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约交付义务

第四节 按约交付义务 [14]

【法条】《电子商务法》

第二十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承诺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的方式、时限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务,并承担商品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但是,消费者另行选择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的除外。

【案例一】“迟到”的情人节礼物

当事人:王先生、某网购平台

案情简介:情人节前夕,王先生为给女友赠送情人节礼物,在某网购平台购买了一条价值1200元的项链,王先生浏览商家网页发现在该商品介绍页面下方商家提出了“菜鸟联盟,保证三日内送达,晚到必赔”的承诺,王先生基于时效性考虑最终选择在该店铺购买项链,付款成功后商家迟迟不予发货,随即与商家联系,联系后商家承诺马上安排发货,过两天还未发货,王先生再次与商家取得联系,商家表示由于近期发货量大,该款项链脱销并承诺尽快组织货源安排发货,等待数日后商家仍未发货,而情人节已经过去,王先生不再想购买该商品,所以在该网购平台的售后处理中发起了退货申请,同时根据商家对未及时送达货物给予赔付的承诺,王先生请求商家承担赔偿金。最终该网购平台退还王先生支付的1200元商品价款,同时根据该平台关于延迟发货的规则,给王先生赔付了商品价格30%的赔偿金。

案例焦点:在上述案例中,网购经营者在交付商品的过程中,未能按照先前承诺的时限履行交付义务,同时商家承诺“晚到必赔”,在此交付过程中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变动,经营者是否需要为交付中出现的瑕疵承担相应的责任,消费者是否有权请求经营者赔付事先承诺的赔款金额?

【案例二】我的电脑被人“领”走了[15]

当事人:杨先生、圆通速递公司、网购平台商家

案情简介: 2013年3月19日,杨先生通过网购的形式从电子经营部购得价值15123元的电脑产品,同一天,发货方以速递的方式交付圆通速递公司,让其将网购物品速递至杨先生的收件地址:乌拉山镇××街坊×号杨先生爷爷杨某某住所,收件人:杨先生。货物到达后,速递员给杨先生打电话约定在乌拉山镇林海公园南门附近交货,但是等杨先生到达约定地点后速递员已不在此地,便打电话询问,速递员告知,你已领取货物。杨先生接完电话非常惊讶和气愤,认为收件人还没有到现场货物却被领取,此后,杨先生便多次和快递公司及网购经营者交涉要求尽快解决,但都以种种理由推诿拒办,导致杨先生网购物品至今仍未收到。但网购款项15123元及速递费95元(共计15218元),于2013年4月18日被商家强行支付,所以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快递公司及经营者赔偿原告已付的电脑物品款15123元并承担速递费9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在法庭上作为被告的经营者辩称:交付行为没有过失,原告杨先生和我在淘宝网上进行了一单货物买卖,双方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被告严格按照淘宝网的交易相关规定行使卖家的责任和义务,在交易发生的当日即以速递的方式履行了自己的交付义务。被告收取货款及运费的行为合法。原告向淘宝网声称货物丢失,淘宝网按照投诉处理程序要求原告出示被告交易行为中的违法违规证据,以判断货物及运费是否应该支付给被告,结果原告并没有向淘宝网提供任何关于被告交易、交付行为违法或者违反淘宝网规定以及双方约定的证据。所以,被告关于此次买卖合同的履行并无不当之处。

法院经审理查明如下案件事实:2013年3月19日,原告通过网购的形式从被告经营者处购买电脑物品,该物品由原告杨先生作为买家直接向经营者支付运费。同日,被告经营者委托圆通速递公司送货。该货物于2013年3月24日到达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被他人冒领,原告杨先生实际未取得该货物。且该电脑物品款15123元及邮寄费95元已通过网上银行实际支付。

