于公民,当公民参与政治生活进行投票选举、为自己的政治立场进行辩护时,或者关于公共领域的某些根本性问题进行投票时,都需要运用公共理性,运用个人或私人理性是难以使公民之间达成合作与共识的。它是所有公民公共的理性,具有公共性,并不是某一部分或某一群体所独有的理性。人作为自由的主体,在公共领域中是超越身份、职业、地位局限等运用理性来思考和推理,使公共生活中运行的普遍化准则达成一致。在阿特伦看来,公共性是每个公民在公共领域生活中所具有的公共理性的本质属性,表现为在公开的场合中、持差异的观点时的批判下达成的一种共识,以此来进一步促进和巩固共同体成员之间所存在的共同的意识。公共性以社会的差异存在为前提。因为社会的差异,所以人们通过语言的沟通、利益的交往达成共识,从而达成协调统一的状态。不同的社会行为主体是既独立又共同的存在,这种存在是不容置疑的。如何让独立与共同共存,公共理性的运用是一种有效的方式。公共理性具有公共性,这种公共性意味着共享性而非排他性,意味着共同性而非差异性,它才能够有效地平衡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缓和两者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二是公共理性实践内容的公共性。公民主要是在有关公民的所有的公共领域或者公共论题运用公共理性,超越私人领域。由于每个主体利益诉求具有差异性,就如何关于公共领域或公共论题达成一致见解,只有通过公共理性。如果各个主体仅凭个人的理性从自身的利益为出发点,难以达成主体间的一致,或者是处于优势地位的主体单方面所形成的结果,这样的结果是其他主体难以接受的,具有不正义性。同时,这有违公共理性所具有的理论道德色彩,正如前文所说公共理性作为一个伦理道德概念,能够产生一系列的公共规范,这些公共规范是主体共同协商的结果,对大家具有制约的作用。

公正性。康德认为,理性的公开运用是维持社会正义的前提。公共理性的公正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公共理性为公民所分享。理性平等是公民平等的重要基础,意味着所有社会成员都有运用理性的平等权利。强调公民身份平等且平等地享有公共理性,这是他们的权利。如罗尔斯认为,“自由而平等的公民分享着政治权利,而作为理性而合理的公民,他们有一种诉求于公共理性的文明的义务”[9]。人具有社会属性,不能逃离公共领域的生活,需要通过公共理性使公民在各自利益诉求的差异下寻求共识,这不仅是公民政治权利的体现也是社会文明的具体体现。公民是通过运用公共理性来寻求共识,而不是通过暴力或其他具有暴力性质的方式来解决存在的矛盾和冲突。然而公民在所有关于公民的公共领域或公共论题时如何有效地运用公共理性,形成有效的见解不仅是社会同时也是公民自身所应积极深思的问题。作为公共理性的主体,公民应积极地提升意识、把握和运用公共理性的能力,充分发挥公共理性的能力,作出科学、合理的决策,形成更多的公共规范,使社会得到和谐有序的发展。二是公共理性是为了追求一种普遍的公正、公平和正义,通过这种诉求推动社会的和谐发展。在社会领域,每个公民都有其基本的价值追求和合理的利益诉求,当前我国处于社会全面转型时期,且每个公民的价值追求和合理的利益诉求具有差异性,如何公正、公平和正义地使公民的价值追求和合理的利益诉求得到满足是值得深思的难题。而公共理性的运用是解决这一难题的有效方式。公共理性是超越自我、个人、私有领域,运用公共所具有的理性来对社会公共领域或公共论题达成共识,其过程和结果具有公正性。(https://www.daowen.com)

