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小结

本章小结

春秋时期的孔子一生以“克己复礼”为己任,对西周典章制度备极推崇。他曾说:

“周监于二代,郁郁乎文哉!吾从周。”[243]

意即西周鉴于夏商之二代之得失,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发展出一套完备的典章制度,礼乐臻于文明之域,故要“从周”。孔子生活于春秋末年(前551年~前476年),距离西周灭亡之年(前770年)已有两百余年,面对着“礼崩乐坏”的时势,孔子想以复兴周礼的做法拯救世道,自然含有强烈的理想主义色彩。但其“郁郁乎文哉”的判断,自有所本。他同样说过:

“夏礼,吾能言之,杞不足征也。殷礼,吾能言之,宋不足征也。文献不足故也。足,则吾能征之矣。”[244]

此语感慨关于夏商之礼,文献不足征,但未及于西周,可反推孔子关于周礼,是有信心“征之”的,且征诸《左传》 《国语》等文献,我们可知至春秋时,周礼并未全部崩坏,尚有许多通行于世,孔子所在的鲁国,向有“周礼在鲁”之誉,保存有许多周礼原貌。加上孔子博闻强识,且亲赴周庙观过礼,孔子对周礼的认识,应该比后世之人更为完备。即此而言,即可推知《周礼》等礼书,绝非后世单凭幻想所能达致,很大程度上是有西周古礼可本。所以我们从传世文献中所了解到的西周司法文明,也绝非均为理想化的制度。

至于青铜鼎彝铭文和器物本身,更是直观地表达出了西周司法思想,证明了部分制度的真实存在,其积极意义上文已述。不过对于青铜鼎彝的证明效力,我们亦得有清醒的认识,不可人为地拔高,其局限性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受青铜彝器铸造者的身份及其关注视角所限,青铜彝器铭文不可能全面反映西周的信息,更无法以此复原西周法制文明全貌。青铜鼎彝铸造者基本上都是贵族,且都是诉讼活动的胜诉者,比起诉讼的过程,他们更关注结果,所以大多数铭文对于过程的叙述都只有寥寥几笔,更不用谈具体的审理判决细节。至于平民之间的诉讼情形,更是无法从青铜鼎彝铭文中得知。这和其他考古材料的证明效力是一样的,考古材料只能证明历史上“有过”什么,没办法证明历史上“全有”什么,更没有办法证明历史上“没有”什么,仅以考古材料去推翻传世文献的记载,本身就是方法论上的一个错误。它所发挥的作用,更多是佐证性的。

第二,鼎彝的绝大多数铭文内容,是记载周王对其的册命或者赏赐,或者是对交易后自己的财产所有权的宣告,故而语句中常带有自我表彰的色彩,且是为子孙后代留一个祖先辉煌的证据,所谓“抚之以彝器……明之以文章,子孙不忘”[245],故而一般铭文末尾通常有“子子孙孙其永宝”“其万年宝用”等格式化的语句,我们完全看不到背后事件的曲折,所以和以上第一点一样,作为案例,这些铭文都是不完整的。若完全凭借铭文去研究西周司法文明,必定会陷入一叶障目、不见泰山的危机。

第三,我们所依据的鼎彝铭文,其文字释读,本身就存在着诸多分歧,和甲骨文字一样,单凭某个字的字形或铭文上下文来推测这个字的含义,也不完全可靠。

由此可见,单独地凭借传世文献和青铜鼎彝铭文来研究西周司法文明,都存在一定的片面性。即便将两者结合起来,对于我们当代人而言,西周司法文明仍然存在着“文献不足征”的问题。在孔子之世,一定程度上还在践行着周礼,周礼部分仍以实践之学行世。而到今天,西周典章制度只能以文字的形式出现,故首先困扰我们的就是文献的真伪问题和文字释读问题,这个问题迄今未得到解决。我们只能在文献和考古材料间,根据已有的相关知识,小心翼翼地发掘求证,尽量逼近真实的西周。

