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复合功能型环境税的税目优化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深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完善生态文明领域统筹协调机制,构建生态文明体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可持续发展战略要求环境税法充分发挥“规制—收入”复合功能,该复合功能不能是一种空想,不能构筑在沙堆之上,而应有坚实可靠的制度支撑,其中非常关键的一点在于,环境税法的征税范围是否设计合理。本部分就重点讨论这个问题。从课税要素的角度来看,环境税法的征税范围主要体现为税目,[1]税目设计得合理,复合功能就有了发挥的平台。我们知道,复合功能型环境税法的目标在于实现长久的可持续发展,因此,笔者在这一语境下来讨论当前环境税法的税目设计中存在的诸多不足,进而讨论环境税税目优化的可能路径。(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