法院认为,原告庭审中陈述通过网购的形式从被告处购买物品,由其向网购卖家支付运费,而网购卖家作为托运人由其支付运费委托速递公司将货物送至买家即原告杨先生手中,从当事人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来看,在买卖合同中,买家通过网上银行已经支付了货款,即已完成了作为买受人的付款义务,网购卖家的交付义务是按照买卖双方约定将货物送到买家手中,由买家签收。在运输过程中,网购卖家作为托运人委托速递公司将货物送到收货人手中,但速递公司的工作人员在送货时未验证对方身份信息擅自将货物交由他人签收,所以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即网购卖家因尚未完成货物交付义务,构成违约,故对原告请求被告经营者赔偿已付的电脑物品款15123元,并承担邮寄费95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速递公司在履行运输合同过程中擅自将货物交给非收货人签收,未完成合同义务,亦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只约束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被告付××与被告圆通速递公司之间的运输合同纠纷,被告经营者可另行主张权利。本案原告杨先生并未与被告圆通速递公司直接签订书面或口头的运输合同,故本院对原告请求被告圆通速递公司赔偿已付的电脑物品款15123元,并承担邮寄费95元的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焦点:上述案例中涉及经营者、消费者,以及快递公司三方法律关系,其中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关系基于买卖合同,经营者与快递公司的关系基于运输合同,在同一网购行为中包含三方的两种合同关系,其中快递公司在交付过程的末端发生差错,导致消费者最终未收到购买商品,消费者与快递公司在接触中发生差错,但是两者又没有直接存在合同关系,导致了消费者在请求权利过程中遇到了“踢皮球”的现象,所以消费者请求法院判令快递公司及经营者赔偿原告已付的电脑物品款15123元并承担速递费95元,并承担诉讼费用。法庭上经营者辩称:交付行为没有过失,原告和被告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被告严格按照淘宝网的交易相关规定行使经营者责任和义务,在交易发生的当日即以速递的方式履行了自己的交付义务,被告收取货款及运费的行为合法。原告向淘宝网声称货物丢失,淘宝网按照投诉处理程序要求原告出示被告交易行为中的违法违规证据,以判断货物及运费是否应该支付给被告,结果原告并没有向淘宝网提供任何关于被告交易、交付行为违法或者违反淘宝网规定以及双方约定的证据。

一、案例剖析

(一)履行完好交付的义务(https://www.daowen.com)

1.电子商务中的交付行为

近年来B2C交易规模占比持续增长,看货、选货、买卖承诺、支付价款等行为都在互联网上进行,无须经营者与消费者当面开展,缩短了交易时间,降低了交易成本,其中信息流与资金流完全依靠互联网传递,但物流与商流不能纯粹依靠互联网完成,故商品交付成为电子商务中的重要一环,现在我们从法律视角共同解析商品交付行为。电子商务中的买卖是经营者转移标的商品所有权于消费者,消费者支付相应价款的行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见经营者完成商品交付才能使买卖合同最终得到完整的履行,同时电子商务中的交付行为由于网络信息的特殊性,不仅仅局限于消费者与经营者双方,有时还需其他参与者(如快递公司等)代其完成交付行为,才能完整履行电子商务买卖合同。在通常的网购交易中,商流与物流是相辅相成的,商流的目的在于实现商品的所有权、支配权、使用权的转移,而物流强调商品交易过程中将商品实物从经营者手中转移交付至消费者手中,物流是商流的具体行为,物流似乎成为经营者完成商品交付行为所必需的流程。不管经营者以何种模式履行商品交付义务,对消费者来说,满意的商品交付体验才是关注的重点。满意的商品交付应该是在约定的时限内,约定的地点,将特定的商品以完好的状态交付到消费者手中,同时随着经营者竞争更加激烈,部分经营者会对商品交付行为约定附加承诺,如提供货到付款、准时到达等服务。

