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识和潜意识
意识和潜意识
这一章旨在引入话题,其中所介绍的内容,难免只是老生常谈。
区分“意识”和“潜意识”,是精神分析的基本前提。它使得精神分析得以理解精神生活中既常见又重要的病理过程,并找到它们在科学体系中的位置。换言之,精神分析不能把心理的本质安放在意识之中,而必须把意识视作一种心理的品质。这种品质可能与其他品质共处,也可能独善其身。
假如所有对心理学感兴趣的人都会阅读本文,那我就必须做好应对一个现象准备:一部分读者看到这儿,就会停止阅读,不再追随我的脚步,因为这儿出现了精神分析的第一个标志性思想。大多数受过哲学训练的人,都不能接受还有意识之外的心理活动存在。他们认为这是荒唐的,仅仅用逻辑就能将它驳倒。我相信,这是因为他们从未研究过催眠和梦,更别提病理现象了。一旦研究过这些现象,就不得不相信我的观点。但反过来说,他们的意识心理学也无法解释梦和催眠的问题。
最初,“意识到某事”是一个纯描述性的术语,它基于最直接和最确定的感受。但经验表明,一个心理元素,如一种认识,通常不能一直被人们所意识到。更常见的情况是,“意识”状态很快消失。现在还能被意识到的认识,在下一刻突然消失了。只不过,在某些很容易创造的条件下,这种意识又会重新回归。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不知道它变成了什么,我们可以说,它潜藏了下去,也就是说它随时可以重新进入意识之中。假如我们说,这种认识曾经是“无意识”的,那也是正确的表述。这儿的“无意识”,正与“潜藏的、能够进入意识之中”这些概念相关。虽然那些哲学家肯定会指责我们说:不对!“不被意识到”这个术语不适用于此。只要一种认识还处于潜藏状态,那它根本就不属于心理范畴。这样一来,我们只会陷入无味的术语之争,而不是取得任何收获。
但我们是从另一条道路,也即通过对经验的加工推导出了“潜意识”这一术语或概念。在这些经验形成的过程中,精神动力学扮演了重要角色。我们发现,或者说我们不得不这样推测:存在着非常强大的精神过程或认识——在这儿,我们首先从数量或经济方面去衡量这一问题,它跟其他认识一样,可以在精神生活中引发一切后果。这些后果甚至可以作为认识出现在意识之中,可它们自己却不在意识之中出现。
在此,我们没必要详细介绍已经重复多遍的内容,仅需指出一点:精神分析理论恰是从这个地方切入,它断言这些认识没法被意识到,因为存在着一种与它相对抗的力量。假如没有后者的存在,那它就能进入意识之中,这样一来,我们就会发现它其实跟我们所熟悉的其他心理元素并无太大差别。由于精神分析技术找到了消除这种对抗力量的方法,使得遭其抵制的认识进入意识之中,这一理论也就具备了不容置疑的正确性。这种认识进入意识之前的状态,被我们称作“压抑状态”。造成这种状态并使它得以持续的力量,我们在分析工作中称它为“阻力”。
所以,我们的潜意识概念源自压抑理论。对于我们而言,被压抑的事物就是潜意识的样板。但我们也注意到,存在着两种类型的潜意识:一种是潜藏的,可以进入意识的;一种是被压抑的,实际上不可能进入潜意识的。我们对心理动力学的了解,也不可避免地影响了术语和描述。我们把那些仅仅在描述性意义上﹐而不是动力学意义上无法被意识到的潜藏事物,称作是“前意识”的;而“潜意识”一词,则专门用来形容那些动力学意义上被压抑在潜意识中的事物。于是,我们现在有了三个术语:意识、前意识和潜意识。它们的意义,不再是纯描述性的。我们猜测,前意识更接近意识而不是潜意识。既然我们认为潜意识是心理上的概念,那前意识就更是如此。那为什么我们不与哲学家保持一致,将前意识和潜意识都从意识心理中剥离开来呢?哲学家们甚至会建议我们把前意识和潜意识视作“类心理”的两个层次。这样一来,我们和他们之间就达成一致了。但这样做会给我们的论述造成无穷无尽的困难,而且类心理实际上在其他方各个面都与人们所公认的心理别无二致;只不过由于偏见的存在,它才被搁在了不重要的位置。而这种偏见,源自人们对类心理及其关键内容不甚了解的时期。
只要我们记住,描述性意义上存在两种潜意识,而动力学意义上仅存在一种,那我们就可以自由地使用意识、前意识和潜意识这三个术语。
在某些场合,我们可以忽略上述区别,有些时候则不能这样做。但无论如何,我们早已适应了潜意识的双义性,也并没有因此遇到多大困难。在我看来,这种双义性也无法被彻底避免。意识和潜意识之间的差别,毕竟还是一个非此即彼的感知问题,而感知行为本身不会告诉我们它为何感知或是未感知一样事物。即便一种现象中的动力因素具有两种解释,我们也不应抱怨。[61]
