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防领导体制
国防领导体制指国防领导的组织体系及相应制度。它包括国防领导机构的设置、职权划分、相互关系等。它是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和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设有最高统帅、最高国防决策机构、国家行政机关中管理国防事务的部门、武装力量领导指挥系统等。中国根据宪法、国防法和有关法律,建立和完善国防领导体制。
(一)国防领导体制的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为使国防领导体制适应国家政治、经济、科技,特别是军事发展和保障国家安全的需要,国防领导体制进行了多次调整改革,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完善。
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设立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作为国家最高军事领导机关,统一管辖并指挥中国人民解放军及其他武装力量。毛泽东作为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主席,是武装力量的最高统帅。另外,还设有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司令一职,由朱德任总司令。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领导成员,除中国共产党的著名军事将领外,还包括少数党外著名军事将领。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下设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统率全国武装力量,担任国防委员会主席,不再设立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一届人大一次会议决定,设立国防委员会和国防部,撤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司令的设置。国防委员会领导成员包括中国共产党和党外的著名军事将领。它是一个带统一战线性质的名义上的国防领导机构。9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成立党的军事委员会的决议》指出,必须同过去一样,在中央政治局和书记处之下成立党的军事委员会,担负整个军事工作的领导。中央政治局、书记处和军事委员会有关军事工作的决定,可用军事委员会(简称军委)的名义由内部系统下达,其须公开发布的命令和指示,则用国务院或国防部的名义下达。毛泽东担任中共中央主席、国家主席、中共中央军委主席、国防委员会主席,是武装力量的最高统帅。彭德怀主持中共中央军委日常工作,并任国务院副总理兼国防部长和国防委员会副主席。同年10月11日,经中央书记处批准,原冠以“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者,一律改称“中国人民解放军”字样,如“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总参谋部”改称“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等。至1958年7月以前,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的人民解放军总部曾实行总参谋部、训练总监部、武装力量监察部、总政治部、总干部部、总后勤部、总财务部、总军械部等八大总部的体制。
1958年7月,中共中央军委扩大会议通过的《关于改变组织体制的决议》规定,中央军委是中共中央的军事工作部门,是统一领导全军的统率机关,军委主席是全军统帅。国防部是军委对外的名义。军委决定的事项,凡需经国务院批准,或需用行政名义下达的,由国防部长签署。中央军委领导下的总部体制仍恢复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三总部体制。在1959年4月和1965年1月召开的第二、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刘少奇当选为国家主席和国防委员会主席。毛泽东不再担任上述两个职务,但仍担任中共中央主席和中共中央军委主席,统率着全国武装力量。
1975年和1978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由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统率。国家未再设国防委员会。
1982年9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第四部宪法规定,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的武装力量。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罢免,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与此同时,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继续存在,其职能和人员组成均与国家中央军委完全相同。这表明中央军委同时有两个名义:一个是中共中央军委,一个是国家的中央军委,从而确立了党和国家高度集中统一的行使领导职权的国防领导体制。
(二)国防领导的特征及组织形式
党和国家对国防的领导,核心是制定国防政策和战略方针,对武装力量和国防建设事业实施全面的领导和管理。作为国防建设根本依据的战略方针正确与否,关系到国家的安全与发展。武装力量是国家军事实力的主体,其建设和发展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安危。国防建设事业的领导和管理,涉及国家整体力量的正确运用和作用发挥,直接关系到国家安全与发展。所以,党和国家对国防的领导是党和国家的重要职能,是国家政权机构行使最高国家权力的一种表现。正是由于国家对国防领导的这种职能,决定了国防领导在组织上具有最高层次性,在意志上具有最高权威性,在内容上具有极大的广泛性,在活动方式上具有严密性等特点。党和国家对国防领导在组织上的最高层次性,主要表现在这种领导是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元首、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军事领导机关来进行的。由于国防领导在组织上具有最高层次性的特点,因此,便产生了在意志上的最高权威性的特点。国防最高领导对国防问题的决策和发布的指示、命令,社会所有组织及全体成员都必须服从;否则,全社会就不能形成最大的合力,阶级和国家的意志就不能得以贯彻。国防领导活动内容上的极大广泛性,主要表现在它不仅直接领导国防建设,而且还包括与国家相关的政治、经济、科技、文化和外交等方面的领导和管理。
正由于国防领导涉及国家各种高层机构和国家整个社会活动,要使它们形成最大的社会整体合力,这些国家高层机构的协调一致对整个国家社会活动是不可或缺的。因此,决定了最高国防领导的活动方式具有严密的整体性。
