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国“法家式”司法文明的确立
2026年02月09日
第三节 战国“法家式”司法文明的确立
虽然春秋和战国同属于“礼崩乐坏”的时代,但两者还是有很大区别的,诚如顾炎武先生所述:“春秋时犹尊礼重信,而七国绝不言礼与信矣;春秋时犹宗周王,而七国时绝不言王矣;春秋时犹严祭祀、重聘享,而七国则无其事矣;春秋时犹论宗族氏族,而七国时则无一言及之矣;春秋时犹宴会赋诗,而七国则不闻矣;春秋时犹有赴告策书,而七国则无有矣。”[150]故战国时期的形势,较之春秋时期更为紧张,竞争更为激烈,各国为了在竞争中取得优势,纷纷展开了较之春秋时期更大规模的变法,在春秋尚有很大市场的周礼,到战国基本上被抛弃,列国都在追求一种效率更高、治理效果更为明显的统治方法,“法治”逐渐成为各国的手段和目标。在司法上,最终“一断以法”,成为列国共同的选择。所以战国时期司法文明最典型的特征,就是“法家式”司法文明的确立。所谓“法家式”司法文明,就是以法家司法思想为指导,运用法家创立的司法制度,并主要由法家人物来主导司法的文明形态。(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