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行政部门视角看制度间的矛盾与化解
前面更多的是从各个制度的要素之间的关系来展开的讨论,其实,环境税制度与环境保护制度基本上都属于国家干预型制度,制度运作均主要依靠行政部门。就此而言,从行政部门视角来考察制度之间存在哪些不协调之处以及如何协调,就甚有必要了。(https://www.daowen.com)
回溯过去,排污费改为环境税,早已经在2007年提上了改革的议事日程,[34]十二五规划再一次明确了环境税开征的任务,环境税立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进一步得到了凸显。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开征环境税已迫在眉睫。于是历经重重讨论与修改,环境税法于2018年1月1日终于登上我国税制实践舞台,成为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重要经济法律制度。环境税开征,意味着作为环境保护制度重要内容的排污费已经“跳槽”到税收制度中去。
当然,“跳槽”只是一个表象,排污费改革为环境税,主要是为了更好地保护环境,彻底解决排污费征收管理中存在的诸多弊病。就目的和宗旨来说,现行环境保护制度和环境税法在很多方面是一致的,但目的和宗旨的一致并不意味着两者必然协调。就像为了共同的目标而一起干事的人之间也可能不同程度产生各种分歧一样,制度之间也是如此,更何况制度也是人制定的。事实上,环境税制度和环境保护制度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是客观存在的,有的矛盾还比较严重。
关于环境保护制度的讨论往往离不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基于此,接下来我们不妨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为基本视角,考察环境税开征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权限和经济利益的影响,分析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体制、专业职能以及由此导致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税务部门之间的矛盾。这些分析将证明,环境税与环境保护制度的矛盾是客观存在的,并通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得到了集中体现。改革就是对现有制度的调整,就是对利益的再分配,因此,矛盾和冲突是改革必然伴随的现象。环境税制度和环境保护制度的修改完善和实施全过程中,均须对此予以高度重视,并审慎加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