2.履行完好交付的义务

案例一是关于网购经营者未能在约定的时限内交付商品,未能履行完好的交付义务。电子商务交易是买卖双方履行买卖合同的过程,由于网络介质的因素,导致买卖合同履行方式发生变化,买卖双方在互联网上达成意思表示一致后,实质上合同的义务权利达成一致,在买家根据卖家商品信息内容,选择特定商品,达成买卖意思一致,消费者支付相应价款后,经营者完成订单审核、发货、投递等工作,同时将订单信息以及快递信息发送至消费者以方便其查阅。按照约定时间、期限、地点完成商品交付后,才算完整履行买卖合同。市场上部分商家为规制商家按期完好履行交付义务,会将消费者支付的货物价款暂存在中介平台账户中,等待消费者收货确认商品无误后再将货款支付给商家。在案例一中经营者接受订单后,未能及时发货以致王先生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商家违背了合同法关于当事人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义务的相关规定,侵害了王先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此案例中商家未按照约定时间及时发货,导致买卖合同最终无法履行,满足上述可以解除合同的条件,王先生有权申请退款,假设即使王先生在申请退款前收到了商家延迟发来的货物,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无理由退货权的规定,王先生也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须说明理由。同时商家还承诺了延迟发货情况下的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中关于瑕疵履行合同及违约金的相关规定,经营者应当按照实现约定的赔偿金额支付王先生相应的赔偿金。上述交付行为不符合《电子商务法》中定义的完好交付行为,买卖合同因经营者没有完好履行交付义务存在合同履行瑕疵,经营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承担运输风险

1.第三方交付行为

案例二中商家看似完成了商品交付行为,但是最终因快递公司交付商品出现瑕疵,致使消费者发生损失,物流快递企业作为商家交付行为的最终履行人存在过错,其中商家与消费者还有物流企业之间应当怎样承担相应的责任?上述网购经营者采取第三方物流履行商品交付义务,在交易中经营者与消费者属于买卖合同关系,经营者与物流企业之间是运输合同关系,而消费者与物流企业之间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消费者只是运输服务合同的受益人,对消费者来说,其实只有买卖合同关系,买卖合同关系中经营者本来就负有商品交付义务,至于商家在履行交付行为中与第三方的运输合同与消费者无关。所以,在运输中如果出现问题并致使消费者利益受损那么须由经营者向消费者承担责任。快递公司未经验证就将货款错交他人确有过错,所以经营者可以在承担完消费者相应责任后,依照《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向快递企业追偿,不过基于合同法相对性原则这将是经营者作为原告将快递公司诉至法院的案件。随着前文提及的商家采用的不同物流模式,随之而来的是不同的法律关系,更多的主体参与至交易中,不同的主体间有特定的合同约束相应当事人,类似案件也会随着技术的发展趋向更加复杂的责任关系。上述案例二是《电子商务法》出台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当时作为指导全国法院裁决相关案件的一把尺子。当前《电子商务法》出台后,其中也明确规定了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承担商品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相关条款明显倾向保护消费者权益,无论经营者采取何种方式履行商品交付义务,也无论几方参与商品交付导致怎样复杂的整体法律关系,对消费者来说,商品交付运输中的风险责任追讨方只有经营者,更加明确清晰地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

