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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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旧约章》关于管辖来华外国人相关规定汇编(1843—1912)
编者按:领事裁判权制度作为中国近代条约制度的三大支柱之一,在晚清中国与世界各国所签订的大量条约中,有着广泛而细致的规定,亦是本课题研究对象的制度性基础,有必要对此作一系统性梳理。从历史上看,这一制度的发展有一个渐进演化的历史过程,为了更好地呈现这一过程,现将《中外旧约章》中关于所有管辖来华外国人的相关规定一并展示。摘要汇编工作主要依据的文本如下:
1.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7年版;
2.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
3.陈帼培主编:《中外旧约章大全》第一分卷(1689—1902年),中国海关出版社2004年版;
4.海关总署《中外旧约章大全》编纂委员会:《中外旧约章大全》第二分卷(1903—1919年),中国海关出版社2007年版。
一、《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1843年中英)
第六条 广州等五港口英商或常川居住,或不时来往,均不可妄到乡间任意游行,更不可远入内地贸易,中华地方官应与英国管事官各就地方民情地势,议定界址,不许逾越,以期永久彼此相安。凡系水手及船上人等,俟管事官与地方官先行立定禁约之后,方准上岸。倘有英人违背此条禁约,擅到内地远游者,不论系何品级,即听该地方民人捉拏,交英国管事官依情处罪,但该民人等不得擅自殴打伤害,致伤和好。注2:本款英文本无“但该民人等不得擅自殴打和好”一句。
第十条 凡通商五港口,必有英国官船一只在彼湾泊,以便将各货船上水手严行约束,该管事官亦即藉以约束英商及属国商人。其官船之水手人等悉听驻船英官约束,所有议定不许进内地远游之章程,官船水手及货船水手一体奉行。其官船将去之时,必另有一只接代,该港口之管事官或领事官必先具报中国地方官,以免生疑;凡有此等接代官船到中国时,中国兵船不得拦阻,至于英国官船既不载货,又不贸易,自可免纳船钞,前已于贸易章程第十四条内议明在案。
二、《五口通商章程:海关税则》(1843年中英)
第十二条 设立属员约束水手一款 英国货船湾泊处所,由管事官分设妥善属员一员,就近约束水手人等,先须竭力禁止英稍免致与内地民人词讼争论为要。倘不幸遇有此等事件,英国属员即应竭力设法解释。若英国水手上岸,属员必须派船内伙长一名,伴同行走,倘有吵闹争论等事,俱惟该伙长是问。凡系船中水手应用衣食等物,内地官员不得拦阻小民傍船买卖。
第十三条 英人华民交涉词讼一款 凡英商禀告华民者,必先赴管事官处投禀,候管事官先行查察谁是谁非,勉力劝息,使不成讼。间有华民赴英官处控告英人者,管事官均应听诉,一例劝息,免致小事酿成大案。其英商欲行投禀大宪,均应由管事官投递,禀内倘有不合之语,管事官即驳斥另换,不为代递。倘遇有交涉词讼,管事官不能劝息,又不能将就,即移请华官公同查明其事,既得实情,即为秉公定断,免滋诉端。其英人如何科罪,由英国议定章程、法律发给管事官照办。华民如何科罪,应治以中国之法,均应照前在江南原定善后条款办理。
三、《五口贸易章程:海关税则》(1844年中美)
第三条 嗣后合众国民人,俱准其挈带家眷,赴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共五港口居住贸易,其五港口之船只,装载货物,互相往来,俱听其便。但五港口外,不得有一船驶入别港擅自游弋,又不得与沿海奸民私相交易。如有违犯此条禁令者,应按现定条例,将船只、货物俱归中国入官。
第四条 合众国民人既准赴五港口贸易,应须各设领事等官管理本国民人事宜;中国地方官应加款接;遇有交涉事件,或公文往来,或会晤面商,务须尔得其平。如地方官有欺藐该领事各官等情,准该领事等将委曲申诉中国大宪,秉公查办;但该领事等官亦不得率意任性致与中国官民动多抵牾。
第二十一条 嗣后中国民人与合众国民人有争议、词讼、交涉事件,中国民人由中国地方官捉拏审讯,照中国例治罪;合众国民人由领事等官捉拏审讯,照本国例治罪;但须尔得其平,秉公断结,不得各存偏护,致启争端。
第二十二条 合众国现与中国订明和好,五处港口听其船只往来贸易。倘日后另有别国与中国不和,中国止应禁阻不和之国不准来五口交易,其合众国人自往别国贸易,或贩运其国之货物前来五口,中国应认明合众国旗号,便准入港;惟合众国商船不得私带别国一兵进口,及听受别国商人贿嘱,换给旗号,代为运货入口贸易;倘有犯此禁令,听中国查出拿办。
四、《五口贸易章程:海关税则》(1844年中法)
第二十七款 凡有佛兰西人与中国人争闹事件,或遇有争斗中,或一、二人及多人不等,被火器及别器械殴伤致毙,系中国人,由中国官严拿审明,照中国例治罪,系佛兰西人,由领事官设法拘拿,迅速讯明,照佛兰西例治罪,其应如何治罪之处,将来佛兰西议定例款。如有别样情形在本款未经分晰者,俱照此办理,因所定之例,佛兰西人在五口地方如有犯大小等罪,均照佛兰西例办理。
第二十八款 佛兰西人在五口地方,如有不协争执事件,均归佛兰西官办理。遇有佛兰西人与外国人有争执情事,中国官不必过问。至佛兰西船在五口地方,中国官亦不为经理,均归佛兰西官及该船主自行料理。
五、《五口贸易章程:海关税则》(1847年中国与瑞、挪)
第二十一条 嗣后中国民人与瑞典国、挪威国等民人有争斗、词讼、交涉事件,中国民人由中国地方官捉拿审讯,照中国例治罪;瑞典国、挪威国等民人由领事等官捉拿审讯,照本国例治罪;但须两得其平,秉公断结,不得各存偏护,致启争端。
第二十二条 瑞典国、挪威国等现与中国订明和好,五处港口听其船只往来贸易,倘日后另有别国与中国不和,中国止应禁阻不和之国不准来五口交易,其瑞典国、挪威国等人自往别国贸易,或贩运其国之货物前来五口,中国应认明瑞典国、挪威国等旗号,便准入港;惟瑞典国、挪威国等商船不得私带别国一兵进口,及听受别国商人贿嘱,换给旗号,代为运货入口贸易;倘有犯此禁令,听中国查出拿办。
第二十四条 瑞典国、挪威国等民人因有要事向中国地方官辩诉,先禀明领事等官,查明禀内字句明顺、事在情理者,即为转行地方官查办。中国商民因有要事向领事等官辩诉,先禀明地方官,查明禀内字句明顺、事在情理者,即为转行领事等官查办。倘遇有中国人与瑞典国、挪威国等人因事相争,不能以和平调处者,即须三国官员察明,公议查夺。
第二十五条 瑞典国、挪威国等民人在中国各港口,自因财产涉讼,由本国领事等官讯明办理;若瑞典国、挪威国等民人在中国与别国贸易之人因事争论者,应听两造查照各本国所立条约办理,中国官员均不得过问。
第二十六条 瑞典国、挪威国等贸易船只进中国五港口湾泊,仍归各领事等官督同船主人等经管,中国无从统辖。倘遇有外洋別国凌害瑞典国、挪威国等贸易民人,中国不能代为报复。若瑞典国、挪威国等商船在中国辖内洋被盗抢劫者,中国地方文武官一经闻报,即须严拿强盗,照例治罪,起获原赃,无论多少,均交近地领事等官,全付本人收回;但中国地广人稠,万一正盗不能缉获,或有盗无赃,及起赃不全,中国地方官例有处分,不能赔还赃物。
