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可能有的贡献、不足及其他
人之气质清浊粹驳,所做贡献自然也大小不一。阳明先生云:
“后儒只在分两上较量,所以流入功利。若除去了比较分两的心,各人尽着自己力量精神,只在此心纯天理上用功,即人人自有,个个圆成,便能大以成大,小以成小,不假外慕,无不具足。”[51]
笔者自知窳劣,所以不敢确信本书有多少贡献。但所谓“小以成小”,一定要找贡献,则可能在以下三个方面有所发挥:
首先,本书试图以一种文明的视野来关照司法问题。笔者努力从一个“广角镜”中来看待先秦法律和秩序,然后以尽量简明清晰的笔触来评介司法思想和讨论司法制度等内容,并着力在先秦文明和司法活动中找到之间的联系或两者的互释。从而达到“在文明中谈司法,用司法来现文明”的写作主旨。
其次,本书在讨论先秦司法文明时,尽量对所用材料的可靠性进行检视,并结合材料出现的语境,作相对符合情理的解释。在参考了前人研究成果之上,进一步厘清法律和司法的内涵。譬如有的材料,其中虽含有“刑” “法”诸字,实则和司法并无关系,有的论著中亦将之作为司法加以阐释,本书则注意将之剔除。从而达到“让司法回归司法,同情地理解文明”的效果。
最后,本书在讨论先秦司法文明时,秉持一种“超越先秦”的立场,虽然将笔触集中于司法领域,这是通向理解文明的必要津梁,但最终还得努力探讨司法背后所蕴含的普遍价值,本书就试图对这价值做一点发掘。作为一项法律史研究,交代“历史情势”本是应有之义,但犹不能止步于此。通过法律史理解文明、理解生活,继而为今天提供某种有益的启示,才是让纸堆焕发活力的要旨所在。
这就是本文可能的贡献,不过用意虽好,“分两”有限,笔者深知本书存在的不足之处,主要有以下三点:
第一,本书在材料方面,并无实质上的扩充。所谓扩充材料,笔者理解有二:一是从无到有,比如原来不存世的材料,现在通过考古发掘或者其他发现得以问世,那么这种材料,对于获得新知或证明旧说,自有极高的价值;二是从此到彼,这种材料原本就存在,但是习惯上只是用在此领域,现在通过研究,发现在彼领域也能适用且符合逻辑,那么对于彼领域,这就是材料上的扩充。本书在第一种情形上毫无作为,在第二种情形下,偶有心得,但基本上只停留在辨别比较前人的注解并选择应用上,并无实质上的扩充。
第二,本书在内容方面,综揽的成分多而专精考辨少。本书主要是合学界专门之士的研究所得,以成一普通的司法文明史。笔者缺乏必要的考古学、历史学、文献学、古文字学、训诂学等多种学问的训练,所以在遇到这类专门的问题上,只能援引专家的注释或观点。这些注释和观点,较之于笔者直接从传世文献或考古材料得出结论,对笔者而言,不啻为“二手材料”。因本书缺乏专精的考辨,故笔者从这些“二手材料”中总结和引申出来的观点,其妥当与否,建基于专家结论的可靠与否之上。章学诚曾经将历史书写分为“撰述”和“记注”之学,笔者理解为前者注重“通古今之变,成一家之言”,后者则注重集古往之简册,述前人之遗事。两者各有各的难处,如章学诚谓:
“夫记注无成法,则取材也难;撰述有定名,则成书也易。成书易,则文胜质矣;取材难,则伪乱真矣。伪乱真而文胜质,史学不亡而亡矣。”[52]
由此可知,“记注”更加强调“考史”,而“撰述”则强调“著史”。前者难在材料的研究上,后者难在材料的取舍上。而无论是“撰述”和“记注”,都必得经过专精的考辨,否则即便综揽,不过文胜质,流于词章而难出义理。本文就存在因考辨不精而综揽不力的情形。
第三,本书在思想方面,拘滞多而会通少。再用章学诚的话来说:
“撰述欲其圆而神,记注欲其方以智也。夫智以藏往,神以知来,记注欲往事之不忘,撰述欲来者之兴起,故记注藏往似智,而撰述知来似神也。”[53]
以这样的标准来看“撰述”,本书纵然有综揽的成分,但也远远够不上“撰述”。笔者虽然试图在考辨史实的基础之上,把相对零散的材料拼接成完整的先秦司法文明全图,继而超越先秦,寻求蕴含在其中的普遍价值或义理。无奈学力和阅历都很浅,所以可能还时常拘滞于先秦司法活动本身,而难有透彻的启示,也就是说,在古今“会通”上,只能以俟来日。
这就是本书的不足之处,贡献是可能的,而不足则是必然的。不过尽管如此,笔者还是不揣愚陋,将本书呈现给读者。因为笔者相信,学问永远是一个在路上的过程。诚如孟子云:“学问之道无他,求其放心而已矣。”[54]此处的“放心”,不是研究要有多完美,而是“放其良心”,意思是“学问之道没有别的,就是把那丧失的善良之心找回来罢了”[55]。苟能不自欺欺人,且能深思熟虑,有一得之见,则即便“分两”有限,但于“成色”不亏,这就是学者的贡献。
关于先秦司法文明的研究现状,笔者在此前的教学科研过程中,随时保持着关注。目前司法制度、司法思想、司法文化各个部分,都有比较丰富的作品问世。但以“先秦司法文明史”或“先秦司法文化史”等命名的作品,还暂付阙如。也就是说目前的研究偏向于“记注”多,而侧重于“撰述”的少。本书如上所云虽然够不上“撰述”,却是往这个方向的一个努力或尝试,并非笔者愚妄,而是得益于学术界之前的积累,其具体的成果可参见本书“参考书目”,在此就不再一一评述。本书拟详人所略,略人所详,凡前人已经深入探讨过者,就一笔带过,觉尚可发挥者,再赘以笔墨,整体上尽量以一种相对简洁的方式展开。
