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更正权

第三节 消费者更正权 [123]

【法条】《电子商务法》

第五十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清晰、全面、明确地告知用户订立合同的步骤、注意事项、下载方法等事项,并保证用户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保证用户在提交订单前可以更正输入错误。

【案例】兜兜转转的商品

当事人:格格、淘宝网店

案情简介:格格前一天晚上于淘宝平台的个人网店购买商品后,次日早晨检查时发现填写错了收货地址,立即询问店家的客服能否在订单已提交的情况下更改地址,客服承诺可以。格格向客服提供新地址后,几天后收到来自快递的信息才发现商品仍寄往了原地址,而不是她与客服沟通后的新地址。格格因此再次向商家提出将商品转寄到新地址。在商家的要求下,她垫付了转寄费,但是自己的商品三天后仍未显示转寄。与商家多次催促无果,只好自行联系快递公司并将商品转寄到新地址。

格格认为,自己虽然已经提交订单,但是及时与商家沟通并得到对方同意,地址已经更正。商品最终发到错误的地址应该由商家承担责任。因此转寄费不应该由她支付。同时格格认为,在自己已经支付转寄费、商家承诺转寄的情况下,商品却仍未转寄到新地址,她可以以未收到货为由,申请退款。

案例焦点:消费者的更正权;电子错误

一、案例剖析

(一)本例中消费者不享有更正权

根据《电子商务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电子商务经营者。”消费者进行消费的网店依托于某电商平台,属于平台内经营者,包括在《电子商务法》所规定的“电子商务经营者”范围内。消费者与该网店的交易行为受《电子商务法》的调整。

根据《电子商务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保证用户在提交订单前可以更正输入错误。”这就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了消费者的更正权。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更正权仅仅是“提交订单前”的更正权。

根据《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这意味着电子商务中的电子合同受《合同法》的调整。因此消费者“提交订单”这一行为相当于发出了消费者的承诺,意味着双方的合同成立。而《电子商务法》第五十条所保护的仅仅是合同成立之前,消费者不因技术问题而被剥夺更改商品种类、数量等的权利。

在本案例中,消费者已经提交了订单,因此并不能享有第五十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更正权。因此根据现有的法律,消费者应承担转寄费用。但是根据《合同法》规定,消费者因过失将合同地址写错,是否可以视为重大误解,并因此撤销该合同呢?

(二)合同可撤销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必须履行法定的义务和约定的义务。当商家已经承诺为消费者转寄商品后,商家就应当履行自己的承诺。商家在承诺转寄后,商品连续几天仍未转寄,应视为商家违约,同时也违背了诚信原则。消费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申请退款。这其中的退款应不仅包括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还应包括消费者所支付的转寄费和商家的违约金。(https://www.daowen.com)

消费者与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争议解决规定在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中有所体现。在消费者要求退款未果时,根据第六十条的规定,电子商务争议可以通过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组织、行业协会或者其他依法成立的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部门投诉,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在消费者与商家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可以选择相关的省级消协、杭州互联网法院等争议处理机构介入。根据第六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在电子商务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平台内经营者发生争议时,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消费者也可以要求电商平台介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立法解读

第五十条规定在《电子商务法》的第三章“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规定的内容是经营者订立合同告知义务和消费者更正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也有义务告知用户相关信息,这规定在《电子商务法》的第三十三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并保证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

本条规定的仅是“提交订单前”,这时的输入错误多指所选数量、种类错误。因此本条的要求,旨在保证消费者提交订单前可以修改自己选择商品的错误。

但在现实生活产生的纠纷多如本案例中所提的,消费者在提交订单以后发现了输入错误。由于“点击合同”的便利性,一些如邮寄地址等事先输入好的信息往往容易被忽略。《电子商务法》旨在“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过于倾斜性地保护消费者利益可能会打击经营者的积极性,因此在订单提交后,商家没有法定义务为消费者更改其收货地址。在通信发达的现代社会,消费者通过快递单号与快递员联系也可以直接与快递公司联系。而商家是否有义务在这个过程中协助消费者呢?