六、《天津条约》(1858年中俄)
(脚注)①:本条俄文本最后另有下述几句:“俄语人获罪,应照俄语律例科罚。中国所属之人有与俄语人因人命、产业、伤害等事获罪者,应照中国律例科罚。俄国人在中国内地犯法,应审讯治罪者,解送俄国边界地方或俄国办事官员驻扎海口办理。”
七、《天津条约》(1858年中美)
第十一款 大合众国民人在中华安分贸易办事者,当与中国人一体和好友爱,地方官必时加保护,务使身家一切安全,不使受欺辱骚扰等事。倘其屋宇、产业有被内地不法匪徒逞凶恐吓、焚毁侵害,一经领事官报明,地方官立当派拨兵役弹压驱逐,并将匪徒查拿,按律重办。倘华民与大合众国人有争斗、词讼等案,华民归中国官按律治罪;大合众国人,无论在岸上、海面,与华民欺侮骚扰、毁坏物件、殴伤损害一切非礼不合情事,应归领事等官按本国例惩办。至捉拿犯人以备质讯,或由本地方官,或由大合众国官,均无不可。
第十四款 大合众国民人,嗣后均准挈眷赴广东之广州、潮州,福建之厦门、福州、台湾,浙江之宁波,江苏之上海,并嗣后与大合众国或他国定立条约准开各港口市镇;在彼居住贸易,任其船只装载货物,于以上所立各港互相往来;但该船只不得驶赴沿海口岸及未开各港,私行违法贸易。如有犯此禁令者,应将船只,货物充公,归中国入官;其有走私漏税或携带各项违禁货物至中国者,听中国地方官自行办理治罪,大合众国官民均不得稍有袒护。若别国船只冒大合众国旗号作不法贸易者,大合众国自应设法禁止。
八、《天津条约》(1858年中英)
第三款 大英钦差各等大员及各眷属可在京师,或长行居住,或能随时往来,总候奉本国谕旨遵行;英国自主之邦与中国平等,大英钦差大臣作为代国秉权大员,觐大清皇上时,遇有碍于国体之礼,是不可行。惟大英君主每有派员前往泰西名与国拜国主之礼,亦拜大清皇上,以昭划一肃敬。至在京师租赁地基或房屋,作为大臣等员公馆,大清官员亦宜协同襄办。雇觅夫役,亦随其意,毫无阻拦。待大英钦差公馆眷属、随员人等,或有越礼欺藐等情弊,该犯由地方官从严惩办。
第八款 耶稣圣教暨天主教原系为善之道,待人如己。自后凡有传授习学者,一体保护,其安分无过,中国官毫不得刻待禁阻。
第九款 英国民人准听持照前往内地各处游历、通商,执照由领事官发给,由地方官盖印。经过地方,如饬交出执照,应可随时呈验,无讹放行;雇船、雇人,装运行李、货物,不得拦阻。如其无照,其中或有讹误,以及有不法情事,就近送交领事官惩办,沿途止可拘禁,不可凌虐。如通商各口有出外游玩者,地在百里,期在三五日内,毌庸请照。惟水手、船上人等,不在此列,应由地方官会同领事官,另定章程,妥为弹压。惟于江宁等处,有贼处所,俟城池克复之后,再行给照。
第十款 长江一带各口,英商船只俱可通商。惟现在江上下游均有贼匪,除镇江一年后立口通商外,其余俟地方平靖,大英钦差大臣与大清特派之大学士尚书会议,准将自汉口溯流至海各地,选择不逾三口,准为英船出进货物通商之区。
第十一款 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五处,已有江宁条约旧准通商外,即在牛庄、登州、台湾、潮州、琼州等府城口,嗣后皆准英商亦可任意与无论何人买卖,船货随时往来。至于听便居住,赁房买屋,租地起造礼拜堂、医院、坟茔等事,并另有取益防损诸节,悉照已通商五口无异。
第十五款 英国属民相涉案件,不论人、产,皆归英官查办。
第十六款 英国民人有犯事者,皆由英国惩办。中国人欺凌扰害英民,皆由中国地方官自行惩办。两国交涉事件,彼此均须会同公平审断,以昭允当。
第十七款 凡英国民人控告中国民人事件,应先赴领事官衙门投禀。领事官即当查明根由,先行劝息,使不成讼。中国民人有赴领事官告英国民人者,领事官亦应一体劝息。间有不能劝息者,即由中国地方官与领事官会同审办,公平讯断。
第四十七款 英商船只独在约内准开通商各口贸易。如到别处沿海地方私做买卖,即将船、货一并入官。
九、《天津条约》(1858年中法)
第六款 中国多添数港,准令通商,屡试屡验,实为近时切要。因此议定,将广东之琼州、潮州,福建之台湾、淡水,山东之登州,江南之江宁六口,与通商之广东、福州、厦门、宁波、上海五口准令通市无异。其江宁俟官兵将匪徒剿灭后,大法国官员方准本国人领执照前往通商。
第二十九款 大法国皇上任凭派拨兵船在通商各口地方停泊,弹压商民水手,俾领事得有威权。将来兵船人等皆有束约,不许滋事生端,即责成该兵船主伤令遵守第三十三款各船与陆地交涉及钤制水手之条例办理。至兵船议明约定,不纳各项钞饷。
第三十二款 凡大法国商船、兵船水手人等逃亡,领事官及船主知会地方官,实力查拿,解送领事官及船主收领。倘有中国人役负罪逃入大法国寓所或商船隐匿,地方官照会领事官,查明罪由,即设法拘送中国官;彼此均不得稍有庇匿。
第三十三款 水手登岸,须遵约束规条,所有应行规条,领事官议定,照会地方官查照,以防该水手与内地民人滋事争端。
第三十五款 凡大法国人有怀怨挟嫌中国人者,应先呈明领事官,覆加详核,竭力调停。如有中国人怀怨大法国人者,领事官亦虚心详核,为之调停。倘遇有争讼,领事官不能为之调停,即移请中国官协力办理,查核明白秉公完结。
第三十八款 凡有大法国人与中国人争闹事件,或遇有争斗中,或一、二人及多人不等,被火器及别器殴伤致毙者,系中国人,由中国官严拿审明,照中国例治罪,系大法国人,由领事官设法拘拿,迅速讯明,照大法国例治罪,其应如何治罪之处,将来大法国设定例款。如有别样情形在本款未经分晰者,俱照此办理,因所定之例,大法国人在各口地方如有犯大小等罪,均照大法国办理。
第三十九款 大法国人在通商各口地方,如有不协争执事件,均归大法国官办理。遇有大法国人与外国人有争执情事,中国官不必过问。至大法国船在通商各口地方,中国官亦不为经理,均归大法国官及该船主自行料理。
十、《塔尔巴哈台议定赔偿条约》(1858年中俄)
第一条 查从前议定十七条章程内载,凡有人命重案,即照恰克图现办章程办理。此次烧毁买卖圈子人犯,中国已照从前章程拟结,以符定制。
十一、《通商章程善后条约:海关税则》(1858年中英)
第五款 向来洋药、铜钱、米谷、豆石、硝磺、白铅等物,例皆不准通商,现定稍宽其禁,听商遵行纳税贸易。
洋药准其进口,议定每百斤纳税银叁拾两,惟该商止准在口销卖,一经离口,即属中国货物;只准华商运入内地,外国商人不得护送。即天津条约第九条所载英民持照前往内地通商,并二十八条所载内地关税之例,与洋药无涉。其如何征税,听凭中国办理,嗣后遇修改税则,仍不得按照别定货税。
又铜钱不准运出外国;惟通商中国各口,准其以此口运至彼口,照现定章程遵行;该商赴关报明数目若干,运往何口,或令本商及同商二人联名具呈保单,抑或听监督饬令另交结实信据,方准给照。别口监督于执照上注明收到字样,加盖印信,从给照之日起限六个月缴回验销,若过期不缴销执照,即按其钱货原本,照数罚缴入官。其进、出口,均免纳税;至船载无论浅满,均纳船钞。
又凡米谷等粮,不拘内、外土产,不分由何处进口者,皆不准运出外国;惟英商欲运往中国通商别口,则照铜钱一律办理,出口时照依税则纳税,其进口毋庸纳税。至船载无论浅满,均遵纳船钞。
