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小结

本章小结

春秋战国时期,是一个大转折、大变革时期。在这个时期中,西周的礼乐文明进一步崩溃,表现出来的社会情形即是“礼崩乐坏”;而同时,新型的“法治文明”逐步兴起,表现在立法上,即是春秋时公布成文法,战国时变革旧贵族法;表现在司法上,则是春秋时突破西周旧礼制,而战国时厉行精神偏“严”的新“法制”。当然这个过程本身没有绝对的分界线,从礼崩乐坏到一断以法,这个转型用了将近500年。

尽管关于春秋战国的材料不少,但是对于我们全面理解这个时期的司法文明而言,依旧是文献不足征。表现在传世的史料,多集中于社会上层人士和时代风云人物的活动上,对于司法情形,只有寥寥几笔。而新出土的简牍文献,即便排除文字释读上的困难,所展现的司法内容,仍是零零碎碎。春秋战国时期,因为西周礼制的衰弱,象征“礼”制传统的青铜鼎彝,逐渐式微,鼎彝铭文,越来越简,到最后甚至只有“物勒工名”的趋势,即不在鼎彝上铭刻史事,而只留器主名字及时间,因此,其反映的司法信息甚为微小。而简牍,虽然相对丰富,但所涵地域,并不广泛。这一切都注定了它们反映的司法信息,都是相对片面的。虽然笔者将文献和文物结合起来研究,但限于材料本身以及笔者的释读水平,我们所展示的春秋战国司法文明,依旧是一个粗浅的探索。但笔者深信,随着材料的进一步丰富,以及学术界研究水平的深化,春秋战国乃至整个先秦司法文明的图景,必将会得到越来越清晰的展示。

【注释】

[1]参见[德]卡尔·雅斯贝斯:《历史的起源与目标》,魏楚雄、俞新天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7~8页。

[2]参见(清)章学诚:《文史通义》,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11年版,第1~31页。

[3]《孟子·滕文公下》。

[4]《史记·太史公自序》。

[5]《左传·昭公七年》。

[6]《春秋公羊传·僖公四年》。

[7]《汉书·礼乐志》。

[8](晋)杜预:《春秋释例》,转引自江竹虚:《五经源流变迁考·孔子事迹考》,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版,第152页。

[9]《论语·宪问》。

[10]关于春秋简明历史以及争霸战争的扼要叙述,参见童书业:《春秋史》,中华书局2006年版。

[11](清)刘逢禄撰:《春秋公羊经何氏释例·春秋公羊释例后录》,曾亦点校,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版,第6页。

[12](唐)韩愈:“原道”,载韩愈:《韩昌黎文集校注》,马其昶校注,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第8页。

[13]参见江竹虚:《五经源流变迁考·孔子事迹考》,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版,第144~157页。

[14]杨鸿烈:《中国法律思想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2页。

[15]《论语·为政》。

[16]童书业著,董教英增订:《先秦七子思想研究》(增订本),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31页。

[17]代表性学者是钱穆、李石岑。参见钱穆:《中国思想史》,九州出版社2011年版,第64页;李石岑:《中国哲学十讲》,江苏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92页。

[18]《墨子·尚同上》。

[19]《墨子·尚同上》。

[20]《墨子·尚同中》。

[21][美]倪德卫:《儒家之道——中国哲学之探讨》,[美]万白安编,周炽成译,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46页。

[22]《道德经》第三章。

[23]王孺童:《道德经讲义》,中华书局2013年版,“序”第6页。

[24]另外,道家这种自然主义的法律观,在司法上也有很明显的表现。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在发生命案之时,法庭通常会严格计算死亡人数,实现以命相抵。为了使被案犯杀害的人命条数和判处抵命的人命条数上实现平衡,法律至少在理论上总是坚持一命偿一命,但应当限制偿命的人数,抵命的人数不应该超过为案犯杀害的人数。在有的案件中,如在两家斗殴时双方各有一命丧生,明清法律就认为双方已经扯平,而不需要进一步判人死刑。比如两家斗殴,甲方三人,乙方二人,甲方的两个人共同致死了乙方一人,而乙方一人致死了甲方另一人。则对共同致死乙方的两甲方人毋庸再判死刑。再比如,疯子一般被认为没有刑事责任能力,所以对于因疯杀人,通常都会锁锢监禁,只要使其不再继续危害社会即可,一般不会判处其死刑。然而,因疯杀人者所犯之罪被认为情罪重大时,杀人者依然会被处以死刑,比如在杀期亲尊长或杀一家二至三口等情形中,就如此处理。此时,不是为阻止疯犯继续为害社会的渴望,而恰恰是疯犯自己所犯下的罪行本身,成为了判处其死刑的理由。只有以命相抵,才可告慰死者的在天之灵。非如此,实不足以平冤抑、慰亡灵。这种罪刑计算法,既无法用儒墨之理得出,也不符合法家的观念,而更接近于道家思想,反映了一种自然主义的刑罚观。