但尽管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缺憾,西周司法文明作为一个整体,于我们而言却是清晰的,西周鉴于二代得失,强调敬天保民、明德慎罚,司法思想以法祖循礼、公正慎刑为根本,司法机构齐整严密,司法程序完备合理,凡此,都体现了西周司法的人文和理性精神,确为我国理性司法之开端。

【注释】

[1]王国维:《观堂集林》卷十“史林二”,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452~453页。

[2]关于西周兴衰历史叙述,主要参见以下研究成果:(1)李峰:《西周的政体:中国早期的官僚制度和国家》,吴敏娜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0年版;(2)李峰:《西周的灭亡:中国早期国家的地理和政治危机》,徐峰译,汤惠生校,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版;(3)杨宽:《西周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4)许倬云:《西周史》,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年版。

[3]钱穆:《中国文化史导论》,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弁言”第6页。

[4]许倬云:《西周史》,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11页。

[5]许倬云:《西周史》,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103页。

[6]《周礼·天官·大冢宰》。

[7]《左传·桓公二年》。

[8]瞿同祖:《中国封建社会》,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59页。

[9]《诗经·小雅·北山》。

[10]《国语·晋语四》。

[11]钱穆:《国史新论》,九州出版社2011年版,第2~3页。

[12][美]本杰明·史华兹:《古代中国的思想世界》,程钢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44页。

[13][美]本杰明·史华兹:《古代中国的思想世界》,程钢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44页。

[14]参见张光直:《中国考古学论文集》,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115~135页。

[15]参见张光直:《中国考古学论文集》,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133页。

[16]相应原理与具体例证,参见[日]滋贺秀三:《中国家族法原理》,张建国、李力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7]参见张晋藩:“综论独树一帜的中华法文化”,载《法商研究》2005年第1期。

[18]《礼记·表记》。

[19]孟子对此总结得最为到位:“桀纣之失天下也,失其民也;失其民者,失其心也。得天下有道:得其民,斯得天下矣;得其民有道:得其心,斯得民矣;得其心有道:所欲与之聚之,所恶勿施尔也。民之归仁也,犹水之就下、兽之走圹也。故为渊驱鱼者,獭也;为丛驱爵者,鹯也;为汤武驱民者,桀与纣也。今天下之君有好仁者,则诸侯皆为之驱矣。虽欲无王,不可得已。”参见《孟子·离娄上》。

[20]《尚书·康诰》。

[21]《尚书·泰誓》。

[22]《尚书·泰誓》。

[23]《诗经·小雅·天保》。

[24]刘毓庆、李蹊译注:《诗经——雅·颂》(下),中华书局2011年版,第411页。

[25]《尚书·康诰》。

[26]《尚书·康诰》。

[27]《周礼·地官·小司徒》。

[28]《周礼·秋官·士师》。

[29]参见许倬云:《西周史》,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11页。

[30]《礼记·礼运》。

[31]《周礼·地官·大司徒》。

[32]《周礼·地官·大司徒》。

[33]参见张晋藩:“综论独树一帜的中华法文化”,载《法商研究》2005年第1期。

[34]许倬云:《西周史》,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年版,“封底”。

[35]《礼记·曲礼》。

[36]《尚书·康诰》。

[37]《尚书·康诰》。

[38]《尚书·康诰》。

[39]《礼记·王制》。

[40]《礼记》一书的作者和各篇制作年代同样存在着争议。但通说认为编定者是西汉学者戴德和他的侄子戴圣。戴德选编的八十五篇本叫《大戴礼记》,后来部分散佚,至唐代只剩下三十九篇。戴圣选编的四十九篇本叫《小戴礼记》,即今本《礼记》。一般认为,《礼记》是战国至秦汉年间儒家学者解释说明经书《仪礼》的文章选集,是一部儒家思想的资料汇编。但其中保留了许多西周以来的社会思想和礼仪制度。

