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道德风险的多元共治
在改革开放之前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国家的治理主要是在政府一元主导下展开的,权力掌握在少数人的手上,政府管理拥有绝对的权威地位,权力自上而下呈单向度的特点,人民必须完全服从政府的管理而不能有任何的自由意志。在特定历史时期,一元化的国家治理模式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随着时代的进步、社会的发展,一元化的管理模式逐渐难以适应当今的社会环境和我国现阶段社会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其弊端也日益显露出来。在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上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对国家治理的内涵做了具体诠释,“推进社会治理创新。注重运用法治方式,实行多元主体共同治理”,多元共治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目标指向,也是在实践中形成的新要求。中央在十八大以来,多次强调要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而这种体制正是多元共治理念的反映。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生产生活中,人的理性是有限度的,管理者自身也不可避免会犯错误诱发社会道德风险。因此,单一的社会道德风险治理体系具有脆弱性,难以真正规避或者降低道德风险带来的负面效应,并且容易造成权力的集中、治理效率低和实施难度大等问题。合理的分配社会道德风险的形成,构建一个多中心的、合作式的复合多元治理方式成为可供选择的理想模式。“对于受管理的个人而言,多元管理远比全面管理好。一个机构可以保护他而对抗另一个机构;一个组织可以缓和另一个组织的影响;逃避和多种补救的可能性也可以预期。”[24]多元共治不是弱化了国家的职能,使国家的权威降低,而是以国家治理为主导,社会组织和公民组成的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方式,加强监督和防范体系,有效地预防和规避社会道德风险。
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快,人们的生产生活逐渐摆脱了地域限制,由原来的固态模式进入动态图景。相应的,在纷繁复杂的社会交往中,社会道德风险的产生几率也极大提高。社会道德风险是流动的,其影响是扩散的,为了应对潜在的社会道德风险,传统的依靠国家的地域为基础的治理机制已经无法适应当今社会发展的多样性和人员的流动性。因此,只有通过国家、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共同参与,达成共识,建构一个复合式的多元国家治理方式,才能够更好地实现真正的合作,并通过合作建设诚信机制,有效地规避社会道德风险。
社会的进步发展使一元的管理模式难以适应新的时代要求,其弊端也逐渐显露出来了。首先,一元管理容易导致权力固化,造成国家道德风险。在一元的管理模式之下,人民是权力的所有者,政府是人民意志的代理人,政府代表人民执行公共权力并树立权威,这里就存在着一个问题——权力的所有者和权力的行使者之间的分离。政府所作出的任何决策应该代表的是公意,维护和保障的是社会公共福利,而不是单个人的利益。一元管理体系中,权力的运行自上而下,政府享有最高的权力。但是,政府的理性是有限的,政治权力虽然并无善恶之分,但是一旦权力被某些人所掌握并滥用,那么就会给社会带来重大的影响。政府是权力的行使者,但是最终的执行力仍然要依靠个体的道德和个人的行为来保证。当权力被过度集中到某一人或某些人手里的时候,那么无形中就会增加产生社会道德风险的偶然因素。其次,一元管理削弱了其他社会主体的职能,使监督失效。政府对权力的垄断,造成人们的社会生产生活都处于政府的控制和安排之中,从而削弱了社会组织、市场和公民等社会主体的活力,使其无法发挥出自己的积极作用。在这种情况下,人民失去了主人翁的地位,一切以政府为主导,地位的不对称性导致对政府的监督机制失效。没有强制的约束力能够对政府权力起到规范的作用,无法把权力关进牢笼,那么就可能会造成政府的一元管理逐渐偏离和背离最初服务人民群众、保障人民基本利益的目标。最后,一元的管理会增强社会成员对政府的依赖性,降低社会自身发展活力。