包容性。公共理性不仅是一种理性能力也是一种道德推理能力,是社会成员围绕关于社会共同体的存在和发展的关乎每个社会成员的公共论题,通过社会成员之间的相互协商和辩谈最终形成为人们广泛接受的利益诉求、道德原则和规约规范的理性。社会成员的社会需求具有差异性,通过运用公共理性,使社会成员能够考虑他人的社会需求,通过反思自己社会诉求的公共合理性来平衡他人社会诉求的公共合理性,避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利来实现共同善。正如康德所说,“要把你自己的人身中的人性和其他人身中的人性,在任何时候都同样看作是目的,永远不能只看作是手段”[10]。只有当公民处于真正平等的对话立场上,才不至于将对方作为实现自身利益诉求的工具,而是在相互理解和尊重的基础上展开建设性的会通融合。公共理性是公共的,但是由于先天条件的差异以及个人禀赋的差异,社会成员所具有的公共理性具有差异性,如他们的道德观念或者价值立场在广度和深度上面是各不相同的。但是这并不表明只有当社会成员的公共理性达到某一具体的标准时才能参与公共领域的生活,而是社会成员运用自身所具有的公共理性参与公共领域生活,通过不断地与其他社会成员的沟通与交流,不断提升公共理性水平。任何的社会成员或社会主体如果完全凭借自身的闭合知识、道德观念、价值立场等参与公共领域生活,会排斥他人,并且失去理性的公共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公民道德建设取得了极大的成就,关于公民道德建设的理论、制度、经验得到不断的丰富和发展。同时人民物质生活水平也在不断提升,但公民道德水平的提升没有与物质生活水平的提升同步,出现了一系列道德失范问题,特别是当前面临多元价值的存在与冲突,进一步加剧了部分公民的道德失范问题。我国正处于社会全面转型时期,如何进一步推动公民道德建设以推进社会全面转型,是当前我国所面临的深刻问题。之所以加强公民道德建设,是因为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拥有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利,公民以公民身份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时的观念或者行为方式不仅应合乎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同时这些观念和行为方式应合乎道德,需要习得与此相应的行为品质,使国家有序发展、社会和谐发展。公民道德建设旨在帮助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社会之间、公民与国家之间、公民与自然之间等形成良好的关系。公民在社会关系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在家庭生活中,公民扮演着丈夫或妻子、父母或子女等角色,每个公民在家庭生活中应据自己所扮演的角色处理好这些关系;在职业生活中,公民所扮演的角色是从业者的角色,在此公民应遵守职业道德,处理好从业者与服务对象之间、从业者与从业者之间、从业者与企业之间、从业者与社会之间等的关系;在社会生活中,公民所扮演的角色是有公民身份的公民,所扮演角色的视域更宽广,所要处理的关系更为复杂,即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社会之间、公民与国家之间、公民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但公民无论扮演何种角色,处在何种关系之中,都需要其所行使的观念和行为方式是合乎道德的,不能凌驾于道德之上,否则难以处理好不同场景中的不同的社会关系。公民道德是一个国家所有公民都应遵守和履行的一系列的道德规范的总和,任何公民都不能违反这些道德规范。当前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具有紧迫性,在这一建设过程中应以公共理性为支撑,主要体现为:

第一,公共理性以共同体为前提。随着经济全球化以及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人与人以及群体之间的交往早已突破了地域和家族的限制,共同体呈现出新的意义和内涵,如现今广泛应用的人类共同体、政治共同体、经济共同体等。这就意味着共同体开始寻求新的缔结方式,共同体的意义被极大扩展了。当我们生活在由陌生人构成的社会中,我们构建共同体的方式也变得更为多元。很难想象,分属于完全不同的共同体能够找到共识的基础,没有共识的基础能够形成共同体。如在民主社会中,自由、民主、平等等是社会所追求的核心价值,但在专制社会中,社会成员生活在专制集权的统治下,公共理性是受到压抑的,两个社会中的人难以进行和平的对话与沟通。但这并不表明两者之间是完全不能进行对话与沟通,分属于不同的共同体的社会成员之间通过公共理性这一桥梁寻求共识,因为公共理性是一种能力。理性是一种能力,正如罗尔斯所说,理性是依赖于人类认知的道德能力,是人类成员获取知识、寻求价值、形成道德判断的能力。

公民道德建设的对象为一个国家的全体公民,而不是以血缘或者地域来划分对象,公民道德的适用范围是全体公民,是全体公民都需遵守的道德规范。在我国,公民道德建设是建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础上,不同的共同体之间的公民道德具有相似性和差异性,但不同共同体之间的公民道德的作用是相同的。而共同体中的道德规范不是经某个个体或者某个群体制定出来的,而是经过平等的协商、多次的沟通等所达成的共识。这些适用于全体公民的道德规范是以公共理性为支撑的,公共理性的对象为共同体中的所有社会成员,需所有公民运用公共理性来进行协商,社会也需根据公民的共同意志来制定相应的道德原则和规范,但这都需要公共理性作为支撑,始终坚持以共同体为出发点,以共同体中的社会公民为出发点。只有这样所制定的道德原则和规范才具有普适性,才能使更多的公民能够遵守社会美德、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如果以自我、个人、私我为出发点,就不是真正的公民道德,而是带有浓厚的个人主义色彩,不能体现甚至降低共同体的公民道德水平。

