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商酋邦国家形态

一、夏商酋邦国家形态

(一)夏禹之前的部落治理形态

根据《史记》及相关古典文献记载,我们可知夏部落最初的统治者为黄帝。以后通过“禅让制”,尧、舜、禹先后被推举为夏族的首领。尧、舜时代,氏族部落中的一些重大事务,都要大家共同商议,如氏族部落首领人选和领导治理洪水的人选问题,都要与四岳共同商议。四岳是具有军事民主制性质的氏族社会的联盟议事会议,是当时的最高权力机关。

这就是我们所熟悉的原始时代的军事民主制,原本为帝制时代正统历史观下的一般说法。此论最初的源头恰好就是《尚书·尧典》一篇,尧舜所行“禅让”,如此被视为天下为公的楷模。从先秦一直到唐代,对于“禅让”的制度,虽有好坏之辩,但鲜有有无之争。如墨子、孟子、老庄主张“禅让”,荀子则反对,孔子则承认有其事却未置可否,但无一例外以为古代实有其事。不过到了宋代,疑古之风渐行,对于“禅让”,已经有人表示怀疑,认为“禅让”不过是老聃、墨氏为推行自己的道术而杜撰的言论。[1]不过宋儒考据不精,所以影响不大。但是到了清末民初,从崔述、康有为到“古史辨”学派的顾颉刚等人,又置疑“禅让”之制的存在。他们的做法,较之宋儒,似乎更为“科学”,他们从考证《尚书·尧典》的制作时代入手,试图从源头上推翻“禅让说”。康有为认为《尚书·尧典》是孔子所作,是为了论证“大同”思想,[2]而顾颉刚则认为是汉武帝时期创作的。[3]因为康、顾的学术地位,他们的说法产生了很大的影响,虽然后来如郭沫若、钱穆、吕思勉等史学家反驳康、顾的论调,但多数只能从逻辑上推翻后者的说法,在材料上并不占优势。

但是近年来,随着新的地下文献被发掘出土,再一次证实了古典的军事民主制,包括“禅让”制度,是确有其事的。[4]只是“禅让”的性质,又有一些新说。有的学者以为“禅让制”,“是一种由个人指定接班人的继位制度,属于个人独裁制的范畴。”[5],而有的学者则认为:“禅让制度是世界上最早的民主制度 ,也是唯一的一种有详细记录的4000~5000年前的非常成熟的民主政治制度。但从周代以后,人们对这些记录做了错误的读解,导致对历史的误解。”[6]这是两种较有代表性的看法,都显得很极端。

据笔者研究,“禅让制”所体现出来的部落治理形态,绝不可能是个人的独裁制,否则《尚书·尧典》上也不必出现尧咨询“四岳群牧”或“八伯十二牧”这样的记载了。且根据张政烺先生的研究,这一时期的军务总指挥官,还是由尊长会议经过全场一致选举出来的。而且指挥官“常常是两个,一正一副,彼此同时存在,可以互相监督。正的出缺,便由副的继任,再由酋长会议重新推选一个副的。传说中关于尧舜禅让的故事便是这样一个历史内容。”[7]如《帝王世纪》记载挚和尧共同执政9年,因为挚软弱无能,酋长会议拥护尧,尧才受禅,代为帝。而尧时举舜为副手,共同执政31年,尧死后舜继位,又举禹为副,共同执政17年。舜死后禹继位,又举皋陶为副,但皋陶早死,于是又举益为副,共同执政10年。直到禹死后禹的儿子启,才破坏了这一进程。即便这个规律并不足以说明“禅让制”的实质,但至少可以证明当时还远远达不到“独裁”的地步。

至于说当时“禅让制”表明当时已经有“非常成熟的民主制度”,则无疑是抬高了古人。当时的部落治理其实是比较粗糙的,并没有一整套完整的体制,张政烺先生对此同样举了一个例子,就是这个时候普通酋长的任用,同样是经过酋长会议的民主选举,但他们还不知道采用多数的原则,而是要全场一致。例如他们选举一位治水的酋长共工,未获得全场一致的同意便被推翻,最后又全场一致地举鲧充任。另一方面,一位军务总指挥官尧对鲧的任命表示反对,却没有能发生效力,因为参加酋长会议的军务指挥官并没有表决权。[8]一旦没有达到一致同意,决议就出不来,这是比较低效的。而拥有部落联盟治理权力的最高军事指挥官却不能在部落民主会议中表决,实在难说这个制度很成熟。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认为夏禹之前的部落治理形态,乃是一种带有朴素民主主义的军事酋长制度。此时,政治统治虽然已经出现,但是还缺乏真正意义上的一个阶级对另一阶级的阶级统治,法律和司法仍旧处于早期形态,当然,时间越后司法活动就越趋于正规化。有学者从《尚书·尧典》中,归纳出了此时期存在的若干政治现象,并解释了此时部落治理的性质:

“(一) 尧舜禹时代存在一个由部落联盟首长和‘四岳’组成的联盟议事会作为‘最高权力机构’。

(二) 部落联盟首长是当时的正式领袖,他负责处理日常公共事务,召集所属部落酋长们开会,领导祭祀宗庙和社稷,代表整个联盟说话,受到人民发自内心的尊敬。

(三) 惩罚‘四凶’:‘流共工于幽州,放歡兜于崇山,窜三苗于三危,殛鲧于羽山,四罪而天下咸服。’

(四)‘五刑有服’。服者,用也。看来是把流传的习惯法加以整理。解释成‘制定五刑’似乎不妥。

(五) 设置管理民政、农业、司法、宗法等项事务的‘官职’。

因为尧舜禹时代还不存在阶级和阶级斗争,所以上述政治现象都不带有阶级斗争的性质。”[9]

当然,夏禹之前的历史和夏禹之后的历史,并不可能截然分开。夏禹本身就是一个过渡时期的圣人。或者说夏禹就代表了中国从原始社会步入阶级统治社会的特定历史。所以从史书关于夏禹的形象中,我们既可以看到作为原始时代军事酋长的特性,同样也可以看到后世专制君主的某些影子。这确实表明,至夏禹之世,部落联盟已经进至于国家形态。司法文明的曙光,也于此开始显现。

(二)大禹治水与夏酋邦国家的建立

关于上古圣人事迹中,流传最广的就是大禹治水的传说了。大禹的足迹几乎遍布了当时的疆域,现在全国许多地方都建有禹王庙来纪念大禹。古人对大禹治水的事迹应该是坚信不疑的,观先秦时代的文献,提及此事者比比皆是。[10]当然,随着后代对禹王的神化,大禹治水过程中出现了很多神迹,这当然可以部分归因于后世神道设教的需要,此点留待后文详叙。不过20世纪随着“古史辨”学派的兴起,大禹的存在与否都成了一个问题。但是近年来随着历史学、考古学和地质学研究的深入,人们发现在新石器时代后期,的确存在着滔天的洪水,而大禹治水地域很广,涉及古兖州(今山东省西北部、河北省东南部),古豫州(今河南省黄河以南地区),古冀州(今山西省和河南省、河北省的北部),古荆、扬、徐三州(今湖北省及以东的长江流域和淮河流域),古雍、梁二州(今陕西、四川两省及甘肃省、青海的东部)。[11]当然也有学者认为,大禹治水自然属实,但是,“在当时的生产力水平下,大禹是不可能治理黄河、长江的,所谓大禹治水不过是把济、濮流域的洪涝排泄出去而已,大禹治水的活动范围不出今天的豫东、鲁西南地区。 ”[12]这是两种相对有代表性的观点,前者几乎与《尚书·禹贡》篇中所述疆域一致,而后者则采一个极为有限的版图说。两位学者各举了一些考古学上的依据。但是我们应当知道,如果单凭大禹一人,即便是采后说,也无法治理洪水,且纯粹依据现在已经发现的考古遗迹而断定文献中的“茫茫禹迹”为无稽之谈,也过于武断。如果大禹治水只限于豫东鲁南,则绝不会形成后来全国范围内的大禹信仰。所以笔者判断,即便大禹所经疆域不如上述第一种说法那么广,但绝不仅限于济、濮一域。

实际上,大禹不过是古时治水的一个典型代表,或者说他是治水的实际领导者。不管他真正亲临的地方究竟有多广,有一点毋庸置疑,就是在治水过程中,他加强了其权力,并且制定了一系列规则,按照常理,这期间伴随着司法裁判的过程。我们在第一章法律的起源部分所述的“治水”说,有其很大的合理性。大禹治水对于中国国家和法律起源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其中就权力的性质而言,原来具备“商谈”式原始民主性质的公共权力,经治水一役,逐渐转化为高居于众人之上的“王权”,诚如杨善群所说:“大范围、大规模的治水,需要公共权力进行统一的调度和指挥,才能形成伟大的力量,把洪水制服……禹掌握的指挥治水的公共权力,转化为高居于诸侯、百姓之上的王权,完成了人类历史上由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的质的演进。”[13]

