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历史经验视角推动北京市养老服务的对策建议

五、基于历史经验视角推动北京市养老服务的对策建议

随着北京市人口老龄化发展,北京市养老服务建设问题已经十分紧迫。虽然北京市养老服务建设已经走在全国其他省份的前列,但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人口老龄化形势以及老年人口的需求相比,还有很大的距离。北京作为首都,有其自身特点;北京作为历史悠久的古城,也有其独特的文化传承。不管我们是否能够认识到和感悟到,这些特点和传承对当代北京的发展均具有不可低估的影响。因此,从历史经验角度提出发展北京市养老服务的对策建议,应该是本课题研究的基本任务和重要责任。

其一,加强养老服务建设中的理念引领和指导作用。在传统社会,养老服务和社会救助能够持续进行,一个重要原因是传统社会有清晰的以儒学理论为基础的服务理念。传统社会统治者长期奉行仁政德治理念,而养老服务和社会救助服务恰恰是最能反映这个理念价值的领域。因此,中华民族自立朝立国之始就始终坚持这个思想。从周代“怀保小民,惠鲜鳏寡”到春秋时期“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形成了一个连续的清晰的思想观念,为历朝历代统治者所信奉和实践。正是因为拥有一以贯之的思想观念,所以不论政权如何更替,时代如何变化,养老服务和社会救济服务始终没有停止,而且更加规范、更加制度化。与传统社会相比,虽然当代北京市养老服务和社会救助服务达到了一个前人无所能及的水平,但就其基本服务理念来说,表述大于实践,落实大于创新,缺乏一个基础性的理论观点和理论指导。其结果,表述和实践形式不断变化,实际效果也有明显提高,但由于缺乏一种理论自觉,所以实践的理论高度不够,从而导致北京市养老服务实践的引领性创新不足。因此,加强养老服务和社会救助服务的基础理论建设,发挥其不受环境变化影响的指导性作用,是历史经验给我们的重要启示。

其二,加强养老服务体系中精神文化统帅作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包括物质和精神两大部分。从历史经验看,历朝历代政府均将精神文化建设放在首位,并注意充分发挥精神文化的统帅作用。对孝文化的充分肯定和绝对性支持,反映了这种状况。特别是在传统社会物质养老的环境和条件有限的情况下,加强家庭养老服务中子女的养老责任、养老意识,让子女将赡养父母作为自己人生中最重要的事情,是确保养老服务的有效路径。历史上的二十四孝的故事,虽然其真实与否不可而知,但说明了一个问题,即传统社会已将孝观念、孝文化完全融入子女们的思想和行为之中,变成子女们的自觉意识和行为。正是这种极端的孝观念,才能保证老年人在物质条件不足的情况下能够维系生存。从我国近现代历史看,我们党和军队能够从小到大并最终建立新中国,靠的也是信仰、信念等精神方面的力量。但在目前,人们以及各级政府过多过重关注物质条件,忽视了对养老服务中精神文化的建设,从而形成了养老服务条件越来越好而老年人越来越孤独、养老环境越来越高级而老年人越来越没有地位的局面。因此,注意借鉴传统社会高度关注养老服务中精神文化建设的经验和做法,充分发挥精神文化的引领和统帅的作用,是我们应该总结的重要历史经验之一。特别是在我们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养老服务硬件体系日益完善的情况下,尤其必要。

其三,加强养老服务建设中政府官员的主体地位和作用。传统社会养老服务和社会救助服务的主体是政府和各级官员。虽然在这个方面,古今政权的思想和做法是一样的,但是,区别在于,传统社会的政府主体作用主要表现在实践方面,特别是督促各地官员切实维护家庭养老和孝的价值观、建立社会救济机构、解决入住老年人问题、解决资金问题等。如果工作不力,将受到法律处罚;而目前我国和北京市政府的主体作用主要表现在顶层设计和督促检查,对于工作不力的官员缺乏有效的监管。有鉴于此,可以加强对北京市政府具体负责的官员工作的管理,特别是注意问题导向和实际工作效果,将其与官员的升迁贬斥有机结合,实行责任到人、问题倒查机制。政府的主体作用是通过官员的作为实现的,只有紧紧抓住官员履行责任和有所作为的环节,才能真正落实政府主体的角色。