[41]《尚书·吕刑》。

[42]《尚书·吕刑》。

[43]《尚书·多士》。

[44]《尚书·康诰》。

[45]《尚书·多士》。

[46]《尚书·康诰》。

[47]《尚书·召诰》。

[48]参见顾颉刚、刘起釪:《尚书校释译论》(第3册),中华书局2005年版,第1448~1449页。

[49]《周礼·秋官·司圜》。

[50]《尚书·大禹谟》。

[51]关于“祥刑”一词的演变与司法理性主义的联系,参见包振宇:“《尚书》‘祥刑’思想中的司法理性”,载《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5期。

[52]《论语·子张》。

[53](晋)傅玄:《傅子·法刑》。

[54]有关“祥刑”著作与传统司法思想的关系,参见邱澎生:《祥刑与法天:十七世纪中国法学知识的“信念”问题》,载“历史语言研究所学术讲论会”文集,2002年4月29日。

[55]转引自顾颉刚、刘起釪:《尚书校释译论》(第3册),中华书局2005年版,第1332页。

[56]《国语·周语》。

[57]《国语·周语》。

[58]《尚书·康诰》。

[59]《尚书·多方》。

[60]《尚书·吕刑》。

[61]“动态合理正义观”,是一种中国古代传统的正义观念,这个观念由张中秋先生提出。张中秋先生认为,这一传统正义观区别于形式公平的正义观,而强调内在的“合理性”,这一正义观内涵丰富,简言之要求等者同等,不等者不等,等与不等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换。即同样条件和同样身份的要齐一对待,不同条件和不同身份的要区别对待,条件和身份在一定条件下转换后,相应的对待也需要转换,只有如此才能保证事实上的合理,合理是一种动态化的平衡。当平衡被打破后,那么就会出现不正义。参见张中秋:“传统中国法特征新论”,载《政法论坛》2015年第5期。更为详细的讨论,参见张中秋:《原理及其意义——探索中国法律文化之道》,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62]《尚书·康诰》。

[63]《礼记·王制》。

[64]《尚书·吕刑》。

[65]《礼记·王制》。

[66]《尚书·吕刑》。

[67]《尚书·吕刑》。

[68]顾颉刚、刘起釪:《尚书校释译论》(第4册),中华书局2005版,第2079页。

[69]《尚书·吕刑》。

[70]顾颉刚、刘起釪:《尚书校释译论》(第4册),中华书局2005版,第2079页。

[71]《尚书·吕刑》。

[72]《尚书·吕刑》。

[73]《礼记·中庸》。

[74]《孟子·离娄上》。

[75]《荀子·君道》。

[76]张晋藩先生认为,治法与治人是中国古代治国理政的方法、谋略与措施。中国古代政治家、思想家在长期的实践中,形成了治法为本、治人为用,二者相辅相成,综合治理国家的经验和智慧,在历史上发挥了重要作用。参见张晋藩:“论治法与治人——中国古代的治国方略”,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1年第4期。

[77]《尚书·蔡仲之命》。

[78]《左传·昭公六年》中,晋国的贤臣叔向说:“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犹不可禁御”。很多中国法制史学教材解释为先王临事设法,不预设刑罚,是因害怕人民看到了刑书,会根据相应条款,起争斗之心。实则根据该文文意,“惧民有争心”,应该与“犹不可禁御”等下文连读。因为叔向的本意,在于强调德主刑辅、明刑弼教。所以先肯定先王临时制刑,不预设法的做法。但是同样强调“惧民之有争心,犹不可禁御”,就是临时制刑、不预设法,只是一种理想状态,而在现实生活中,这样做无法防止民有争心。单靠临时制刑,无法禁御百姓的犯罪。于是后文紧接着写道“是故闲之以义,纠之以政,行之以礼,守之以信,奉之以仁。制为禄位,以劝其从;严断刑罚,以威其淫……”,从“是故”一词可知,这是因为犹不可禁御引发的一系列治民措施,这些措施有“义”“政”“礼”“信”“仁”“刑罚”等,即“礼”与“法”,或者德与刑两手。所以从叔向的话中,并没有办法得出先王没有法律,或者没有既定的法律文本的做法。且叔向并不反对施用刑罚,甚至还主张有成文法,比如《左传·昭公十四年》中,晋国韩宣子问如何处理邢侯杀叔鱼与雍子于朝一案时,叔向还征引《夏书》,说“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主张对“杀人不忌”的邢侯处死。从叔向的种种举动中,我们可以看出,叔向绝对不是议事以制,不为刑辟,也不赞成临时设法的做法,也绝对不反对使用刑罚,更不会反对制定法律。他所反对者,只是将本来由统治阶级内部才看得到的法律制度,公布给社会其他阶级。且反对随意更改祖制,多设法律,造成法令滋彰的做法。这和古代“学在官府”的“王官学”的思维相一致,是一种旧贵族精英式的法律观念。