在计划经济时期,政府对全社会几乎采取高度一元化的全面管理模式,涉及社会各个方面和层次。这种以政府为中心的管理会造成社会成员对政府的过度依赖,凡事依靠政府解决和安排,缺乏自主性意识。当社会风险发生时,社会成员无法实施积极有效的措施和对策进行制止和规避,社会成员的不作为会降低政府的行政效率,不利于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多元共治的治理方式的优势体现在四个方面:首先,政府不再是国家管理的唯一主体,国家通过对权力的合理退让,简政放权,避免越俎代庖的单一管理体系对社会发展的活力和其他社会主体的主观能动性的抑制。在应对可能发生的危机和风险时,多元共治可以有效地调动公众的热情,扩大公众的参与度,合理地利用和配置人财物等资源,协助国家和政府应对和化解危机。其次,多元共治的各个主体在进行协商或竞争时是处于平等的地位,不存在一方的强制命令和权力压制,每个主体可以自由地表达自己的立场,最终的决策结果取决于多方参与者的合力而不是政府的独断。再次,多元主体的共同参与可以更加广泛地反映民意,表达和宣示民愿,能够倾听不同阶层和不同利益群体的心声。国家可以对人民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整理和加工,进而制定出更符合人民群众利益的政策和规定,为人民谋福利。最后,多元共治的治理方式可以有效地避免权力的过度集中,社会组织、市场、公共媒体和公民等社会主体可以行使监督权,对可能存在的违法违纪现象进行揭发和举报,建立一个清正廉洁、公正有效的国家机构和政府机构。
多元共治的优越性与一元治理的弊端表明,多元共治在当今社会具有必要性。首先,多元共治是国家治理的需要。一方面,传统的国家治理是自上而下的政府垄断权力,支配市场、社会和个人的模式,“国家权力的越俎代庖客观上造成了社会管理的单一化、模式化,最终导致国家权力效率的降低。”[25]另一方面,人们的主体意识提高,更积极地关心时政,更迫切地希望参与到国家治理的过程中去。因此,国家为了提高自身的行政效率,彰显人民的主人翁地位,需要转变为多元共治的治理模式。其次,多元共治是经济发展的需要。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发展迅速,同时也面临着巨大的变革。在计划经济时代,社会需要国家提供全面的、整体性的建设方案。而且计划越具体,执行性越强。与之相匹配的就是国家权力的拓展,将所有社会事务尽揽怀中。而市场经济恰恰需要解放生产力,这样就需要国家权力的合理收缩,从而在国家与个人之见开辟一个独立的空间,即公共领域。市场经济的发展不仅需要政府那只有形的手,同时也需要自身发展的活力,如果政府对市场进行过多的政治权力的干预,就会抑制经济的发展,同样随着社会组织的数量不断增长,能力也显著提高,参与国家和社会治理的需求和动力日渐增强。最后,多元共治是多元价值的需要。现代社会是一个多元文化的共同体,信息传播的迅速使人们不断受到各种文化体系的熏陶和影响,同时也会面对不同的选择。传统封闭的一元管理体系已经不再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也会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人们的思想,造成社会文化的贫瘠。而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领下开放的文化价值体系更有利于中外之间的交流互动、博采众长。因此,多元文化、多元价值的发展需要多元共治的治理模式的支持,在开放中提升中国的文化软实力,更好地实现中国梦。
国家是公共权力的掌握者,在应对可能存在的社会道德风险问题,国家治理是现代公共领域治理的核心。国家治理具有以下几个特征:一是国家治理具有权威性。国家的建立是公民为了脱离自然状态,通过达成共识订立契约,从而联合成一个共同体。在自然状态下的人们是平等无差的,没有人可以充当一个公正的制裁者,也没有明确的处理纠纷的标准和尺度。通过建立国家,将自己的一部分权利转让出去,由政府代理和执行,人民是公共权力的所有者,政府是人民意志的代理人。在这里国家作为一个公正的第三方,是一个独立的权威体系,公民是出于自己的意愿对权力进行让渡以保障自身权利不被侵害。因此,公民也应当自觉地履行国家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以保证国家的权威不被破坏。国家治理以政府为主导,以社会协同为基本方式,所以国家治理的权威性一方面通过齐整的政府部门设置和自上而下的行政科层制度予以表现;另一方面则通过民众认同的合法性予以保障。