其四,加强养老服务中的全人和全社会人的概念。养老服务的对象是老年人。如何认识和定位老年人,是推动养老服务发展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在我国传统社会,老年人实际有两种概念:一是全人的概念。所谓全人的概念,是指从生物学角度对人的概念界定。具体来说,人作为一种生物,为了维生,有吃穿住行和精神心理等方面的需求。二是全社会人的概念。所谓全社会人的概念,是指从社会学角度对人的概念界定。作为一种社会人,除了基本维生需求以外,还有社会交往方面的需求、自尊和社会地位方面的需求、权利和文化角色方面的需求等。传统社会在推动养老服务发展过程中,比较注意和较好解决了这两种概念。在全人和全社会人角度,传统养老服务既注意提供必要的物质,也注意满足老年人的精神心理情感需求,更注意从文化角度构建老年人形象和社会地位。据史料记载,传统养老服务不仅要求对老年人提供衣食住行,而且要分年龄服务,满足不同年龄老年人对服务差异性的需求。《礼记·王制》记载,五十养于乡,六十养于国,七十养于学。根据“老者非帛不暖,非肉不饱”(《汉书·文帝纪》)的认识,历朝历代都按照不同年龄赐给老年人不同的食物和物品。比如,东汉时“年八十以上赐米酒肉,九十以上加帛二疋、锦三斤”等。不仅按年龄赐物品,还注意老年人的健康状况。《礼记·月令》记载,“仲秋之月……养衰老,授几杖,行糜粥饮食”(在秋季时节,要给衰弱的老年人吃煮得很烂的粥)。除提供分年龄的物质赐品外,还非常注意满足老年人的精神心理需求,并强调老年人的社会价值。比如,赐给老年人王杖,依据年龄赐给老年人不同的官爵,制定了严格的尊老礼仪,国王或皇帝带头尊老敬老,赐牌匾,等等。我国自古就非常重视老年人的咨询价值。把老年人养于不同的场所,也是为了诸侯和王便于咨询,而且咨询时还要带上礼品。“九十者,天子欲有问焉,则就其室,以珍从”(《礼记·王制》)。为了确保老年人的社会地位,社会上有法律,家庭家族有族规,形成了自上而下的维权体系。

全人和全社会人是不同的层次。全人是生物学层次,全社会人是社会学和政治学层次。从养老服务角度看,前者主要关注老年人的“养”的问题,而后者则关注老年人的“价值”问题。早在数千年前孔子就指出,“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论语·为政篇》)这则史料说明,动物也能养老,只有人类才能敬老。敬老是对老年人价值的判定和尊重。

从全人概念到全社会人概念,提升了养老服务的层次,更符合我国“六个老有”的思想,也非常符合国际老龄大会关于健康老龄化和积极老龄化的理念,同时为老年人社会参与和维护老年人权利提供了理论基础。

其五,加强对养老服务供给方的支持和督导。养老服务涉及供给方和受益方两个方面。目前全国和北京市都将支持放在受益的老年人方面,比如各种优惠政策、家庭的无障碍改造、社区小饭桌、养老助残服务驿站、社区医疗服务等等。而传统社会政府比较关注对养老服务供给方和子女的支持督导,比如退休制度、免除徭役、减少赋税、分配土地、入仕通道、旌表牌楼、严惩不孝等等。从理论上看,养老服务的供给方和受益方是一对矛盾,而供给方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将决定养老服务发展的方向、性质、效益等。供给方的孝观念、养老责任感、养老服务能力等均直接影响到养老服务的效果和质量。目前,有些地方为照料父母的子女们提供“喘息服务”,也是支持和帮助供给方的一种形式。可见,传统社会加强对供给方的支持,是抓住了推进养老服务建设的关键环节。如何借鉴历史经验,加强对供给方的支持,可能是推动北京市养老服务发展上台阶的非常重要的一种路径。

