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与审判情形

二、起诉与审判情形

除记载周王的锡命外,西周青铜鼎彝铭文中另一个常见的主题就是纪录制器者从事的某种行为。与司法相关者,又有两大方面:一是诉讼结果,二是产权归属。虽然细节通常并不清晰,但仍能从中获取部分西周起诉与审理方面的信息。

关于案件的起诉,首先来看起诉的形式,穆王时期“师旂鼎”铭文中提到:

“唯三月丁卯,师旂众仆不从王征于方图示(雷)。使氒(厥)友弘以告于白(伯)懋父。在艿,白( 伯) 懋父乃罚得、系、古三百寽。今弗克氒(厥)罚,懋父令曰:义图示(宜播),图示!氒(厥) 不从氒(厥)右征。今母(毋)图示(播),其又(有)内( 纳) 于师旂。弘图示(以)告中史书,旂对氒(厥)图示(劾)于尊彝。”[226]

此铭大意为师旂的属下“众仆”不跟随周王征发方雷,师旂令其僚属弘向伯懋父控告此事,伯懋父则对得、系、古三人处以罚金。然而得、系、古并未缴纳罚金。于是伯懋父拟将三人流放,三人后缴纳罚金免于流放。师旂遂铸鼎以兹纪念。这件鼎彝铭文中有两点值得关注:第一,“众仆”的身份未必是奴婢,否则师旂不需要向伯懋父那儿去告状,自己直接处理即可。且师旂告状用的词是图示,即“劾”之义,至晚到汉代,如果官员因“公事”告诉,通常用“劾”义,故而可知“众仆”可能是师旂的下属官员或下级贵族。不随王征方雷,自然属于“公事”。可见,在西周时,或也存在着“公事告”“非公事告”的区分,前者用“劾”,后者用“告”或“诉”。第二,师旂并未亲自去官府起诉,而是委托其属下弘代为起诉,可见《尚书》所云“凡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系西周真实的诉讼审判情形。

再来看西周中期的“曶鼎”铭文:

“昔馑岁,匡众厥臣廿夫,寇曶禾十秭。以匡季告东宫,东宫乃曰:求乃人,乃弗得,汝匡罚大。匡乃图示(稽)首于曶。用五田,用众一夫曰嗌,用臣曰疐、胐、曰奠,曰用兹四夫。图示(稽)首曰:余无卣(由)具寇,正(足)不出,图示(鞭)余。曶或(又)以匡季告东宫,曶曰:弋唯朕赏(偿)。东宫乃曰:赏(偿)曶禾十秭,图示(遗)十秭,爲廿秭,□来岁弗赏(偿),则付卌秭。迺或(又)即曶,用田二,又臣,凡用即曶田七田、人五夫,曶觅匡卅秭。”[227]

此案大意是被告匡的下属共十二人抢掠了原告曶的禾苗,曶因此到东宫起诉。东宫第一次裁决,要求被告交出抢禾之人,但被告匡没有交人,而是以一定土地和奴婢为偿,试图与原告曶和解。但曶不答应,可能是觉得赔偿太少。于是再次诉至东宫,东宫最后要求匡进行赔偿,匡再次提出一个赔偿方案,以更多的田土和奴婢为偿,最终了解此案。此案的法律意蕴非常丰富[228],我们仅就司法起诉这个角度来看,它暴露出了一个问题,就是如果原告对于裁判结果不满意,是可以就同一个案由再次提起诉讼的,而官府既不会以“一事不再理”的理由拒绝受理,也不会对原告的再次告诉进行处罚。这和之后“图示匜”中原告牧牛再次告诉的情形不同,后者是因为宣誓服从判决后,再以同样事由告诉,则受到了惩罚。这是青铜器铭文对传世文献所载西周司法起诉问题的一个补充。

其次来看诉讼费用,《周礼》中提到刑民狱讼分别需交“钧金”“束矢”,而在金文中,迄今无一例提及“钧金”“束矢”,那么是不是意味着不需要缴纳诉讼费用呢,实不尽然,金文中多次提到“取图示×寽”“取图示×寽”字样,如下所示:

“……王乎( 呼)乍(作)册尹册申命图示曰:更乃且( 祖) 服作家司马,女( 汝) 乃谏讯有粦(邻),取图示十寽。”[229](穆王时期,“图示簋”铭文)

“……讯讼,取图示五寽。”[230](穆王时期,“扬簋”铭文)

“……王曰:图示,命女……图示(讯)讼罚,取图示(颛) 五寽。”[231](西周中期, “图示簋”铭文)