禹之时已经有“王权”的苗头,而禹死后,禹之子启强大起来,许多部落反对益而拥护启。“禹子启贤,天下属意焉。及禹崩,虽授益,益之佐禹日浅,天下未洽。故诸侯皆去益而朝启。”[14]此种记载中自然有史迁“道德历史观”的成分,但撇开“益衰启贤”的道德因素不谈,诸侯去益而朝启,的确表明了阶级国家的建立,表现为启即天子位,为夏后帝。这与此前原始民主制下的“禅让”做法,显然背离很远。自然有诸侯表示不服,比如史书中记载的“有扈氏”就不服,启于是发动战争,所谓“大刑用甲兵”又一次得以体现,启在“甘”这个地方大战“有扈氏”,最终将之击败,进一步巩固了其统治地位。此后启废除了原有的“禅让制”,确立了王位“世袭制”。“禅让制”的废除,王位“世袭制”的确立,标志着氏族公社制度基本瓦解,国家机器由此产生,这就是古史中第一个王朝——夏的开始。

因为在帝制时代乃至民国时期,关于夏的知识,都是后人的追忆,夏本身没有文字流传下来,又缺乏可靠文物。所以民国时期的疑古派甚至都怀疑夏王朝是否存在。但是随着河南二里头宫殿遗址与登封古阳城遗址的出土发现,益加证明古史所述非虚,证实了夏王朝确实存在,且的确形成了王权国家。

关于夏王朝的起讫年份,目前仍旧存在着争议。我国从1996年到2000年进行了大规模的夏商周断代工程,团队由历史学、考古学、文献学、古文字学、历史地理学、天文学和测年技术学领域内的权威专家组成。至2000年11月9日夏,作为初步成果,该工程正式公布了《夏商周年表》。《夏商周年表》定夏朝约开始于前2070年。虽遭到大量质疑,然而,如果从考古的文化类型来看,这恰恰是二里头文化的开端。这个文化类型延续了大约400年,和古史传说相仿。前已述及,历史具有延续性。谁都无法确定地断言前2070年与前2071年到底有多大差别,唯一可以肯定的是,作为第一个王朝的夏,既有此前新石器时代部落联盟的影子,更有此后殷商祭祀文化的萌芽。关于这段时期的文化编年,参看下表:

新时期时代终末期至商代的文化编年[15]

图示

续表

图示

夏朝的国家形态,与后世帝制王朝有很大的不同,它和继起的殷商一样,都属于“酋邦国家”,这是氏族部落联盟进化后的产物。 根据谢维扬先生的研究:所谓酋邦,是带有强烈个人性质的政治权力色彩的社会,在转变到国家之后,在政治上便继承了个人统治这份遗产,并从中发展出人类最早的专制主义政治形式。在“酋邦国家”中,原来的个人性质的权力继续存在与发展,并缺乏必要的制衡。且酋邦发展中的征服特征促使新的国家出现专制政治的因素,在这种国家中,社会分层越发明显。[16]当然,这种国家形态,远远达不到后世的帝制专制。在夏部落氏族占据统治地位的同时,存在着商、周等其他部落氏族,这些部落与夏同时存在,只是奉夏为最高的酋长。夏商的嬗递,有点类似于“轮流坐庄”的味道。

之所以说夏已经形成了酋邦的“国家”,主要是与此前的社会相比较,夏治理形态有以下明显的几个特征:

首先,夏已经开始按照地域来划分其国民,这可以视作后世行政区划的雏形。夏时,由血缘关系形成的氏族公社已变为按照地理区域划分管辖,统治臣民。《左传》记载:

“芒芒禹迹,划为九州,经启九道。”[17](https://www.daowen.com)

《汉书》也说:

“铸九鼎,象九洲。”[18]

禹、启时代已将全国划分为九个地区,并设有九个地方长官“九牧”进行管理。按照马克思主义的经典观点:国家跟旧氏族组织不同的第二个特征,是公共权力的设立,“构成这种权力的,不仅有武装的人,而且还有物质的附属物,如监狱和各种强制设施,这些东西都是以前的氏族社会所没有的。”[19]