[79]钱玄先生的说法最为妥切,《周礼》为 “理想国的官制”,参见钱玄等注译:《周礼》,岳麓书社2001年版,“封三”。从这部书里,我们可以看到各种各样的官职,被有条不紊地组织起来,从而形成一整个体系精密、分工井然的国家治理结构,堪称各种典章制度的大全。关于《周礼》的作者和成书时间,最有影响的有“西汉末刘歆伪造说”“末世渎乱不验说”“周公之书说”“战国时人作书说”这四种说法,每一种说法都有一定的根据。具体说法参见蒋伯潜:《十三经概论》,上海古籍出版社1983年版,第251~257页。

[80]张晋藩、陈煜:《辉煌的中华法制文明》,江苏人民出版社、江苏凤凰美术出版社2015年版,第2页。

[81]梁启超:《读书指南》,中华书局2012年版,第11页。

[82]《诗经·小雅·北山》。

[83]参见前述李峰《西周的政体:中国早期的官僚制度和国家》和《西周的灭亡:中国早期国家的地理和政治危机》二书相关章节。

[84](汉)郑玄注,(唐)贾公彦疏:《周礼注疏》,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第639页。

[85]《周礼·秋官·大司寇》。

[86]《周礼·秋官·小司寇》。

[87]参见(清)孙诒让:《周礼正义》(第11册),王文锦、陈玉霞点校,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2762页。

[88]《周礼·秋官·小司寇》。

[89]转引自(清)孙诒让:《周礼正义》(第11册),王文锦、陈玉霞点校,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2711页。

[90]转引自(清)孙诒让:《周礼正义》(第11册),王文锦,陈玉霞点校,中华分局1987年版,第2787页。

[91]《周礼·秋官·乡士》。

[92]打个不太确切的比方,这种情形有点类似于今天美国的双轨制法院系统,联邦有联邦的法院,各州有各州的法院,公民既是各州的公民,又是联邦的公民。只要不属于联邦事务的,都归各州解决。联邦依据联邦的法律来进行处理,这是全国性的。而各州依据各州自己的法律来处理州事务,这是地方性的。西周与之相区别者,是没有这样明确的权力划分,何者属于周王庭管辖范围内的,并没有确立,理论上大司寇有权处理全国的一切司法事务,但是落实到地方,必定还需要有一个协调的机制。

[93]转引自(清)孙诒让:《周礼正义》(第11册),王文锦、陈玉霞点校,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2812页。

[94](清)孙诒让:《周礼正义》(第11册),王文锦、陈玉霞点校,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2813页。

[95]铭文选自王沛:“西周金文法律资料辑考”(上),载徐世虹主编:《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第7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19页。

[96]关于这个案件的介绍,参见王沛:“西周金文法律资料辑考”(上),载徐世虹主编:《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第7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30~31页。

[97]《诗经·召南·甘棠》。

[98]《史记·燕召公世家》。

[99](清)王先谦撰:《诗三家义集疏》(上册),吴格点校,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83页。