[25]《韩非子·诡使》。

[26]《韩非子·难三》。

[27]《法经》已佚,(明)董说撰《七国考》根据桓谭《新书》等材料,于其《七国考》卷十二“魏刑法”部分特揭“法经”篇目及其大要,而桓谭书亡佚于宋时,今人缪文远先生以董说所引《新书》“法经”不见于宋代各家类书所引,且所言律文内容与《晋书·刑法志》所言《法经》分篇不合,所言官制与魏文侯时制度不合,断定此《法经》可能出于董说伪造,不可信据。然则古籍在流传过程中常常存在讹误错漏,条目分篇不合之处常见,不见类书所引,亦不足以断定《法经》之不存,所言官制与魏文侯制度不合,亦可能为原书流传过程中有后人增修妄改之处。不足以“伪造”定论。考李悝之时代与事功,以及参诸《商君书》《睡虎地秦墓竹简》等文献,董说《法经》篇目内容或有舛讹错漏是实,但所揭示之六篇与“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打击重心等,绝非凭空杜撰。详参(明)董说原著,缪文远订补:《七国考订补》(下),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第699~700页。

[28]参见(清)顾炎武著,(清)黄汝成集释:《日知录集释》,栾保群、吕宗力校点,花山文艺出版社1990年版,第585页。

[29]《左传·庄公十四年》。

[30]《左传·庄公三十二年》。

[31]《论语·八佾》。

[32]《左传·僖公五年》。

[33]《左传·僖公十五年》。

[34]《左传·襄公二十四年》。

[35]《左传·定公元年》。

[36]《左传·僖公十九年》。

[37]参见杨伯峻编著:《春秋左传注(修订本)》(1),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381页。

[38]《左传·文公六年》。

[39]《诗经·秦风·黄鸟》。

[40]朱东润先生对“诗言志”的场合有很好的理论和例证说明,对此参见朱东润:《诗三百篇探故》,云南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80~84页。

[41]参见陈煜:“从‘古微’到‘师夷’——魏源的思想转型与近代思潮的开端”,载《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5期。

[42]一个典型的例子是战国初年的魏文侯时期,派西门豹治邺,当地流行为河伯娶妇陋俗,而实则是官员和神巫借机敛财。西门豹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将神巫投入河中,从而消除了这种陋俗,杜绝杀人祭鬼现象,这代表了一般官员的世俗治理方式。相关经过参见《史记·滑稽列传》。

[43]《左传·庄公十年》。

[44]《左传·襄公二十六年》。

[45]《左传·僖公九年》。

[46]《左传·僖公二十八年》。

[47]《左传·襄公六年》。

[48]《说苑·至公》。

[49]铭文选自马承源主编:《商周青铜器铭文选》(第4卷),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539~540页。

[50]《左传·隐公十一年》。

[51]《左传·庄公十八年》。

[52]《左传·闵公元年》。

[53]《左传·僖公十一年》。

[54]《左传·僖公十二年》。

[55]《左传·僖公二十八年》。

[56]《左传·文公十五年》。

[57]《左传·宣公三年》。

[58]《左传·宣公十五年》。

[59]《左传·成公六年》。

[60]“九刑”之说出自于《左传·昭公六年》,原文为“夏有乱政,而做‘禹刑’;商有乱政,而做‘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九刑”内容已不可考。一说为墨、劓、刖、宫、辟这五种正刑加鞭、朴、流、赎,共九种刑罚的统称,如《汉书·刑法志》颜师古注引韦昭曰:“谓正刑五,及流、赎、鞭、扑也。”一说为“九刑”为西周刑法统称,和“禹刑” “汤刑”呈并列的关系。实则两种说法并不矛盾,古代存在“以刑统罪”的做法。“九刑”可以理解为以刑同罪的西周的常法。这在春秋审判时司法官的言论中可以得到证实。

