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偿付能力监管规则

(二)中国偿付能力监管规则

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对保单持有人履行赔付义务的能力。保险公司应基于监管规则要求、按照风险管理的审慎性原则计算偿付能力水平,并确保偿付能力充足率在监管最低要求之上。其中,偿付能力充足率的构成如图2所示。

图示

图2 偿二代定量资本要求体系架构

偿付能力充足率为实际资本相对最低资本的比例。实际资本为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后的余额,反映保险公司可用于吸收损失的财务资源。要求资本为根据监管要求计提的、用于应对各类风险的公司资本,由量化风险、控制风险和附加资本构成,其中量化风险可细分为保险风险、市场风险与信用风险。(https://www.daowen.com)

长期寿险与长期健康险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以下简称“偿二准备金”)是认可负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偿付能力监管规则下,保险公司须根据监管在审慎性方面的要求,重新计算偿二准备金。偿二准备金由最优估计准备金、风险边际和选择权及保证利益的时间价值[3](以下简称“TVOG”)组成,如图3所示。

图示

图3 发单时点偿二准备金的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