其六,加强对积极养老的认识和实践。积极养老是指对老年人精神文化和社会价值的认同。历史经验表明,我国养老服务有两种类型:一种是消极的养老,即被动的养、静静的养;另一种是积极的养老,即重视和发挥老年人的价值,在充分肯定老年人价值的基础上实现养老。虽然老年期的最大特点是老年人机体和能力的衰退,无法与年轻人口相比,但是,老年人并不是一个只能依靠别人赡养和服务的群体,老年人依然可以自主自理做很多事情。在中国传统社会中,非常重视老年人的价值。老年人的社会价值可以归纳为实用性价值和象征性价值。实用性价值是指老年人依靠其经验或威望而实现的价值。比如,明太祖朱元璋认为,老年人的经验价值超越了其生理的衰老。“古之老者,虽不任以政。至于咨询谋谟,则老者阅历多而见闻广,达于人情,周于物礼。”“文王用吕尚而兴,穆公不听蹇议而败,伏生虽老犹足传经。”[69]这个记载反映了老年人经验方面的价值。比如,明太祖委托高年老人处理民间纠纷。“命有司,择民间耆民公正可任事者,俾听其乡诉讼。”[70]乡间的公益事业,如修水闸等,官府也多责成老年人负责组织完成,这反映了老年人威望方面的价值。比如,明太祖还多次告诫老年人要注意对年轻人的教育。“父老归,宜教导子弟为善,立身孝梯,勤俭养生。”[71]当时规定每乡设一木铎,每村置一鼓,由老年人负责摇铎敲鼓,宣讲道德之本和督责惰者。老年人的教化作用还表现在传授知识和培养后人方面,“上喻之曰,以卿等年高,故授此职,烦辅导东宫耳。”[72]“今鞑官闲居者多,可选其老成谨厚者,令教民畜养。”[73]这些史料反映了老年人教化方面的价值。再比如,老年人还可以为政府分忧解难,从事一些具体的工作。据史料记载,老年人是下情上达的重要途径。永乐十年六月,陕西西安等府老年人进京,告诉永乐皇帝“禾稼虽茂,民力未苏。”皇帝下令“所借官粮,今年不责尔偿矣。下年丰熟,令偿。”[74]永乐八年二月,知州杨翰因“公事稽程被逮赴京。”州耆老200余人进京为之请命。于是,皇太子说,“能致耆老二百余人来言,必有及民之政矣。稽公事,小过,可恕也。”杨翰不仅官复原职,还得到300贯赏钱。[75]老年人在帮政府收粮、运粮、守仓等方面也做出了贡献。这些史料反映了老年人行为方面的价值。老年人在展现实用性价值的同时,还有象征性价值,即老年人以其自身的存在所表现出的物化性价值。在中国传统社会,老年人是社会制度、统治秩序和伦理观念的物化形式。一是老年人体现了君主至尊的君主专制制度。与西方君主专制制度不同,中国君主专制制度始终与家庭制度密切结合。国家的君主实际上就是家庭中辈分最高的男性家长的政治代表,君主至尊实际上反映了家庭中父权的威严。所谓“有父子,然后有君臣”“君,父也。民,子也。”[76]清楚地刻画出父与君之间的精神认同。家庭的养老、社会的尚齿和国家的忠君,反映了老年人与君主专制制度的内在联系。由于这种内在的联系,历代统治者无不在强化君主专制制度的同时,大力推行孝道和尊老。可以说明,老年人是君主专制制度的基础形象和物化代表。二是老年人体现了等级制的统治秩序。中国君主专制制度实行的是等级制的统治模式。这种模式,一方面表现为君主集权,“天下之事无大小皆决于上。”[77]另一方面表现为以上制下的官僚体制。中国的官僚体制,不仅折射出了等级制的色彩,而且确立了一种统治秩序。即,下级对上级的绝对服从,民对官的绝对服从。家内以年龄区分的等级和国家中以官爵划分的等级是一致的。家内的等级是国家官级的基础,并是区分同级高低的标准。“乡里以齿,朝廷以爵,”[78]“同爵则尚齿。”[79]由此看来,历代统治者颁布的一系列维护老年人利益的法令,固然有仁政的意味,但根本的意义还在于老年人所体现出的等级制的秩序原则。三是老年人体现了传统的伦理道德。伦理道德在中国具有极为重要的社会地位,它是中国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中国伦理道德的核心是一个“孝”字。孝,首先起源于家庭,用于规范和调整家庭代际关系;然后,扩展到国家,成为维系君臣关系和统治秩序的原则;最后,渗透到整个社会,构建了全体民众的思维模式和价值取向。除了以上三点外,老年人还是社会稳定和君主德政的标志。在中国“君权神授”和“天人合一”的哲理环境中,长寿之人越多越说明国家兴盛和政权稳固。这正是历代君主尊老、敬老和举办“千叟宴”的重要原因。进入近代社会以后,随着西方社会新思想新观念的传入,出现了“教养”的养老服务观念,养老服务中增加了一些提高老年人生活能力的内容,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变化。“教养”意味着养老服务摆脱传统“静养”而成为“动养”,明确了老年人作为人的权利和义务,实现了养老服务双方的平等关系,有利于真正提高养老服务的质量。目前北京市养老服务的理念和做法,虽然已经注意到老年人的精神文化需求以及对自我价值和权利义务的需求,但在政策层面并没有形成有力度的“老有所为”的内容。