其次,内部管理系统愈益专门化,形成了类似于后世的官僚组织体系。部落联盟管理机构在职能上更多地侧重于维持“家天下”的政治格局,保护居于统治地位的社会群体的特殊利益。在这一过程中,新的管理机构不断形成,机构新的职能不断明确,“国家”的轮廓逐渐明晰。史料记载,夏有“三宅制度”,即:事宅、牧宅、准宅,掌管中央、地方和宗教事务。[20]军队有六卿,另有牧正管理畜牧业,车正管理车子制造业,庖正管理王室膳食,穑夫管理奴隶耕作和作物收获等。 当然,史书所追记的夏官僚体制,虽只言片语,难言其详,不过,从“夏后氏官百”[21]、“率百官若帝之初”[22]等言语中,我们可以知道,夏代已经形成了一个相对庞大的官僚体系。

最后,有了都城和一定规模的宫殿,由此亦可见国家机器的完善。从1959年“二里头遗址”被发现开始,经过考古工作人员长达半个世纪的发掘和研究,发现在该遗址中,存在面积不少于12万平方米的宫殿区,最大的宫殿建筑坐北朝南,由堂、庑、门、庭四部分组成,其面积有10 000多平方米,其中主殿就有约350平方米。 经碳14测定,“二里头遗址”年代在公元前1900年左右,相当于夏代,距今有4000多年的历史。众多考古专家倾向于认为,二里头遗址就是夏代晚期都城遗址,即古史中所称的“斟鄩”的所在地。[23]参与发掘工作的许宏先生认为:“二里头遗址这一当时东亚地区最大的聚落所显现出的作为国家权力中心的都邑的特征,比如都邑的庞大化与人口的高度集中, 都邑布局的规划性以及大型礼仪建筑与青铜、玉礼器的独占,表现出高度的集权、社会阶层分化和行政机构内部专业分工,这正是早期国家所应有的特征。”[24]而21世纪初在河南省登封市告成镇的王城岗遗址先后发现了两座河南龙山文化晚期小城与一座大城。专家认定王城岗小城为鲧作之城与禹避舜子商均所居的“阳城”,而王城岗大城则是禹都“阳城”。[25]那么这样一来,无论是早期的禹都“阳城”,还是中后期的夏都“斟鄩”,都得到了考古学上的验证。[26]而都城与宫殿,都是国家权力的象征。这一切,都肇始于大禹治水。所以有学者认为:“在大禹治水过程中,他按地域划分国民,社会组织与管理能力得到进一步增强,建立了国家暴力机关,完善了法律,个人权威得到增强,促进了中国国家的形成,为夏商周三代的文明发展奠定了基础。”[27]这一结论应属公允之论。

(三)殷商国家的形成及其统治

商族是一个古老的部落,世居东方濒海地带,《诗经》中有云:

“天命玄鸟,降而生商。”[28]

这当然是商人后裔祭祀祖先时想到的族群创世传说(关于创世传说与统治合法性问题,详后),但是也透露出一个信息,即此族群以鸟(凤)为图腾。对中国之后影响深远的龙凤文化,与此亦有关系。[29]一般认为,商代表东方部族,其活动与迁徙的经历,恰恰是海滨文化向中原文化融合的过程。[30]关于殷商约600年的史迹,传世文献亦多停留在“所传闻”的程度。直到清末甲骨文被关注,乃至20世纪30年代安阳殷墟的发现,才大大丰富了殷商时代的历史信息。1945年,董作宾先生的《殷历谱》一书问世,更是将殷商王位世系和年代历法清晰地呈现在了世人面前。根据传世文献和考古发现,殷商国家发展的历史大约可分三期。

第一阶段从商汤至第10任商王太戊之世,是为商朝前期。这一时期影响历史最大的当然是商汤伐桀以及汤之后的设范立制。《诗经·商颂·长发》一篇,似乎可以看成是一部殷商立国史诗,里面提到了商族的先公“相土”:“相土烈烈,海外有截。”[31] 说明在“相土”之时,商族活动范围主要还是在濒海之地。到了商汤之时,殷商的王业终于得以完成。商汤是乘着夏朝末年夏桀残暴、内外交困之际[32],起兵讨伐,采取的方法是先剪除枝叶再伐躯干,所谓“韦顾既伐,昆吾夏桀”[33],就是说汤先消灭了夏东面的盟国韦(今河南省滑县)、顾(今山东省鄄城县东北)、昆吾(今河南省濮阳),最后灭桀,成立商朝。成立商朝之后,汤“受小球大球” “受小共大共”[34]等,都可视为为天下建立制度之举。

