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思想
西周青铜彝器大多数属于礼器,铭文亦以记载周王的锡命为多,在锡命过程中,周王通常会强调与制器者的宗法渊源,并对制器者进行勉励或训诫,有时会涉及司法,从中我们可以部分地挖掘出西周主流的司法思想。
(一)法祖守礼
“敬天法祖”本为周人治理天下的基本观念,“敬天”在夏、商、周乃至后世王朝几乎是不变的基调,详见下章论述天命与德行的部分。而法祖则是要求周人尊崇文武之道、周公之礼,这点同样是西周司法活动的总的原则。在青铜器铭文中,时常可见周王对臣下作此要求。
如西周初年周武王时期的青铜器“天亡簋”(又称“大丰簋”)铭文中有:
“ 乙亥,王又( 有) 大豊( 礼) ,王凡三方,王祀于天室,降,天亡又( 佑) 王,衣祀于王不( 丕) 显考文王,事喜( 糦) 上帝,文王德( 监? ) 才( 在) 上,不( 丕) 显王乍眚( 作省) ,不
( 丕肆) 王乍
( 作庸) ,不 ( 丕) 克乞衣王祀。”[209]
此处直接指出王对天行礼,并强调周之所以能得天命取代殷商,乃是因为文王有德,这就是所谓的“文王德( 监? ) 才( 在) 上”。由于此彝器为西周初年所制,即此可知周人从一开始就凸显了遵守祖制、德礼为本的治理基调。制作于成王时期的“何尊”,同样强调“尔有唯( 雖) 小子亡戠( 识) ,
( 视) 于公氏”[210],“视于公氏”,也就是遵守祖制,秉承文武之道的意思。
这一法祖敬德崇礼的思想,不仅在周初的武王、成王时期强调,实在贯穿西周始终,如下列铭文所示:
“……今我隹( 唯) 即井( 型)
( 禀) 于玟 ( 文) 王正德 ……”[211](康王时期,“大盂鼎”铭文)
“……文王孙亡弗褱( 怀) 井( 型)……”[213] (穆王时期,“班簋” 铭文,意思是“作为文王的子孙不能忘记祖先的法度”,“井”作法度解)
“……子子孙孙其帅井(型) ……”[214](穆王时期,“彔伯
簋盖”铭文)
“……叀( 唯) 余小子肈盄( 淑) 先王德……用井( 型) 乃圣且( 祖) 考,
明
( 令) 辟前王……”[215] (恭王时期,“师
鼎”铭文)
“王曰:‘牧,女(汝)母(毋)敢
先王乍明井(型)用,
乃讯庶右
母(毋)敢不中不井(型)……’”[216](懿王时期,“牧簋”铭文)
“……女(汝)母(毋)弗帅用先王乍明井(刑)……”[217](宣王时期,“毛公鼎”铭文)
以上只是举鼎彝器中典型者,类似的思想在其他青铜器铭文中尚多见,常以 “帅井( 型,效法之意) 祖考”这样的语句加以表达。尽管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越到西周晚期,地方诸侯越发与中央离心离德,“周礼”的实际控制力日益衰弱,但是作为王朝正统的治理或司法思想,法祖守礼始终为历代周王所强调。且法祖守礼这一思想,不仅仅是意识形态上的口号或者纯粹为宣誓性的原则,同样实际运用于西周的司法实践中,即便在礼崩乐坏的东周,也时常可见其应用的实例。
(二)公正循法
西周统治者对臣僚的驭民之道多有指示,因为司法与民众利益息息相关,所以在金文中,也常常看见周王告诫臣僚要依法办事、公正司法。
如康王时期的“大盂鼎”中就提到:
“王曰: 余乃
(绍) 夹死( 尸) 司戎,
敏罚讼。”[218]
所谓“
敏罚讼”,就是要求盂在司法时,必须通达事理,严肃认真,显含公正循法之义。这方面,更为明确的要求见于周懿王时期的“牧簋”中:
“隹王七年十又三月既生霸甲寅。王才周,才师汓父宫,各(格)大室,即立(位),公 
入右牧,立中廷。王乎(呼)内史吴册令牧。王若曰:‘牧!昔先王既令女(汝)乍嗣士。今余唯或
(改),令女(汝)辟百
(僚)。有冋吏
。逎多
(乱),不用先王乍井(型),亦多虐庶民。氒(厥)讯庶右
不井(型)不中,逎
之,以今
司匐氒辠昏故。’王曰:‘牧,女(汝)母(毋)敢
先王乍明井(型)用,
乃讯庶右
母(毋)敢不明不中不井(型),乃甫(敷)政事,母(毋)敢不尹,丌(其)不中不井(型)……’”[219](https://www.daowen.com)
这段文字大意为周王提拔之前曾任司法官员(司士)的
(人名),让他担任百僚之长,然后要此人吸取之前官吏害民的教训,这些官员不用先王的法度,常常滥施威权虐待庶民。周王希望
