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春秋时期司法文明的演变
以上我们交代了春秋战国时期的时代和法文化背景,这一时期的司法也就在这样的背景中相应演变。春秋时期通常从周平王东迁洛邑开始起算,止于公元前476年,一说止于公元前453年,韩赵魏三家灭智氏时。实则不管是哪种计算方法,都提示我们,春秋和战国之间,没有一个明确的分界,各国从旧制转向新制的时间并不相同,按照明末清初的大思想家顾炎武的说法,从《左传》终了,到六国以次称王,中间经过了一百三十三年,都可以算是过渡期。到周显王三十五年(前334年),诸侯均正式称王,旧时代才正式结束。[28]所以整个春秋时代(以及战国初期)的司法文明,都带有强烈的过渡色彩。一方面,各国继承了原先西周礼乐文明之下的司法思想和制度,另一方面,则不断突破固有“周礼”的束缚,而根据时代变化和各自的国情,确立新的司法思想和制度。(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