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国防权利和义务
权利和义务是法的核心。在社会生活中,法正是通过规定行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来调整他们之间各种关系的。在国防法中,权利和义务是一对最基本的范畴。国防权利是指宪法、法律赋予公民、组织在国防方面享有的权力或利益;国防义务则是指由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组织在国防方面应当履行的责任,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落实。
国防权利与义务是辩证统一的。宪法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国防义务与权利的一致性,体现了国家与公民之间一种平等的法律关系。一方面,国家赋予公民各项国防权利,并保证其权利的行使;另一方面,公民应当自觉维护国家的安全与利益,严格履行各种国防义务。权利和义务相互促进,相互转化。公民履行国防义务的自觉性越高,能力越强,越有利于国防建设事业的发展,也就越有利于公民享有国防权利;而公民真正享有了相应的国防权利,就能激发其“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使命感,提高其履行国防义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在很多情况下,权利和义务融为一体。例如,接受国防教育、服兵役等,这些既是公民的国防权利,又是公民的国防义务。
(一)公民的国防权利
《宪法》规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国防法》规定,公民有对国防建设提出建议的权利,有对危害国防的行为进行制止或者检举的权利。公民因国防建设和军事活动在经济上受到直接损失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补偿。
《预备役军官法》规定,国家依法保障预备役军官的合法权益。预备役军官享有法律规定的因服军官预备役而产生的权利,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待遇。民兵、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依法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防卫作战时,应当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国家和社会保障其享有相应的待遇,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抚恤优待。
(二)公民的国防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据有关法律法规,公民应承担的国防义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https://www.daowen.com)
(1)应征服兵役。《兵役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法律规定服兵役。
(2)参加民兵组织。凡18岁至35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除应征服现役的以外,编入民兵组织服预备役。
(3)参加军事训练。民兵预备役人员和在校学生要依法接受军事训练。
(4)接受国防教育,保护国防设施,保守军事机密。
(5)预备役军官要依法履行登记手续,按规定参加军事训练和军事活动,接受政治教育,随时准备应召服现役。
(6)公民应当支持国防建设,为武装力量的军事训练、战备勤务、防卫作战等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三)各类组织应承担的国防义务
《国防法》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完成民兵和预备役工作,协助兵役机关完成征兵任务。
各类组织应当支持国防建设,为武装力量的军事训练、战备勤务、防卫作战等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或其他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