通过有效的科层制的管理模式能够顺畅通达行政决策,满足人民的根本利益,保证治理效率,提高自身的公信力,增强自身的权威性。二是国家治理具有强制性。国家通过制定一系列的法律和社会规范,构架基本的治理渠道和路径,可以对人们在社会生活和个人生活中的行为活动起到一定的约束和引导作用。国家的强制力有利于在社会中达成基本共识、协调多元利益、形成统一的行为目标,在治理过程中更高效地调动与整合社会资源。三是国家治理具有整合性。国家的权威性和强制性是国家整合作用的前提条件。国家的权威性使国家在治理过程中能得到最大多数人的普遍认同,从而凝聚力量。同时强制性的手段可以有效地避免危害社会安全稳定的现象出现,保证了国家的意志和命令能够被治理对象所遵守,使社会整合起来,可以更好地集中力量解决存在的社会道德问题。
正如前面所提到的,国家在社会治理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但同时也面对国家中心的治理失效问题,我们必须通过改革对其潜在的问题进行解决,但改革并不是要废止这种治理机构。虽然国家在治理和决策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但决策的必要性依然存在,我们不能仅仅因为其中潜在的社会道德风险问题,而不进行任何的政治决策。“就决策行为来说,总体判断中的不完备性或过度完备性也许具有破坏性的干扰作用。但是,决策的必要性本身并不能解决这种冲突,这意味着即使是关于社会事业性质的公共决策也不得不在仅仅部分合理的基础上做出。”[26]因此,国家决策是必要的,而对影响决策合理性的不利条件,则需要进行适当的改进和制度化,以便能够有效发挥国家治理的积极作用。
国家治理中的社会道德风险的应对主要从两个方面考虑:国家对内反求诸身,加强行政官员道德建设。现代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导致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二元分离。公共领域逐渐脱离私人领域,并具有了相对独立性,它代表着社会整体的公共利益,而行政人员就是公共利益的维护者。但是,行政者的身份却是多样化的。行政官员扮演着多重的身份角色:官员执行公务的时候,代表和维护国家的利益是他的职责;官员作为一个单位的领导时,则是群体利益的代表;官员作为丈夫、父亲和儿子,则要维护和增进家庭利益;官员还可能是消费者、患者、观众等其他社会角色。行政官员在执行公务时,很可能会存在角色冲突的现象,职责要求他们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但个人私利也可能诱使他们以权牟私。[27]虽然行政官员可能兼任多种角色,但是当出现角色冲突时,应当以“官”这个角色为主,相比于个人的私人利益,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是高于一切的,也是行政官员的基本道德认知。行政人员维护公共利益的职责和诉求个人的私人利益两者之间的矛盾,不仅需要制度和立法的安排,还应当加强行政官员的伦理道德建设,以行政伦理规避官员的社会道德风险。行政伦理的建设主要通过内在控制和外在约束两个途径,内在控制主要是由行政官员内在的价值观和伦理准则构成,培养行政官员的行政良心,使其在缺乏法律规则约束和外部监督的情况下,仍然能够从事合乎道德的行为,做出有利于公共利益的行政决策。行政良心作为一种软约束力,通过内在的力量使行政行为趋向于善,一旦形成便可从本源上遏制社会道德风险的产生。但是行政良心并不是自发成长的,它需要制度环境提供其适宜生存的土壤,缺乏硬性约束力的支持,再好的道德体系在社会实践中也难以产生广泛而持续的影响。外部约束主要是通过法律、外部监督或者官僚组织对行政官员的可能道德行为进行控制,约束机制的形成能够为行政良心的内化提供外在制度的保障和支持。
国家对外制度强化,加强制度约束作用。一是制度上保证信息公开。提供真实有效的公共信息是政府和大众媒体的社会责任。信息越不公开化、透明化,越多的社会道德风险会被制造出来。在现代国家治理中,对信息的占有具有不言而喻的重要性,权力由对资本的占有转移到对信息的获取,政府通过对信息的控制以达到对国家的有效治理。人民享有知情权,对信息的及时和客观的披露非常重要,而对信息进行隐瞒和扭曲,则会产生不可估量的损害。在市场经济中,信息的不对称会导致利益一方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给他人和社会带来危害和风险。只有通过法律的强制约束力来保障人们在达成任何契约之前平等地享有知晓信息的权利,并且建构监督机制,可以证实双方按照已经制定的规则履行承诺,避免由于诚信的缺乏导致信息隐瞒、信息失真的情况发生,从而引发社会道德风险。