最后,还有一点需要再加申说。笔者常常思考一个问题,是关于孔子的思想倾向及其历史影响方面的。我们知道孔子的思想倾向相对来说是比较保守的,如他的名言:“周监于二代,郁郁乎文哉!吾从周。”[56]又说: “如有用我者,吾其为东周乎!”[57]甚至还说:“甚矣,吾衰也!久矣,吾不复梦见周公!”[58]是以他心心念念以周公为榜样,以克己复礼为己任,以“为东周”作为人生追求。他的理想最后看来是破灭了,他说的“不复梦见周公”,就是晚年所发出的无奈的浩叹。朱熹对此阐释为:
“孔子盛时,志欲行周公之道,故梦寐之间,如或见之。至其老而不能行也,则无复是心,而亦无复是梦矣,故因此而自叹其衰之甚也。”[59]
在进化论者看来,孔子这样的思想和行为,是在为逝去的辉煌唱挽歌,代表着旧贵族势力对浩浩荡荡新形势到来的无力感,毫无疑问是开历史的倒车。然而,就是这样一位顽固保守的旧制度拥护者,何以成为后世推崇的“万世先师”,且在公羊学传统中被尊为“为后世立法”的圣人,还被塑造为“改制的圣人”?这就不是用“完美的周制”所能解释的。
及至深入地思考孔子为什么要评点周制及“吾从周”,笔者渐有心得,原来圣人未尝离事而言理,《史记》中记载:“子曰:‘我欲载之空言,不如见之于行事之深切著明也。’”[60]孔子之讲周制、著《春秋》其实都是一个道理,就是通过史事来传达道理,这个道理就是最高的道德。而夏商“不足征”,他所能了解的“事”,最深切著明的,就是“周”了。也就是说,“周”包括“春秋”在孔子的思想或价值体系中,是他用来讲道理的凭依或载体,犹如佛说道理用的譬喻,最终是要超越的,这和庄子所谓的“薪尽火传”相类似,苟能传达智慧的火种,即便薪尽也无妨,在这个层次上,有历史限制的“周”,就转化成了永恒的“道”。诚如学者所论:
“孔子讲的‘克己复礼为仁’,是用一种超越视野赋予周代的文化制度以全新的意义,礼成为一种新型道德理想的投射物,即个体的生命意义在于追求超越周礼具体礼仪条文的道德理想,有了这样一种人文精神后,就开出了一个全新的文明……自孔子之后,道德成为中国人的终极关怀。道德再也不是与社会现实不可分离的伦理,而是一代代生命个体追求的具有终极意义的价值。人人追求做君子,就能形成社会的共同道德和秩序,中华文明就不再随着周代社会的礼崩乐坏而消亡,成为一个生生不息的文化大传统。”[61]
以这个视角来观察先秦司法文明,固然要掌握先秦司法文明诸史实,这些知识是我们阐发义理的根据。然而,我们又不能为先秦而先秦,否则这些上古的遗迹,与我们当今的日用人生何干?必得超越先秦,理解文明,寻求其间的具有终极意义的价值。我们虽不能至,也要心向往之。
【注释】
[1]参见李行健主编:《现代汉语规范词典》,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语文出版社2004年版,第1364~1365页。
[2]张中秋主编:《司法文化大辞典》“司法文化总论”部分“司法文化”条,(未刊稿)。
[3][美]霍尔等:《荣格心理学入门》,冯川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7年版,第40~41页。
[4]陈顾远:《中国法制史概要》,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第5页。
[5][日]沟口雄三:《作为方法的中国》,孙军悦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1年版,第130页。
[6](明)黄宗羲:《明夷待访录》,中华书局2011年版,第21页。
[7][德]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导言》,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人民出版社1971年版,第34页。
[8]参见陈顾远:《中国法制史概要》,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第54~59页。
[9]《尚书·皋陶谟》。
[10]《左传·昭公七年》。
[11]《左传·僖公十一年》。
[12]《左传·昭公二十五年》。
[13]《尚书·吕刑》。
[14]关于对传统中国法的家族主义或家族本位的学术史简评以及概括的分析,参见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第38~60页。
[15]《尚书·康诰》。
[16]关于民本的含义简要学术史评述及概括分析,参见梁治平:《为政:古代中国的致治理念》,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20年版,第138~208页。
[17]《左传·襄公十四年》。
[18](明)黄宗羲:《明夷待访录》,中华书局2011年版,第6页。