[61]《左传·庄公十四年》。

[62]《左传·文公十八年》。

[63]杨伯峻编著:《春秋左传注(修订本)》(2),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634页。

[64]《左传·昭公十五年》。

[65]《左传·昭公三十一年》。

[66]《左传·昭公三十一年》。

[67]《左传·哀公三年》。

[68]这同样可从这一时期的青铜器铭文中得到佐证,如晋定公时期(前511年~前475年)的“晋公?簋”铭文中尚有:“余图示小子,敢帅井(型)先王,秉德图示图示(秩秩)……”,很明显是“法祖尊礼”的思想的宣扬,铭文参见马承源主编:《商周青铜器铭文选》(第4卷),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587页。

[69]《左传·文公六年》。

[70]杨伯峻编著:《春秋左传注(修订本)》(4),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1254页。

[71]《左传·昭公四年》。

[72]《左传·昭公六年》。

[73]《左传·昭公六年》。

[74]《左传·昭公六年》。

[75]孔子对公布成文法的看法,与叔向的观点一致,他对叔向和子产都给予了很高的评价,对前者,他认为是“古之遗直也”(《左传·昭公十四年》);对后者,他认为是“古之遗爱也”(《左传·昭公二十年》)。叔向是秉持周礼来处理司法事务的,观其处理“刑侯与雍子争田案”,他“三数法官叔鱼之恶,不为末减”,叔鱼正是其弟,他的做法是西周“义刑义杀,刑兹无赦”的典范,所以孔子称赞他“治国制刑,不隐于亲” (《左传·昭公十四年》),一个“直”字反映了叔向坚持周礼的原则的形象。而子产当政,以猛为主,这是为了纠正郑国向来政宽民慢的积习,经过子产的整治,郑国一度强盛,但子产于鲁昭公二十年(前522年),去世后,子大叔继任为政,走的是宽政路线,结果导致“郑国多盗”的结果。孔子有感于此,认为子产“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起到了惠民的效果,可见即便孔子不赞同子产铸刑书的做法,但对子产为政的客观效果,依然是承认的,故称之为“遗爱”,亦可见变法并将法律公布出来,是当时不可扭转的趋势。见《左传·昭公二十年》。

[76]《左传·昭公二十九年》。

[77]《左传·昭公三年》。

[78]铭文选自马承源主编:《商周青铜器铭文选》(第4卷),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521页。

[79]《左传·襄公六年》。

[80]《左传·文公十年》。

[81]《左传·僖公二十八年》。

[82]《左传·成公四年》。

[83]《左传·成公五年》。

[84]《左传·文公十四年》。

[85]《左传·成公十一年》。

[86]《左传·襄公五年》。

[87]《国语》卷九“晋语三”。

[88]转引自(清)孙诒让:《周礼正义》(第11册),王文锦、陈玉霞点校,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2756页。

[89]《周礼·秋官·小司寇》。

[90]《周礼·秋官·小司寇》。

[91]“面夷”,直接为“面部受伤”,但据庆郑后文“而不能面夷”之说,“面夷”也可能为一种行为,或者为当时的一种习惯法,如果国君被俘,臣下应自己划破脸颊,以表自责或者表示与敌酋斗争到底的决心。这只是一种推测,待考。

[92]《周礼·秋官·掌戮》。

[93]《礼记·文王世子》。

[94]《左传·僖公二十八年》。

[95]参见《左传·襄公五年》。

[96]《左传·成公四年》。

[97]《左传·襄公十九年》。

[98]《国语》卷十三“晋语七”。

[99]所谓“绞带者,绳带也,此以绞缢为下卿之罚,当为周制。春秋时,如鲁杀成得臣、公子侧,亦皆自死,始即此制也。”参见《仪礼·丧服》。

[100]《左传·宣公十四年》。

[101]《左传·昭公二年》。

[102]《左传·哀公二年》。

[103]《左传·宣公十一年》。

[104]《左传·襄公二十二年》。

[105]《左传·昭公十三年》。

[106]《左传·庄公十六年》。

[107]《左传·庄公十九年》。

[108]《左传·僖公二十八年》。

[109]《左传·文公十八年》。

[110]《左传·昭公三年》。

[111]杨伯峻编著:《春秋左传注(修订本)》(4),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1236页。

