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专职官员,负责养老事务

(一)设专职官员,负责养老事务

早在我国先秦时期,当时的政府就设有专门负责养老的官职,使养老有了组织保障。从《周礼》中可以看到,与养老相关的官职包括以下几种:一是“太宰”,其职责是通管全国事务,“以生万民”;二是“大司徒”,其职责为“以保息六养万民,一曰慈幼,二曰养老,三曰振穷,四曰恤贫,五曰宽疾,六曰安富”;三是“乡大夫”,具体负责登记“免除赋役”的老者等事项。尽管当时还未设立专门的养老机构,但还是可以看出当时国家对养老事务的重视,并建立了从中央到地方的层级管理组织。以后历代历朝均沿袭此例,虽然官员名称不同,但阶梯型政府管理模式基本一以贯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