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道德风险的形成
我们已经进入了一个风险社会,或者说风险一直与人类生活相伴,任何时期都存在着风险。在全球化的浪潮中,风险则被放大和延伸,本来地区性的风险演变为全社会甚至全球性的风险。人们要共同应对环境变化所带来的全球的危机,每个人都无法完全逃脱。除了自然环境所带来的威胁,人类还将面临人类自身行为和决策所带来的风险,即决策失败的可能性以及行为产生的不可预测的结果。在生产力低下的时期,由于人类整体的弱小,自然风险一度是主要风险,人们通过规避自然风险而获得生活的稳定。但时至今日,自然风险虽然不是最主要的风险,我们所面对的风险更多源自社会生活本身。社会道德风险是与人相伴而生的,社会道德风险的产生就是人类道德行为不确定下的创生物,对社会道德风险的认知反映出人类主体性的提高。那么,如何定义道德风险?它的分类有哪些?以及社会道德风险是如何形成的?等等。对这些问题的回答,可以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认识社会道德风险,进而采取有效的行为措施进行规避。
道德风险这一现象,最早出现在保险领域,主要是指在双方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一方面,契约代理人采取某些契约委托人所无法观测到和监督到的行动,从而造成了委托人的损失或代理人获利的可能。[2]另一方面,委托人自身的不诚信,企图敲诈的不良行为给保险公司利益带来损失的可能,或者委托人购买保险之后所产生的依赖心理,从而降低防范风险的可能。[3]因此,道德风险不是单纯的单向道德风险,而是双向的,同时存在于受理人和委托人之中。在信息学中,道德风险更多的在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一方对另一方的利益伤害。所谓信息不对称是指双方在达成契约后,一方参与者拥有多于另一方的重要信息,并且通过这些信息,具有潜存的获利的可能性,同时会对另一方的参与者造成伤害或损失。在经济学的视域下,道德风险被定义为:“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在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效用时作出不利于他人的行动。”[4]道德风险被认为是由亚当·斯密所描述的“经济人”片面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给他者或整个社会带来严重的损失和不利的影响。从风险社会的角度来看,道德风险是人们必须面对的重要风险。因为我们的社会是由人所组成的。人与人之间充满着各种各样的差异,在现代社会,人们对于自我利益都予以了特殊的关照。特别在以权利为中心的时代,人们在关注自我的同时产生了与他人、与社会的紧张。在自我利益的驱使下,人们很可能有意识地违反社会契约和社会规则,或者违反各种显性和隐性的承诺,导致道德风险。
用不同的视角,人们对于道德风险的内涵有着不同的认识,也给予了道德风险多样性的定义。有的学者把道德风险定义为可能道德行为的不确定性,或者仅仅把道德风险界定为道德表达上潜存的危害性。在这里,道德风险的内涵主要是指主体为了实现预期目标,所采取的道德行为的不确定性,并由此对自身、社会和组织造成的潜在危险和不可预估的结果。
道德风险具有主客体同一性,行为主体和受动客体都是个人、组织或社会。一方面,主体在从事实践活动时,都是为了达成某一目的或实现预期目标。在行为实施之前,真正的决策者也就是道德风险潜在的生产者。无论是个人、组织还是社会,无论是个人的决定还是集体的选择,道德风险的主体都是人,而正如我们所知,人区别于动物之处在于人具有理性,理性使人在面临抉择时具有明辨是非的能力,但同时人的理性又是有限度的,并非神性的全知全能。对于个人来说,人具有趋乐避苦的本性,为了达成某一目标,理性对于不能自制者行为的限制力是不够的,主体在追逐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容易造成置理性于不顾而完全服从于本性的欲望或者抱有侥幸的心理,幻想逃避责任的惩罚,从而做出不道德的行为。