又豆石、豆饼在登州、牛庄两口者,英国商船不准装载出口。其余各口,该商照税则纳税,仍可带运出口及外国俱可。
又硝磺、白铅均为军前要物,应由华官自行采办进口,或由华商特奉准买明文,方准进口。该关未能查明该商实奉准买,定不发单起货。此三项止准英国商人于通商海口销售,不准带入长江并各内港,亦不准代华商护送;除在各海口外,即系华民货物,与英商无涉。以上洋药、铜钱、米谷、豆石、豆饼、硝磺、白铅等项,止准照新章买卖,敢违此例,所运货物全罚入官。
十二、《通商章程善后条约:海关税则》(1858年中法)
第五款 向来洋药、铜钱、米谷、豆石、硝磺、白铅等物,例皆不准通商,现定稍宽其禁,听商遵行纳税贸易。
洋药准其进口,议定每百斤纳税银叁拾两。惟该商止准在口销卖,一经离口,即属中国货物,只准华商运入内地,法国商人不得护送。即天津条约第八条所载,如法国人有领中、法合写盖印执照,欲至内地,或到内地生理者,断不准贩卖洋药。其洋药入内地,应如何征税,听凭中国办理,嗣后遇修改税则,仍不得按照别货定税。
又铜钱不准运出外国;惟通商中国各口,准其以此口运至彼口,照现定章程遵行;该商赴关报明数目若干,运往何口,或令本商及同商二人联名具呈保单,抑或听监督饬令另交结实信据,方准给照。别口监督于执照上注明收到字样,加盖印信,从给照之日起,限陆个月缴回验销。若过期不缴销执照,即按其钱货原本,照数罚缴入官。其进出口,均免纳税;至船载无论浅满,均纳船钞。
又凡米谷等粮,不拘内外土产,不分由何处进口者,皆不准运出外国;惟法商欲运往中华通商别口,则照铜钱一律办理,出口时照依税则纳税,其进口毋庸纳税。至船载无论浅满,均遵纳船钞。
又豆石、豆饼在登州、牛庄两口者,法国船不准装载出口。其余各口,该商照税则纳税,仍可带运出口及外国皆可。
又硝磺、白铅均为军前要物,应由华官自行采办进口,或由华商特奉准买明文,方准进口。该关未能查明该商实奉准买,定不发单起货。此三项止准法国商人于通商海口销售,不准带入长江并各内港,亦不准代华商护送;除在各海口外,即系华民货物,与法商无涉。
以上洋药、铜钱、米谷、豆石、豆饼、硝磺、白铅等项,止准照新章发卖,敢违此例,所运货物全罚入官。
十三、《通商章程善后条约:海关税则》(1858年中美)
第五款 向来洋药、铜钱、米谷、豆石、硝磺、白铅等物,例皆不准通商,现定稍宽其禁,听商遵行纳税贸易。
洋药准其进口,议定每百斤纳税银叁拾两,惟该商止准在口销卖,一经离口,即属中国货物;只准华商运入内地,国商人不得护送。在天津条约第三十条所载:中国凡有利益施及他国者,准美国商民一体均沾;按此,美国商民亦可前往内地通商。至内地关税之例,向与洋药无涉。其如何征税,听凭中国办理,嗣后遇修改税则,仍不得按照别货定税。
又铜钱不准运出外国;惟通商中国各口,准其以此口运至彼口,按照现定章程遵行;该商赴关报明数目若干、运往何口,或令本商及同商二人联名具呈保单,抑或听监督饬令另交结实信据,方准给照;别口监督于执照上注明收到字样,加盖印信,从给照之日起限六个月缴回验销,若过期不缴销执照,即按其钱货原本,照数罚缴入官。其进出口,均免纳税;至船载无论浅满,均纳船钞。
又凡米谷等粮,不拘内外土产,不分由何处进口者,皆不准运出外国;惟美国商人欲运往中国通商别口,则照铜钱一律办理,出口时照依税则纳税,其进口毋庸纳税;至船载毋论浅满,均遵纳船钞。
又豆石、豆饼在登州、牛庄两口者,外国商船不准装载出口。其余各口,该商照税则纳税,仍可带运出口及外国俱可。
又硝磺、白铅均为军前要物,应由华官自行采办进口,或由华商特奉准买明文,方准进口。该关未能查明该商实奉准买,定不发单起货。此三项止准外国商人于通商海口销售,不准带入长江并各内港,亦不准代华商护送;除在各海口外,即系华民货物,与美商无涉。
以上洋药铜钱、米谷、豆石、豆饼、硝磺、白铅等项止准照新章买卖,敢违此例,所运货物全罚入官。
十四、《黑龙江通商条规》(1859年中俄)
第六条 两国贸易,彼此不准携带违禁货物,违者各国自行照例办理。所有交换货物,务须公平交易,勿得以少换多,致启争竞。
第九条 贸易市场有争斗事故,系本土之人,弹压官立即鞭责惩办,系夷人,交夷官约束。如有斗殴受伤等事,各国之人交各国自行照例定罪完结。傥有致毙人命者,将行凶之犯立时拿解衙门,各按国例定罪办理,勿令疏纵。
十五、《北京续增条约》(1860年中俄)
第八条 俄罗斯国商人在中国,中国商人在俄罗斯国,俱仗两国扶持。俄罗斯国可以在通商之处设立领事官等,以便管理商人,并预防含混争端,除伊犁、塔尔巴哈台二处外,即在喀什噶尔库伦设立领事官。中国若欲在俄罗斯京城或别处设立领事官,亦听中国之便。两国领事官各居本国所盖房屋,如愿租典通商处居人之房,亦任从其便,不必拦阻。
两国领事官及该地方官相交行文,俱照天津和约第二条平行。凡两国商人遇有一切事件,两国官员商办;倘有犯罪之人,照天津和约第七条,各按本国法律治罪。两国商人,遇有发卖及赊欠含混相争大小事故,听其自行择人调处;俄国领事官与中国地方官止可帮同和解,其赊欠账目不能代赔。两国商人在通商之处、准其预定货物、代典铺房等事,写立字据,报知领事官处及该地方官署。遇有不按字据办理之人,领事官及该地方官令其照依字据办理。其不关买卖,若系争讼之小事,领事官及该地方官会同查办,各治所属之人之罪。
俄罗斯国人私住中国人家,或逃往中国内地,中国官员照依领事官行文查找送回。中国人在俄罗斯国内地,或私住,或逃往,该地方官亦当照此办理。若有杀人、抢夺、重伤、谋杀、故烧房屋等重案,查明系俄罗斯国人犯者,将该犯送交本国,按律治罪;中国人犯者,或在犯事地方,或在别处,俱听中国按律治罪。遇大小案件,领事官与地方官各办各国之人,不可彼此妄拿,存留查治。
第十条 查办边界大小事件,俱照此约第八条,由边界官会同查办;其审讯两国所属之人,俱照天津和约第七条,各按本国法律治罪。遇有牲畜或自逸越边界,或被诱取,该处官员一经接得照会,即行派人寻找,并将踪迹示知卡伦官兵。其系越逸寻获者,或系被抢查出,牲畜俱依照会之数,将所失之物寻获,立即送还;如无原物,即照例计赃定罪,不管赔偿。如有越边逃人,一经接得照会,即设法寻找。找获时,送交近处边界官员,并将逃人所有物件一并送回;其缘何逃走之处,由该国官员自行审办。解送时,沿途给与饮食,如无衣,给衣,不可任令兵丁将其凌虐,如尚未接得照会,查获越边之人,亦即照此办理。
十六、《长江各口通商暂订章程》(1861年中英)
附注
第九款 以上各款英船如有违背,可将其长江执照撤回,并禁止该船不准再入长江贸易。倘定罚之时,该违章之船尚在江内,应听凭押送到上海,另按条约所载明文罚办。再各船遵照此章在长江贸易,遇有另被指告之事,任领事官扣留其船,候当堂审断罚办。
十七、《通商条约》(1861年中德)
第十八款 当查验货物之时如有意见不合,布国暨德意志和约各国商人,可赴领事官禀报。该领事官将情知照海关,从中尽力作合。惟应于一日内禀报,否则不为办理。于议论未定之先,海关不得将互争数目姑写册上,恐后难于核定。
第二十九款 凡有商人违约与后附通商税则致有罚银、抄货入官之处,应归中国官收办。
第三十二款 凡布国暨德意志通商税务公会和约各国官船、商船水手人等逃亡,领事官或船主将情报明地方官,务必实力查拿,解送领事官及船主收领。倘有中国人役负罪逃入布国暨德意志通商税务公会和约各国人寓所或商船隐匿,地方官将情照会领事官,立即设法拘送中国官收领。