北京市作为国家首都和全国的首善之区,应该在养老服务建设方面率先有所突破。而改变传统养老理念,建立符合新时代精神的积极养老的理念,也是本课题的主要对策建议之一。

【注释】

[1]张静如,刘志强.北洋军阀统治时期中国社会之变迁[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259.

[2]同上书第262页.

[3]张静如,刘志强.北洋军阀统治时期中国社会之变迁[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264.

[4]同上书第274页.

[5]陈桐林.推进养老服务的北京实践[J].中国民政,2016(1).

[6]马克思.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M]//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603.

[7]吴玉韶.2010年中国城乡老年人口状况追踪调查数据分析[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14:9.

[8]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M]//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1:51.

[9]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全国养老服务基本情况汇编[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10:5.

[10]陈桐林.推进养老服务的北京实践[J].中国民政,2016(1).

[11]马克思.不列颠在印度的统治[M]//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12]孝经·广扬名章.

[13]张岱年,方克力.中国文化概论[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14]高成鸢.中国的尊老文化[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

[15]向燕南.劝孝·俗约[M].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

[16]向燕南.劝孝·俗约[M].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

[17]孟子.

[18]礼记.

[19]礼记.

[20]论语.

[21]论语.

[22]孟子.

[23]孝经.

[24]孝经.

[25]论语.

[26]论语.

[27]礼记.

[28]礼记.

[29]吴玉韶,等.2010年中国城乡老年人口状况追踪调查数据分析[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14:3.

[30]李翠.古代养济院及其演变[N].光明日报,2013-8-19(15).

[31]尚书·商书·盘庚.

[32]尚书·商书·周书.

[33]睡虎地秦墓竹简.

[34]后汉书·光武帝本纪.

[35]南齐书·文惠太子传.

[36]唐会要.卷四十九.

[37]宋史·食货上六.

[38]宋史·食货上六.

[39]宋会要辑稿·食货六十八.

[40]元史·刘秉忠传.

[41]明太祖实录.卷三十四.

[42]明太祖实录.卷一百二十七.

[43]清世祖实录.卷四十一.

[44]清会典事例.卷二百六十九.

[45]礼记·礼运篇.

[46]岳宗福等.近代中国社会救济的理念嬗变与立法诉求[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47]论语.

[48]孟子.

[49]西汉会要.

[50]明会要.

[51]高宗实录.

[52]高成鸢.中国的尊老文化[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2:63.

[53]明史·彭时传.卷一百七十六.

[54]西汉会要.

[55]唐律疏义.

[56]谢桂华.王杖十简[J].中国史研究,1997:2.

[57]武威汉简.

[58]唐律疏义.

[59]大清律例.卷二十八.

[60]后汉书·礼仪志.

[61](宋)郑玉道.琴堂谕俗编.劝孝·俗约[M].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6.

[62](北宋)司马光.家训·居家杂仪[M].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6.

[63](北宋)司马光.家训·居家杂仪[M].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6.

[64](北宋)司马光.家训·居家杂仪[M].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6.

[65](元)郑太和.家训·郑氏规范[M].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6.

[66](北宋)司马光.家训·居家杂仪[M].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6.

[67]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M]//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68]列宁.青年团的任务[M]//列宁.列宁选集.

[69]明太祖实录第178卷.

[70]明太祖实录第232卷.

[71]明太祖实录第20卷.

[72]明太祖实录第150卷.

[73]明太祖实录第130卷.

[74]明太宗实录第129卷.

[75]明太宗实录第101卷.

[76]明太宗实录第32卷.

[77]史记卷6秦始皇本纪.

[78]汉书卷6武帝纪.

[79]礼记祭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