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平台的责任承担
【法条】《电子商务法》
第三十八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一】浙江乐清女乘客被滴滴顺风车司机杀害案[79]
当事人:赵某某、钟某
案情简介: 2018年8月24日下午,浙江乐清乘客赵姓女孩在搭乘滴滴顺风车从乐清市虹桥镇前往永嘉县时,被司机钟某杀害。她13时30分左右于浙江乐清飞虹南路坐上车,其间,约14时10分在给好友的微信中提到“司机开进山里,这里没有一辆车,我有点怕”,约14时15分在给另一好友的微信中提到“救命、抢救”,随后失联(电话处于关机状态)。
好友在觉察到事情不正常以后,于15时40分第一次联系滴滴平台,滴滴平台给出答复,相关人员会介入,需等待1小时。16时22分,被害人的朋友朱某某到永嘉县上塘派出所报案。16时41分,该所民警利用朱某某手机与滴滴客服沟通,在表明警察身份后希望向滴滴客服了解更多关于赵某某所乘坐的顺风车车主及车辆的相关信息,滴滴客服回复,安全专家会介入,要求继续等回复。17时13分,滴滴客服向该所民警反馈,赵某某在13时预约了顺风车,但又于14时10分取消订单,并未上车。民警质疑上车后还可以在中途取消订单,再次提出要求了解该顺风车司机手机号码或车牌号码以便于联系,未果。民警于17时36分用接警电话与滴滴平台进行联系,平台客服称需3—4小时提供查询结果,民警表示情况紧急后,滴滴公司同意加急处理。18时13分,乐清警方收到滴滴公司发来的车牌及驾驶员信息。
乐清市局立即启动重大案事件处置机制,成立专案组开展全方位寻找调查,于25日凌晨4时抓获犯罪嫌疑人钟某。据犯罪嫌疑人交代,8月24日14时50分,犯罪嫌疑人钟某将受害人带至淡溪镇杨林线山路时,对受害人赵某某实施强奸,并用匕首刺其颈部,致使其大量出血,随后将受害人抛在道路护栏外的悬崖下,驾车逃离现场。[80]在该车主作案的前一天,有另一名顺风车乘客投诉其“多次要求乘客坐到前排,开到偏僻的地方,下车后司机继续跟随了一段距离”,滴滴客服没有及时针对这一投诉进行调查处置。
案例焦点:作为运输服务提供方的平台,滴滴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以及承担何种责任?
【案例二】优步网约车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81]
当事人:高某某、王某、上海雾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2016年9月15日,王某驾驶小型客车,沿龙泉路由西向东行驶,因疏于观察前方,碰撞道路护栏,造成车辆受损及本车乘车人高某某、周某某和高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经肥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高某某、周某某、高某无责任。高某某因治疗支出医疗费61780.59元。事故发生时,上海雾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通过优步APP平台指派王某,王某搭载乘客高某某后,发生了交通事故。后来,高某某等人将王某和上海雾某信息技术公司诉至法院。
案例焦点:对高某某人身损害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认定。
一、案例剖析
(一)案例一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毫无争议。值得探讨的并与《电子商务法》有关的问题是,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的滴滴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和承担何种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中,首先,滴滴公司存在两方面的重大过失,一是在案发前一天,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滴滴公司已经接到乘客对该犯罪嫌疑人司机的投诉,但是没有对投诉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和处置。二是在情况紧急时,滴滴公司以保护司机隐私为由,面对消费者朋友的介入请求和警方要求提供相关信息时,拒绝且延误提供嫌疑人信息。这种过失主要是滴滴公司的一种不作为行为。需要说明的是,滴滴公司在此种情况下是有作为义务的。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这种保障消费者安全在情况紧急时立即提供车辆及司机有关信息的义务即来源于这一行政法规的规定。因此,有作为义务而不作为的行为显然符合侵权责任法要求的侵害行为构成要件。其次,滴滴公司的危害行为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后果,即赵某某被杀害。再次,如果滴滴公司在前一天对司机钟某采取了处置措施,如暂停营业、在平台对外公布受到投诉等,第二天的事故就不会发生,因此,第一方面的过失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对于第二方面的过失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根据警方披露的信息难以确定。这是因为我们并不清楚被害人朋友朱某某联系滴滴客服和警方要求提供信息的时间是早于被害人死亡还是晚于被害人死亡,如果晚于,那么意味着即使滴滴公司及时提供了信息也无法阻止被害人的死亡,那么就不具有因果关系。因此,第二方面的因果关系判断仍需要更多的事实和证据证明。最后,很明显滴滴公司至少对第一方面的不作为的危害行为具有过失。所以,滴滴公司构成第六条的过错侵权责任。
(二)案例二
在本案中,上海雾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认为,优步APP平台上的司机和高某某为新型的合作关系,优步APP软件提供信息服务,由乘客和司机自由匹配,并非由优步APP平台直接提供车辆和司机,为客户提供网约车服务的模式。平台和王某之间不存在劳务关系,亦无须对王某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二审法院认为,上海雾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作为承运人,对王某所有的机动车运行在事实上具有支配管理的权利,且从该机动车的运行中获得了利益,其应当作为机动车事故的责任主体承担责任。而依据上海雾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王某之间的雇佣关系,该公司承担责任的方式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即作为雇主承担替代性赔偿责任。[82]
二、立法解读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问题,其实在《电子商务法》颁布之前就已经有法院的案例和判决类似的案件。例如,在案例二中法院判决网约车平台经营者上海雾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担替代性责任,远远比《电子商务法》之前讨论的连带责任、补充责任更严格。因为在案例二的法院判决中,法院认为:首先,在高某某和优步平台经营者之间已经形成了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合同关系;其次,王某提供劳务并接受上海雾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管理,上海雾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王某之间形成的是雇佣关系,而不是收取佣金的合作关系,那么平台经营者应当承担替代性责任。《电子商务法》不论是一审稿、二审稿、三审稿规定的连带责任,还是四审稿变成了补充责任,都要比法院判决的替代性责任要轻,但是最终出台的法律规定为“相应的责任”。对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2018年8月31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四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中提到,这是因为“一些常务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实践中,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履行资质资格审核义务和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比较复杂,可根据实际情形依法认定其应承担的责任。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四次审议稿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中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修改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83]
在分组审议《电子商务法(草案)》时,有代表委员谈及了“乐清滴滴顺风车”事件,有观点指出,滴滴顺风车悲剧与平台以保护司机隐私为由,延误提供嫌疑人信息有关。[84]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乐清女乘客被害案对这一条款最终由补充责任转变为相应责任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这也恰恰表明立法在这一方面是留有空间的,更多具体的规则其实还有待法院在今后的司法审判中进行个案分析和总结,这也给法院对本条进行司法解释留下了期待和任务。
三、小结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应该算得上是本次立法中争议最大的一条,很多观点认为,立法在这一块并不清晰,存在较大的分歧,分歧就在于平台经营者承担的是连带责任、补充责任还是替代责任。而对监管者来说,实施《电子商务法》的第三十八条也有困惑之处。正如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监司网规处处长白谨毅所说:“如何界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没有履行保障义务与审核义务,这个审核义务是属于原工商主体的准入部门的,原来是行政审查和实质审查,这个很难自证。在这个时候,从监管者和平台的角度来看,如何平衡这个事情,可能也是未来执行的一个难题,需要社会各界一个认知统一和深入的过程。”[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