当上官僚之长后,要时刻遵循先王所定下的贤明法度,就当司法官员的时候,询问罪犯从来没有不明智、不公正、不循法之事。勉励
继续保持这样良好的作风,无论行政和司法,都不能不秉法办事,不能有不公正、不循法的情形。而且周王认为,如果
作为长官能公正循法,则其下属也不敢不公正、不循法,亦即“乃甫(敷)政事,母(毋)敢不尹,丌(其)不中不井(型)”所指,很显然,公正循法是周懿王着重强调的。
再来看宣王时期的“兮甲盘”铭文,其中亦有这样的句子:
“……淮夷旧我
畮(贿)人,毋敢不出其
、其
(积)、其进人,其
,毋敢不即
(次)即
(市),敢不用令,
(则)即井(刑)
(扑)伐,其隹我者(诸)侯百生(姓),氒
毋不即
(市),毋敢或入
宄
,
(则)亦井……”[220]
“兮甲盘”全铭记述了西周的官制、战争、封赏、税赋、奴隶、贸易管理等诸多细节。以上是“贸易管理”中的司法问题,铭文中强调人们要遵循贸易法度,如果不严格按照法度来进行贸易,则要用刑法来处理。这同样反映出西周司法公正循法的思想。
最后再来看西周宣王时期的 “
盨”铭文,其中有这样的话:
“又(有)进退,
邦人、疋(胥)人,师氏人又(有)辠又(有)故(辜),遒
倗即女(汝),遒
(繇)宕,卑复虐逐氒君氒师 ……”[221]
“
盨”铭文出土时已不完整,但从上述字句中,可知
为一司法官员。周王指示,如果
邦人、疋(胥)人、师氏人有犯罪行为,就要求将之拘执到
处,然后按照罪行的大小加以处理。我们特别需要注意文中“又(有)辠又(有)故(辜)”一语,所谓“辠”就是一般的罪行,而“故”则是死罪,周王强调“辠”和“故”的区别,实际上就是提醒
要理性审判,公正循法。而公正的一个基本要求,就是要区别大罪和小罪,然后予以处理,这和现代社会“罪刑相适应”这一刑法通行原则的要求是相吻合的。
(三)谨慎用刑
上文我们从《尚书》等文献中,可以了解到西周一个基本的司法思想,就是倡导义刑义杀,在明德慎罚的前提下,如果人们的确有罪,那么一定要进行惩处,如果罪大恶极,还必须刑兹无赦。这一思想在金文中亦得到鲜明的体现。
首先来看康王时期的“
簋”铭文,内有:
“……井朕臣兴诲。
敢对公休,用作父癸宝尊彝。”[222]
据专家的考证,
为殷遗民,“以殷遗民的身份,在周人建立的诸侯国发布教令”[223],要求按照殷商成法来司法断案,这颇合乎《尚书·康诰》 “罚蔽殷彝,用其义刑义杀”之义。故而,这件青铜器可以从一个侧面佐证传世文献的正确性。当然,更能说明慎刑思想的,则见于夷王时期“蔡簋”,其铭文中有:
“……王若曰:蔡,昔先王既令女(汝)乍宰,嗣王家。今余隹
(緟)
乃令,令女(汝)众曰,
(胥)对,各(恪)从,嗣王家内外,母(毋)敢又(有)不闻。嗣百工,出入姜氏令,氒又(有)见又(有)即令,氒非先告蔡,母(毋)敢疾又(有)入告,女(汝)母(毋)弗善效姜氏人,勿事(使)敢又(有)疾,止从(纵)狱。”[224]
此铭大意为周王任命蔡伯曶为内宰,管理王家内外事务,有事要时时进闻,职司百工和出纳王后姜氏的命令。有来觐见和听候命令的,需要先报告蔡伯曶。特别是最后周王谆谆嘱咐蔡伯曶,要很好地教育“姜氏之人”,也就是王后的内官,不要做坏事,不要恣意刑狱,滥用私刑。显然蔡伯曶所掌,为宫内官员,负责天王宫中事务。因此王特别提到要蔡伯曶防止后宫滥用私刑——“止纵狱”,从中可以清楚地看出,西周司法强调谨慎用刑这一思想。
此外上文提到的西周宣王时期的“
盨”铭文中又有这样的言论:
“王曰:
,敬明乃心,用辟(弼)我一人,善效(教)乃友内(纳)
(辟),勿事(使)
(暴)虐从狱,爰(援)夺
行道。氒非正命,遒敢疾讯人,则唯辅天降丧,不□唯死。”[225]
这意思就是指要
这个人忠诚王事,做好辅弼大臣应该做的事务,教导好同僚遵守法规,勿使暴虐而任意用刑狱。相比“蔡簋”铭文,此铭还特别强调了任意用刑的危害,就像是堵塞了别人走正道的机会。因此,除非有正当的命令,才能对人用刑,否则就是弃绝天命,天将会降下灾难来惩罚暴虐用刑者。在这里,谨慎用刑与以周人传统的“以德配天”观念直接相联系,很明显地凸现了西周的慎刑思想。
以上青铜器铭文中所展示的司法思想,虽然零零碎碎,并不系统,但是的确很好地证实了传世文献中所述西周司法思想的真实性,并非皆为后世加于三代的溢美之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