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服务支持主体的比较

(一)养老服务支持主体的比较

1.政府支持的比较

政府是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支持体系的主要构成要素,在整个体系中发挥着主导作用。其职责是为社区支持体系提供必要的制度、资金和场地支持,并保障困难群体获得基本的养老产品和服务。同时,对社区中各种支持力量负有宏观引导、规范和协调的责任。政府通过政策扶持和引导,保证资金筹措和投入,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并对服务进行监督和评估。

其一,中国:政府发挥主导作用。我国形成了政府主导、市场补充、社会协同、家庭基础的的养老服务支持主体责任体系,政府、市场、社会和家庭在养老服务中协同合作、功能互补,推进多元养老主体的合作发展。由于我国社会养老服务的社会化程度较低,政府仍然发挥着主导作用,发挥着决策与管理队职能,承担着主要的社会养老服务职责。

其二,英国:政策制定、监督管理。无论是在居家养老服务还是在养老院、护理院的供给上,政府直接提供服务的比例都已经很低了,大部分都是由民间资本和慈善组织为老年人提供各种养老服务。2010年居家养老服务的提供者中,地方政府仅占11.0%,由私人提供的比例则高达74.0%;另外,由地方政府建设运营的护理院仅占16.0%,由私人运营的护理院比例则高达63.0%,还有21%的护理院是由慈善组织建设运营的。[31]政府主要承担政策制定、对社会组织和机构队服务进行监督管理及政府购买等工作

2.市场支持的比较

企业作为营利性组织,通过市场为老年人提供各类有偿服务,为老年人提供多样性的选择,提高其生活质量。

其一,中国:产业化发展。我国养老服务的发展方向是产业化发展,国家和地方政府出台了一系列促进养老服务产业化的政策措施。北京首次《北京市“十三五”时期民政事业发展规划》中提出将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养老服务。政府力推养老向更加产业化、市场化方向发展的典型案例就是对公办养老机构进行市场化改革,推行公办民营和公建民营等新模式。北京市支持中央在京单位和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将所属的度假村、招待所、疗养院等转型为养老机构,除本系统人员养老外,向社会开放。鼓励民间资本对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整合改造,用于养老服务。

其二,英国:市场机制健全。英国养老服务主要由民间提供,他们会根据市场的需要进行严格的市场调查,包括调查当地的人口数、老年人口数、目标人群的数量和购买力、已有的养老服务市场情况(如养老服务机构的种类、规模),再根据市场调查结果来决定自己的目标人群和服务定位,另外还会考察当地的房价、交通等情况,综合判断之后再去银行贷款投资,然后开办运营。英国的民营养老院种类很多,普通型到豪华型都有,费用每年2万英镑到10万英镑不等,老年人可以根据自己的身体、收入情况来自由地选择想要入住的养老院。[32]

3.社会组织支持的比较

社会组织作为政府和企业之外的第三部门,通过非市场手段,协同政府或企业为老年人提供非营利性的产品和服务。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和公民社会中,社会组织是一种非常重要的组织,能够很好地弥补政府和市场的不足,增进社会的协调运转。

其一,中国:老年互助服务。我国专门的老年社会组织有老年人协会、老科技工作者协会、老教授协会、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老年协会等,但是这些老年社会组织有各自的主营方向,不直接承担养老服务。

一些地方上成立老年互助队、老年互助组织社,如北京海淀区2013年338个社区建互助社,践行以老养老,以老人互助、困难帮扶、日常护理、信息维权为主要服务项目,面对辖区内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部分未满60岁的老年人提供服务,取得一定成效,形成老年人互助养老服务的新模式。

其二,英国:承担大量工作。英国鼓励慈善组织发展养老服务事业,慈善组织为英国老年人提供了大量的养老服务,目前英国主要的老年慈善组织有“关心老年人协会”“全国照顾老年人学会”和“帮助老年人协会”等。除了慈善组织之外,还有一些非正式的服务提供者,如家庭成员、朋友、邻居也为老年人和残疾人提供了大量的服务。2001年英国有590多万名非正式的志愿服务者,他们绝大部分来自社区志愿组织。[33]社会组织的积极参与减少了政府的资金投入和服务压力,丰富了养老服务的内容和种类,服务水平也更加专业化,更好地满足了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4.家庭支持的比较

其一,中国:发挥基础作用。家庭在养老服务体系中发挥着基础作用。家庭是老年人养老传统的支持力量,虽然现在功能弱化,但其依然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尤其在老年人的精神慰藉方面,外部支持者是帮助而非替代家庭成员承担支持老年人的责任。

在我国与子女同住、以配偶和子女为主的家庭支持仍然是老年人最主要的养老服务支持因素。家庭是以婚姻关系为基础、以血缘关系和收养关系为纽带的人类再生产的基本单位。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单元,是养老实现的载体,是弘扬和传承传统文化的重要领域。家庭养老聚集了家庭责任和伦理责任,对社会成员具有良好的规范作用,有利于提高青年人的家庭和社会责任感。子女和家庭不仅能为老人提供物质保障,也满足了老人的精神文化需求,为老年人营造了健康快乐的晚年生活。为此,在中国的养老保障制度中,无论是北京的“9064”养老模式,还是上海的“9073”养老模式,居家养老始终占据重要地位。[34]

其二,日本:家庭护理为前提,福利服务做补充。日本的合居型养老,与日本财产长子继承制度相对应,日本老人通常与长子生活在一起颐养天年。[35]日本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也非常重视家庭的作用,强调国民的自立。对于需要护理的老年人,一般都以家庭和亲戚的护理为前提,公共福利服务和市场化服务仅是补充。在与社会保障相关的法律中,许多内容都把家庭和家庭赡养关系作为前提条件,如《老年人福利法》《老年人保健法》等。因此,日本老人与子女同居的比率非常高,他们主要与长子家庭同居养老。政府对同居型家庭养老方式采取支持和鼓励的态度:如果子女照顾70岁以上低收入老人,可以享受减税;如果照顾老人的子女要修建房子,使老人有自己的活动空间,可以得到贷款;如果卧床老人需要特殊设备,政府予以提供;提倡三代同堂,引导子女尽赡养义务,发展完善“养老护理在宅服务”,为护理老人的家庭成员提供修整时空,以使家庭养老得以顺利进行。[36]

其三,西方国家:家庭无明确责任。西方社会的家庭养老从很远的古代就是相当弱的,而不是一部分人认为的从工业化开始的事情。究其原因主要是实行家庭养老的客观条件不足,其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从家庭类型看,严格按血缘关系来界定的核心家庭在西方很早就成为主要类型;另一方面与核心家庭占主流相一致的是,西方传统社会父子共财的意识比较弱。同时,西方国家受基督教的影响,更加注重个人的权利和团体的权利,养老在个人和团体之间摆动,缺少家庭的平衡和制约。为此,在西方国家,养老一直是社会团体和个人的责任,这促进了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二战”后,一些国家开始推行国家福利,跨过家庭直接向儿童、老人承担责任,向他们提供各种各样的福利,这是国家代替劳动者对其家属承担部分赡养责任。近年来,个人和团体为代表的社区和社会提供了原来家庭提供的许多照顾功能。[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