第三十三款 凡布国暨德意志通商税务公会和约各国船只在中国洋面被洋盗打劫,地方官一经闻报,即应设法查拿,照例治罪。所劫财物,无论在何处搜获及如何情形,均缴送领事官,转给事主收领。倘承缉之官,或不能获盗,或不能全起赃物,照中国例处分,但不能赔偿赃物。
第三十四款 布国暨德意志通商税务公会和约各国民人每有赴诉地方官之处,其禀函应先投递领事官察核适理妥当,允宜随即代为转递,否则发还更正。中国人有禀赴领事官,亦先投递地方官,一体办理。
第三十五款 布国暨德意志通商税务公会和约各国民人有控告中国人者,应先赴领事官署投禀鸣冤。领事官查明情由后,竭力劝息,使不成讼。中国人有受布国暨德意志通商税务公会和约各国人之冤欲诉诸领事官者,领事官亦应一体劝息。间有不能劝息者,即移请中国官会同领事官核明,秉公完结。
第三十六款 布国暨德意志和约各国民人,中国官宪自必时加保护,令其身家安全。如遭欺凌、扰害及有不法匪徒放火焚烧房屋或抢掠者,地方官立即设法派拨兵役弹压查追,并将焚抢匪徒按例严办。
第三十七款 中国人有负布国暨德意志通商税务公会和约各国属民欠项而不偿还或潜行逃避者,中国官一经收到债主呈词,务须认真责令欠主赔偿,严拿逃犯追缴债主。布国暨德意志通商税务公会和约各国民人有欠中国人之债而不还或潜行逃避者,布国暨德意志通商税务公会和约各国官员应一体办理。但均不得向两国官员取偿。
第三十八款 中国人有与布国暨德意志通商税务公会和约各国民人欺凌扰害之处致干法纪者,由中国官严拿照中国例治罪。布国暨德意志通商税务公会和约各国民人有与中国人欺凌扰害之处致干法纪者,由本国领事官严拿而照本国之例治罪,以昭允当。
第三十九款 凡布国暨德意志通商税务公会和约各国属民所有或人或产相涉案件,皆归本国官员查办。如本国属民与外国属民有争执情事,中国官亦不为之申理。
十八、《通商章程善后条约》(1861年中德)
第五款 向来洋药、铜钱、米谷、豆石、硝磺、白铅等物例皆不准通商,现定稍宽其禁,听商遵行纳税贸易。
洋药准其进口,议定每百斤纳税银叁拾两,惟该商止准在口销卖,一经离口,即属中国货物;只准华商运入内地,外国商人不得护送。即现定和约章程第八款所载布国暨德意志各国有领盖印执照前至内地者,断不准贩卖洋药。其洋药入内地如何征税,听凭中国办理,嗣后遇修改税则,仍不得按照别货定税。
又铜钱不准运出外国;惟通商中国各口,准布国暨德意志和约各国商民以此口运至彼口,照现定章程遵行;该商赴关报明数目若干,运往何口,或令本商及同商二人联名具呈保单,抑或听监督饬令另交结实信据,方准给照。别口监督于执照上注明收到字样,加盖印信,从给照之日起限六个月缴回验销,若过期不缴销执照,即按其钱货原本,照数罚缴入官。其进出口,均免纳税;至船载无论浅满,均纳船钞。
又凡米谷等粮,不拘内、外土产,不分何处进口者,皆不准运出外国;惟布国暨德意志和约各国商民欲运往中国通商别口,则照铜钱一律办理,出口时照依税则纳税,其进口毋庸纳税。至船载无论浅满,均遵纳船钞。
又豆石、豆饼在登州、牛庄两口者,布国暨德意志和约各国商船不准装载出口。其余各口,该商照税则纳税,仍可带运出口及外国俱可。
又硝磺、白铅均为军前要物,应由华官自行采办进口,或由华商特奉准买明文,方准进口。该关未能查明该商实奉准买,定不发单起货。此三项止准布国暨德意志和约各国商人于通商海口销售,不准带入长江并各内港,亦不准代华商护送;除在各海口外,即系华民货物,与布国暨德意志和约各国无涉。以上洋药、铜钱、米谷、豆石、豆饼、硝磺、白铅等项,止准照新章买卖。敢违此例,所运货物全罚入官。
十九、《长江各口通商暂行章程》(1861年中国与各国)
第三款 一该船由上海起程上长江之时,听凭江海关随意派员或丁役使等,不过一、二人,一同驾往镇江,该船主不得阻止,并将所派员役照料安置坐落之处,其经费一切由关支给。该船自上海至镇江一带地方,均不准贸易;如有私自买卖,系违天津和约第四十七款章程,可照约内所议处办。
第十一款 凡船只有违前款章程,不论何款,将江照撤回,不准在长江贸易,亦可将违章之船,送回上海,可另并治以违犯条约之咎。又如遇人因事故将该船主禀告各口领事官,由领事官将该船留在口内,俟将所告之事查明办结,完结之后,方准开行。
第十二款 以上暂订各章程,如遇各口税收情形,有滞碍难行之处,应由两国大臣随时会同核议,以归妥善。
二十、《陆路通商章程:续增税则》(1862年中俄)
第二款 俄商小本营生,准许前往中国所属设官之蒙古各处及该官所属之各盟贸易,亦不纳税。其不设官之蒙古地方,如该商欲前往贸易,中国亦断不拦阻:惟该商应有本国边界官执照,内用俄字、汉字、蒙古字钤印,并注商人姓名、货色、包件、驼、牛、马匹数目若干。如无执照前往,查明除货入官外,将该商按照北京和约第十条被逃获送之法办理;该领事官严查,不准未领执照商民前往贸易。
第七款 俄商所运无论何项货物,如至天津查有拆动、抽换,或张家口截留之货数目多于十分之二,及绕越他处不按第三款之路而行,一经中国官查出某商违例,其货物全行入官。
第十款 俄商在他口贩买土货,运津回国,除在他口按照各国总例交纳税饷外,其赴天津,应纳一复进口税(即正税之半)。该领事官发给两国文字执照,天津盖官印,注明商人姓名、货色、包件若干,方准起运赴恰克图,不再重征。并饬令遵照第三款之路而行,沿途不得销卖,如违,即将该商货物全行入官。所有经过通州、东坝、张家口查验之例,按照第三款章程办理。
第十一款 俄商在天津、通州贩买土货,照第三款之路,由陆路回国,均按照各国税则完一正税,领取执照,不再重征。沿途不得销卖;如违,罚办。
第十二款 俄商在张家口一处贩买土货应交出口税银,按照各国税则交一子税(即正税之半),在张家口交纳,该口发给执照以后,不再重征。沿途不得销卖;如违,罚办。
第十三款 俄商在通州买土货,应预先报明东坝,按各国税则完一正税,由东坝收税,发给执照,注明货色、包件若干,沿途亦不准销卖;如违,罚办。
第二十一款 凡有严防偷漏诸法,按照各国总例,任凭中国官随时设法办理。
二十一、《和好贸易条约》(1862年中葡)
第七款 将来两国官员、办公人等,因公往来,各随名位高下,准用平行之礼。大西洋国大宪与大清国无论京内、京外大宪公文往来,俱用“照会”;大西洋国二等官员与大清国省中大宪公文往来,用“申陈”,大清国大宪用“札礼”,两国平等官员照相并之礼。其商人及无爵者,彼此赴诉,俱用“禀呈”。大西洋国人,每有赴诉地方官,其禀函皆由领事官转递,领事官即将禀内情词查核,适理妥当,随即转递,否则更正,或即发还。大清国人有禀赴领事官,亦先投地方官,一体办理。
第十五款 大西洋属民相涉案件,不论人、产物,皆归大西洋国官查办。
第十六款 大清国人有欺凌扰害大西洋国人者,由大西洋官员知照大清国地方官,自行惩办。大西洋国人有欺凌扰害大清国人者,亦由大清国官知照大西洋官,一体惩办。两国交涉事件,彼此均系会同公平审断,不得意存袒护,以昭允当。
第十七款 凡大西洋国民人控告大清国民人事件,应先赴领事官衙门投禀,领事官即当查明根由,先行劝息,使不成讼。大清国民人有赴领事官告大西洋国民人者,领事官亦一体劝息。间有不能劝息者,亦由大清国地方官与领事官会同审办,公平讯断。