第二个阶段为第11任商王仲丁至第22任商王小乙之世,为中期。这一时期影响力最大的事件当然为盘庚迁殷,商唤作殷商,即源于此。《尚书》中《尚书·盘庚》三篇可信度较高,具载此事本末。从历史记载中,我们知道自商汤到盘庚之世,商朝都城凡五迁:亳(汤)——嚣(仲丁)——相(河亶甲)——耿(祖乙)——奄(南庚),要皆不出河南山东黄河两岸之域,故一般认为是要避黄河水患,这固然有道理,但从《尚书·盘庚》中,我们可知盘庚迁殷不只是自然灾害的原因,更重要的是一次内部的政治改革。所以《尚书·盘庚》一篇事实上可以当作商朝的立法文献来看。根据张政烺先生的研究,是因为自商汤伐桀后,承平日久,原有的氏族贵族凭借旧有的权势,广占田土,垄断产业,放高利贷,并把持朝政,使得贵族和平民的对立日益加剧。《史记·殷本纪》中所载的自仲丁以后到盘庚之前的“九世乱”,或即指此。“盘庚要解除氏族贵族政治上、经济上的势力,便极力争取新兴的平民阶级。迁都便是为了平民的利益,平民自然就拥护他了。”[35]

盘庚迁殷带来的效果就是使得国家治理形态离原来部落的氏族贵族体制日益疏远,而越来越接近于西周式的封建体制。

第三个阶段为第23任商王高宗武丁至末代商王商纣之世,为商晚期。商朝自盘庚迁殷之后,政治重上轨道,国势中兴,至高宗武丁时达到极盛。《诗经·商颂·殷武》一篇,就是商人后裔歌颂武丁中兴殷商的祭歌,其中提到:

“挞彼殷武, 奋伐荆楚。罙入其阻,裒荆之旅。有截其所,汤孙之绪。维女荆楚,居国南乡。昔有成汤,自彼氐羌。莫敢不来享,莫敢不来王。曰商是常!”[36]

很显然,这是赞美武丁能克服艰难险阻征伐荆楚从而开疆拓土之举,而武丁将征伐的理由以及成功的因素,都归结在天命之上。正如后文我们所要提到的那样,商和夏一样,将“天命”奉为立法和司法的最高准则,这也使得“大刑用甲兵”的行为获得了某种正当性。

从武丁全盛到商纣失国,见之于史书和考古资料的商的主要活动,就是对外扩张和大肆征伐。武丁之后,享国最长久者,为末代商王帝辛(纣),因为亡国,所以成为“箭垛式”的罪人,“天下之恶皆归焉”,然而事实上,虽然纣王喜欢享乐,耽于田猎,但在政治上,他还是一位颇有作为的君主。董作宾先生在殷墟出土的殷代甲骨基础之上,认为帝辛对内革新政治[37],对外讨伐反叛的东夷部族(人方),并且战胜了对手,证实了史书上所云的“纣克东夷”的传说。[38]至于商纣的失国,董作宾先生并不认为是暴虐无德所招致,他指出:“我们看甲骨文中,帝辛时代的制作、征伐、田猎、祭祀,无不整齐严肃,可以想见时王的英明,决不像亡国之君。”[39]继而他提出了商纣亡国的一种新解:“帝辛以耄耋之年,听到了姬发造反,可能因气愤而致病,病而危殆,于是己未日妲己先殉,辛酉日帝辛乃崩,崩四日武王来。国王新丧,人心惶惑,三军无主,一战败北,武王乃能侥幸成功。”[40]虽然董作宾先生的论据还不够充分,却仍有很强的解释力。许倬云先生亦认为武王的成功,带有侥幸的色彩,武王结合他国,逐渐对商形成半包围态势,然后乘着纣王东征,后院不稳,用闪电战术,一举攻破殷都朝歌,从而灭亡了商朝。[41]

总之,撇开道德的因素不谈,商的治理形态显然要较夏发达得多,主要表现在:

第一,形成了更为系统严密的网络化等级统治制度。

商代的行政区划有“内服”和“外服”之别。《尚书·酒诰》云:

“越在外服,侯甸男卫邦伯;越在内服,百僚庶尹,惟亚惟服宗工;越百姓里居,罔敢湎于酒。”[42]

