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判决的执行
案件经审判,当事人宣誓服判之后,就进入到执行的环节。从现存西周青铜鼎彝铭文来看,其关于判决的执行主要包括两类。
第一类是产权的确认及财产的交割。一般发生在当事人双方有田土纠纷的情形中.在这种纠纷中,法庭判决之后,通常会派官吏前去丈量田亩,监督双方财产的交割,而当事人双方也会派人到现场配合官吏的执行。比如“五祀卫鼎”铭文中有:
显然,法庭指派“司土邑人
”“司马
人邦”“司工
矩”“内史友”“寺刍帅”等官吏前往涉讼标的处执行判决,他们到后丈量了田亩,界定好了东西南北四至。然后监督被告交割财产。邦君厉则派“厉叔子
” “厉有司
季”“庆癸”“燹
”“
人
”“井人偈屖”配合官吏执行判决,并完成交割事宜。至于裘卫,则派其“卿”数人来接收交割。邦君厉和裘卫都未在执行现场出现,是以“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不仅适用于审判阶段,也同样适用于执行阶段。除了丈量土地,交割财产之外,通常在执行过程中,还伴随着交易证明或产权证书的制作,比如厉王时期的“散盘”铭文中显示:
“……用夨
(薄)散邑,遒(乃)即散用田眉(堳)。自瀗涉,
(以)南,至于大沽,一
(封)
以陟……夨人有
(司)眉(堳)田:鲜、且、
、武父、西宫襄;豆人虞丂、录贞、师氏右眚、小门人
、原人虞艿、淮
(司)工虎、
、丰父
人有
(司)
丂,凡十又五夫。正眉(堳)夨舍散田,
(司)土屰(逆)寅、
(司)马
(单)
、邦人
(司)工
君、宰德父;散人小子眉(堳)田戎、
(微)父、
父、襄之有
(司)橐、州
、焂从
,凡散有
(司)十夫。唯王九月,辰才(在)乙卯,夨卑(俾)鲜、且、
、旅誓,曰:我既付散氏田器,有爽,实余有散氏心贼,则爰千罚千,传弃之。鲜、且、
、旅则誓。遒卑(俾)西宫襄、武父誓,曰:我既付散氏
(隰)田
、(畛)田,余有爽
,爰千罚千。西宫襄、武父则誓。氒(厥)为图,夨王于豆新宫东廷。氒(厥)左执
,史正中农。”[240]
此铭文记载了当时散氏、夨氏两个部族定约的过程。大意是说夨人曾经侵占散人的土地,后来两族进行谈派,夨人派出官员前来交割田土,散人亦派若干官员接收。双方划定田土的地界四至,并且夨人对散氏起誓,发誓日后守约不爽。后来散人将此约书铸于盘上,作为所有权的凭证。虽然此铭并未涉及诉讼审理的过程,但是此事因两族纠纷而起,我们亦可从中发现田土司法的执行情形。即首先要划定所争田土的地界四至,做成图(册),然后令一方(通常是原先的侵害方或违约方)发誓,发誓会尊重结果(判决结果或新定契约),如果不遵守,则要承受相应的惩罚,本案中这个惩罚就是罚锾。其中亦牵涉到发誓这个程序,亦可证明这一步骤的普遍适用性。
第二类则是相关刑罚的执行。如上述“
匜”铭文中提到了三种刑罚,一是鞭刑,二是“
”(即墨刑),三是罚金。最终牧牛缴纳罚金,免于墨刑并鞭笞。这些刑罚执行同样在其他鼎彝器中可见,如西周中期的“大河口鸟形盉”铭文中,有:
“乞誓曰: 余某弗爯公命,余自無,则鞭身、笰传出。报氒誓曰: 余即曰余爯公命,襄余亦改朕辞,出弃。对公命,用作宝盘盉,孙子其万年用。”[241]
以上也提到了发誓这个步骤,发誓的内容是如果再违反命令,则将受到刑罚的处罚,里面指出两种刑罚,一种是“鞭身”,一种是“出弃”,前者和“
匜”中的“鞭”相通,而后者则相当于后世的流刑,即遭宗族的放逐,这同样可能是由上古的“盟誓”刑发展而来的。(https://www.daowen.com)
此外,青铜器铭文中还显示西周具有身份刑,比如西周中期的“
簋”铭文中提到:
“唯王正月辰才甲午,王曰:
,命女(汝)
(司)成周里人眔者(诸)侯、大亚,
(讯)讼罚,取
(颛) 五寽。易女(汝)尸(夷)臣十家,用事……”[242]
其中“尸(夷)臣”实际上就是奴婢,是周王赏赐给
的,以作为
忠诚王事的报答。这些人,最大可能就是因犯罪而沦为奴婢的。
当然,除了铭文能够反映西周司法判决执行情形之外,如前所述,器形本身有时也可直观地凸显刑罚的执行情形,如各种刑刖鬲以及“它盘”所铸刖刑徒,即为明证。这类铸像虽然不多,但其作为刑罚执行的证据,却是很能说明问题的。
当然,还有一些青铜器铭文,也集中谈到了相关的法律问题。比如“裘卫盉”铭文、“九年卫鼎”铭文、“格伯簋”铭文等,都涉及产权交易情形,尤其是恭王时期的“格伯簋”铭文,虽只有短短82字,却记录格伯用4匹好马与倗生交换土地30田,双方剖券为凭,实地勘定田界,具结交换事宜等整个交易过程,实为研究西周土地交易法制的第一手材料。而且,从这些铭文中,一定程度上证实了《周礼》中“小宰” “司约”等机构,以及“约剂”“傅别”等制度,洵非虚言。唯其未涉及具体的纠纷情形,狭义上不属于司法范畴,所以在此不予援引。
总之,青铜鼎彝铭文及器物本身中,都透露了一定的西周司法信息,使得我们可以在传世文献的基础上,加深对西周司法文明的认识。而青铜鼎彝铭文及器物本身,亦表明了西周已经发展出了高度的司法文明,开后世理性司法之先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