对于组织和社会来说,多数人的决策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道德风险发生的概率,但并不能够完全消除。一旦在集体或者专家组织中出现多数人的利益集合现象并且占据了绝大多数的席位,那么造成的道德风险可能会带来更大的破坏性。另一方面,道德风险的对象仍然是个人、组织和社会。道德风险是依人而存的,人既是道德风险的行为主体,也是道德风险的受动客体。道德风险所造成的严重后果不仅表现在制度和物质层面,更主要反映于社会的意识形态层面,人们的道德认知增强,知识水平提高,对于道德风险的感知和反思加深。发生的事件作为道德风险的载体,在主体不道德的行为推动下,对他者或者自身造成了损失和伤害,因此道德风险的最终承受对象仍然是人。
道德风险的不确定性。事物的发展过程存在于历史的进程中,通过人类理性的把握和归纳,从而具有了一定的规律性,但是这种规律性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偶然性的存在使人类的知识无法完全把握一切事件的发生规律。因此,这种不确定性使主体无法完全预知和控制事件未来的发展走向,为风险的滋生提供了潜在的可能性。风险的不确定性使其本身具有正向和负向、积极与消极、肯定和否定的两面性特征,因而并不能完全表明所产生的结果具有百分之百的危害性。道德风险的产生不可否认也受到这一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道德风险的不确定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主体预期目标的可能变化性。亚里士多德认为,“人的每种实践与选择,都以某种善为目的”。[5]因此,主体在作出实践行为之前,都会事先设定预期目标,正常情况下,这一预期目标是明确的,并且是出于善的目的。但是,在主体所处社会环境发生某些改变时,主体的认知也可能会产生变化,从而与最初设定的预期目标发生偏离,甚至是完全的颠覆。第二,主体行为的可能不道德性。预期目标的偏离,在某种程度上同时会引起主体的实践行为的不确定性,行动的根据是目的,不存在完全脱离目标的行为。另外,由于主体自身的“有限理性”,也可能存在为了实现自身利益,而采取不正当手段的可能行为。第三,结果的不可预知性。在某些情况下,道德风险在人的不道德行为的作用下会带来不可估量的伤害和损失;但同时道德风险也可能会带来某些有利的结果,“没有风险,就没有进步。当一个社会处于转型时期时,这种道德风险性在改革过程中会显得非常突出。如果从一种发展的眼光看,风险中甚至蕴藏着某种发展的可能性,在风险中挑战与机遇并存。”[6]道德风险的发生在一定程度上会引起人们意识形态的觉醒,加速反省性的思考,从而推动社会的文明进步和道德水平的提高。当然,道德风险并不能直接等同于道德进步,它自身拥有着不可完全消除的潜在风险性,因此在社会发展进程中,我们应当抱着谨慎的态度,努力规避和化解风险,降低道德风险发生的危害性。
道德风险具有自主选择性。主体在进行任何决策和判断之前,都应当根据当前的外部环境确立预期目标并通过实践活动使之达成。预期目标的设定是主体自我选择的结果,而在选择的过程中同时具有来自外因的不确定性和主体自身的主观性的共同作用,从而使其风险概率提高。从一般情况上来看,社会成员受社会环境的影响和教育的培养,其道德价值意识和道德行为在习惯的作用下,表现在日常活动过程中具有一定的稳定性。行为主体在进行任何选择时都会进行理性的分析和思考,并作出正确的和符合道德本质的判断。当然,我们不可否认存在着意志坚定、品德高尚之人,在面对任何诱惑、逼迫和威胁的不利情况下,都能够端正自己的道德操守,不去进行违背道德价值的社会活动。但是,一方面,在普通大众层面,虽然存在着前面所述的那一类人,但那毕竟是少数,不是所有人都能够坚持本心,不是所有人在利益面前都不为所动,人毕竟不是纯理性思考的机器,除了理性之外,它还具有欲望和情感。社会成员在外界环境的压迫下,可能会引起道德冲动,从而造成了不可挽回的后果。另一方面,人的道德认知和道德行为存在着不一致的情况,道德主体虽然明确自己所做之事的正确性与否,但在最终的道德实践中往往作出与自己的道德认知相违背的决定。主体的道德认知并没有在实践中得以实现,主要的根源在于主体自身意志力的薄弱,因而也不可避免的构成了道德风险的内在原因。