[100]《周礼·秋官·司民》。

[101]《周礼·秋官·司刑》。

[102]《周礼·秋官·司刺》。

[103]《周礼·秋官·司约》。

[104]《周礼·秋官·司厉》。

[105]《周礼·秋官·司圜》。

[106]《周礼·秋官·掌囚》。

[107]《周礼·秋官·掌戮》。

[108]《周礼·秋官·司隶》。

[109]《周礼·秋官·犬人》。

[110]《周礼·秋官·职金》。

[111]《周礼·秋官·蜡氏》。

[112]《周礼·秋官·司烜氏》。

[113]《周礼·秋官·衔枚氏》。

[114]《周礼·秋官·伊耆氏》。

[115]《周礼·秋官·司盟》。

[116]《周礼·秋官·脩闾氏》。

[117]《周礼·秋官·大行人》。(https://www.daowen.com)

[118]《周礼·秋官·小行人》。

[119]《周礼·秋官·司仪》。

[120]《周礼·秋官·行夫》。

[121]《周礼·秋官·环人》。

[122]《周礼·秋官·象胥》。

[123]《周礼·秋官·掌讶》。

[124]《周礼·秋官·掌交》。

[125]《周礼·秋官·大司寇》。

[126]转引自(清)孙诒让:《周礼正义》(第11册),王文锦、陈玉霞点校,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2748页。

[127]《周礼·秋官·大司寇》。

[128]转引自(清)孙诒让:《周礼正义》(第11册),王文锦、陈玉霞点校,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2750页。

[129]《周礼·天官·小宰》。

[130]《周礼·地官·质人》。

[131]转引自(清)孙诒让:《周礼正义》(第11册),王文锦、陈玉霞点校,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2750页。

[132]《周礼·秋官·大司寇》。

[133]其中历史上一个著名的事例,就是南北朝时期南梁的吉翂擂登闻鼓救父的故事。据《梁书》载:“……天监初,(吉)父为吴兴原乡令,为奸吏所诬,逮诣廷尉。翂年十五,号泣衢路,祈请公卿,行人见者,皆为陨涕。其父理虽清白,耻为吏讯,乃虚自引咎,罪当大辟。翂乃挝登闻鼓,乞代父命……翂初见囚,狱掾依法备加桎梏……”吉翂擂登闻鼓,并不意味着长官就会受理他的案子。之后还需要经过拷略,确信无诬,方能受理。

[134]《周礼·秋官·朝士》。

[135]《尚书·吕刑》。

[136]《周礼·秋官·小司寇》。

[137]关于西周锡命礼仪制度的一般情形,参见齐思和:“周代锡命礼考”,载齐思和:《中国史探研》,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50~66页。

[138]参见《左传·襄公十年》。

[139]参见顾颉刚、刘起釪:《尚书校释译论》(第4册),中华书局2005年版,第2002~2003页。

[140]《礼记·王制》。

[141]《周礼·秋官·小司寇》。

[142]参见(唐)贾公彦疏:《周礼注疏》,载(清)孙诒让:《周礼正义》(第11册),王文锦、陈玉霞点校,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2770~2771页。

[143]至战国时期,“五听”做法仍然引起当时思想家强烈的共鸣,比如孟子即云:“存乎人者,莫良于眸子。眸子不能掩其恶。胸中正,则眸子瞭焉,胸中不正,则眸子眊焉。听其言也,观其眸子,人焉廋哉?”见《孟子·离娄上》。荀子亦云:“请牧基,明有祺,主好论议必善谋。五听修领,莫不理续,主执持。”见《荀子·成相》。可见,西周的这种司法经验,经历史证明是理性的,而为后世所接受。

[144]《周礼·秋官·士师》。

[145]《周礼·天官·小宰》。

[146]转引自(清)孙诒让:《周礼正义》(第11册),王文锦、陈玉霞点校,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2791页。

[147]《周礼·秋官·司约》。

[148]转引自(清)孙诒让:《周礼正义》(第11册),王文锦、陈玉霞点校,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2848页。

[149]《周礼·秋官·司约》。

[150]《周礼·天官·小宰》。

[151]《周礼·秋官·小司寇》。

[152]转引自(清)孙诒让:《周礼正义》(第11册),王文锦、陈玉霞点校,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2766页。