因此,从制度上保证信息公开主要从两点着手:一方面,国家通过建立健全法律体系,从法律层面上确保市场交换过程中信息的公开透明,对可能存在的虚假信息、不良信息和失真信息进行严厉的打击,同时国家自身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加强自身建设,在政策的上行下达过程中,积极保障人民享有信息的知情权,以便公民能够更好地配合政府组织应对风险问题。另一方面,建立信息监督机制,对社会生产生活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信息安全问题加强监管,以规避在机会主义的作用下的不道德行为带来的社会道德风险。二是道德制度化,制度道德化。当今社会现状表明规避社会道德风险仅仅依靠教育是不能完全解决问题的,在现有复杂的社会条件下,人们的文化认知水平和道德觉悟都不高,并不能有效地支持人们避免社会道德风险,只有通过将道德限制在制度的框架之下,通过制度的手段限制和铲除社会道德风险存在的土壤。道德的法制化虽然可以有效地避免人们在社会生产生活过程中不确定的道德行为,但是道德自身的伦理意义使其完全的进入制度化还需要漫长的过程。在解决社会道德风险问题上,最重要的是诚信伦理的法制化。“现代社会是以契约为纽带的,而诚信以契约为前提。”[28]人们订立契约的原因是因为双方的不可信任,因此,契约关系本身就是一种制约关系,它放弃了对个人诚信品格的过分信任。契约本质上是以制度的形式达成社会成员间的特殊关系,并且为这种关系赋予了社会责任,而不是将责任完全交于个人品德。中国的民法和合同法都对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确立,通过法律的效力对道德进行约束。由此,我们可以得出只有将现代的诚信伦理法制化,只有法制化的道德,才能真正起到规避社会道德风险的作用。在国家治理中,道德法制化的同时,也应当对制度道德化,科学的制度需要道德引导和参与,法治与德治的共同作用,才能更好地推动国家治理工作,将社会道德风险降到最低限度。道德与法律如车之双轮、鸟之两翼,共同在国家治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三是建立道德激励与约束机制。社会道德风险不仅无法遏制在萌芽状态,并且还有继续加重的趋势。国家治理中要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就应当建立和完善道德激励与约束机制,对于道德行为积极鼓励,不道德行为严厉惩罚,在制度和法制层面上对主体的行为进行刚性约束。社会道德的实现是每一位社会成员共同作用的结果,少数人的行为并不能代表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但是当利益发生冲突和选择时,人们很可能会为了个人的利益而做出不道德的行为,致使社会道德风险形成。因此,道德只是一种软约束力,对于道德的违背,一部分人会采取机会主义心理,为了个人利益而愿意接受道德上的谴责。所以建立和完善社会道德激励与约束机制,并使之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是必要的。一方面,从制度与法律上对人们合乎道德的行为进行奖励,从而在价值导向上对人们行“善”事起到引领的作用。另一方面,激励与约束是并存的,注重激励的同时,对于不守道德或者破坏道德的行为也应当给予惩罚,减少不道德行为的成本,进而降低不道德行为发生的几率,降低社会道德风险产生的可能性。如果不道德行为没有受到惩罚,而道德行为又没有得到应得的奖励,那么这就是对道德行为的变相处罚。人们虽然不会积极主动地去做不道德的事,但是对于不道德的行为则处于冷漠或事不关己的态度,导致“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不道德行为可以有机会逃避甚至是不受到惩罚。人们在面临利益抉择的时候会产生犹豫,道德行为被抑制,不良的社会风气也会由此产生。
社会组织,又称“民间组织”“非政府组织”,泛指那些在社会转型过程中由各个不同社会阶层的公民自发成立的,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非营利性、非政府性和社会性特征的各种组织形式及其网络形态。[29]社会组织概念因此有着广泛的内容,在某种意义上可以指任何参与公共事务的非政府组织。
