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外法权”词源释义考

第二章 “治外法权”词源释义考

在中国近代史和国际法学领域,“治外法权”概念并不是一个陌生词汇,尤其在涉及中国近代不平等条约制度时,“治外法权”更是一个和“协定关税”及“片面最惠国待遇”形成“三足鼎立”的高频词。但作为一个中文法学词汇,自二十世纪初以来,其概念释义就一直聚讼纷纭、歧义频出,直到现在也没有定论。如国内最新的专业学术词典,就给出过如下解释:“治外法权,一般指有特定身份的外国人所享有的不受所在国法律管辖的特权或豁免。如外交官、国家元首、政府首脑、联合国官员,皆可不受所在国或所在地的法律管辖,而享受各种特权,包括人身和住宅的不可侵犯、不受当地法庭审判、不服役、不纳捐税等。一国的军舰、军队根据有关协议通过他国国境时,也享有治外法权。”[1]按照这一解释,“治外法权”和同页另一个概念“外交特权和豁免”[2]其实是一回事,根本不必各自解释。而且在中国近代史上,“外交特权与豁免”意义上的“治外法权”从来就不是热议的话题和焦点问题。大家所关心的,是因十九世纪四十年代以后有约国普通来华外国人的管辖问题而产生的法律现象和制度现象。概念释义上的混乱,表明学术界对“治外法权”概念的辨析,仍然很不够[3],尤其词源学意义上的追根溯源式的考察,迄今仍然缺乏。若从这一角度和视野,进行较为细致和系统的研讨,可加深我们对这一概念和制度的认识和理解。(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