[112]参见《韩非子·难二》。

[113]《左传·僖公二十四年》。

[114]《左传·庄公三十年》。

[115]《左传·僖公二年》。

[116]《左传·僖公二十三年》。

[117]《左传·宣公二年》。

[118]《左传·成公七年》。

[119]《左传·成公九年》。

[120]《左传·哀公六年》。

[121]铭文选自马承源主编:《商周青铜器铭文选》(第4卷),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540页。

[122]《左传·襄公二十三年》。

[123]《左传·哀公二年》。

[124]《左传·庄公六年》。

[125]《左传·成公十七年》。

[126]《左传·昭公元年》。

[127]《左传·庄公三十二年》。

[128]《左传·僖公二十七年》。

[129]《左传·僖公二十八年》。

[130]《荀子·宥坐》。

[131]《孔子家语·始诛》。

[132](战国)荀况著,北京大学《荀子》注释组注释:《荀子新注》,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475页。

[133]《论语·颜渊》。

[134]《左传·襄公二十六年》。

[135]《左传·桓公十五年》。

[136]《左传·桓公十八年》。

[137]《左传·庄公十四年》。

[138]《左传·僖公七年》。

[139]《左传·僖公十年》。〔5〕 《左传·僖公二十八年》。

[141]《左传·文公十年》。

[142]《左传·成公八年》。

[143]《左传·成公十八年》。

[144]《左传·襄公三十一年》。

[145]《左传·昭公十二年》。

[146]《左传·定公五年》。

[147]《左传·哀公十八年》。

[148]徐鸿修:“西周贵族法规研究”,载徐鸿修:《先秦史研究》,山东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00页。

[149][美]D·布迪、C·莫里斯:《中华帝国的法律》,朱勇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5页。

[150](清)顾炎武:《日知录》“周末风俗”条,参见(清)顾炎武著,(清)黄汝成集释:《日知录集释》,栾保群、吕宗力校点,花山文艺出版社1990年版,第585页。

[151]《孟子·滕文公下》。

[152]关于杨朱的思想学说,参见《列子·杨朱》一篇,虽然《列子》被公认为伪书,但其中所示杨朱言论却是符合道家贵己一派的思想的。

[153]《孟子·尽心上》。

[154]《孟子·滕文公下》。

[155]《孟子·滕文公下》。

[156]《孟子·尽心上》。

[157]《孟子·离娄上》。

[158]《孟子·尽心下》。

[159]《孟子·梁惠王下》。

[160]更明显的例子出自《孟子·万章下》中孟子与齐宣王的一段对话中:“齐宣王问卿。孟子曰:‘王何卿之问也?’王曰:‘卿不同乎?’曰:‘不同。有贵戚之卿,有异姓之卿。’王曰:‘请问贵戚之卿。’曰:‘君有大过则谏,反复之而不听,则易位。’王勃然变乎色。曰:‘王勿异也。王问臣,臣不敢不以正对。’王色定,然后请问异姓之卿。曰:‘君有过则谏,反复之而不听,则去。’”这段话中孟子明确主张“暴君放伐”理论,不可能为当时加强集权的君主所认同。

[161]《孟子·滕文公下》。

[162]《孟子·滕文公上》。

[163]关于贵族制和官僚制在中国的演变,参见王亚南:《中国官僚政治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39~43页。

[164]参见《史记·商君列传》。

[165]《慎子·威德》。

[166]商鞅的思想主要见于《商君书》,关于《商君书》的真伪,历来也存在争议。但根据《韩非子·五蠹》篇所云“今境内之民皆言治,藏商、管之法者家有之。”是《商君书》在韩非的时代即比较流行。且《韩非子·和氏》《韩非子·奸劫弑臣》 《韩非子·内储说上七术》 《韩非子·定法》《韩非子·五蠹》等篇,《战国策·秦策一》《战国策·秦策三》《战国策·魏策一》等篇,《史记·秦本纪》《史记·李斯列传》《史记·商君列传》等篇,都有许多文字直接援引或者与《商君书》相似,从这些秦汉间的篇章大量援引《商君书》来看,说《商君书》为伪,实过武断。笔者同意这样的看法,《商君书》主要由商鞅所作,在流传过程中,掺杂有后人的议论或加工,这是先秦古籍流传的常态,比如《荀子》一书,亦可作如是观。但即便如此,整部《商君书》中的思想是和商鞅本人思想若合符节的。