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社会的治理主要依靠政府的管理,由政府包办。但是面对日益复杂的现代社会,需要更多的公共治理,反映在社会领域,是要求社会组织发挥主体作用,提高自身的组织能力,在治理社会中积极参与,摆脱“等靠要”的旧观念,通过扩大自身的影响力,以促进社会建设与发展。社会组织具有组织灵活、针对性强等自身优势,成为政府能力的有力补充。政府作为国家治理的中心对社会建设负有主要的责任,但是,随着多元化治理模式的开展,社会组织与公民在社会建设中成为越来越不可或缺的主体。社会组织作为多元共治中的主体之一,除了在社会经济领域发挥主体性作用以外,还应当在社会道德层面上,通过国家、组织和公民的共同联合,积极参与和应对社会中潜在的道德风险问题。
社会组织作为第三部门,不同于政府和企业,具有不可替代性。社会组织的不可替代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合理配置公共资源。随着社会治理模式由自上而下的单一制管理向多元共治方向的转变,政府职能也在不断发生改变,而社会组织是政府职能转移的最好承接者。政府的重要职能之一就是分配公共产品,但是我们社会在发展的过程中无论对公共产品的数量和质量都提出了较之以往更多、更高的要求。政府难以满足所有对公共产品的需求,而且政府对公共产品的供给垄断也隐含着浪费公共资源、难以保证供给品质的危险。当然公众可以通过以盈利为手段的市场来获取所需的资源,可是市场不是万能的,一旦出现危机和灾难的时候,市场毕竟以攫取利益为目的,并不能真正起到维稳的作用,另外,公众需求的多样化、多层次和多变性,市场也并非完全能够满足,因此,社会组织在这时可以起到很好的补缺和协助作用。社会组织中存在着许多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它们拥有一定的动员和整合资源的能力,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当今社会,社会组织可以以更为多元的渠道为人们提供公共产品,而且社会组织可以及时有效地了解某一领域、某一群体的特殊需求,更为精准地服务人民群众。二是加强政府和人民群众信息沟通,协调社会关系。社会组织在人民群众和政府之间起到桥梁和纽带的作用,在信息沟通方面,社会组织作为群众自治组织,深深植根于人民群众之中,可以如实有效地向国家和政府反映和表达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通过这种渠道使政府在实行公共决策时,更多的体现和维护民意,提高决策的正确性和可行性,降低矛盾发生的可能性。同时,政策在颁布和实施之前,社会组织通过积极参与进去,更加全面地了解政府所制定的政策中的信息以及它能为人民群众带来哪些利益,积极发挥出社会组织在人民群众中的有利作用,更好地协助政策在社会大众中的运行,调解人民群众由于信息不完善或者信息缺乏所带来的问题。社会组织的多元性让他们代表了广泛社会群体的切实需要,从而在社会参与中为服务对象和所代表群体发声,引起社会的关注。同时,社会组织处于政府、个人之间,多数条件下是人们自发组成的,在社会协调中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三是发挥积极的社会监督作用。社会组织既游离于行政体系之外,又不以经济盈利为目的,可以成为独立的第三方组织对政府、企业等行为进行监督。虽然社会组织没有政府的强制力,是柔性的而不是刚性的,但在进行社会监督的过程中,它的人性化特点使这种监督更具有道德的约束力。
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中的重要地位使其在应对社会道德风险时可以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
第一,社会组织要加强自身道德建设,避免内部道德风险的产生。社会组织在社会发展中其自身存在着不少问题:一方面,作为非政府、非盈利的社会组织逐渐有了行政化和盈利化的趋向,同时在处理和解决问题时,不再是以人民群众的利益为根本出发点,为了满足组织和组织内部少数成员的利益,社会组织可能会利用自身优势和有利条件与政府和其他社会组织共同联合,而做出不利于社会发展和人民利益的事情,产生社会道德风险,即“有组织地不负责任”;另一方面,由于其非盈利性,许多社会组织存在经费紧张问题,甚至有空壳化倾向。经费的缺乏导致社会组织无法正常开展社会活动,从而无法得到社会大众的普遍认可,社会公信力下降,不能真正发挥其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因此,只有率先解决组织内部的不足和缺陷,才能更好地规避社会道德风险。首先,社会组织要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将财务支出向社会及其内部成员公开化、透明化,防止出现部分成员牟取私利的现象,提高社会组织在人民群众中的公信力。其次,提高社会组织的道德自律和道德诚信。应当培养组织成员的责任意识,建立自我管理、自我教育以及自我约束的自律制度。通过完善以“诚信”为重点的信息披露制度和失信惩罚制度,积极应对社会监督,同时社会组织对社会以及人民群众所作的承诺,要认真履行,不可失信于民。最后,完善社会组织内部管理章程。社会组织内部在完善规章制度的同时,也应当建立有效的系统培训机制,提高组织成员的职业道德素质和道德修养,使其在明确的管理章程约束下行事。
