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防法规体系
国防法规是国家统治阶级在国防领域里的意志体现,是国家政权运作的重要保障和工具。它是调整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领域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的几千年中,我国的国防法规体系并不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人民成了国家的主人,为了规范和推动国防活动,保障国家安全和人民的利益,国家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国防法规。尤其是最近20年,国防立法工作的力度增强,制定完善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等法规。这些法规在国防活动的实践基础上产生,体现了社会主义国家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体现了国家宪法的精神,对实现依法治国,规范和推动国防建设起了重大的作用。
(一)国防法规的主要内容
1.我国国防法规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1997年3月14日,中国颁布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以下简称《国防法》)。《国防法》的制定和颁布,是中国国防史上和法制史上的一件大事,它对于加强国防建设和完善中国军事法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1)体现了党和国家领导国防的一致性。
(2)体现了中国国防的正义性。
(3)体现了中国国防的人民性。
(4)体现了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发展的协调性。
(5)体现了基本军事法律的综合性。
2.我国第一部全面调整和规范国防教育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以下简称《国防教育法》),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1年4月28日通过,并于同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十二号主席令公布实施。《国防教育法》的出台具有如下意义。
(1)适应了中国的国情和中国所面临的国际安全形势。
(2)规范了学校国防教育的形式。
《国防教育法》第二章第十三至十七条专门制定了各级各类学校进行国防教育的形式,强调了学校国防教育在全民国防教育中的地位,说明了国家对学校国防教育重视的程度。《国防教育法》第十三条指出,“学校的国防教育是全民国防教育的基础,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
《国防教育法》第二章还对学校国防教育的开展做了制度上的规定,对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应当将国防教育列入工作计划,加强对学校国防教育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并对学校国防教育工作定期进行考核”的要求,对各级各类学校提出,“应当将国防教育列入学校的工作计划和教学计划,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国防教育的质量和效果”。
《国防教育法》除了对学校开展国防教育有具体的要求外,还对负责培训国家工作人员的各类教育机构也提出“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培训计划,设置适当的国防教育课程”的要求,说明国家把是否具备国防意识作为干部考察的条件之一。
(3)明确了加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职责。
(4)强调了落实《国防教育法》的保障和违反《国防教育法》的制裁措施。
3.我国兵役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1955年,中国颁布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84年5月,全国人大六届二次会议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即第二部《兵役法》,以下简称《兵役法》)。199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九届六次会议进行了修改,对中国的兵役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做了详细的规定。
(1)我国兵役制度的特点
中国新《兵役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上述规定指明了中国的兵役制度“两个结合”的特点。首先,中国兵役制度是由中国社会主义性质决定的。在中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保卫祖国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也是神圣的权利。其次,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是为了保持部队的战斗力的需要。再次,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是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国的后备兵源的建设。
(2)中国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形式
①服现役。(https://www.daowen.com)
②服预备役。
③学生军训。
④为服兵役的公民承担一定的优抚义务。
(3)兵员动员及有关规定
《兵役法》规定:“为了对付敌人的突然袭击,抵抗侵略,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军事机关,在平时必须做好战时兵员动员的准备工作。”为此,《兵役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在国家发布动员令以后,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军事机关,必须迅速实施动员:
①现役军人停止退出现役,休假、探亲的军人必须立即归队;
②预备役人员随时准备应召服现役,在接到通知后,必须准时到指定的地点报到;
③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必须组织本单位被征召的预备役人员,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报到;
④交通运输部门要优先运送应召的预备役人员和返回部队的现役军人。”
4.我国的军事权益保护制度
(1)军事设施保护制度。
(2)军人婚姻保护制度。
(3)国防专利保护制度。
(二)按立法权限划分的国防法规体系
第一个层次是国防方面的法律,这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至2007年5月,现行的国防方面的法律共有10余件,如《国防法》《兵役法》《国防教育法》等;还有一些关于法律问题的决定,如《修改兵役法的决定》《设立全民国防教育日的决定》等,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个层次是国防法规。国防法规是由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制定的。由中央军委制定的为军事法规;由国务院制定或国务院与中央军委联合制定的为军事行政法规。现有国防法规近两百件,如《军人优恤优抚条例》《征兵工作条例》等。
第三个层次是国防规章。由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各军区制定的为军事规章,由国务院有关部委与军委有关总部联合制定的为军事行政规章,现有国防规章2000多件。
第四个层次是地方性国防法规。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贯彻执行国家国防法规的实施办法、实施细则、补充规定,如《关于加强人武部建设的意见》《征兵工作若干规定》等。
(三)按调整领域划分的国防法规体系
国防基本法类、国防组织法类、兵役法类、军事管理法类、军事刑法类、军事诉讼法类、国防经济法类、国防科技工业法类、国防动员法类、国防教育法类、军人权益保护法类、军事设施保护法类、特别行政区驻军法类、紧急状态法类、战争法类、对外军事关系法类。
(四)中国国防法规的特性
国防法规是调整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领域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对国防法规的特性,我们可以从共性和个性两个角度来理解。
从共性方面来说,国防法规也是国家法律的组成部分,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它具有法律的一般特性:一是鲜明的阶级性。国防法规也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为统治阶级的利益服务的。二是高度的权威性。国防法规是由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都无权制定。三是严格的强制性。国防法规所确定的行为准则,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如果违反了,要依法受到追究。四是普遍的适用性。一切个人和社会团体,无论职务高低,无论什么行业部门,都必须依法办事,没有例外。五是相对的稳定性。国防法规是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制定的,一经颁布,往往要稳定相当长的时间,不会朝令夕改。
从个性方面来说,国防法规主要以下特性:一是调整对象的军事性;二是公开程度的有限性;三是司法适用的优先性;四是处罚措施的严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