[19]熊十力:《读经示要》,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4页。(https://www.daowen.com)
[20]《论语·泰伯》。
[21]《论语·颜渊》。
[22]《孟子·梁惠王下》。
[23]《庄子·逍遥游》。
[24]《墨子·尚贤中》。
[25]《韩非子·五蠹》。
[26]《论语·八佾》。
[27]梁启超:《先秦政治思想史》,岳麓书社2010年版,第20页。
[28]《左传·昭公六年》。
[29]《诗经·小雅·北山》。
[30]《诗经·大雅·瞻卬》。
[31]参见梁启超:《古书真伪常识》,中华书局2012年版,第19~39页。
[32]梁启超:《古书真伪常识》,中华书局2012年版,第25页。
[33]《论语·颜渊》。
[34]杨伯峻译注:《论语译注》,中华书局2009年版,第128页。
[35](南宋) 朱熹:《四书章句集注》,中华书局2003年版,第136~137页。
[36]杨鸿烈:《中国法律思想史》,商务印书馆2017年版,第22页。
[37](东汉)王充:《论衡·是应》。
[38]《墨子·明鬼(下)》。
[39](清)章学诚:《校雠通义通解》,王重民通解,傅杰导读,田映曦补注,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9年版,“自序”。
[40](南朝·梁)刘勰:《文心雕龙·知音》。
[41]梁启超:《古书真伪常识》,中华书局2012年版,第78~79页。
[42](清)章学诚:《文史通义》,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11年版,第1页。
[43](清)魏源:《魏源全集 诗古微》,魏源全集编辑委员会编,何慎怡点校,岳麓书社1989年版,第319页。
[44](清)方玉润:《诗经原始》(下),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477页。
[45]姜广辉先生是这样理解一际革命的:“所谓‘亥为革命,一际也’,‘亥’是十二地支中的最末一位,意味旧的周期即将结束,新的周期即将来临,象征旧王朝即将灭亡,新王朝即将兴起。这种新、旧王朝的更替就是‘革命’。齐诗认为《诗经》足以反映政治变迁、王朝更替的规律,而表达旧王朝即将灭亡、新王朝即将兴起的诗篇就是《诗经·大雅·大明》。此诗共八章,其首章说:‘天位殷適(嫡),使不挟四方’,认为殷商的纣王(殷嫡)已经无法统治天下四方了。其第六章说:‘有命自天,命此文王。于周于京,缵女维莘。长子维行,笃生武王。保右命尔,燮伐大商。’这段诗翻译成现代语言,其大意是:上帝有命自天降,命令我们周文王,周原京师兴周邦。娶来新妇有美德,莘国长女嫁周邦,是她生了周武王。天保武王告天命:‘你的使命伐大商。’ 《大明》一诗,其大要言商之所以亡,周之所以兴,从王季、文王,一直讲到武王,讲了一个周人崛起直至取代殷商的过程。”参见姜广辉、邱梦艳:“齐诗‘四始五际’说的政治哲学揭秘”,载《哲学研究》2013年第12期。
[46]姜广辉、邱梦艳:“齐诗‘四始五际’说的政治哲学揭秘”,载《哲学研究》2013年第12期。
[47]傅斯年:《〈诗经〉讲义稿》,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版,第18页。
[48]陈寅恪:《陈寅恪文集之三 金明馆丛稿二编》,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年版,第 247页。
[49]参见许倬云:《求古编》, 新星出版社2006年版,“代序”。
[50]参见彭华:“‘同情的理解’略说——以陈寅恪、贺麟为考察中心”,载舒大刚主编:《儒藏论坛》(第5辑),四川文艺出版社2010年版,第57~58页。
[51](明)王守仁著,吴光等编校:《王阳明全集》(上),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第31页。
[52](清)章学诚:《文史通义》,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11年版,第9页。
[53](清)章学诚:《文史通义》,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11年版,第14页。
[54]《孟子·告子上》。
[55]杨伯峻译注:《孟子译注》,中华书局2012年版,第247页。
[56]《论语·八佾》。
[57]《论语·阳货》。
[58]《论语·述而》。
[59](南宋)朱熹:《四书章句集注》,中华书局2003年版,第94页。
[60]《史记·太史公自序》。
[61]金观涛、刘青峰:《中国思想史十讲》(上卷),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2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