第二,社会组织要发挥政府和人民之间的桥梁作用,在合作中规避社会道德风险。首先,社会信息的共享可以有效地遏制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引发的社会道德风险。社会组织通过加强政府和人民群众之间的信息沟通,保证获取的信息资源有效共享,协调好各方利益关系,避免内部矛盾和冲突,更好地维持政府和人民之间和谐稳定的关系。信息的共享可以有效地避免部分群体拥有更多的信息,从而利用优势为自己谋利益,同时也可以防止由于信息的不健全或者缺乏所带来的社会道德风险。信息的混乱与扭曲和失真使人民群众在处理和解决问题时会处于混乱的、模糊的和不知所措的状态,无形中对问题所造成的结果进行放大,引发大范围的恐慌,集体的非理性行为会对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其次,政社之间做好分权,各负其责。政府与社会组织都具有相同的为公共服务的目标,因此,两者的相互协同、合理补位可以有效地加速目标的达成,弥补单一主体的内部失灵问题。但是,政社相互合作的前提是要厘清职能的边界,政府与社会组织明确自身承担的事务,防止过多主体的参与反而提高社会成本的问题。另外,对于一部分官方性和公共性的社会组织,相比于民间组织来说,可能会具有更多资源优势,并对民间组织的发展起到压制作用。为了更好地实现社会组织的有序发展,应当确保民间组织和官方性社会组织具有同等的平台和地位,享有同样的社会资源,在逐渐发展过程中使官办组织社会化,将职责重新回归到社会组织自己手里。最后,社会组织作为非盈利性的公共团体,可以起到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的作用。社会组织通过社会资源的动员和分配,以及慈善机构的建立,尽可能的帮助弱势群体和贫困地区摆脱困境,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缓解社会矛盾。在一个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下,人们的社会条件和资源通过社会组织的扶助,获得一定的自足,能够减少人们在被动情况下产生不道德行为,即有些人可能是迫于外在的压力和生活条件所迫而做出的选择,从而降低社会道德风险发生的概率。
社会的构成以公民为基本因子,由公民组成家庭,进而形成社会。现代公民的标志体现于公民意识,包括自由、民主、平等、法治以及正义等内在价值理念,公民的价值理念推动着国家治理的现代化。亚里士多德认为“人在本性上是政治动物”,[30]马克思也说过“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人们脱离自然状态而联合成为一个共同体,并且把自己的一部分权利转交给政治社会和国家,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人并不是一个独立的自然个体,他无时无刻不处于社会和政治之中,因此,也享有一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虽然公民自身的缺陷和不足会使其在利益的驱使下表达不道德的行为,但是不可否认,在多元共治的治理体系下,公民在规避社会道德风险上起着积极的作用。