这是西周周公针对殷人好酒败德失国,而对新得政权的周人所做的告诫。从中我们可以知道,之前已有“内外”之分。

所谓内服,是指商王直接控制且经常举行大型活动的区域,包括商族故邑以及屡次所迁的“时都”周围。所谓商族故邑,大致在今天的商丘至亳州一带。当然,商原始祖先更是僻居濒海,此故邑也是经迁徙后而得。商汤立国之后,又经过多次迁徙,每次迁徙所定之都,即“时都”,这样,“商”(故邑)和“都”(时都),共同构成商的内服,此乃商族根本之地。此后虽然武王伐纣成功,但此商根本之地并不屈服,仍旧起来反抗,直到周公后来用文武两手的策略,才最终平定。而外服,则泛指商王的臣服者、依附者或臣属者,经商王认可所占有和支配的行政区域。对于外服中的经济资源,商王具有直接的占有权;但是处于外服中的行政长官,在其辖区内拥有极大的行政自主权。

张光直先生针对此,作了一幅图表,来表明商代国家网络的等级统治:

图示

商代国家网络等级统治图[43]

上图最后的“多子”“多妇”“多伯”“多田”等,虽名称有异,但要皆不外外服的行政首长,他们都与商王有一定的联结,或者是家族成员,或者是商王通过征服而重加任命的诸侯。由此可见,商代已经形成了相对严密的网络等级统治。

第二,形成了相对稳定的宗法制度和王位继承制度。

所谓宗法制度,是在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基础上演化而来的,是占统治地位的贵族按血缘关系分配国家权力,以便建立世袭统治的一种制度。通常认为完备的宗法制度要到西周才建立,表现为祭祀与墓葬序列中的“左昭右穆”,而这种思想,其实在商朝就已经出现。表现为“乙—丁”制度,“乙相当于西周的‘穆’,丁相当于西周的‘昭’。因此,乙组的商王死后埋在西侧,而丁组的商王死后则葬在东侧。”[44]这说明,商朝在规范王族秩序方面,已经有比较成熟的制度了。商朝统治成熟的另外一个表现,就是王位继承的制度化。王国维先生以为殷人不立嫡无宗法,但是甲骨文专家胡厚宣先生则通过甲骨卜辞中的记载,认为商人存在着立嫡之制,他说:“所以知殷代或已有立嫡之制者,卜辞中有大子之称,当即嫡长之意。又有称小王者,疑即指此种嫡长继立之王也。”[45]而根据《史记》的记载,帝乙长子微子启,因母亲地位低贱而不得嗣位为君;而少子辛,因为母亲为正后,而继位,这就是后来的纣王。[46]这就很显然,至少到商朝末期,如果要继承,首先在嫡子中寻找继承人,嫡长子优先。庶子通常无继承之权。至于前期存在的“兄终弟及”制,是商王去世,子未成年,为防止“国无长君”而带来灾祸,于是出现“兄终弟及”的权变情形。因此,至少在商朝中期开始(目前所发现的甲骨文,都是商朝中期之后的),王位继承是嫡长继承为主,“兄终弟及”为辅的。王位继承的制度化,一定程度上也保证了商人统治的稳定性,对于延续国祚,发展文明,具有重大意义。

第三,出现了文书行政的萌芽。张纯明先生批评帝制中国在处理公务时,过分强调文书的地位,“把文字与行为看成一件东西,如果有事该办,我们政府的办法是一纸公文命令下级机关遵照办理,下级机关也照例一事呈覆,此时就算已经照办了。”[47]这显然是批评文牍主义的弊害。但是如果要找到商代对后世影响最大的文物,莫过于甲骨文了。但是我们应该知道,今日之所以能看到甲骨,继而窥及商朝实况,还应该感谢这样的文牍主义。而在甲骨上刻字的,都属于“贞人”集团序列,董作宾先生认为,所谓“贞人”就是“史官”,当然,当时的史官并不只是纪录历史,而是重要的行政官员,他们所刻字的甲骨,其实就是最早意义上的“官文书”,所有在甲骨上刻字的,都不是偶然为之或者出于个人兴趣,而是公务行政使然。甲骨上出现的“×贞”字样,实际上就相当于我们现在在公文上的签名。“他们(指贞人)既能在骨臼上记事、刻辞、签名,那末骨版或龟版上的卜辞有他们书名贞问的,也当然可以是他们所写的了。”[48]除了有史官占卜刻辞外,到商朝末年的帝乙、帝辛时期,这两位商王亲自贞卜之事,在目前已发现的甲骨中所在多有。贞卜的甲骨,犹如后世的公文,对于当时的行政活动至关重要,是各级行政官员执行的依据。20世纪30年代,历史语言研究所在安阳殷墟发现的大批甲骨,实质上就是当年存留在商都的公文档案。甲骨文所反映出来的公文行政的发达,也是商朝治理完善的又一大例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