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组织举办的养老服务
2025年10月29日
(三)民间组织举办的养老服务
民国时期,作为社会救助与福利重要组成部分的民间慈善事业也发展较快,各类慈善团体多了起来。据1930年国民党国民政府内政部对江苏、浙江等18个省的调查统计,该年共有各类慈善团体1621个。所有这些机构从事的具体事项不一,但都涉及一项或几项“善举”,如收养鳏寡孤独、赈贷贫民、拯疗贫病军民、埋葬暴骸、救灾、习艺等。如,上海同仁辅元堂的活动内容有抚恤老弱、发放衣米、粥饭,施设棺材,收容埋葬尸体,创办义校等。为了鼓励和规范社会与个人举办慈善事业,1928年和1929年,国民党国民政府内政部还分别颁布了《管理各地方私立慈善团体机关规则》和《监督慈善团体法》,规定慈善团体为济贫、救灾、养老、恤孤及其他以救济事业为目的的团体,既不能兼营为私人谋利的事业,也不得利用其事业进行宗教宣传。同时,对慈善团体发起人资格、会员、财务及官署的考核检查等也作了具体规定。
这一时期,各类民间组织举办的养老服务具有积极的意义,对救助老年人和改善老年人生活做出了一定的贡献,但由于其自身力量的有限,相对于全国广大老年人,其覆盖面是非常有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