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司法文明的思想文化与制度背景

第一节 西周司法文明的思想文化与制度背景

王国维先生在阐述商周嬗递的历史进程时,有一段经典的论述:“中国政治与文化之变革,莫剧于殷周之际……殷周间之大变革,自其表言之,不过一姓一家之兴亡与都邑之移转;自其里言之,则旧制度废而新制度兴,旧文化废而新文化兴。又自其表言之,则古圣人所以取天下及所以守之者,若无以异于后世之帝王;而自其里言之,则其制度文物与立制之本意,乃出于万世治安之大计,其心术与规摹,迥非后世帝王所能梦见也。欲观周之所以定天下,必自其制度始矣!”[1](https://www.daowen.com)

历来这段话被人反复征引,作为商周分野,王氏的判断诚为卓论,但是这一变化却不是一蹴而就的,西周的文化,是在继承商朝文化遗产的基础上,批判吸收,不断“扬弃”而逐渐形成的,西周时期的司法文明的发展同样如此。在继承了夏商天命神权司法观的基础上,结合历史和现实,逐渐远神近人,最终确立了一种理性和人文的形态。欲理解西周司法文明,必得由其文化与制度背景入手,方能了解何以王氏称西周制度文物与立制本意是出于“万世治安之大计”,也才能深入理解西周的司法文明样态。关于西周兴亡的整体历史,学界成果颇丰[2],不再赘述,本节仅取其与法律制度相关者做一个概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