[167]《商君书·修权》。

[168]《商君书·壹言》。

[169]《商君书·靳令》。

[170]《商君书·君臣》。

[171]《荀子·成相》。

[172]《荀子·君道》。

[173]《荀子·强国》,另见《荀子·天论》《荀子·大略》篇,文字相同。

[174]《荀子·性恶》。

[175]荀子周游列国,在比较各国兵制时,提到了三个强国:齐国、魏国和秦国,齐国凭借的是先进的军事技术,魏国凭借的是单兵素质较好的步兵,而秦国凭借的是严守军纪的士兵,荀子的结论是齐不如魏,魏不如秦,理由是:“秦人其生民郏阨,其使民也酷烈,劫之以埶,隐之以阨,忸之以庆赏,酋之以刑罚,使天下之民,所以要利于上者,非斗无由也。阨而用之,得而后功之,功赏相长也,五甲首而隶五家,是最为众强长久,多地以正,故四世有胜,非幸也,数也。”“故齐之技击,不可以遇魏氏之武卒;魏氏之武卒,不可以遇秦之锐士。”参见《荀子·议兵》。这充分说明了荀子肯定法律的力量。(https://www.daowen.com)

[176]在以上比较齐、魏、秦兵制后,荀子紧接着又提到“秦之锐士,不可以当桓文之节制;桓文之节制,不可以敌汤武之仁义。”参见《荀子·议兵》。可见在荀子看来,“技击” “武卒” “锐士”最终都是要让位于“节制”“仁义”的,而“节制”和“仁义”则属于道德的范畴。但桓文、汤武,在当时的社会而言,只能是理想化的传说。此外,荀子还提到国家确立威权的方式有“道德之威”“暴察之威”“狂妄之威”,而只有道德之威才能使得国家最终“安强”,而暴察之威只能使得国家免于灭亡,即“危弱”,而狂妄之威,则国家会“灭亡”。所谓道德之威,即仁义治国;暴察之威,即重法治国,即“诛不服也审,其刑罚重而信,其诛杀猛而必”;而狂妄之威,则是君臣凭个人私见治国。参见《荀子·强国》。说明“重法”在荀子的思想序列中,仍是要低于“隆礼”的,不过两害相权取其轻,重法的危害性要小于释法任私,而当时许多国家,恰恰还处于释法任私的情形中。这才是荀子提倡“重法”的观念所在。

[177]《荀子·成相》。

[178]《荀子·致士》。

[179]《荀子·正论》。

[180]《荀子·君子》。

[181]《荀子·君道》。

[182]《荀子·礼论》。

[183]《荀子·王制》。

[184]荀子在《荀子·大略》篇中,又提到了这一原则,且明确了如何“以类举”,即:“有法者以法行,无法者以类举。以其本知其末,以其左知其右,凡百事异理而相守也。庆赏刑罚,通类而后应;政教习俗,相顺而后行。”

[185]《荀子·王霸》。

[186]《韩非子·诡使》。

[187]《韩非子·有度》。

[188]《韩非子·六反》。

[189]《韩非子·外储说右下》。

[190]《史记·商君列传》。

[191]《韩非子·备内》。

[192]《韩非子·饬令》。

[193]《韩非子·诡使》。

[194]《韩非子·外储说左下》。

[195]《商君书·去强》。

[196]如《开塞篇》云:“治国刑多而赏少,乱国赏多而刑少。故王者刑九而赏一,削国赏九而刑一。夫过有厚薄,则刑有轻重;善有大小,则赏有多少。此二者,世之常用也。刑加于罪所终,则奸不去;赏施于民所义,则过不止。刑不能去奸而赏不能止过者,必乱。”《壹言》云:“夫上设刑而民不服,赏匮而奸益多。故上之于民也,先刑而后赏。” 《靳令》云:“重刑少赏,上爱民,民死上。重赏轻刑,上不爱民,民不死上。”

