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治理的政治方式:多元参与与社会自治

三、国家治理的政治方式:多元参与与社会自治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发展,社会管理领域一元模式已经被打破,我国社会结构出现了巨大的变化和调整。在社会主体方面,多元社会主体开始出现,多元化趋势日趋明显。在计划经济阶段,所有的社会组织都归政府所有,由政府管理,个人生活也处于政府的管理权限之中。国家权力体现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发挥着统摄性的作用。改革开放以来,统管社会各部门的计划经济模式被市场经济所取代,政府不再扮演“社会家长”的角色,而开始从社会生活领域合理退让,转向为社会提供服务和支撑。非政府性组织、私有制企业、生活社区等大量社会主体开始出现。在社会利益方面,由于社会主体的多元化和复杂化,社会利益需求也出现多元化特征,各种利益诉求和期望相互交织,既存在着利益的统一性,也充满着矛盾。社会管理的目的在于促进公民的根本利益,在社会层面实现社会主义建设目标。因此,只有鼓励社会成员积极参与到管理过程之中,才能了解社会结构、形态的变动信息,从而采取行之有效的管理方式解决社会问题、推动社会发展。推动社会参与主体的多元化,也是优化配置社会资源、实现社会成员利益期待的必然要求。美国当代政治哲学家普特南认为,在国家权力与市场经济之外,还存在着社会资本。这种资本体现为社会组织,并且通过相互间的合作提高社会效率,推动社会发展。社会资本通过社会交互行为得以配置和实现。参与社会交互的社会主体越多元、越广泛,社会资本的配置则更优化。因此,保证、鼓励社会成员对于社会活动的多元参与,是实现公共利益最优化的必要途径。

实现社会管理的多元参与。

第一,要维护多元社会单元的参与权利。现代社会的本质是权利社会。社会管理的最终目的在于保障、增进各社会主体的权益。在社会管理中,必须尊重社会成员,保护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才能确保各成员在社会事务中的主体地位。这种地位是他们参与社会活动和社会管理的基本资格。一旦公民或者社会组织的基本权利受到侵犯,他们的主体地位将受到极大威胁。在社会管理中,必须保证各社会成员的平等地位。如果某些群体拥有比其他成员更多的话语权,处于更优势的地位,社会管理就会向这些群体倾斜,从而产生不正义的结果,与公共领域的核心理念背道而驰。

第二,要创造多元社会单元的参与机会。开放性是现代社会管理的重要特征之一。在一元社会中,管理是封闭的体系,信息的传达、政策的执行都是单向度的。社会成员无法进入社会管理过程之中,只能成为被动的管理者。要实现多元参与,就要为社会成员创造更多的机会进入管理体系之中。国家治理的内涵之一就在于建立开放式的管理系统,形成管理信息和政策制定领域的多元交互。在社会管理制度的安排、执行中都要建立开放性平台,让社会主体具有制度建立和建设的决策资格。同时,要建立即时有效的信息反馈渠道,使管理成效能够得到及时准确的反应,为政策的完善和调整提供依据。现代科技的进步发展,特别是通讯技术的日臻成熟,为多元参与提供了充分的技术支持。

第三,要提高多元社会单元的参与能力。对于社会管理而言,社会参与范围越广,参与程度越高,就越能顾及社会成员的利益,管理决策的代表性、合理性也就越强。加强国家治理,不仅要保障多元社会主体的参与权利,创造参与机会,还要提高他们的参与能力。在社会管理中,要降低社会成员的准入门槛,减少参与成本,为他们提供更为完善的社会服务。社会管理要顾及所有社会成员的利益,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利益。处于社会不利地位的成员,其社会管理参与能力往往受到限制。他们也可能因为对于社会活动缺乏期待而消极对待社会管理。在社会管理中也就经常缺乏他们的声音,从而使管理结果不能满足他们的需求。因此,在社会管理中,必须要顾及处于社会不利群体的社会活动能力。对于社会管理,要进一步完善社会福利制度,建立正义的社会利益分配机制,形成稳定的社会帮助机制。

社会自治是公共领域的政治传统。在中世纪基督宗教政治中,社会权威便由两种形式构成。一种来源于王权,即政治权力;另一种则来自于宗教。宗教将道德生活从国家权力中剥离出来,使之接受宗教的引导和控制。这也意味着,社会的不同领域应该具有不同的秩序和管理原则。霍布斯等政治哲学家忽略了这种差别性的社会管理思想,强调社会秩序对于国家权力的依赖。洛克重新发现了这种差别性思想,并且赋予它新的现代形式——资源联合体。社会通过成员间的资源联合而取得个人无法获得的成就。从洛克开始,社会治理被分为两个部分:政府及其部门只应该管理它们职责范围之内的必要性事务;而更多的社会事务应该交由资源性联合组织来控制。[2]19世纪初,法国政治哲学家、社会学家奥古斯特·孔德提出了全民政治的概念——Sociocracy。全民政治意味着社会的管理和统治。在民主政治中,治理社会的主体是“民众”(Demo)。这些民众除了分享基本的价值认同之外,几乎没有共同点。而专制政治的治理主体是“个人”(Auto)。与这两种统治方式不同,全民政治中的主体是具有社会性连接的公民。孔德提出这一社会治理模式旨在为当时处于工业革命中的社会提供稳定的建构模式,并且能够在社会层面为公民提供取得自我成就的体系。[3]因此,社会自治是伴随着公共领域产生的社会管理形式,也是公共领域的重要特征。