“取图示×寽”“取图示×寽”究竟是什么性质,迄今并无定论。按照王沛先生的说法,“但是从取数额来看,不过五寽、十寽;身份极其高贵的毛公,取数目亦不过三十寽,而这已经是目前所见的最高额度了。”[232]作为官员的俸禄显然不合常理。而作为罚金,显然太低,上文“师旂鼎”中的罚金就达到了三百寽。而要理解为官员办案收入提成,则更是与西周所宣扬的德礼思想有违。王沛先生在对以上“扬簋”铭文释读时,又提到“铭文又说扬可以讯讼,即处理狱讼之事,从取图示五寽来看,数额较小。可能管辖的案件级别较低。”[233]是明显将“取图示×寽”与诉讼管辖级别联系起来,惟并未明确该行为的性质。笔者倾向于认为这是诉讼费用。正因为管辖的案件级别低,标的额可能也小,所以诉讼费用较低。当然,即便是“三十寽”,较之“束矢”,应该还是要少。为何会有这样的差距,殊难解释。一个可能的推测是,“钧金”“束矢”是一个理想化的描述,融入了后世“无讼”的理想,但西周现实情形,诉讼时有发生,必要交“钧金” “束矢”,势所不能。因此,以“取图示×寽”“取图示×寽”来收诉讼费用,可能更适用现实的需要。当然,此义尚有待证实,但是西周起诉存在诉讼费用,应该是可信的。

关于案件的审理,我们先来看恭王时期的“五祀卫鼎”铭文:

这段铭文记录了一件田土争讼案件。大意是说周恭王正月初吉庚戌这天,裘卫向邢伯等执政大臣控告邦君厉。裘卫指控说邦君厉为从事水利工程之需,征用裘卫土地,并答应补偿给裘卫五田。于是执政大臣们讯问厉:“你答应过补偿给他田地吗?”厉承认答应过补偿给裘卫五田。邢伯等大臣遂公正地进行裁断,让厉发了誓言,命令有关官员前往勘定裘卫所接受厉的四田,交付田地,并在邦君厉的田邑内划定了疆界。当事人双方都派家属或臣僚参与了划界事宜。裘卫最后铸鼎纪念此事,并宣布“其万年永宝用”。这最后的“永宝用”,带有确定所有权的意味,于西周青铜鼎彝铭文中屡见。(https://www.daowen.com)

整个审理过程虽然记载得极为简略,但我们仍可从中发现西周审理过程的基本情形。首先是裘卫提出控告,陈述案情。接着作为法官的执政群臣讯问被告,被告承认是自己违约。然后法官们判决被告败诉,要求被告履行前约,并发誓履约,厉按要求发誓。整个审判过程至此结束。

也许是记载简略之故,也许是原被双方均为贵族,视名誉高于一切,所以整个审理中未见证据的展示,仅凭借着口供就结案,不过依然有法庭质证环节,最终是以被告供述的事实作为判决的依据。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其中有让厉起誓履约的环节,这实际上就是服从判决的意思表示,类似于后世的“取具甘结”的行为。“发誓”似乎是审判过程中的一个必要的环节,且发誓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一旦发誓完毕,判决就进入到了执行的环节。发誓这一步骤,在其他涉及司法审判的鼎彝铭文中多有记载,如西周中期的“图示匜”铭文所示:

“隹三月既死霸甲申,王才图示上宫。白(伯)扬父乃成图示曰:牧牛,图示!乃可湛。女(汝)敢图示(以)乃师讼。女上图示先誓,今女亦既又图示誓,尃图示图示,图示亦兹五夫,亦既图示乃誓。女(汝)亦既从辞从誓,弋可。我义图示(鞭)女(汝)千,图示女(汝)。今我赦女,义图示女千, 图示女(汝)。今大赦女(汝),图示(鞭)女(汝)五百,罚女(汝) 三百寽。白(伯)扬父乃或吏( 使) 牧牛誓曰:“自今余敢夒乃小大史(事)”。 “乃师或图示 (以)女(汝)告,则致乃图示(鞭)千,图示。牧牛则誓,氒图示(以)告事图示、事曶于会。牧牛辞誓成,罚金。图示用乍旅盉。”[236]

铭文大意是说小贵族牧牛将其上级图示告上法庭,法官伯扬父受理此案,判决牧牛败诉,并对牧牛进行了惩罚。被告图示胜诉后,制作彝器以示纪念。整个铭文中,对牧牛的诉讼请求未着一词,案由也不甚明了。有的学者以为牧牛之所以败诉,仅仅是因为其所控告的是他的上级,实则不然,下级控告上级的例子,在鼎彝中并不鲜见,且伯扬父判牧牛败诉所提到的判词中,也未提到以卑告尊的问题。伯扬父的判决,与其说针对的是实体问题,不如说是针对程序问题。文中反复提到“誓”这个词,从行文中,我们似乎可以推知此案原委,牧牛很可能之前和图示进行过诉讼,牧牛很可能在这个诉讼中败诉了,法庭要求牧牛发誓,表示服判,而牧牛的确也发过誓了。后来牧牛可能不甘心接收这样的事实,于是又以同样的理由,再次将图示告上法庭,伯扬父遂认定牧牛自己推翻自己的誓言,本身即以违反程序规定,于是再次判决牧牛败诉。并且再次要求牧牛发誓,并且在誓言中,强调若再行告诉,则要处以墨面黥刺并加鞭刑。牧牛发誓遵守判决后,最终被判处罚金。