党和国家对国防的领导,是通过一定的组织机构来实现的。这种组织形式,是历史发展的产物。同时,一个国家的最高国防领导组织形式,同本国的社会制度、历史传统和国体政体密切相关。因此,世界各国最高国防领导的组织形式,既有共同点,又有一定区别。美国最高国防领导的组织机构是国家安全委员会,苏联的最高国防领导是由苏共中央、最高苏维埃和部长会议来实施的。我国最高国防领导的组织形式,体现了国体、政体和传统的一致性。它的一个基本特征就是党在国防领导中的决定性地位和作用。革命战争年代,军事最高领导是党中央的军事委员会,党中央主席兼任军委主席,实行一元化领导。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成为执政党,是国家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领导核心。我国的最高国防领导,也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完善。组织形式经历了多次变革,但根本的一条没有变,即中国共产党的核心领导。1982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同时规定,国家中央军委和中共中央军委同设一个机构,组成人员和对军队的领导职能完全一致。这样,既坚持和改善了党的领导,又进一步明确了军事系统在国家机构中的地位,确立了由党和国家共同行使领导职责的最高国防领导体制。我国最高国防领导体制的组织形式,既体现了党对武装力量和国防建设事业的领导,又有利于国家机构领导全国武装力量,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职能的发挥,这对于国家加强武装力量的革命化、现代化和正规化建设,增强国防力量,实现国防现代化的宏伟目标,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领导原则
国防领导原则,就是在国防领导活动中所确立的基本出发点和指导思想。它反映着国防领导活动的本质,体现了国防活动的社会需要。
在我国,中国共产党是国家领导的核心。所以,国家机构的国防领导活动必须在党的领导下进行,这是一条总的原则。国家机构的国防领导活动在接受党的领导这一总原则之下,还必须遵循民主、集中、法制、责任、效率等具体的活动原则。
1.民主的原则
国防领导活动中遵循的民主原则具有这样三个含义:第一,从活动的目的上看,国防领导活动要把保卫和巩固人民当家做主的国家作为根本的目标。它要求国家机构,通过其组织和领导国防活动,带领人民防备和抵御外来的侵略,保卫国家的安全和人民的利益。第二,从活动的内容上看,国防领导活动要真正体现人民的意志,代表人民的利益。它要求国家机构要把人民的意志和根本利益,用国防政策和国防法律等形式确认下来,并把保护人民利益作为国防领导活动的最高行为准则,切实按照人民的意愿行使权力。第三,从活动的形式上看,国防领导活动要按照民主的程序运行,接受人民的监督。它要求国家机构在进行国防决策时,充分发扬民主,倾听人民的呼声,尊重人民的选择。同时,公开其活动的内容,将一言一行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下,为人民的利益坚持真理,纠正错误。
2.集中的原则
国家政权机关集中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国家机构正是集中代表人民对国防领导活动实行组织和管理的载体。所以,国家机构设立本身,就是集中原则的体现。
国防活动与其他国家活动相比,有着很大的不同,它具有紧急性、危险性等特点。这就更需要国家机构在组织与领导国防活动中,贯彻和坚持集中的原则,统一、完整地代表人民行使好国家权力。
3.法制的原则
国防领导活动中遵循法制的原则,就是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
所谓“有法可依”,就是具有立法职权的国家机构,制定反映国防和军队建设需要,确认和保护有利于国防建设和斗争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法律、法规、规章。也就是说,要把事关国家安全利益的重大问题,在认识客观规律的基础上,形成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并上升为国家意志,取得必须一体遵守的法律效力,使国防活动的领导者之间、被领导者之间、领导者与被领导者之间的社会关系,具有规则性、秩序性,使国防领导活动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所谓“有法必依”,就是国家机构在国防领导活动中必须守法。首先,要保证法律特别是宪法在法律体系中至高无上的地位。一切国防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一切国防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与国防法律相抵触,维护宪法和国防法律的尊严。其次,把执行宪法和国防法律作为国防领导活动的准则,按照宪法和国防法律的规定活动,国防法律规定了的就去做,没有规定的就不能去做,即不能不用也不能滥用国家的权力。国防领域是一个十分特殊的领域,它的特殊性决定了对国防活动的领导,要更加集中、统一。
所谓“执法必严”,就是国家机构依据法定职权,在国防领导活动中,严格依法办事,以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所谓“违法必究”,就是国家机构对在国防活动中任何违法行为,都必须无例外地按照法律的规定和程序平等地追究责任,做出处理。它包括两层基本的含义:第一,对违反国防法律的行为,要进行追究。法律具有强制性的,这是法律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最基本的属性。而法律的这种强制性,是通过国家机关对违法行为的实际追究体现出来的。换句话说,对违法行为不追究,不敢追究,不能追究,法律就失去了价值,无异于空纸一张。第二,对违反国防法律的行为,要平等地进行追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它要求对违法者,不论是谁,一律平等地进行法律追究。绝不允许和承认超越于法律之外,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人物和特权行为存在;否则,法律就将丧失其权威性和尊严。
4.责任的原则
责任的原则是指国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国防领导活动中,行使职权、履行职务,并对其后果负责。在我国的国家机构中,权与责是统一的,权限是责任的前提,有权者有责,无权者无责,责任的大小还应当同职权的大小相适应。如果有权无责,势必产生权力的滥用;如果有责无权,则必然损害积极性,也无法开展工作。
我国国家机构体系中,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司法机关等都要向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国家权力机关向人民负责,人民代表要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可见,责任的原则是普遍的原则。但是,责任制对于不同的国家机构和干部来说,其表现方式又不是完全相同的。根据宪法规定,有的国家机构实行集体责任制,有的实行首长责任制。
5.效率的原则
效率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决定和处理国防事务能够达到正确、妥善、迅速。它是精简、活力、效益的统一。
所谓精简,就是指领导国防活动的国家机关要尽量少设机构,少用人员,多办事情,使整个领导和指挥系统精干、实用。换言之,包含以下四层含义;一是国家机关不能庞大,二是机关内部层次不能繁多,三是编制要尽量减少,四是人员要精干。
所谓活力,是指国家机关在国防建设活动中充满生气,富于进取,充分调动和发挥各个方面的积极性。活力与效率是统一的,没有活力,死气沉沉,疲疲沓沓,就谈不上效率。党的十三大文件指出:改革的长远目标是建立高度民主、法制完备、富有效率、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政治体制;改革的近期目标是建立有利于提高效率,增强活力和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的领导体制。
所谓效益,就是国家机关在国防领导活动中,通过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消耗所形成的工作成果。它包含两项内容:一是消耗,二是工作成果。一般来说,消耗小收效大则效益好,反之则效益差。所以,讲究国防领导活动中的效益,就是以较小的人力、物力、财力消耗而获得较大的工作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