[197]《荀子·王制》。

[198]《荀子·富国》。

[199]《荀子·致士》。

[200]《韩非子·难二》。

[201]《韩非子·五蠹》。

[202]《韩非子·饬令》。

[203]《韩非子·六反》。

[204]《韩非子·奸劫弑臣》。

[205]《商君书·说民》。

[206]《商君书·去强》。

[207]《商君书·说民》。

[208]《商君书·靳令》。

[209]《商君书·赏刑》。

[210]《商君书·去强》。

[211]《商君书·开塞》。

[212]《商君书·画策》。

[213]《荀子·性恶》。

[214]《荀子·正论》。

[215]《荀子·正名》。

[216]《荀子·议兵》。

[217]《韩非子·饬令》。这段话和《商君书·去强》中的记载几乎一致,由此也可佐证《商君书》早出,并非后人伪作。

[218]《韩非子·内储说上七术》。

[219]《韩非子·六反》。

[220]《韩非子·六反》。

[221]无独有偶,韩非子为说明重刑是爱民之道,还援用孔子和子贡关于殷刑(断手)弃灰于街之人这一问题的一段对话(可能也是韩非子虚构的寓言),该对话为:“殷之法,刑弃灰于街者。子贡以为重,问之仲尼。仲尼曰:‘知治之道也。夫弃灰于街必掩人,掩人,人必怒,怒则斗,斗必三族相残也。此残三族之道也,虽刑之可也。且夫重罚者,人之所恶也;而无弃灰,人之所易也。使人行之所易,而无离所恶,此治之道也。’一曰:‘殷之法,刑弃灰于公道者断其手。’子贡曰:‘弃灰之罪轻,断手之罚重,古人何太毅也?’‘曰:无弃灰,所易也;断手,所恶也。行所易,不关所恶,古人以为易,故行之’”。参见《韩非子·内储说上七术》。很明显,在韩非看来,如果不用断手之重刑遏制弃灰于街的行为,可能会引发争斗乃至残三族,断手较之残三族或毙命,还是要轻得多。这很能体现重刑乃爱民之深意。

[222]《韩非子·心度》。

[223]比如疑似荀子后学之人所作的《荀子·尧问》篇中,为荀子作为儒家大师却如此高扬重刑主张的行为进行了辩护,其中提到:“为说者曰:‘孙卿不及孔子。’是不然。孙卿迫于乱世,遒于严刑,上无贤主,下遇暴秦,礼义不行,教化不成,仁者绌约,天下冥冥,行全刺之,诸侯大倾……天下不治,孙卿不遇时也。德若尧禹,世少知之:方术不用,为人所疑;其知至明,循道正行,足以为纪纲……时世不同,誉何由生?不得为政,功安能成?志修德厚,孰谓不贤乎!”亦即荀子处于那样的时代,如果不从实际出发,修正儒家仁义理念,则“隆礼”之说,都很难传承,由此也可反推,在战国时期,“重刑”已经成为各国所普遍接受的司法观念。

[224]《商君书·赏刑》。

[225]《荀子·正论》。

[226]《韩非子·爱臣》。

[227]《韩非子·主道》。

[228]《韩非子·饰邪》。

[229]《商君书·画策》。

[230]《商君书·说民》。

[231]《商君书·修权》。

[232]《商君书·画策》。

[233]后人对商鞅的评价,大致与司马迁对其“天资刻薄人也”的评价相似,主要针对其严刑峻法、贪狠强力、寡义趋利等方面来说的。而对其司法诚信,则未见明显非议。至北宋王安石,甚至专门做《商鞅》一诗,来赞扬商鞅的有法必依、有罪必罚的做法,诗曰:“自古驱民在信诚,一言为重百金轻;今人未可非商鞅,商鞅能令政必行。”参见(北宋)王安石:《王文公文集》(下),唐武标校,上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777页。

[234]《荀子·富国》。

[235]《荀子·议兵》。

[236]《韩非子·定法》。

[237]《韩非子·奸劫弑臣》。

[238]《韩非子·八经》。

[239]《韩非子·备内》。

[240]《韩非子·饰邪》。

[241]《韩非子·内储说上七术》。

[242]《韩非子·扬权》。

[243]参见(明)董说原著,缪文远订补:《七国考订补》(上),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第127页。