道德风险根据不同的划分情况,具有不同的分类。根据发生的领域,我们可以将道德风险划分为社会精神道德风险和经济道德风险。社会精神道德风险是在社会公共生活中,个体、组织、团体或者国家治理中所达成的重大决定和具体的制度安排等行为措施,对社会道德状况、价值取向、社会成员精神面貌、行为风尚产生的重大消极影响可能。因此,我们可以明确社会精神道德风险存在于所有社会行为之中,不仅包括个体行为与群体行为,而且也可能来自于社会民间组织或者政府行为。社会精神道德风险主要表现在人的思想意识领域,是人们在社会公共生活中所发生的行为进行道德认知的过程。人们对所发生的具有道德意义的行为或事件进行道德认知常经历四个阶段:知觉,就是对事物整体的、形象的、外表的反应;唤起,就是把某种行为和事物由静态转化为动态或者激活态;选择,是道德认知结构由于被唤起而进入“工作”状态;内化,是经过选择后的道德新知进入道德认知结构,从而使新旧道德知识在结构中发生联系,这是道德认知结构积极主动的活动过程。[7]虽然,道德认知的四个阶段使人受到不道德或非道德信息影响的过程变得漫长,但一旦这种不道德信息内化于人的道德认知过程之后,想要完全消除它也需要消耗大量的时间和精力。道德在思想意识领域的内化程度最终仍然需要通过道德外化表现出来,而相比于道德内化,道德“由内到外”的不确定因素要多得多,其中人的心性的变化和道德环境的影响是主要的。经济道德风险正如上文从经济学领域对道德风险定义所述,是指行为主体追求利益至上的原则,为了追逐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做出可能道德行为对他人和社会造成的潜在风险。经济道德风险和社会精神道德风险都隶属于社会道德风险,是社会生活的两大基本构成方面。两者之间相互依赖、相互影响,并且具有密不可分的联系。经济活动中的不道德行为会导致诚信的缺失,使人们逐渐丧失对彼此的信任,出现信任危机,从而给社会的精神生活领域带来严重的震荡。社会精神生活中的某一不道德行为如奢侈之气蔚然成风的时候,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无节制和浪费,对社会的经济发展产生严重的阻碍作用。面对资源紧张的威胁,一部分人为了保护和获取更多的社会资源,就会采取某些不当行为,当社会变成如此并且程度不断加深时,那么社会整体的安定就会受到巨大的威胁。
根据道德风险的形成主体可以划分为:主观道德风险和客观道德风险。主观道德风险是指两个方面:一类是主体自身的可能道德行为形成的道德风险,一类是风险主体制度体系中存在的道德风险。对于前者来说,行为主体的道德水准和自我的约束力与道德风险的发生的概率成反比,主体道德水平越高,道德约束力度越强,则发生道德风险的可能性就越小。后一种情况表明任何道德约束的方法与制度和措施都存在着不足、缺陷与漏洞,没有绝对的完美方案,都只是相对的存在。相应的,这种相对的不完善性的客观存在给不道德行为留下了发生的空间。客观道德风险是指利益相关者中“他者”的可能不道德行为对主体造成的损失。在社会交往过程中,大多数社会和经济行为是在利益双方甚至是多方之间展开的,多方利益者的牵涉使其构成复杂的行为和利益关系。在共同的合作和交往中,其他利益参与者的道德无法得到确保,因此,行为主体不得不面对利益相关者的可能不道德行为对主体自身利益造成损失。换句话说,也就是说行为主体的主观道德风险可能会给其他利益参与者带来客观道德风险,客观道德风险中的风险承担者并不是主观意愿的,是被迫承担风险造成的后果。除了极个别的单一主体引发的道德风险的情况,在大多数的道德风险中都包含着主观道德风险和客观道德风险,在一定条件下两者又是相互转化的。承担客观道德风险的主体可能会为了避免自身的利益损失和危害产生报复心理,做出不道德的行为,成为道德风险的主动制造者。由此可以看出,主观道德风险的产生可能会降低整个行为应该遵循的准则,造成主观与客观道德风险循环扩大的危险状况。(https://www.daowen.com)