根据电子合同和电子错误的国际规定,消费者在及时发现错误并通知商家的情况下,是可以撤销其错误的效力的。

(一)电子合同

电子合同,目前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它通常只是被视为合同的一种新形式,因而归属于传统的合同概念。有学者将电子合同的定义区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电子合同,是指经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其他类似手段拟定的约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契约形式”[124],并将狭义的电子合同限定于以电子数据交换(EDI)方式拟定的合同。本文采用的定义如下,“电子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以数据电文的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125]

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的根本区别就在于,订立合同的方式是数据电文。这也决定了,电子合同在合同形式、订立过程及其成立与生效这三个方面不同于传统合同。因为电子合同的订立过程是以“非面对面方式”为主,在C2C平台上依赖于互联网智能的电子“代理人”,具有自动性。在这个过程中出现的“电子错误”也需要特别的规制。尽管电子合同在本质上不是书面形式,但电子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方面采用“功能等同”原则,以适用传统的合同法。在合同成立方面,则适用确认收讫规则,以减少合同成立的不确定性。

(二)电子错误

签订电子合同时产生的电子错误“是指在电子合同订立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因使用信息系统而产生的错误或者变异。‘错误’是指电子合同当事人一方由于自己的疏忽而提交了不正确的信息……‘变异’是指由于信息系统的错误而将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自动地加以变化的情形。”[126]在本案例中,消费者事先已填写好邮寄地址,在确认订单时因疏忽大意而提交订单,就是一种电子错误。这不同于传统合同订立时所发生的意思表示错误,这种情况下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原则上应允许当事人撤销。

国际上如美国《统一电子交易法》、加拿大《统一电子商务法》、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合同中用电子通信公约》都对此作了规定,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前提下,消费者与卖方的电子“代理人”交易过程中的电子错误的效力是可以撤销的。在本案例中,网店店主所依托的淘宝电商平台采用智能化交易系统来使商家履行合同。这种自动化交易所采用的交易系统也被称为电子“代理人”。消费者及时通知商家因自己的原因造成该数据电文错误,并表明本人不愿受该错误意思表示的约束,这种情况下,消费者是可以撤销其错误的意思表示的。

这种意思表示错误的情况在不同形式的电子合同中的适用有所不同。在EDI交易环境下,通常认为如果一方当事人由于自己的失误违反了协议或操作规程,合同成立后,应该由他自己承担责任。即使合同因重大误解而最终被撤销,也应当是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但在点击合同的情况下,适用有些许不同。

这里又涉及另一个概念,即点击合同。点击合同,是指由商品或服务的提供人通过计算机程序预先设定合同条款的全部或一部分,以规定其与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相对人必须点击“同意”才能订立合同。

有学者认为,点击合同的承诺撤销问题应不同于传统合同的撤销。这种点击十分短暂,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更容易发生。因此,应当允许消费者在短暂的期限内,如一天内决定是否撤销承诺。[127]

三、小结

点击合同的规定相对来讲是比较合理的,即允许消费者在意思表示不真实时,在短暂的期限内决定是否撤销承诺。这既没有使网络经营者承担过大的风险,又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因为在电子消费的过程中,消费者承担着更大的风险。对电子商务经营者来说,其可能受到影响的利益仅仅是经济利益,但对于消费者来说,一次错误的购买,影响的不仅是经济利益,损失的不仅是财产,还有生存、生命安全与健康等利益。这种利益形态的差异要求《电子商务法》在规定的过程中将其予以考虑。因此,《电子商务法》的这一条仅规定了用户“提交订单前”的更正权是远远不够的,还应当在消费者提交订单以后的一定时间内保证消费者的更正权,这样才能平衡消费者与电子商务经营者在电子交易环境下由于技术的不对等性所产生的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