[153]《礼记·王制》。

[154]《礼记·王制》。

[155]《周礼·秋官·小司寇》。

[156]《孟子·梁惠王下》。

[157]转引自(清)孙诒让:《周礼正义》(第11册),王文锦、陈玉霞点校,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2775页。

[158]《周礼·秋官·大司寇》。

[159]《周礼·秋官·小司寇》。

[160]转引自(清)孙诒让:《周礼正义》(第11册),王文锦、陈玉霞点校,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2777页。

[161]《周礼·秋官·司刺》。

[162]《周礼·秋官·司刺》。

[163]《礼记·王制》。

[164]“上服下服”,并非明确界定“罪”的有无问题,与“类推”针对定罪不同,“上服下服”是对法无明文规定的行为如何处罚的问题,这和后代的“比附”是一致的,诚如陈新宇先生所论的“比附无需在罪与非罪的判断上面临过多压力……如果说类推的目的在于入罪,比附的主要功能则在于寻求适当的量刑。比附中相似性判断的不同,可能会使量刑出现很大的差异;这种判断,主要取决于比附者对罪刑均衡关系的把握,因此比附的主要危险是在量刑方面。”见陈新宇:“比附与类推之辨——从‘比引律条’出发”,载《政法论坛》2011年第2期。更详细的讨论见陈新宇:《帝制中国的法源与适用——以比附问题为中心的展开》 ,上海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

[165]《周礼·秋官·小司寇》。

[166]《 周礼·秋官·司刺》。

[167]《礼记·王制》。

[168]《尚书·吕刑》。

[169]《礼记·王制》。

[170](唐)孔颖达疏:《尚书正义》,载《十三经注疏》(第2册),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91~92页。

[171]《周礼·秋官·朝士》。

[172]转引自(清)孙诒让:《周礼正义》(第11册),王文锦、陈玉霞点校,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2825~2826页。

[173]如《周礼·秋官·朝士》就规定:“凡有责者,有判书以治,则听”,判书显然就是一种契约文书。

[174]《周礼·秋官·乡士》。

[175]《周礼·秋官·掌囚》。

[176]《周礼·秋官·掌囚》。

[177]《周礼·天官·甸师氏》。

[178]《周礼·秋官·掌戮》。

[179]《周礼·秋官·掌戮》。

[180]《礼记·文王世子》。

[181]参见钱大群撰:《唐律疏义新注》,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7~18页。

[182]《尚书·吕刑》。

[183]《周礼·秋官·司约》。

[184]参见王沛:“西周金文法律资料辑考”(上),载徐世虹主编:《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第7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42页。

[185]《周易·困》。

[186]《国语》卷四“鲁语上”。

[187]《礼记·文王世子》。

[188]《礼记·文王世子》。

[189]《资治通鉴》卷六十二“汉纪五十四”。

[190]《周礼·秋官·掌戮》。

[191]转引自(清)孙诒让:《周礼正义》(第11册),王文锦、陈玉霞点校,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2880~2881页。

[192]《礼记·王制》。

[193]《尚书·吕刑》。

[194]《周礼·秋官·大司寇》。

[195]《周礼·秋官·司圜》。

[196]《周礼·秋官·司隶》。

[197]《周易·遁》。

[198]《周礼·秋官·罪隶》。

[199]《周礼·秋官·蛮隶》。

[200]《周礼·秋官·闽隶》。

[201]《周礼·秋官·夷隶》。

[202]《周礼·秋官·貉隶》。

[203]参见张晋藩:“解读中华法系的本土性”,载《政法论坛》2010年第5期。

[204]《左传·襄公二十六年》。

[205]《礼记·祭统》。

[206]《礼记·月令》。

[207]《礼记·月令》。

[208]《礼记·月令》。

[209]铭文引自王沛:“西周金文法律资料辑考”(上),载徐世虹主编:《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第7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17页。

[210]铭文引自王沛:“西周金文法律资料辑考”(上),载徐世虹主编:《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第7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18页。

[211]铭文引自王沛:“西周金文法律资料辑考”(上),载徐世虹主编:《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第7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19页。