第二,公共理性有助于公共精神的塑造。塑造“公共精神”等是我们时代的内在诉求。当公共领域不断形成和拓展,对于公共精神的吁求也更为急切。公共理性强调社会主体自由而平等地产生于共同体的合作体系中,对关于社会成员的公共领域事务或公共论题进行沟通和交流,进行充分的合作,形成多元共治的格局。公共精神是指公民关心和促进公共利益的基本价值取向和价值目标。公共精神注重社会成员拥有平等的权利、积极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责任、相互尊重和相互信任、加强团结与协作等。在共同体中,所有的社会成员都享有平等的权利与自由,同时平等地承担相应的义务,联结社会共同体成员的是互惠和合作的横向关系,而不是依附于权威统治。在参与公共事务的过程中,共同体成员应积极地贡献自己的力量,实现最大的公共利益,这是共同体成员的责任和义务。社会公共生活与每个共同体成员息息相关,共同体成员参与公共生活并不仅仅是出于利他主义的动机,也带有利己主义的色彩,但是公共精神强调有远见地考虑自己的个人利益,不是把自身的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而是能够恰当地理解自我利益,承担起社会责任。共同体成员由于在利益诉求方面具有差异性,在参与公共事务的管理时难免会有冲突,但是公共精神强调社会成员即使在意见不一致时,能够宽容他人的意见,能够相互尊重和信任,达成有效的合作,实现共同体成员的公共利益,使共同体能够延续发展。共同体成员公共利益的实现离不开共同体成员之间的相互团结与合作,单凭共同体成员的个人力量难以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公共精神是现代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美德,公共精神的形成是建立在公共理性的基础之上的,公共精神的形成需要共同体成员运用公共理性去调节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社会之间、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公共精神孕育平等、公正、尊重、宽容、友爱、和谐、信任、参与、责任、自律等现代公民美德。[11]平等、公正、尊重、宽容等不仅是公共理性本身所蕴含的伦理道德,也是公共理性所一直遵循的价值原则。公共精神赋予了人们以内在的美德为支撑,促使人们不再寓于狭隘的个人领域,而是自觉意识自己作为社会成员的存在,把自己作为社会生活的有机组成部分,积极谋求社会的发展,实现社会与个人的和谐统一。作为公共精神基础的公共理性对公民道德建设起着重要的支撑作用,没有公共理性作为支撑,就不会有健全的现代公民美德,社会的道德水平难以处于较高水平。在当前处于急需提升公民道德水平的境况下,坚持以公共理性作为支撑,充分发挥公共理性的作用,让公民平等地参与关于在公共领域和公共事务中那些成为所有公民所应遵循的道德,让更多的公民能够参与且积极践行公民道德,加快我国公民道德建设的进程,提升我国国民道德素养,促进社会全面转型的早日实现,推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第三,公共理性以实现社会的公共善为目标。在现代生活秩序中,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是社会成员生活的两个领域,这两者之间的界限是不容逾越的,但是在私人领域转向公共领域的过程中,公共领域中的公共善这一本质目标是不会改变的。之所以追求公共理性,是因为期望共同体成员能够通过对公共善的追求来化解共同体成员之间的差异性所带来的矛盾和冲突。在一个共同体中,如果每个共同体成员所追求的善都是各自所认为的善,那么社会会变成一个非良序的社会,造成社会生活的混乱与僵化。古希腊的智者们对于城邦与个人的关系有着深刻的洞见。他们之所以提出城邦优先于个人的论断,是看到了个人对于城邦的依赖。虽然我们的社会理论经历了现代化的转型,但个人对社会的依赖依然存在。我们之所以可以进入社会生活,正是凭借社会赋予我们的共同体身份。由于个人道德对社会生活至关重要,因此,个人道德与社会伦理密不可分。无论是国家治理还是在国家治理中加强公民道德建设都需以公共善为基础,在公共善的基础上展开。公共理性强调共同体成员能够认识公共领域的社会生活必须遵循的规则、准则、原则,在此基础上达成对公共善的认识。在共同体中要使共同体成员达成公共善的共识需要通过对话与沟通,对话与沟通并不是象征妥协,这只是使共同体成员能够更好地达成公共善的有效方式。“公民对公共理性之理想的认可,不是把它作为一种政治妥协的结果,也不是把它作为临时协定,而是从他们自己合乎理性的学说内部出发的。”[12]虽然公共理性的运行在公共领域,但它并不是一种生活方式,并不是消除了各个共同体成员各自的理性,而是共同体成员从自身合理的原则出发,通过对话与沟通,在各自合理原则上寻求共识。在国家治理中,国家的方针、政策、制度的制定都需体现普遍性,只有在普遍性的基础上才能得到有效的运行。

公民道德建设积极追求公共善。在我国的传统文化中,众多的思想家倡导以德治国,实行仁政。道德在国家治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孔子提出“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13],“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14]。在孔子看来,用政令来训导百姓,用刑罚来整饬百姓,不如用道德来引导百姓,用道德来治理国家,这样国家能得以秩序井然的发展。当前我国是法治国家,坚持依法治国。但在社会发展中,仅仅依靠法治来治理国家是有一定困难的,法律是人们遵守的底线原则,虽然道德不具备法律那样的强制性,但是不能认为道德的社会功用不如法律,哪怕在法律健全完善的社会也不能没有道德。而在公共生活中,公民道德尤显重要,因为在公共生活中,所涉及的是公民的公共利益,需要公民运用公共理性,遵守公共道德,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公约数,而不是从个人出发追求个人利益而不顾其他公民的利益,这是有违公共道德的。在国家治理中不仅需要依靠法律法规来约束人们的行为,而且需要依靠道德规范和准则来约束人们的行为,使其行为合法合理。公民道德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和社会事务的行为道德规范,是每个公民都应遵守和践行的,以实现社会的公共善。家庭美德、职业美德、社会公德等都是为了实现在家庭生活、职业生活,以及社会生活中的公共善,使公民无论是在家庭、职业生活还是社会生活中能够实现自己的角色要求,在不同的社会关系中实现和谐发展。公共理性以实现社会的公共善为目标,公民道德建设也是以实现社会的公共善为目标,关于道德与非道德之间的界限难以界定,加强公民道德建设需通过公共理性寻求公共善,为提升公民道德水平提供指引与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