第二十二款 大清国人有欠大西洋国人债务不偿或潜行逃避者,大清国官务须认真查拿,如果系账据确凿,力能赔缴者,务须尽数追缴,秉公办理。大西洋国人有欠大清国人债务不偿或潜行逃避者,大西洋国官亦一体照约办理。彼此不得徇私袒庇。注2: 本款葡、英文本无“彼此不得徇私袒庇一句”。
第三十九款 大西洋国商人上货、下货,总须先领监督官准单,如违,即将货物一并入官。
第四十款 各船不准私行拨货;如有互相拨货者,必须先有监督官处发给准单,方准动拨;违者,即将该货,全行入官。
第四十七款 大西洋国船只独在约内,准开通商各口贸易。如到别处沿海地方,私做买卖,即将船、货一并入官。
第五十一款 所有米粮食各样事物、枪炮、火药、火器等件及一切货物,大西洋国商人并船不得私行贩运,赴有贼处所接济贼匪;违者,一经查出,将船、货全行入官,其违例之商人,仍交大西洋国照各国例严行惩办。
二十二、《天津条约》(1863年中丹)
第十五款 丹国属民相涉案件,不论人、产,皆归丹官查办,设与别国有事诉讼,应遵某国前与丹国定约办理,中国不必与闻。以上案内如牵涉有中国人,仍应按第十六、七两款,会同中国官办理。
第十六款 凡丹国民人有被华民违例相欺,约准地方官查拿照例审办。华民有被丹国人违例相欺,丹国官民亦应按例查拿究治,嗣定约之后,丹国即专定约束丹民章程。中国亦须一同约束华民,以昭公允。
第十七款 丹国民人遇有控告华民事件,皆应先禀领事官,查明根由,先行劝息,使不成讼。中国民人有赴领事官告丹民者,领事官亦应一体调处。问有不能使和者,即由地方官与领事官会同审办,公平讯断。
第二十一款 丹国民人居住房屋以及丹国船只,适地方官查出有内地逃犯潜匿不出,约准行知丹国领事官即行交出,不得隐匿袒庇。
第二十二款 丹国民人若有华民欠债不偿,约准地方官认真代为催缴,或有潜行逃避情事,应严为缉拿追还。丹人欠债不偿或潜行逃避者,丹国官应一体办理。但均不能官为赔偿。
第三十七款 丹国商船进口,经该关监督接到领事官按约详细知照后,即发开舱单。倘该船主未领舱单,擅行卸货,罚银五百两,并将各该货物全行入官。
第三十八款 丹国商人上货、下货,总须先领监督官准单。如违,即将货物一并入官。
第三十九款 丹国商船不准私行拨货,如欲互相拨货,必须先由监督官发给准单,方准动拨。违者,即将该货全行入官。
第四十七款 丹国商船独在条约内列通商各口准其贸易。如到别处沿海地方私做买卖,船货一并入官。
二十三、《通商章程:海关税则》(1863年中丹)
第五款 洋药准其进口,议定每百斤纳税银叁拾两。惟丹商止准在口销卖,一经离口,即属中国货物,只准华商运入内地;丹国商人不得护送。即条约第九条所载丹民持照前往内地通商并二十七条所载内地关税之例,与洋药无涉。其如何征税,听凭中国办理;嗣后遇修改税则,仍不得按照别货定税。
又铜钱不准运出外国;惟通商各口准其以此口运至彼口,照现定章程遵行;该商赴关报明数目若干、运往何口,或令本商及同商二人联名具呈保单,抑或听监督饬令另交结实信据,方准给照,别口监督于执照上注明收到字样,加盖印信,从给照之日起,限六个月缴回验销;若过期不缴销执照,即按其钱货原本照数罚缴入官。其进出口均免纳税;至船载无论浅满,均纳船钞。
又凡米谷等粮,不拘内外土产,不分何处进口者,皆不准运出外国;惟丹商欲运往中华通商别口,则照铜钱一律办理,出口时照依税则纳税。其进口毋庸纳税;至船载无论浅满,均遵纳船钞。
又硝磺、白铅均为军前要物,应由华官自行采办,或由华商特奉准买明文,方准起货。该关未能查明该商实奉准买,定不发单起货。此三项止准丹国商人于通商海口销售,不准带入长江并各内港,亦不准带华商护送。除在各海口外,即系华民货物,与丹商无涉。
以上洋药、铜钱、米谷、硝磺、白铅等项,止准照新章买卖,敢违此例,所运货物全罚入官。
二十四、《天津条约》(1863年中荷)
第二款 广州、潮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天津、牛庄、登州、台湾、淡水、琼州等口,和商皆准贸易,船、货任便往来。若欲租赁地亩、房屋,设立栈房,建礼拜堂、医院、坟茔等事,各听其便。租价公平定议,不得互相勒掯。其汉口、镇江、九江等口,和商亦可一律前往通商,至长江如何防弊之法,任凭中国随时设法办理;惟有贼匪地方,和国民人不得前往游历出入,和国商船亦不得私自往来,接济军火、粮食;如查有违犯者。将船、货全行入官,其违例之人,交就近领事馆办理。
第六款 和国属民相涉案件皆归领事官审判,与中国无涉。和国民人与中国民人有控告案件,必须领事官与地方官各先为劝息,如不能劝息,再行照会公平讯断。中国民人有欺凌扰害和民者,皆归地方官审判;和国民人有犯事在中国者,皆有领事官审判;各按本国法律严办,以昭平允。如和民有犯罪潜逃入中国内地,华民有犯罪潜逃入和民船屋,均应领事官与地方官随时照会,查实即行送出,均不得隐匿袒庇。倘华民有欠和民债务潜逃者,若地方官查知,自当严拿追究。和民有欠华民债务潜逃者,和国官查知亦当严拿追究。两国官均不代为赔偿。
第十二款 中国各口收税官员,凡有严防偷漏之法,均准其相度机宜,随时便宜设法办理,以杜弊端。和商船只惟在约内准通商各口贸易,如到沿海、沿江别处地方私作买卖,船货一并入官。倘船只遭风犯险避入者,不在此例;该处官长自当设法照料,俟诸务允妥,令其出口起程,不准在彼私行买卖,如有私行起岸贩货者,仍将船货入官。若和国商船在通商各口查有涉走私,该货无论式类、价值,全数查抄入官外,仍可将该船驱逐,不准在各口通商。凡约内所有和商罚款、船货入官,皆归中国收用。
二十五、《和好贸易条约》(1864年中西)
第十二款 日斯巴尼亚国属民相涉案件,不论人、产,皆归日斯巴尼亚国官查办,设与别国有事诉讼,应遵某国前与日斯巴尼亚国定约办理,中国不必与闻。以上案内如牵涉有中国人,仍应按第十三、四两款,会同中国官办理。
第十三款 中国人有欺凌扰害日斯巴尼亚国人者,由日斯巴尼亚国领事官知照中国地方官,自行惩办。日斯巴尼亚国人有欺凌扰害中国人者,亦由中国官知照日斯巴尼亚国领事官,一体惩办。若有杀人、抢夺、重伤、谋杀、故烧房屋等重案,查明系日斯巴尼亚国人犯者,将该犯送交领事官,转送小吕宋地方,按律治罪。
第十四款 日斯巴尼亚国民人遇有控告中国民人事件,应先赴领事官衙门投禀,领事官即当查明根由,先行劝息,使不成讼。中国民人有赴领事官署告日斯巴尼亚国民人者,领事官亦应一体劝息。问有不能劝息者,亦由中国地方官与领事官会同审办,公平讯断。
第十八款 通商各口倘有中国犯罪之人潜匿于日斯巴尼亚国房屋及船中者,一经中国官员照会领事官,即行查明交出,不得隐匿袒庇。若有日斯巴尼亚国水手、民人因犯法逃在中国房屋或船中潜往,一经日斯巴尼亚国领事官照会地方官,即行查拿交送。
第十九款 日斯巴尼亚国民人,若有华民欠债不偿,约准地方官认真代为催缴,或有潜行逃避情事,应严为缉拿追还。日斯巴尼亚国人欠债不偿或潜行逃避者,日斯巴尼亚国官亦应一体办理;均不能官为赔偿。
第三十四款 日斯巴尼亚国船进口,该口监督官接到领事官详细照会后,即发开舱单。倘船主未领开舱单擅行下货,即罚银五百两,并将所下货物全行入官。
第三十五款 日斯巴尼亚国商人上货、下货,总须先领监督官准单,如违,即将货物一并入官。
第三十六款 日斯巴尼亚国商船不准私行拨货;如有互相拨货者,必须由监督官处发给准单,方准动拨;违者,即将该货全行入官。
第四十三款 日斯巴尼亚国船只独在约内,准开通商各口贸易。如到别处沿海、沿江地方,私作买卖,即将其船、货一并入官。