对于社会管理创新而言,社会自治表达了其本质内涵。社会管理创新的目的就在于提高社会的自我管理能力,加强人民在社会事务中的主体地位。社会自治是公民自我管理的最直接形式。社会自治的根本政治意义在于赋予公民在社会活动中的决定权。社会自治使公民摆脱社会管理对象的被动地位,而开始在社会生活中扮演自主性角色。就此而言,社会自治的程度与政治民主程度息息相关,社会自治是民主政治的基本组成部分。社会自治对于激发管理创新性也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自我组织的过程有助于激发创造性思维、创建新的管理结构、采取新的管理形式、产生新的管理理念。以社会自治国家治理是深化我国民主政治,推进我国社会建设的主要途径。

在公共领域理论体系中,虽然日益强调社会的自主性,但是也要看到国家政府部分所发挥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对于我国而言,社会正处于调整和转型阶段,社会体系还很不完善,社会自我管理能力亟待加强。在这一过程中,社会自治更需要政府的支持。我国的社会自治是政府治理的有利补充,是在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下的有序管理体系。坚持国家的有效引导,确保基本社会秩序,是我国社会自治健康发展、防止导向无政府主义的思想意识的基石。在这一基础上,以社会自治国家治理,首先要发扬、深化基层民主。基层组织是社会的基本单元,直接面向社会成员,在社会管理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以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为基点,完善基层民主选举制度,发挥基层组织的自主组织、协调能力,形成现代社会的民主政治风尚,调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同时,要赋予基层组织更多的自主性。基层组织,或者地区政府的自治意味着要为其管辖的公民提供更多参与公共事务的工具和渠道。比如建立基层公民委员会,给予公民参与、并且决定公共事务的权力。基层民主是政治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公共领域建设的推动力量。(https://www.daowen.com)

其次,要健全社会法制、伦理体系,强化公民自我约束机制。公民的自我约束,是对社会规范的尊重与自觉,将极大消除社会自治的社会心理阻力。法律、伦理是维护社会秩序,规范公民行为的两条主要路径。公共领域的本质就是权利社会。所有社会成员都具有即便以集体利益之名也不可剥夺的权利。公民权利是公民参与社会活动、参与社会自治,发挥主体作用的前提。而公民权利的维护主要有赖于法制体系的健全和完善。法律、伦理体系也为社会自治划定了边界,提供了规范。社会自治不是无限度、没有边界的自我管理。没有边界和限度将导致社会的混乱和失序。健全的法制、伦理体系是维持社会自治秩序的根本保障。在法制、伦理体系建立过程中,也要鼓励社会成员的广泛、积极参与。建立、完善陪审团制度,提倡高尚道德价值、鼓励道德行为、构建道德法庭等社会道德评审、反馈系统,将增强公民法律、道德知识,提高公民的法制、道德意识,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与和谐的社会关系。

再次,发展社会性团体,发挥非政府组织的积极作用。社会性团体、非政府组织都是在自愿、自主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本身就代表了一种自治精神,并且在政府与公民之中扮演着桥梁与纽带的作用。马克思将市民社会从国家权力中剥离,认为市民社会直接源自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发展,是社会历史发展的一个阶段。而现代社会理论进一步将现代社会从经济权力中独立出来。[4]哈贝马斯认为,社会是独立于国家、经济权力的公共领域。公共领域立足于交往理性,这种理性深刻体现于互利互惠的公民合作之中。建立相互理解、相互促进的公共生活,是社会发展的内在趋势。[5]当代的商品经济,及其所带来的对于个人私利的过分关切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公共领域的萎缩。非政府机构、非盈利性团体恰恰弥补了公共领域的空缺。这些组织由于自身与社会密切的关系,发挥着聚集、整合社会资源和力量的作用。一些组织在现实生活中甚至开始分担政府职能,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对于非盈利性组织而言,它们往往关注弱势群体,关注公共性问题,对于多元社会诉求有着更高的敏感性。积极引导社会性团体、非政府组织,能够有效缓解政府压力,帮助解决社会现实问题,彰显社会自治精神。同时,社会性和非政府团体有助于进行公民教育,它们为社会成员进入公共生活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和渠道。而且,它们通过对于社会成员的宣传和培训发挥公民教育的作用。社会性和非政府团体往往具有某一方面的专业性,它们能够凭借知识或者技术优势参与社会政策的制定,对政府施加影响,并且发挥监督作用。支持、规范社会性和非政府组织的运转,将能够提高社会自治效率,进一步丰富和完善社会自治体系。

【注释】

[1][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7.

[2]Mark E.Warren.Civil Society and Good Governance,published as part of the U.S.Civil Society Project,funded by the Ford Foundation,directed by Virginia Hodgkinson,and located at the Center for the Study of Voluntary Organizations and Services,Georgetown Public Policy Institute,Georgetown University,2-4.

[3]John A.Buck.Nonviolent Governance,Sociocratisch Centrum,2005,3.

[4]Mark E.Warren.Civil Society and Good Governance,published as part of the U.S.Civil Society Project,funded by the Ford Foundation,directed by Virginia Hodgkinson,and located at the Center for the Study of Voluntary Organizations and Services,Georgetown Public Policy Institute,Georgetown University.p9.

[5]B.Flyvbjerg.Habermas and Foucault:Thinkers for Civil Society?[J].Journal of Sociology,1998,49(2):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