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4 石材的选用
2025年09月27日
2.2.4 石材的选用
在建筑设计和施工中,应根据适用性、经济性和安全性的原则选用石材。
适用性主要考虑石材的技术性能是否能满足使用要求。可根据石材在建筑物中的用途和部位,选择其主要技术性质能满足要求的岩石。例如,承重用的石材(基础、勒脚、柱、墙等)主要应考虑其强度等级、耐久性、抗冻性等技术性能;围护结构用的石材应考虑是否具有良好的绝热性能;用作地面、台阶等的石材应坚硬耐磨;装饰用的构件(饰面板、栏杆、扶手等),需考虑石材本身的色彩与环境的协调及可加工性等;对处在高温、高湿、严寒等特殊条件下的构件,还要分别考虑所用石材的耐久性、耐水性、抗冻性及耐化学侵蚀性等。
经济性主要考虑天然石材的密度大,不宜长途运输,应综合考虑地方资源,尽可能做到就地取材。
安全性主要是考虑建筑石材同其他建筑材料一样,也可能存在影响人体健康的成分,主要是放射性元素镭-266、钍-232、钾-40等。在《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T 6566—2010)中,分别用外照射指数和内照射指数来限制建筑材料中核素的放射性污染,并将材料分为A、B、C三类。A类安全性较高,产销与使用范围不受限制;B类不可用于Ⅰ类民用建筑(如住宅、老年公寓、托儿所、医院和学校等)的内饰面,可用于Ⅰ类民用建筑的外饰面及其他一切建筑物的内、外饰面;C类只可用于建筑物的外饰面及室外其他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