第四十九款 所有米粮各样事物、枪炮、火药、火器等件及一切货物,日斯巴尼亚国商人并船不得私行贩运,赴有贼处所接济贼匪。违者,一经查出,将船货全行入官,其违例之商人,仍交日斯巴尼亚国照各国例严行惩办。
二十六、《上海海关扣留案件条款》(1865年中英)
第一款 凡有英国人,或船、或货,在通商口岸被海关扣留,宜即禀明监督。监督听禀,以为罚办合宜,即委税务司,函知该英国人,所犯何法,是以扣留,限自接函之日起以五日为期,准其禀报领事官知悉,倘至第六日午刻领事官尚未来文咨请公同查核,该船、该货即可入官。该英国人接函后,于期内仍觉自无犯法,任便先向税务司陈明,转报监督。监督若以该英国人之言为是,即行释放船货;设若该英国人不愿赴官具禀,抑或先禀监督,不以为然,均准禀知领事官,由领事官据禀转咨监督,请其定期公同查核海关扣留情节。
第三款 询问之间,所有关役、英国人、证人等口供,随时抄录,监督、领事各为画押盖印时,令全案人证退去,监督面告领事官可否如此办理,或该船货,领事以为应放而监督不以为然,又准该英国人任意上控,具禀领事官行知监督,均即各将案情抄录,申请总理衙门与驻京大臣查核定夺。倘监督不肯释放船货,领事官亦以为然,该英国人不准上控。再该船货或经海关当堂询明,或经两国总理衙门、驻京大宪核定应行释放,均不能以原被扣留请索赔偿。
第四款 案件既各详请大宪定断,准该英国人按估价出具日后情愿遵断缴案切结,由领事官盖印交存该关,即由监督将船货先行发还;俟大宪断定后,或罚银多少,或全数入官,再行饬该英国人遵照。倘该英国人不肯具结,即将船货扣留。无论大宪定准谁是谁非,不准该英国人禀请赔补。
二十七、《通商条约》(1865年中比)
第十款 比国民人准听持照前往内地各处游历、通商,所领执照,应由钦差大臣或领事等官发给,中、法合写,盖用印信其执照上仍应用地方官钤印为凭。如遇执照有遗失者,比国人无以缴送,而地方官员无凭查验,不肯存留,以便再与领事等官复领一件,如查出沿途或有不法情事,听凭中国官员就近送交领事官,收管惩办,惟于途中,止可拘禁,不得凌虐所获。比国之人,如在通商各口出外游玩者,地在百里之中,期在三五日内,可以无庸请照。至于各色船只水手人等不在此例,应由地方官会同领事官另定章程。其驻扎中国之比国官员如给执照之时,惟不准前往暂有匪徒各省分其执照只准给与体面、有身家之人为凭。
第十五款 天主教原以劝人行善为本,凡奉教之人,皆全获保佑身家,其会同礼拜诵经等事,概听其便,凡按第十款备有盖印执照安然入内地传教之人,地方官务必厚待保护。凡中国人愿崇信天主教而循规蹈矩者,毫无查禁,皆免惩治。向来所有或写、或刻奉禁天主教各明文,无论何处,概行宽免。注:本款法文本没有“向来所有或写、或刻奉禁天主教各明文,无论何处,概行宽免。”这一句。
第十六款 比国民人遇有控告华民事件,皆应先禀领事官查明根由,先行劝息,使不成讼。中国民人有赴领事官告比民者,领事官亦应一体调处;间有不能使和者,即由地方官与领事官会同审办,公平讯断。
第十八款 比国民人若有华民欠债不偿,约准地方官认真代为催缴。或有潜行逃避情事,应严为缉拿追还。比人欠债不偿或潜行逃避者,比国官亦应一体办理;但均不能官为赔偿。
第十九款 比国民人有被华民违例相欺,约准地方官查拿,照例审办。华民有被比国人违例相欺,比国官亦应按例查拿究治。嗣定约之后,比国即专定约束比民章程。比民如在各口地方有犯大小等罪,均照比国例办理。中国亦一律约束华民,以昭平允。如有别样情形,本约未经分晰者,俱照此办理。
第二十款 比国人与比国人,在通商各口地方,如有不协争执事件,均归比国官办理。遇有比国人与各国人有争执情事,中国官不必过问。
第二十一款 比国商船准在条约内列通商各口,往来运货贸易。如到别处沿海地方私作买卖,船货一并入官。但中国地方官查拿此等船只货物,于未定入官之先,宜速知会附近驻口之比国领事。
第二十四款 比国商船进口,在一日之内并无阻碍,其船主,或货主,或代办商人即将船牌、货单等件交送领事官该领事官于接到船牌、货单后,一日内即将船名、人名及所载吨数、货色详细开明,照会海关。傥船主怠慢,于船进口后经二日之内不将船牌、货单呈缴领事官,每遇一日,罚银五十圆,入中国官,但所罚之数不得过二百圆。迨领事官照会海关后,海关即发牌照,准其开舱。傥船主未领牌照,擅自开舱卸货,罚银五百圆,所卸之货一并入官。
第二十七款 凡剥货若非奉监督官特准,得将货自行剥运。如违,除意外危险不及等候外,所有私剥之货全行入官。
第二十八款 比国商人上货、下货总须先领监督官准单。如违,即将货物一并入官。
第三十八款 比国商船,查出有涉走私该货无论式类、价值,全数查抄入官外,俟该商船账目清后,亦可严行驱除,不准在口贸易。
第四十三款 凡比国兵船、商船水手人等逃亡,领事官或船主知会地方官实力查拿,解送领事官及船主收领。倘有中国人役,负罪逃入比国寓所或商船隐匿,地方官照会领事官查明罪由,即设法拘送中国官。彼此均不得稍有庇匿。
第四十四款 遇有比国商船在中国洋面被洋盗打劫,附近文武官员一经闻知,即上紧缉拿,照例治罪。所有赃物,无论在何处搜获及如何情形,均缴送领事官,转给事主收领。倘承缉之人,或不能获盗,或不能全起赃物,照中国例处分,但不能赔偿。
二十八、《通商章程:海关税则》(1865年中比)
第五款 洋药准其进口,议定每百斤纳税银三十两,惟比商止准在口销卖,一经离口,即属中国货物;只准华商运入内地,比国商人不得护送。即条约第十条所载比民持照前往内地通商,并三十三条所载内地关税之例,与洋药无涉,其如何征税,听凭中国办理。嗣后遇修改税则,仍不得按照别货定税。
又铜钱不准运出外国,惟通商各口准其以此口运至彼口,照现定章程遵行;该商赴关报明数目若干,运往何口,或令本商及同商二人联名具呈保单,抑或听监督饬令另交结实信据,方准给照。别口监督于执照上注明收到字样,加盖印信,从给照之日起,限六个月缴回验销,若过期不缴销执照,即按其钱货原本照数罚缴入官。其进出口均免纳税;至船载无论浅满,均纳船钞。
又凡米谷等粮,不拘内、外土产,不分何处进口者,皆不准运出外国;惟比商欲运往中华通商别口,则照铜钱一律办理,出口时照依税则纳税,其进口毋庸纳税,至船载无论浅满,均遵纳船钞。
又硝磺、白铅,均为军前要物,应由华官自行采办,或由华商特奉准买明文,方准起货。该关未能查明该商实奉准买,定不发单起货。此三项止准比国商人于通商海口销售,不准带入长江并各内港,亦不准带华商护送;除在各海口外,即系华民货物,与比商无涉。
以上洋药、铜钱、米谷、硝磺、白铅等项,止准照新章买卖。敢违此例,所运货物全罚入官。
二十九、《续定招工章程条约》(1866年中国与英、法)
第五款 招工各商既立合同与该华工定议,务须按期逐款尽守,凡有负约之处,惟该商是问,俱按伊国之例传案究审。
第六款 招工各商欲遣华民代觅承工,此项承遣者必由地方官先给盖印准单,方可前往,后或干例,无论故违、误犯惟本人是问,俱归地方官传案究审。
三十、《通商条约》(1866年中意)
第八款 义国民人传授天主圣教,果系安分无过,中国官员不得刻待阻难,均应保护相安。凡中国人愿信崇天主教而循规蹈矩者,毫无查禁惩治。
第十五款 义国属民相涉案件,不论人产,皆归义官查办;设与别国有事涉讼,应遵某国前与义国定约办理,中国不必与闻。以上案内如牵涉中国人,仍应按第十六、七两款,会同中国官办理。