2.运输风险责任问题

电子商务经营者在承担运输风险和责任之前,首先要认清风险种类、责任性质,才能在实务操作中避免风险责任的问题。对消费者来说,也同样需要通过认清风险来保护自身利益。在商品交付运输过程中一般会涉及以下几方面的风险责任问题:一是个人信息泄露风险。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个人信息已成为一种重要资源,有其一定的市场价值,故部分机构或者人员被利益驱使买卖消费者个人信息,使消费者个人信息权受损。物流订单中记录着消费者的姓名、地址、电话等重要的个人信息,相关物流人员容易获取个人信息,导致个人信息泄露事件时有发生,经营者有义务对运输过程中消费者信息采取保护措施,当前部分技术条件成熟的物流行业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有所重视,在快递外包装粘贴的订单信息上只显示遮挡处理后的个人信息,只有通过快递人员的设备扫描快递单号才能完整显示订单详细信息,避免个人信息泄露。而经营者在运输合同签订过程也可以将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内容作为合同约定条件,促使物流行业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也有利于风险发生后经营者追偿物流企业的相关责任。二是标的物丢失或者损毁风险。在商品运输过程中,容易发生物件的丢失与损毁,经营者与物流企业签订运输合同时往往会针对丢失或者损毁约定保价条款,假定商品丢失或者损毁,经营者不能以物流企业过错为由,拒绝向消费者履行完好交付义务,标的物的损毁确实是因物流企业过错而导致,经营者可先行赔付消费者后再根据运输合同从物流企业处获得追偿赔付。三是危及消费者人身安全风险。运输过程中出现的消费者人身安全风险,并不是因经营者产品本身存在瑕疵或者缺陷而导致消费者人身安全受损,而应理解为由于运输途中的事故使原本正常安全的商品发生变化,最终导致消费者人身安全受损。例如,前些年山东上演的“有毒快递”事件,消费者网购的童鞋在快递公司运输途中遭受有毒化学品污染,消费者收到童鞋后中毒身亡。这起惨剧是因商品在运输途中发生变质而侵害消费者人身安全造成的。看似网购商家没有主观过错,但是重点在于经营者在完成交付义务之前商品已经变质。无论是商家还是快递企业的过错,对消费者来说,都只有一个结果,交付的商品侵害了人身安全,完全可以根据买卖合同向商家追讨责任。国家对危及人身安全的危险物品明令禁寄,相关物流行业也应该严格遵守《运输安全法》中的规定,经营者不仅要保障商品本身的质量和安全,同时对商品交付过程中带来的安全风险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四是快递代签收风险。当快递送达时收货人不在送达地址附近,收货人往往会让别人代为自己签收物品。代签收在快递行业普遍存在,随之而来的代签风险也尤为突出,有时快递人员不会对代签人员进行身份审核导致快递被人误拿或冒领,有时快递人员甚至为节省等待时间主动将商品暂存至门卫室、小卖部等地,而暂存人并没有得到代为签收快递的授权。如果发生暂存物件的丢失等情况,导致商品最终不能完好交付至消费者手中,经营者需要对上述情况产生的损害结果承担相应责任。

二、立法解读

根据《电子商务法》中关于物流交付的最新规定可知,经营者在商品交付中需要保障质量要求和时限要求,是无瑕疵履行买卖义务的重要内容,在交付过程中对质量瑕疵的判断,不仅要观察外观质量是否完好还要具体查看内在商品质量是否符合约定情况。商品交付是对商品时间和空间的转移,时间性是物流交付的最基础特征,任何商品在交付过程中都会对时间有严格限制,正是这种特性导致很多商家会在交付时限上作出特殊约定或者附加约定条件来增加自身的竞争力。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完整履行买卖合同就得依靠经营者完成最终商品的交付义务,并且该交付行为不能存在瑕疵,否则可能会导致买卖合同不能履行。由于电子商务的信息化特性,使得买卖双方相隔甚远,容易导致经营者商品交付行为的瑕疵,一般有以下几种瑕疵情况: (1)延迟发货。在网站显示库存有货的情况下,消费者下单,一旦显示订单提交成功, 经营者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发货,而有些经营者却以种种理由拖延发货。近年来,各大网购平台纷纷出台延迟发货规则来遏制延迟发货的现象,规定商家未能按约定时间发货,需向消费者支付商品价款的特定比例金额作为赔偿金,来保障商家及时履行交付义务。(2)货物瑕疵。网络消费者在认购商品并支付货款后,经常出现实际交付商品的种类、数量、质量等与网站介绍不一致的情况。事实上,在法院受理的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于商品存在瑕疵引起的纠纷。以往虚拟环境中买卖双方的空间屏障,使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制约能力下降,导致消费者常常被花哨的宣传广告蛊惑而购买商品,然而商品交付至消费者手中才发现现实与网络的差距,但是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新增“后悔权”规定后,消费者可以以无理由退货权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3) 拒绝发货。有些网站在消费者下单的时候显示库存有货,而在消费者提交订单并付款后,却以缺货为由取消订单、拒绝发货。网站拒绝发货不排除有些网站是以“秒杀”“促销”等为噱头追求点击量,并无销售货物诚意的情况。综上所述,经营者履行商品交付义务并不是简单完成商品物件的空间转移,消费者在买卖中需要的是完好交付。完好交付的概念不仅包括交付过程还强调了交付结果的完好,只有当交付行为符合质量、时间、形式等相关要求才能称之为完好交付。电子商务商品交付运输过程中出现的风险,以往没有形成统一的处理方式,造成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时常遇到经营者与物流企业之间“踢皮球”的现象。《电子商务法》中规定经营者须承担商品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为消费者正当维权增加了立法的支持,也为消费者指明了维权的渠道。对经营者来说,这加重了其肩上的责任,有助于经营者严格执行商品交付标准,顺利保障电子商务交易的“最后一公里”。