根据道德风险的性质不同可以划分为:外道德风险和内道德风险。外道德风险来自于外部社会的具体措施所引发的道德风险,主要是指“社会所采取的行为措施有可能对社会道德状况和水平产生消极影响”。[8]内道德风险是道德自身可能存在的社会风险,即“某些道德原则和规范在现实生活中的推行、践履有可能导致不理想效果或负面影响”。[9]在外道德风险中,“社会措施是风险的实施者,而道德是风险的承担者”;在内道德风险中,“道德是风险的实施者,而社会是风险的承担者。”[10]前一种道德风险是当今社会普遍关注的现象,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具体表现为:道德诚信缺失、道德风气败坏以及社会道德的失范。外道德风险形成的原因,来自于社会中个体、组织等的不确定的行为表达所造成的对社会在精神层面和道德规范上的负面影响。社会制度和行为规范是由人所设定的,而人的理性的有限性和趋乐避苦的人性弱点使其在具体的行为措施上存在着漏洞和缺陷,而对这些不道德行为的表达,我们无法作出完全的预见,因此只能对产生的结果进行弥补和挽救,无法真正的从源头解决问题。相比较而言,后一种道德风险则容易被人们所忽视,从而造成对道德风险研究的片面和专断。内道德风险表现为道德自身的滞后或者超前对社会发展所带来的潜在风险。这一风险在社会转型和变革的过程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和研究价值,社会在发展和转型的过程中,总是会存在旧道德和新道德之间的冲突,旧道德的可能滞后性和新道德的可能超前性使道德在适应社会现实中需要不断地磨合,一旦出现平衡的打破,则会使原有的社会秩序和道德规范产生冲击,对社会的稳定发展起到一定的阻碍作用。
我们根据道德风险承受主体不同将其划分为:个人道德风险和社会道德风险。个人道德风险主要是指主体的可能道德行为对自身造成的潜在危险。个人道德风险存在于两种情况下,一是主体为了满足个人的利益所采取的不道德行为的可能性,而其结果为行为者自身带来一定的风险。例如现在存在的“碰瓷”现象,为了牟取一定的利益,行为者采取了不正当的行为,但是在实施这一不正当行为过程中,主体同时承担着可能受到真实的伤害以及欺骗行为被发现从而受到惩罚的风险。当然,这里所说的个人道德风险是一种消极的道德风险,行为者的不道德行为是自我意愿选择的结果,并且主体是在对可能结果有一定认知的情况下,明知故犯地从事不正当行为。二是主体是出于善的目的所采取的可能道德行为对自身造成的不利结果。具体表现为见义勇为者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伸张正义,对他者实施救助之时,自身安全的潜在风险。不同于第一种情况,主体是在善的支配下所采取的道德行为,但最终的风险承担者仍然是主体自身。社会道德风险内在于道德风险之中,但又不同于道德风险中的其他类别,具有自身的独特性。社会道德风险主要是指在社会公共生活过程中的可能道德行为的不确定性。一般情况下,这种不确定的道德行为既可能来自于行为者本身,也可能是由于社会实施的一项行为措施所造成的可能道德后果的不确定性,当然这里的不确定性主要是针对其可能产生的结果的不可控及其潜在的危险性而言的。产生社会道德风险的行为虽然具有多样性,但并不能够完全脱离社会而独立于个人存在。个体自身的可能道德行为所引起的道德风险对行为者本人的影响,并且这种影响与外界社会无关,那么这种道德风险并不是我们所要论述的社会道德风险,仅仅是个体道德行为本身的某种意义上的不确定性表达所造成的个人道德风险。社会道德风险和个人道德风险的不同之处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行为主体的范围不同。个人道德风险的行为者是主体自身,而社会道德风险,不仅包括行为者本人,还包括由个人组成的社会集合体。因此,社会道德风险的主体范围更广。二是两者的影响程度不同。个人道德风险所产生的影响仅限于主体自身的极小范围,社会道德风险不仅对于个人,而且会波及整个社会,不仅是在物质层面上的可能风险,更重要的是社会精神层面的巨大动荡。因此,社会道德风险的影响更深。综上所述,我们的研究重点是社会道德风险的形成、发展及其具体的规避手段。
社会道德风险不是自因的,它是人类认知的产物,伴随着人类社会发展的始终。具体来说,社会道德风险主要发生在双方签约之后,表现为交易的事后交易成本。社会道德风险来源有五:一是利益双方信息的不对称。在风险发生之前,主要存在着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博弈,对于代理人来说,双方在达成协议之前,被代理人所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以及全面性是双方能够达成合作的前提条件之一,如果存在着被代理人隐瞒部分重要信息的情况,则有可能会对代理人造成损失。