第十六款 凡义国民人有被华民违例相欺,约准地方官查拿照例审办。华民有被义国人违例相欺,义国官员亦应按例拿究治,嗣定约之后,义国即专定约束义民章程。中国亦须一同约束华民,以昭公允。
第十七款 义国民人遇有控告华民事件皆应先禀领事官查明根由,先行劝息使不成讼。中国民人有赴领事官告义民者,领事官亦应一体调处。间有不能使和者,即由地方官与领事官会同审办,公平讯断。
第二十二款 义国民人居住房屋,以及义国船只,适地方官查出有内地逃犯潜匿不出,约准行知义国领事官,即行交出,不得隐匿袒庇。凡义国兵船、商船水手人等逃亡,领事官或船主知会地方官实力查拿,解送领事官及船主收领。
第二十三款 义国民人若有华民欠债不偿,约准地方官认真代为催缴,或有潜行逃避情事,应严为缉拿追还义人欠债不偿或潜行逃避者,义国官亦应一体办理。但均不能官为赔偿。
第三十七款 义国商船进口,经该关监督接到领事官按约详细知照后,即发开舱单。倘该船主未领开舱单,擅行卸货,罚银五百两,并将各货物全行入官。
第三十八款 义国商人上货、下货,总须先领监督官准单。如违,即将货物一并入官。
第三十九款 义国商船不①准私行拨货;如欲互相拨货,必须先由监督发给准单,方准动拨,违者,即将该货全行入官。注①: 在本条约补换批准时,查出意文本漏写一个“不”字。
第四十七款 义国商船独在条约内列通商各口,准其贸易。如到别处沿海地方私作买卖,即将船货一并入官。
三十一、《通商章程:海关税则》(1866年中意)
第五款 洋药准其进口,议定每百斤纳税银三十两,惟义国只准在口销卖,一经离口,即属中国货物;只准华商运入内地,义国商人不得护送。即条约第九条所载义民持照前往内地通商,并二十七条所载内地关税之例,与洋药无涉。其如何征税,听凭中国办理,嗣后遇修改税则,仍不得按照别货定税。
又铜钱不准运出外国;惟通商各口,准其以此口运至彼口,照现定章程遵行;该商赴关报明数目若干,运往何口,或令本商及同商二人联名具呈保单,抑或听监督饬令另交结实信据,方准给照别口监督于执照注明收到字样,加盖印信,从给照之日起限六个月缴回验销,过期不缴销执照,即按其钱货原本,照数罚缴入官。其进出口,均免纳税;至船载无论浅满,均纳船钞。
又凡米谷等粮,不拘内、外土产,不分何处进口者,皆不准运出外国;惟义商欲运往中华通商别口,则照铜钱一律办理,出口时照依税则纳税,其进口毋庸纳税。至船载无论浅满,均遵纳船钞。
又硝磺、白铅均为军前要物,应由华官自行采办,或由华商特奉准买明文,方准起货。该关未能查明该商实奉准买,定不发单起货。此三项止准义国商人于通商海口销售,不准带入长江并各内港,不准代华商护送;除在各海口外,即系华民货物,与义商无涉。
以上洋药、铜钱、米谷、硝磺、白铅等项,只准照新章买卖,敢违此例,所运货物全罚入官。
三十二、《客船行李免税货物拖带轮船三项章程》(1867年中国与各国)
第一条 凡有商船进口,搭船之人客,应俟扦子手上船,方准将行李起岸,倘有未遵,应将该船艄工议罚,以专责成。若扦子手所起行李内,有违禁、漏税物件,该客人如愿自行打开备查,如不愿查,由扦子手将该件扣留送该关税务司,限该客三日内赴关眼同开看;如逾限不到,即由关上开验。倘查有或违禁或漏税之物,除将扣留之件全行入官,另将该客议罚。
第三条 通商各口,凡有拖带船只之轮船应将船牌存领事官署内,由领事行文报明系拖带之轮船,并无装货来往等事,由该关将船名登簿。该船平常拖带进出,毋庸赴关禀明,亦毋庸请领出口红单。倘欲赴通商别口,仍须照条约定章,赴关请领红单,赴领事官署内取回船牌;若有此等拖带轮船,私赴别口,未在原口领有红单,应将该船罚银五百两,该船每四个月完纳船钞一次。如有私带货物,或偷漏税饷,一经查出,除将货物入官外,应由关于拖带簿内将其船名删除,嗣后须照条约明定洋船之例,时行报关,请领红单办理。
三十三、《会讯船货入官章程》(1868年中国与各国)
第二条 凡有洋商,或船、或货,各在通商海口被关属吏扣留,立宜禀明监督。监督听禀,以为罚办合宜,即委税务司函致该商,所犯何法,是以扣留,限自接函之时以五日为期,准商禀报领事官知悉,倘至第六日午刻领事官尚未来文咨请公同查核,该船、该货即可入官。该商接函后,于期内仍见自无犯法,任便先向税务司陈明,转报监督。监督若以该商之言为是,即行释放船货;设该商不愿赴关具禀,抑或先禀监督,不以为然,均准禀知领事官,据其所禀转咨监督,请其定期公同查办。
第五条 案情既各详请大宪定断,准该商按估价出具日后情愿遵断缴案切结,由领事官盖印交存该关,即由监督将该船货先行发还;俟大宪断定后,或罚银多少,或全数入官,再行饬商遵照。倘该商不肯具结,即将船货扣留。无论大宪定准谁是谁非,不准该商禀请赔补。
第六条 凡各口指谓商人犯章,其所犯之条并非船货入官,系按约按章应罚银两者,税务司一面知照监督,一面遣人在领事官署内立案,由领事官定期讯断,定期后应先知照税司,届期传集人证,或税司本人,或委员,即在坐指证。如讯明该商实有应罚之处,如条约章程内载有银两之数目,即由领事官按其数断令交出。或可从宽办理,则其权属在该关,即由监督会同税司自定可也。倘查明该商实无应罚之处,税司亦无异言,如有船货因此案留滞者,可一同开放,仍将案情知照监督,不得耽延时日,致该商稍有费用该商不得索赔延搁贸易银两,亦不得索赔一切水脚费用等项。若税司与领事官意见不合,即行知会监督,一面抄录全案各详总理衙门、驻京大宪查核。当尚未定案之时,货主亦应一律将拟罚银数出具日后情愿遵断缴案切结送交领事官,由领事官行文知照监督,始准该商船货先行开放。
三十四、《续增条约》(1868年中美)
第一条 大清国大皇帝按约准各国商民在指定通商口岸及水陆洋面贸易行走之处,推原约内该款之意,并无将管辖地方水面之权一并议给,嗣后如别国与美国或有失和,或至争战,该国官兵不得在中国辖境洋面及准外国人居住行走之处与美国人争战,夺货劫人;美国或与别国失和,亦不在中国境内洋面及准外国人居住行走之处有争夺之事。有别国在中国辖境先与美国擅起争端,不得因此条款禁美国自行保护。再凡中国已经指准美国官民居住贸易之地及续有指准之地,或别国人民在此地内有居住贸易等事,除有约各国款内指明归某国官管辖外,皆仍归中国地方官管辖。
第四条 原约第二十九款内载,耶稣基督圣教暨天主教有安分传教习教之人,当一体保护,不可欺侮等语。现在议定,美国人在中国,不得因美国人民异教,稍有欺侮凌虐,嗣后中国人在美国,亦不得因中国人民异教,稍有屈抑苛待,以昭公允。至两国人之坟墓均当一体郑重保护,不得伤毁。
第五条 大清国与大美国切念民人前往各国,或愿常住入籍,或随时来往,总听其自便,不得禁阻,为是现在两国人民互相来往,或游历,或贸易,或久居,得以自由,方有利益。两国人民自愿往来居住之外,别有招致之法,均非所准。是以两国许定条例,除彼此自愿往来外,如有美国及中国人将中国人勉强带往美国,或运于别国,若中国及美国人将美国人勉强带往中国,或运于别国,均照例治罪。
三十五、《各海口引水总章》(1868年中国与各国)
第七款 引水宜听制于理船厅也。凡领有引水字据者,或系独作引船之事,或系公司作引船之事,均属可行,惟俱归理船厅管理,谕示一切皆须一体遵守奉行。倘有违背者,或暂撤执据,或将执据撤销,皆由理船厅办理。惟仍准该引水限三日内,赴领事官处禀诉撤据原委。