[244]一个典型的例子是1986年湖北省荆沙铁路考古队发掘出土的荆门包山2号墓出土的楚简,其中有196枚都属于战国中后期楚国司法类文书,整理者将文书分成七类,分别是“集箸”13枚简,是有关查验名籍的记录;“集箸言”5枚,是有关名籍告诉及呈送主管官员的记录;“受期”61枚,是有关受理各种诉讼案件的事件与审理事件及初步结论的摘要;“疋狱”23枚,是关于起诉的简要记录;“贷金”17枚,是关于官员贷金籴种的记录;“案卷”42枚,是一些案件的案情与审理情形的片段记录;“所嘱”35枚,是各级司法官员审理或复审诉讼案件的归档登记。相关介绍参见湖北省荆沙铁路考古队编:《包山楚简》,文物出版社1991年版,第1~31页。这批楚简的发现,对于我们在秦简之外,认识战国其他国家的法制,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所以该楚简一经公布,即引发海内外研究热潮,十余年间,成果斐然。但遗憾的是,这些司法文书,许多体例单一,更像档案卷宗名称,内容粗略,即便其中有案例,也无一件涉及整个诉讼过程,且无法了解案情始末。即便排除文字释读上的不确定性,对于“受期” “疋狱”等格式化文书揭示出来的诉讼程序问题,目前的学术研究,依旧停留在“不确定性”的阶段,限于材料的不完整,对包山司法文书类楚简,有时亦难免望文生义,存在过度诠释的问题。关于这方面的研究,请参见陈伟等:《楚地出土战国简册(十四种)》,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91页;刘信芳:《包山楚简解诂》,艺文印书馆2003年版,第1~207页;王捷:《包山楚司法简考论》,上海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

[245]《唐律疏议》卷一“名例序”。

[246]参见朱汉民、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3),上海辞书出版社2013年版,“前言”部分,以及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4),上海辞书出版社2015年版,“前言”部分。

[247]《史记·秦本纪》。

[248]《史记·齐太公世家》。

[249]《史记·孟尝君列传》。

[250]《史记·燕召公世家》。

[251]《战国策·赵策三》。

[252]《战国策·韩策三》。

[253]《战国策·魏策三》。

[254]《战国策·齐策二》。

[255]《资治通鉴·周纪四》“赧王三十四年”。

[256]《史记·李斯列传》。

[257]《汉书·百官公卿表》。

[258]《孟子·梁惠王下》。

[259]《孟子·公孙丑下》。

[260]《史记·赵世家》。

[261]参见黄茂琳:“新郑出土战国兵器中的一些问题”,载《考古》1973年第6期,转引自(明)董说原著,缪文远订补:《七国考订补》(上),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第127页。

[262]《韩非子·外储说右上》。

[263](西汉)韩婴:“韩诗外传”卷二,参见屈守元笺疏:《韩诗外传笺疏》,巴蜀书社1996年版,第160页。

[264](西汉)刘向:《说苑·至公》,参见赵善诒疏证:《说苑疏证》,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399页。

[265]《左传·文公十年》。

[266](西汉)韩婴:《韩诗外传》卷二,参见屈守元笺疏:《韩诗外传笺疏》,巴蜀书社1996年版,第178页。

[267]《史记·循吏列传》。

[268]《吕氏春秋·勿躬》。

[269]湖北省荆沙铁路考古队编:《包山楚简》,文物出版社1991年版,第17页。

[270]湖北省荆沙铁路考古队编:《包山楚简》,文物出版社1991年版,第18页。

[271]《史记·廉颇蔺相如列传》。

[272]《史记·滑稽列传》。

[273]《战国策·韩策三》。

[274]《战国策·韩策一》。

[275]转引自(明)董说原著,缪文远订补:《七国考订补》(上),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第149页。

[276]《战国策·魏策四》。

[277]《史记·秦本纪》。

[278]《后汉书·百官志》。

[279]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13页。

[280]《战国策·赵策三》。

[281]《史记·赵世家》。

[282]《史记·孙子吴起列传》。

[283]《史记·商君列传》。

[284]《史记·滑稽列传》。

[285]《韩非子·难二》。

[286]《战国策·魏策一》。

[287]参见(明)董说原著,缪文远订补:《七国考订补》(上),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第164页。

[288](晋)杜预:《春秋左传注》“宣公十一年”,转引自(明)董说原著,缪文远订补:《七国考订补》(上),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第78页。