随着精神分析研究的深入,我们发现这种区分方法也存在缺陷和不足。在反映这一点的情况中,以下这种情形起到了决定性作用。我们认为,一个人的精神活动会紧密结合成一个组织,这就是他的“自我”。意识依附于自我存在,后者掌管着机体的运动性,也即把刺激排出到外部世界的能力。它是掌控一切部分过程的精神中枢。这种控制力在夜间会暂时休眠,但依然会对梦的内容进行审查。压抑作用也诞生于自我之中,它不仅要把某些精神追求赶出自我,还要让它不能以其他方式得到实现和认可。在精神分析过程中,这些遭到压抑作用排挤的事物,成了自我的对立面,精神分析的任务,就是消除自我抵制这些事物的力量。但在分析过程中我们观察到,患者在特定的任务面前会面露难色,当联想接近被压抑的内容时,他便不愿再继续。这时我们会让他明白他正面临阻力,但他对此一无所知;即便他从不快的感受中猜到自己面临阻力,也说不出它的名称和内容。但这种阻力肯定来自他的自我,于是我们就陷入了一个无法预知的境地。我们在自我之中,也发现了潜意识的东西,它与被压抑的事物有着同样的表现,也就是说:它无法被意识到,却造成了强烈的影响,我们需要特殊的努力,才能让它们进入意识之中。这一发现对精神分析实践的影响是:如果我们继续坚持惯用的表达,如把意识和潜意识的冲突视作神经症的病因,那我们就会遭遇无数的不确定和困难。根据我们对精神生活结构关系的了解,我们必须用另一种对立取代“意识”和“潜意识”的对立,那就是“紧密结合的自我”和“由它分裂出的被压抑的事物”之间的对立。
这一改变对于我们的潜意识观念有着更为深远的影响。动力学观察促使我们做出了第一次修正,对结构的观察又促使我们进行第二次修正。我们意识到,潜意识不等同于被压抑的事物。一切被压抑的事物都属于潜意识,但并不是一切潜意识中的事物都遭到压抑。自我的一部分——一个无比重要的部分——也可以属于潜意识,而且必然属于潜意识。存在于自我中的这一部分潜意识,并不像前意识处于潜伏状态;否则,它必须进入意识才能被激活,而且让它进入意识之中也不会那么困难。当我们发现自己还有必要提出第三种潜意识概念,也即不受压抑的潜意识,那我们不得不承认,潜意识的特征正逐渐失去意义。它已经成了一种多义的品质,不能像我们所希望的那样,造成唯一的深远影响。但我们不能抛弃它,毕竟在尚处于黑暗阶段的深层心理学中,“是否属于意识范畴”这一属性是黑暗中唯一的明灯。
[61]以上内容参见“对潜意识概念的说明”(《弗洛伊德全集》第八卷)。同时,有必要提一下,对潜意识的批评也出现了新的转变。有些研究者认可精神分析所观察到的事实,却不愿承认潜意识的存在,于是他们借助意识现象也有不同等级的强度和清晰度这一事实,编造了一套说辞。有些过程可以被生动、清晰、鲜明地意识到,而另一些过程则容易被忽略,或是只能较为微弱地被意识到。而最微弱的过程,正是被精神分析“不当”归入“潜意识”的那些内容。那些人认为,这些过程也属于意识,或是存在于意识之中,只要我们给予它们足够的关注,就能完整和强烈地意识到它们的存在。
对这类问题的判断,既无惯例可循,亦不受感情左右。只要它还停留在可用言词论证的范畴,就不枉我再费一番口舌:这一援引意识清晰程度的解释,并不具有任何效力。它无非像是在说:从最耀眼的光芒,到最昏暗的微光,世上存在着不同的明亮程度,所以根本就不存在黑暗。或是在说:生命有着不同的活跃程度,所以根本就不存在死亡。这些话当然有一定道理,但如果有人从中推导出一些特定的结论,如“所以我们根本不需要点灯”或“所以一切有机物都不会死”,那显然是不恰当的。此外,把注意不到的事物归入意识,无非只能让心理体系中唯一确定的事情也变得混沌不清。在我看来,一个人们所不了解的意识,是比潜意识更为荒唐的概念。最后,这些人这么做,其实是把不被注意到的事物与潜意识等同了起来,这显然没有考虑到其中的动态关系,而这正是精神分析所一再强调的。这种做法忽略了两个事实:第一,使不被注意到的事物获得足够的关注,本身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情,也需要许多的努力;第二,就算成功了,这些从前不被注意到的事物,也不会被意识所发现,反倒会被当成陌生的、对立的事物遭到意识的粗暴排斥。所以,把很少被注意到或是不被注意到的事物等同于潜意识,本身就是偏见所造成的结果。造成这种偏见的原因,是把意识等同于心理的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