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总结
以上为三款典型的定期寿险产品、增额型终身寿险产品和重大疾病保险产品在中国会计准则、中国偿付能力监管规则和价值体系下的保单测试表现。保险公司在开发产品时,需要综合考虑市场需求、收入规模、盈利能力、偿付能力、价值创造等因素。
中国会计准则下,财务报表口径的保费收入以实际收到保费的时点和金额计量。储蓄型产品通常具有返还性质,符合消费者偏好、较易被消费者接受,销售难度较低。因此,大量销售储蓄型产品可以帮助保险公司提升业务规模。
从盈利能力的角度看,保障属性强且保险期间长的产品盈利能力通常较强、新业务价值较高,如重大疾病保险产品。对于这类产品,保险公司由于承担的风险较高,因此需要较高的利润边际来对冲较大的不确定性。近年来,保险公司在追求业务规模的同时,也越来越多的将业务重心转移至长期保障型产品。一方面,长期保障型产品的高价值可以为保险公司带来长期、持续的利润来源,帮助保险公司高质量发展。另一方面,长期保障型产品有利于保险公司的业务回归本源的保障功能,根本性地、长期地转移被保险人的保险风险。
除此之外,产品开发中还需考虑到产品对公司偿付能力水平的影响。保障型产品由于利润边际较厚,可贡献实际资本,在一定程度上抵消最低资本的占用,甚至对首日偿付能力溢额有正向贡献。但受产品形态与保险期间不同的影响,最低资本占用水平可能不同,如保险期间较长的产品可能面临较高的保险风险和市场风险最低资本。
综合以上讨论,对保险产品的综合考量可以分为三个方向。一、保险服务本质导向,随着保险业务逐渐回归保障本源,落实“保险姓保”的发展方向,保险公司正在从保费规模的竞争转向兼顾保障属性的竞争;定期寿险与重大疾病保险等高保障产品能够更好地服务于消费者的保险保障需求。二、承保盈利能力导向,在保障型保险需求高速增长的阶段,寿险业的盈利模式正在由利差主导转型为承保利润与投资收益的均衡发展;重大疾病保险与增额型终身寿险等高价值产品,是推动保险公司价值转型的主力产品。三、保险资金规模导向,为弥补高保障、高价值产品形态复杂、展业存在难度的短板,保险公司可充分发挥保险业务的资金优势,在着眼承保利润的同时,兼顾投资利润驱动型产品;增额型终身寿险等高规模产品,可凭借其保费规模优势,获取投资收益空间,进而贡献产品价值与公司利润。
在当前的市场大环境中,保险产品的开发与销售不再适合单一导向,保险公司应以客户实际需求为出发点、丰富人身保险产品供给维度,同时结合自身战略发展需求,对部分产品有所侧重,从而促进公司可持续健康发展。(https://www.daowen.com)
【注释】
[1]作者保留对测试结果的解释权,未经许可禁止引用,擅自引用引致的后果与损失和作者无关。
[2]2015年2月原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1-17号)》的通知,即现行偿付能力监管规则,本专题报告基于该规则进行评估分析。
[3]仅分红型和万能型产品有TVOG准备金,主要反映分红和万能险产品中的年金选择权、分红水平、保证结算水平等责任的时间价值。
[4]最低资本是寿险业务保险风险最低资本、非寿险业务保险风险最低资本、市场风险最低资本和信用风险最低资本经过风险分散效应和损失吸收后计算所得。由于后几项与公司业务结构、资产配置密切相关,此处的计算仅采取了行业公开信息的平均水平加以近似,与实际结果可能偏差较远。其它产品测试结果亦有类似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