[289]《后汉书·百官志》。

[290]比如岳麓简第1292简上,就有“尉、尉史、丞、令、令史各一盾”字样,参见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4),上海辞书出版社2015年版,第241页。

[291]《汉书·百官公卿表》。

[292]湖北省荆沙铁路考古队编:《包山楚简》,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第17页。

[293]陈伟等:《楚地出土战国简册(十四种)》,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81页。

[294]这从居延汉简中“候粟君所责寇恩事”中表现得最为明显,较县级别更低的乡,是无权进行诉讼审判的,相关材料参见甘肃居延考古队简册整理小组:“‘建武三年候粟君所责寇恩事’释文”,载《文物》1978年第1期。汉承秦制,张家山汉简与云梦秦简,很多制度都相重合一致,是可以反推秦代的情形。

[295](唐)杜佑撰:《通典》,商务印书馆1935年版,第87页。

[296]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117页。

[297]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118页。

[298]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118页。

[299]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118页。

[300]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109页。

[301]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117页。

[302]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115~116页。

[303]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148页。

[304]湖北省荆沙铁路考古队编:《包山楚简》,文物出版社1991年版,第17页。

[305]湖北省荆沙铁路考古队编:《包山楚简》,文物出版社1991年版,第20页。

[306]主要的观点参见陈伟等:《楚地出土战国简册(十四种)》,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9~20页。

[307]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108页。

[308]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4),上海辞书出版社2015年版,第250页。

[309]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127页。

[310]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133页。

[311]铭文选自马承源主编:《商周青铜器铭文选》(第4卷),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554页。

[312]铭文选自马承源主编:《商周青铜器铭文选》(第4卷),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582页。

[313]《荀子·大略》。

[314]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111页。

[315]湖北省荆沙铁路考古队编:《包山楚简》,文物出版社1991年版,第22页。

[316]参见陈伟等:《楚地出土战国简册(十四种)》,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8页。

[317]《史记·秦本纪》。

[318]参见《史记·商君列传》。

[319]《史记·商君列传》。

[320]《战国策·楚策一》。

[321]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136页。

[322]《韩非子·内储说上七术》。

[323]参见《睡虎地秦墓竹简》《汉书·刑法志》《晋书·刑法志》《竹书纪年》《新论》《说苑》等简牍与文献记载。

[324]《史记·商君列传》。

[325]《史记·孙子吴起列传》。

[326]《史记·商君列传》。

[327]《战国策·楚策四》,另见《韩非子·内储说下六微》。

[328]《资治通鉴·周纪四》“赧王三十六年”。

[329]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93页。

[330]《韩非子·内储说下六微》。

[331]《韩非子·外储说左下》。

[332]《史记·孙子吴起列传》。

[333]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120页。

[334]详尽的研究参见李力:《“隶臣妾”身份再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

[335]高恒:“秦律中的刑徒及其刑期问题”,载高恒:《秦汉简牍中的法制文书辑考》,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88页。

[336]参见高恒:“秦律中的刑徒及其刑期问题”,载高恒:《秦汉简牍中的法制文书辑考》,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87页。

[337]岳麓简第2041简有“人奴婢,黥为城旦舂”,第2011简有“当黥城旦舂以及上命者亡城旦舂、鬼薪白粲舍人”,简1965有“主匿亡收,隶臣妾”,简1975有“私官隶臣,免为士五(伍)、隐官及隶妾”,简1976有“其狱未出鞫而自出也,笞五十,复为司寇”等,此可印证睡虎地秦简中的徒刑体系,参见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4),上海辞书出版社2015年版,第235~238页。

[338]《史记·商君列传》。

[339](西汉)刘向:《列女传》“卷四”。

[340]《史记·商君列传》。

[341]《史记·屈原贾生列传》。

[342]桓谭:《新书》,转引自(明)董说原著,缪文远订补:《七国考订补》(下),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第705页。

[343]参见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4),上海辞书出版社2015年版,第245页。

[344]参见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4),上海辞书出版社2015年版,第239页。

[345]《韩非子·解老》。

[346]《为吏之道》。

[347]《韩非子·定法》。

[348]《韩非子·六反》。

[349]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167~168页。

[350]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169~170页。

[351]《商君书·定分》。

[352]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11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