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版前言

2011年版前言

法律之渊源纷繁多样。在理想世界中,这些渊源应有明确的定义与清晰的界限,所以,任何事件,不论发生于何地,只会受制于一位立法者或执法者。然而,我们所生活的现实世界并非如此:立法及执法权时有不清,或纵然清晰但相互重叠。故此,法律之冲突生焉。如何解决此类冲突,概言之,即为“国际私法”的中心议题。

如今,信息技术愈加发达,各国交往日益繁赜,世界随之变小。在此背景下,国际私法已获得前所未有的重要地位,已成为法律人不可或缺的工具;若以比较法为视角观之,情况尤胜。从这个意义上说,本教材的出版极具现实意义,它旨在以比较法为视角,对中国国际私法的理论与实践进行详尽的阐述。尤须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首部国际私法法规已于2010年10月28日颁布,并于2011年4月1日生效;中国国际私法因而经历了一场静悄悄的变革,如此,本书之出版更添及时性与必要性。

本书作为国际私法英文及双语教学的教材,对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法律选择、外国法院判决及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等事项作了详尽而深入的分析与介绍,并结合最新案例对中国国际私法的司法实践进行了评述。

本书第一编“导论”,分为三章,第一章交代国际私法的名称、范围、性质、存在理由等事项;其余两章则分别探讨了国际私法的渊源与本学科的一个重要概念——“冲突规范”。

第二编为“国际私法简史”,它回溯了本学科的历史发展进程,亦由三章构成,分别探讨了欧陆、英美与中国的国际私法发展与演进历程。本编之所以重要,在于当代国际私法的理论与实践深受其历史影响。

依据中国国际私法学理,自然人与法人被归类为国际私法的基本主体,而国家与国际组织为特殊主体。本书第三编“国际私法的主体”对这两类主体进行了系统介绍。该编第一章与第二章分别讨论了自然人与法人的国籍与住所问题,第三章则在探讨国家和国际组织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基础上,着重对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理论进行了深入研究,并对中国在该理论上的立场与实践作了系统梳理与评析。

由于管辖权通常是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处理的第一个法律问题,故本书在阐述法律选择问题之前,先设一编,即第四编,专门讨论“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问题。该编第一章对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基本理论与原则进行了介绍,第二章总结、分析了中国国际私法立法与司法实践中的管辖权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意见与建议。

第五编为“冲突法总论”,该编重点探讨了常与法律选择伴生的一系列问题,包括识别、反致、外国法的查明、法律规避以及公共秩序保留等。

第六编为“冲突规则”,旨在向读者阐释国际私法的核心部分——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本编以中国法(尤其是2010年颁布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中包含的各类冲突规范为中心,深入考察了相关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并作出系统评论。该编主要涵盖了民事能力、合同、侵权、物权、婚姻家庭以及继承等领域。如此安排,部分是考虑到它们在涉外交往中的实际重要性,部分是因为这些领域积累的素材与资料较多,便于展开深入探讨与研究。

第七编“外国法院判决与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包括两章,第一章概述了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基本理论,并对外国法院的判决在中国承认与执行的条件与程序进行了介绍与分析;第二章首先辨析了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区别,再结合《纽约公约》的适用讨论了在中国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问题。(https://www.daowen.com)

作为全书的最后一编,第八编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国际私法法规评析”,如题所示,它旨在对这部新法作出客观、综合的评价与分析。本编从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背景入手,进而对新法的各主要条款作出深入、具体的学理阐释与评析,最后对这部法规的历史意义、存在的瑕疵与完善的途径进行了总结性的阐述。需要提及的是,本书所论述的法律,以2011年3月31日为限,此后发生的法律变动或更新,待今后再版再行论述。

毫无疑义,本书的主旨极具国际性。职是之故,我决定用当今世界的通用语言——英语写作、出版之。由于语言是法律人最重要(甚至是唯一)的武器,语言质量遂成为我在撰写本书时最关注的事项之一。需要提及的是,本书涉及的相当一部分内容源自中文文献,这从其脚注的格式中可以窥见;除中文与英文文献外,本书还援引了少量其他语言的文献,这遂使本书为比较法研究提供了较为丰富的素材。

作为本书作者,我首先要向对外经贸大学出版社表以谢意与敬意。贸大出版社的编辑团队素以高水平闻名,与他们的合作始终让人舒心而惬意。王煜老师更是一位梦幻般的编辑,我无法想象还有谁比她更助人惠友。此外,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的硕士研究生朱寒超同学为本书的编辑校对付出了辛勤努力,并此致谢。

最后,我要感谢我的家人。多年来,父母与妻子对我和我所热爱的事业给予了无条件的理解与支持,作出了无私的奉献;没有他们的爱、鼓励与支持,我将一无所成。

还须交代,对于本书之撰写,我虽已尽力,然钻研未邃,谬误难免,恳请读者赐正。坦率地说,冲突法著述之撰写向来被视为高风险的工作[1]而用外语写作,风险弥高,甚至有毁誉之虞。所以,倘若一位耐心和宽容的读者在掩卷后觉得本书有助于增进其对中国国际私法的理解,则我心满意足矣。

霍政欣

2011年6月

于北京海淀寓所

【注释】

[1]约180年前,路易斯安那州最高法院波特(Porter)法官曾感叹道:在法院与律师所关注的领域中,冲突法最为错综复杂,在这个学科中,几乎找不到两个观点完全一致的学者,也几乎难以发现一位观点保持前后一致的学者。就我们所知,法学理论中,再没有哪个领域如此纷乱;也没有哪个领域能像冲突法这般,教会人们怀疑自己,而对他人的观点宽以待之。Saul v.His Creditors,5 Mart.(n.s.) 569,589 (la.1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