[212]铭文引自王沛:“西周金文法律资料辑考”(上),载徐世虹主编:《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第7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21页。

[213]铭文引自王沛:“西周金文法律资料辑考”(上),载徐世虹主编:《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第7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31页。

[214]铭文引自王沛:“西周金文法律资料辑考”(上),载徐世虹主编:《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第7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35页。

[215]铭文引自王沛:“西周金文法律资料辑考”(上),载徐世虹主编:《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第7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37页。

[216]铭文选自马承源主编:《商周青铜器铭文选》(第3卷),文物出版社1988年版,第187~188页。

[217]铭文选自马承源主编:《商周青铜器铭文选》(第3卷),文物出版社1988年版,第317页。

[218]铭文引自王沛:“西周金文法律资料辑考”(上),载徐世虹主编:《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第7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19页。

[219]铭文选自马承源主编:《商周青铜器铭文选》(第3卷),文物出版社1988年版,第187~188页。

[220]铭文选自马承源主编:《商周青铜器铭文选》(第3卷),文物出版社1988年版,第305页。

[221]铭文选自马承源主编:《商周青铜器铭文选》(第3卷),文物出版社1988年版,第312页。

[222]铭文引自王沛:“西周金文法律资料辑考”(上),载徐世虹主编:《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第7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23页。

[223]王沛:“西周金文法律资料辑考”(上),载徐世虹主编:《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第7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24页。

[224]铭文选自马承源主编:《商周青铜器铭文选》(第3卷),文物出版社1988年版,第187~188页。

[225]铭文选自马承源主编:《商周青铜器铭文选》(第3卷),文物出版社1988年版,第187~188页。

[226]铭文引自王沛:“西周金文法律资料辑考”(上),载徐世虹主编:《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第7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30页。

[227]铭文选自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殷周金文集成》,中华书局2007年版,第1521页。

[228]关于“曶鼎”铭详细的法律解读,参见黄海:“曶鼎铭文法律问题研究”,华东政法大学2016年硕士学位论文,另参见黄海:“曶鼎铭‘寇禾’案所见西周诉讼程序及其启示”,载《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4期。

[229]铭文引自王沛:“西周金文法律资料辑考”(上),载徐世虹主编:《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第7辑),社会科学文物出版社2013年版,第52页。

[230]铭文引自王沛:“西周金文法律资料辑考”(上),载徐世虹主编:《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第7辑),社会科学文物出版社2013年版,第62页。

[231]铭文选自马承源主编:《商周青铜器铭文选》(第3卷),文物出版社1988年版,第232页。

[232]王沛:“西周金文法律资料辑考”(上),载徐世虹主编:《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第7辑),社会科学文物出版社2013年版,第53页。

[233]王沛:“西周金文法律资料辑考”(上),载徐世虹主编:《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第7辑),社会科学文物出版社2013年版,第63页。

[234]铭文引自王沛:“西周金文法律资料辑考”(上),载徐世虹主编:《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第7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40页。

[235]铭文选自马承源主编:《商周青铜器铭文选》(第3卷),文物出版社1988年版,第296页。

[236]铭文引自王沛:“西周金文法律资料辑考”(上),载徐世虹主编:《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第7辑),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42页。

[237]铭文选自马承源主编:《商周青铜器铭文选》(第3卷),文物出版社1988年版,第208页。

[238]铭文选自马承源主编:《商周青铜器铭文选》(第3卷),文物出版社1988年版,第209~210页。

[239]铭文引自王沛:“西周金文法律资料辑考”(上),载徐世虹主编:《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第7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40页。

[240]铭文选自马承源主编:《商周青铜器铭文选》(第3卷),文物出版社1988年版,第297~298页。

[241]铭文引自王沛:“西周金文法律资料辑考”(上),载徐世虹主编:《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第7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65页。

[242]铭文选自马承源主编:《商周青铜器铭文选》(第3卷),文物出版社1988年版,第232页。

[243]《论语·八佾》。

[244]《论语·八佾》。

[245]《左传·昭公十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