三、小结

为更好地适应电子商务市场,当前中国几家大型电商企业都在致力于打造适合自己的物流模式。他们所选择的模式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种:第一种是自营物流,即供应链物流;第二种是第三方物流;第三种是第四方物流。京东集团CEO刘强东曾在媒体上谈到,京东自建的供应链物流是通过减少货物的搬运次数来赚钱。他解释道:“供应链物流的设计核心是减少物品流动。当产品从工厂里生产出来,甚至还没有生产的时候,就告诉渠道商在哪个城市有哪些库房,每个库房要多少货。产品生产出来后就直接从工厂拉到京东的库房去了,这是第一次搬运。第二次搬运就是从库房搬到消费者家里去,再没有什么代理商、经销商,再也不用从这个库房搬到那个库房。”[16]正如京东物流的运营模式,现代化自营物流一般是企业内部设立物流运作综合管理部门,通过资源和功能整合专设企业物流部门或物流公司来统一管理企业的物流运作。除京东集团外,戴尔公司及海尔集团也是典型的自营物流模式。商家与消费者利用专业并独立的物流企业。由供需双方之外的第三方完成物流运作的就是第三方物流模式,很多传统的电子商务物流都属于第三方物流。不过随着菜鸟网络科技公司启动“中国智能骨干网”项目,我国第三方物流模式有望发生新的变革,菜鸟公司的物流项目其实就是第四方物流模式的雏形,它自身并非物流公司,它旨在利用先进的互联网技术、整合能力,以及其他资源提供一套完整的供应链解决方案,为电子商务企业、物流公司、仓储企业、第三方物流服务商、供应链服务商等各类企业提供优质服务,为各方带来更大的利益价值。第四方物流的概念最初是由一家美国公司提出的,但是至今无论在欧美还是日韩,都尚未完成第四方物流模式的完整落地、使用,至于中国的菜鸟公司是否能委以重任,有待未来实践论证。

上述经营者采取的不同物流模式,不仅仅影响商家的经营规模和经济效益,还会对电子商务交易的法律行为、法律关系产生差异。对于自营物流模式,买卖双方的法律关系相对简单,商家一手履行商品交付在内的各项经营者义务,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也会更加清晰;第三方物流模式导致在经营者与消费者买卖合同关系之外,卖方还得与第三方物流企业签署物流服务合同,并且最终由第三方代为经营者交付商品到消费者手中,第三方的介入导致交易行为中的三方责任问题错综复杂,何况第四方物流又会让更多的其他主体参与到物流活动中,使商家的商品交付行为由多方共同参与完成,其中的法律关系更为复杂,此时出台的《电子商务法》明确了相关义务和责任,立法者有意厘清责任承担主体,避免消费者在维权中遇到“踢皮球”的现象,但是整体上此法出台后对物流模式的未来发展会带来何种改变?是否能够更好地将保护消费者的初衷落到实处?是否能够为电商以及物流带来更充分竞争的市场平台?我们翘首以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