可见,此案中牧牛正是因为违背了此前自己发过的誓言,而最终败诉。同样在这次审判中,法官依然要求被告发誓,作为服判的表示。因此,“发誓”应属西周审判过程中的必要环节,至少对于贵族间的诉讼是成立的。

再来看厉王时期的“图示从鼎”,其铭文中亦有这样的句子:

这同样是一桩田土交易纠纷,图示从将攸卫牧告上王庭,理由是攸卫牧得了图示从的田土,却未能按照承诺支付相应对价。周王命令史南审理此案。史南让攸卫牧发誓,如果再不履行承诺,必将受到惩罚。攸卫牧按照史南的要求发誓了。至于最后的结果,鼎内未说,但从图示从后来将此事记录在鼎并让“子子孙孙永宝用”的情形来看,最终攸卫牧还是履行了契约。

誓言是服判的证明,而当案件不是以审判而是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则发誓就不再是一个必要的步骤了。孝王时期“琱生簋”铭文似可证明此点,五年(前905年)和六年(前904年)的“琱生簋”铭文中分别有这样的记载:

“隹五年正月己丑,琱生又(有)事,图示(召)来合(会)事。余献图示(妇)氏,图示壶。告曰:图示氏令曰,余老,止公仆辠(附庸)土田多誎(积),弋(必)白(伯)氏从许,公宕其參,女(汝)则宕其贰……”[237](孝王五年“琱生簋”铭文)

“隹六年四月甲子,王才图示,图示(召)伯虎告曰:余告庆曰,公氒廪贝,用狱誎(积),为白(伯)又(有)祇又(有)成,亦我考幽白(伯)幽姜令。余告庆,余图示(与)邑讯有司,余曰:图示令……”[238](孝王六年“琱生簋”铭文)

琱生簋有两件,分别是周孝王五年(前905年)的和六年(前904年)的,它们和五年琱生尊一同被称为“琱生三器”,五年琱生簋和五年尊用语不一,但内容相近,是以我们仅举琱生五年簋铭文。虽然各家对个别字句的理解存在着诸多分歧,但是整个事件的眉目还是清晰的。琱生三器记载了一个召氏家族的财产分割纠纷和解决,此家族的头领君氏认为琱生所占的财产超出了其身份和地位(琱生似乎属于召氏小宗),派召伯虎前去处理。此事缘何为君氏所知,不得而知,很有可能琱生是为族人所告发。但是事情最后在琱生看来得到了完美的解决,原因是召伯虎根据相关的宗法,并请出了其父母——身份较高的幽伯、幽姜出来说项,最终调解此案,因最终保住了其财产,琱生遂制此簋、尊三器,并刻铭以兹庆祝。其中与西周司法中的判决相关者,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判决所依赖的法律渊源有很大程度上是宗法规则,这一规则可以看成是西周整个国法“大传统”下的“小传统”,可能是以不成文方式表达出来的,所谓“幽白(伯)幽姜令”,即或指此。第二,这一事件最终是通过调解的方式结案的,当然为了达成这一调解,五年(前905年)、六年(前904年)的琱生鼎上都提到琱生向召伯虎奉送了很多的财产。这种奉送财产的行为,与其说是向召伯虎“行贿”,毋宁理解成为琱生让渡了一部分财产给宗族,从而保住了大部家产。

以上即是青铜器铭文中透露的西周诉讼审判一般情形,因材料所限,我们只能勾勒出一个大致的线索:司法活动的发生,以原告起诉为开始,以“公事”告诉为劾,以其他事务告诉为“告”或者“诉”。贵族可以不亲自赴法庭参与诉讼,而由代理人代理。诉讼需要缴纳一定费用。法官受理案件后,需要进行法庭质证,并以先王之法(也可理解为西周的国法)来进行审判,之后宣判,法官还需要使被告宣誓,作为服判的表示。被告如果不宣誓,则意味着其可能还会启动上诉的程序。但一旦宣誓,就意味着判决具有了拘束力。还可以不经宣判,以调解的手段来结束诉讼,此时,就不必宣誓,也可以不按照国法来处理,而代之以宗法族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