从公民内在道德修养来说,首先,提高全体社会成员道德价值判断与选择的能力。人是社会道德风险的承担者,同时也是社会道德风险的生产者,社会道德风险产生的一个重要根源在于人为道德表达的不确定性。只有加强和提高全体社会成员的道德素质和道德修养,建立健全社会诚信体系,加强彼此之间的信任,从而能够最大限度地降低社会道德风险发生的几率。随着社会生活的多元化和多样化,基本的道德规范已经无法涵盖和穷尽一切道德现象,风险并不是存在于它本身,而是存在于它所附着的对象,对这一对象作出价值评判和道德评价的主体是社会中的每个人。公民需要具备一定的道德价值判断和选择的能力,有效地预见自身的可能道德行为的表达会产生的后果,从而更好地应对纷繁复杂的社会道德生活。其次,加强道德教育,培养理性良知。在道德教育上,我们往往忽视道德的重要作用,没有真正把道德教育当做系统工程来把握和研究,只有当一件事情引发公众舆论和思考时,道德才会被拿出来进行讨论,而当热潮过后,道德又会被重新束之高阁。因此,我们通过加强道德教育,将道德内化于每个人的心中,建构理性的道德良知。虽然人性中邪恶和多变的一面会加重当今时代个体道德表达的不确定性,但是人性应该是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随着年龄的增长、心理的成熟以及受教育度的提高,人们会不断加强自制能力,改善个体道德表达的不确定性。但是人性完善的过程不是自然而然的,更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通过道德教育,逐渐培养出自身的理性的道德良知,为社会营造一个良好互动的道德环境。最后,重建社会诚信机制,增强公民之间的互信力。通过建设一个诚信文明的法制社会,让诚信和自律得到社会大众的普遍肯定和尊重,而对那些丧失羞耻心的严重缺德行为则加以唾弃。现代社会诚信的缺失导致社会成员之间普遍的不信任,缺乏本体的安全感。人与人之间的不信任发展到一定程度会扩大化造成社会信任危机,进而可能会对国家、政府的公信力产生影响。
从公民的外在效用上来说,要发挥公民的主体作用,积极协助其他社会主体应对社会道德风险。多元共治的本质就是要充分发挥公民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传统社会管理所采取的垂直式管理完全以国家权力为载体,凸显的是政府意志,但民众则基本处于管理客体地位,对于管理方式只能被动接受,而且缺乏直接影响社会决策的途径。公民对社会治理的参与应建立在自愿、平等的前提下的,是一种弹性规范。公民作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应当积极参与社会管理,主张自身的利益诉求,维护合法权益,彰显主体地位。一方面,公民参与保障权力公正透明,避免权力腐败。公民通过多种平台和渠道的参与,了解权力建设及其运行过程,防止执行者在国家治理过程中的权力腐败和滥用现象的发生。公民享有和行使的监督权保证其在国家治理中发挥出有效的作用。通过人民群众的力量对政府处理公共事务的过程进行监督,有助于公共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另一方面,公民参与可以集中全体智慧,规避社会道德风险。我们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忽视人民群众的创造力和活力,公民参与国家治理可以发挥人民群众的集体智慧,有助于公共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避免决策失误导致的社会道德风险。当然,公民的参与也能够更好地促进社会组织的运行和进步,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在监督中提高社会组织的公信力和影响力,提高社会组织在国家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因此,相比于一元化管理,多元共治更能适应当今社会日益复杂的社会发展需要,从一元单向治理向多元共治的结构性转变意味着在思想观念上不再处于人治的方式,同时于政治生态上铲除了人治隐形存在的可能。多元主体的共同参与和合作,可以团结一切有利的因素构建社会道德风险预警和防范机制,共同应对和规避社会道德风险。道德是人的道德,社会道德风险从根本上说是由人类自己造成的,对社会道德风险的化解也应当从人类自身着手。一方面各个行为主体通过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避免社会道德风险的产生,同时国家制定法律法规,在法制上保障主体行为表达上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另一方面,多元共治可以加强各个主体之间的合作与监督,通过互相监督防止其他社会主体不道德行为的表达。一旦出现社会道德风险,有效的合作可以合理地对风险进行分配,降低社会道德风险对单一个体或群体的破坏力,减少可能造成的损失,提高国家解决风险问题的效率和能力,增强民族的自豪感和凝聚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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