除此之外,在双方达成协议之后,被代理人的行为方式,代理人无法预控,而由于被代理人对合同产生了依赖关系,防范心理缺失,疏忽大意之下所产生的后果,代理人也将部分承担。另一方面,对于被代理人来说,代理人由于获知被代理人所有的信息,在某些方面相比较被代理人来说,具有一定的信息优势,代理人就存有为自己牟取利益最大化而非为被代理人获利的动机,并采取可能的行动。在社会生产和生活的过程中,特别是当今网络市场之中,因为信息了解和掌握的不对称,欺诈垄断、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等众多不良社会风气盛行,给社会生产、资源配置带来了不利影响。因此,社会道德风险潜存于利益双方的相互博弈之中,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采取不道德的行为来牟取利益,并可能造成另一方的利益受损。
二是成本和收益之间的分离空间拉大。道德风险的发生,很大层面上是由于利益的引发,“利益是道德的基础,道德是利益关系的调节手段”。[11]利益关系的复杂和利益交往的频繁让人们相互之间出现了更多的利益交集。这使得人们辨识利益边界遇到了严重的挑战,这种利益的交错无疑增加了社会风险的发生概率。在现代社会,随着社会分工的高度发达,社会分层增多,主体之间成本与收益转移的空间距离变大,投资与回报要通过不同的利益主体之间的“交易”才能够实现。在“交易”的过程中,很容易存在将他人利益占为己有,或者只想谋取利益而将支付成本转移给他人的情况。利益主体的高度分离使其成本的投入和利益的收回所要经过的环节更加具体,同时也使社会道德风险发生的概率增加。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生产生活过程中,分工的明确可以使劳动更加细化,提高办事的效率,从而创造出更高的利润价值。但是,由于在成本和收益之间不再是直接的物与物的交换过程,其中增加了更多的操作手段和繁杂的程序。社会商品交易的频繁性和广泛性使人们在当今时代追求更简便、更高效的交易方式,在投资成本上由原来的以货币为交换媒介转为通过赊销的交易模式来提高效率。赊销的交易会造成交易双方给付不同步产生实现的时间差,通常情况下,人们获得了商品的使用价值,但是并没有为价值买单,这就会隐藏着违约的可能性。信用经济在当前经济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从房贷、车贷到各类信用消费,人们投入和利益回报的过程被极大拉长,人们在这一过程中可能因为各种外部或者内部原因而违反契约。因此,在这拉大的成本和收益之间以及使用价值和价值之间的空间中,社会道德风险发生的潜在可能性也相比较以往而言有所增加。
三是人性的利己主义。人的本性总是趋利避害的,在面对危险和利益的时候,如果仅仅是由于缺乏道德知识而做出不道德的行为产生道德风险,那么还是可以理解,并且能够挽救。但是,对于私利至上主义者来说,是在明显具有一定的道德知识的情况下,仍然采取极端利己主义的措施,为了使自身利益最大化,而不顾他人和社会的安危,因而,社会道德风险接踵而至。当然社会道德风险的发生是私利和机会相伴而生的产物,人们都有私欲,私欲在更多时候对于欲望主体较之其他需求——比如他人需要和社会需要,都更为直观。亚当·斯密提出的“经济人”假设认为市场中的活动主体,都是从自己的利益需求出发,对于他人的利益和处境并不关心。通过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满足自我利益的最大化,同时也达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对于经济利益的获取,人们通常具有两种态度:一是用合乎道德和法律的手法取得正当的利益,二是以不道德或不合法的方式获取。当今社会,为了一己私利,以权谋私,中饱私囊,置法律和他人安危于不顾的现象仍然存在。在企业生产上,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制造不合格产品,给消费者和社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在国家治理中,由于现代社会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分化,政府官员表现为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二元分离,政府官员除了具有公民的身份之外,还具有公共权力行使者的角色,双重的身份使其必须要同时兼顾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双重最大化的取向。政府官员中不乏有为人民群众谋利益,积极履行自身责任的公职人员,但仍然存在以职位为便,为自己牟取利益的官员。
四是契约精神的缺失。洛克在《政府论》中说道:“人类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如不得本人的同意,不能把任何人置于这种状态之外,使受制于另一个人的政治权力。任何人放弃其自然自由并受制于公共领域的种种限制的唯一的方法,是同其他人协议联合组成一个共同体,以谋求他们彼此间的舒适、安全、和平的生活,以便安稳地享受他们的财产并且有更大的保障来防止共同体以外任何人的侵犯。”[12]契约精神的内在本质是平等、诚信、自由、尊重和互信。人们通过签订契约以确保自身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契约的签订是建立在双方地位平等、意志自由的基础之上的,契约的方式是现代民主社会达至社会和谐的基本方式。与此同时,契约生效的前提是要求人们自觉地遵守和履行所达成的协议。在现代社会,契约不再囿于公民与统治者之间,公民之间也会有契约的生成,而契约精神的形成可以有效地保障契约的正常运行和作用实施。契约精神的缺失是当今社会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特别是在金融领域,银行在进行评估之后将贷款贷给某人或某个组织,一旦双方达成协议之后,银行相应的可能会承担对方违约或无法偿还所造成的后果。契约双方在达成共识之后,契约一方无论是出于自主的还是被动的违背契约,都会给另一方带来一定的损失。契约精神的缺失使一部分人出于主动地自我选择做出的背离道德的行为,为社会道德风险的产生提供了可能性的基础。总之,契约精神的缺失从一定程度上来说是由于社会不诚信问题的存在,双方在订立契约之后,一方对合约的违背或不履行就会造成整个契约的失效,双方就不存在共赢,而是两者的博弈,甚至会是在一方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的利益侵害。
五是制度约束力度不够。制度不仅仅是法律、法规等自上而下强力执行的外在制度,即正式制度,同时也包括道德、信仰等由人类经验演化而来的内在制度,即非正式制度。制度的约束可以起到积极的作用:一方面,制度的约束可以有效地降低社会交往过程中存在的不确定性,使个体行为能够有所规范,有效地防止机会主义的心理,从而减少道德风险的发生;另一方面,制度的约束为社会提供了一种良好的激励机制,“通过激励相容(incentive compatibility),减少个人收益率与社会收益率不一致的问题,使人们更倾向于通过生产性努力而不是分配性努力,在个人和集体的双赢中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13]激励兼容的制度安排可以使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实现共赢,个体在满足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也符合集体价值最大化的目标。在这种情况下,个体的自利行为没有给集体和社会带来损失,虽然不排除主体的可能不道德行为,但由此所造成的道德风险的影响相对减小。毋庸置疑,制度的保障可以有效地维持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但是当今社会,仍然存在一些仅仅是非正式制度的约束,而不具有强制约束力的空间存在。而道德、信仰等软约束力,在面对利益的情况下,可能会被抛之脑后。制度约束力度的不足会造成市场交易以及生活交往中有些人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做出不道德行为的结果,给社会带来不良的风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