(第一点)凡引水者,若犯关章,或另有违犯,领事官惩办,亦可由理船厅暂撤执据,或撤销执据。引水者仍可在三日内,赴领事官处禀诉撤销执据之原委。
(第二点)凡查出引船而无引水字据者,或系假借他人字据,应由理船厅知会其该国官,照其本国例治罪。凡领有字据者而借与他人,除由理船厅将其字据撤销办理外,亦应知会该国官,照例治罪。
(第三点)凡船主、艄工,若私以无字据之人引水者,由该领事官罚银一百两。
三十六、《上海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1868中国与各国)
第二条 凡遇案件牵涉洋人必应到案者,须领事官会同委员审问,或派洋官会审;若案情只系中国人,并无洋人在内,即听中国委员自行讯断,各国领事官,毋庸干预。
第六条 华、洋互控案件,审断必须两得其平,按约办理,不得各怀意见。如系有领事管束之洋人,仍须按约办理。倘系无领事管束之洋人,则由委员自行审断,仍邀一外国官员陪审,一面详报上海道查核。倘两造有不服委员所断者,准赴上海道及领事官处控告复审。
第七条 有领事之洋人犯罪,按约由领事惩办。其无领事之洋人犯罪,即由委员酌拟罪名,详告上海道核定,并与一有约之领事公商酌办。至华民犯罪,即由该委员核明重轻,照例办理。
三十七、《改订陆路通商章程》(1869年中俄)
第二款 俄商准许前往中国所属设官之蒙古各处及该官所属之各盟贸易,亦不纳税。其不设官之蒙古地方,如该商欲前往贸易,中国亦断不拦阻;惟该商应有本国边界官执照,内用俄字、汉字、蒙古字钤印,并注商人姓名、货色、包件、驼、牛、马匹数目若干;行抵中国第一边卡,应将执照呈官查验,或用戳记,或以画押为凭。如无执照前往,查明除货入官外,将该商按照北京和约第十条被逃获送之法办理;该领事官严查,不准未领执照商民前往贸易。
第七款 俄商所运俄国货物,如至天津,除报明留张家口之货件外,查有原货抽换或与张家口酌留之货数目不符,某商违例,其货全行入官。但沿途实系包箱损坏,必应改装,装毕行抵就近关口报明,如查验原货色相符,即于单照内注明,方可免其议罚。倘或绕越他处,不按第三款之路而行,将原货私行售卖,一经查出,某商违例,即将其货全行入官。如仅绕越他处,并未将货销卖,即罚令完交一正税。其罚令入官之货,如果商人情愿将原货变价交官,自应与中国官妥商,按照原货,从公估价交官亦可。
第十款 俄商在他口贩买土货,经津回国不留在彼销售,如在他口全税交完,有单可凭,至此不再纳税,以免重征。该领事官发给两国文字执照,天津关盖印,注明商人姓名、货色、包件若干,方准起运赴恰克图,不再重征。并饬令遵照第三款之路而行,沿途不得销卖,如违,按照第七款办理。所有经过通州、东坝、张家口查验之例,按照第三款章程办理。其照自起程日为始限六个月内到恰克图缴销。如遇耽延,应于限期前报明领事官及地方官等;如违,罚办。倘有商人遗失执照,按第三款办理。
第二十一款 凡有严防偷漏诸法,按照各国总例,任凭中国官随时设法办理。
三十八、《钟表减税并严防偷漏章程》(1869中国与各国)
凡钟表进口完税,现准一体照值百抽五例办理。各商报关请验单纳税时,除件数、价值外,须将其运进口之钟表注明匠人行名、钟表号数,开列清单,存关以备稽查,由关按件压印戳记,作为钟表完税之据。倘有假作此戳记者,除将此钟表入官充公外,华商则照例从重治罪,洋商则由领事官从重惩办。日后凡已有号数存关之钟表复运出口回国者,给以存票,复进口者,给以免单。倘有商人将未经挂号之钟表,存行发卖,或复运出口一经查出,则准该关照各口货物违章、漏税应行查拿之总例,查获入官。凡有以细报粗、以贵价报贱价者,准该关随事酌情,照该商自开之价收买。至各行现存之钟表,自系已经纳税之物,应限商人以六个月为期,将行内钟表按匠人、号数,开列清单,赴关报明备查。六个月已满,违者不准发给存票免单等件,并随时将未经挂号之物查拿入官。
三十九、《通商条约》(1869年中奥)
第三款 大清国、大奥斯马加国所派秉权大臣若有公务,或住两国京城,或随时往来,各听其便。居住之处无不按照情理,全获恩施。所有身家、公所与各来往公文、书信等件,皆不得被人擅动。凡欲雇募送信人、通事、服役人等,均无不可。倘有人擅将两国钦差公馆、眷属、随员人等越礼欺藐等情,查系何国之人,即由何国按理从严惩办。
第十款 奥斯马加国商船准在条约内列通商各口往来运货贸易。如到别处沿海地方私作买卖,船货一并入官。但中国地方官查拿此等船只货物于未定入官之先,宜速知会附近驻口之奥斯马加国领事。其入官各项皆归中国收用。中国各省地方设有贼匪,奥斯马加国商民不得请照前往游历出入,尤不得私自往来接济军火、粮食。如查有违犯者,将船货全行入官,其违例之人交就近领事官办理。奥斯马加国商船查有涉走私情弊,该货无论式类、价值全数查抄入官外,押令该商船算清账目,刻即严行驱逐,不准在各口贸易。倘有冒用奥斯马加国旗号者,奥斯马加国设法禁止。
第十六款 奥斯马加国船只进口,限一日该船主将船牌、舱口单各件交领事官,即于次日通知监督官,并将船名及押载顿数装何货物之处照会监督官,以凭查验。如过限期该船主并未报明领事官,每日罚银五十两,惟所罚之数总不能逾二百两以外。至其舱口单内,须将所载货物详细开明。如有漏报、捏报者,船主仍罚银五百两;倘系笔误,即在递货单之日改正者,可不罚银。监督官接到领事官详细照会后,即发开舱单。倘船主未领开舱单,擅行下货,即罚银五百两,并将所下货物全行入官。
第十七款 奥斯马加国商人上货、下货,总须先领监督官准单。如违,即将货物一并入官。
第十八款 各船不准私行拨货。如有互相拨货者,必须先由监督官处发给准单,方准动拨。违者即将私拨之货全行入官。
第十九款 奥斯马加国民人凡欲游行卸货下货各等事务,准自雇小船剥运,不论何项艇只,雇价银两若干,均听奥斯马加国民与船主自议,不必官为经理。该船不得限定额数,并船户揽载、挑夫揽运一切情弊,俱不准行。惟该艇干涉走私漏税情弊,查出照例罚办,货物入官。
第三十六款 奥斯马加国官船、商船水手人等逃亡,领事官或官弁、船主将情报明,地方官务必实力查拿,解送领事官及官弁、船主收领。倘有中国人役负罪逃入奥斯马加国人寓所或商船隐匿,地方官将情照会领事官,立即设法拘送中国官收领,不得徇庇留。
第三十七款 奥斯马加国船只在中国辖下海洋有被强盗抢劫者,地方官经闻报,即应设法查拿追办。所有追得赃物交领事官,给还原主。倘承缉官不能获盗起赃,只可照中国例处分,不能赔偿。
第三十八款 奥斯马加国民人遇有控告华民事件,皆应先禀领事官查明根由,先行劝息,使不成讼。中国民人有赴领事官告奥斯马加民者,领事官亦应一体调处。间有不能使和者,即由地方官与领事官会同审办,公平讯断。
第三十九款 凡奥斯马加国民人有被华民违例相欺,约准地方官查拿照例审办。华民有被奥斯马加国人违例相欺,奥斯马加国官员亦应按例查拿究治。
第四十款 奥斯马加国属民相涉案件,不论人产,皆归奥斯马加国查办;设与别国有事涉讼,应遵某国前与奥斯马加国定约办理,中国不必与闻。以上案内如牵涉中国人,仍应按第三十八、三十九两款,会同中国官办理。
第四十一款 奥斯马加国民人,约准中国官宪自必时加保护,令其身家全安。如遭欺凌、扰害及有不法匪徒放火焚烧房屋、抢掳财货,应由地方官立即设法派拨兵役,弹压查拿,将该犯按例严办,并将所抢财物尽力追交。倘承缉官不能获犯起赃,只可准照中国例处分,不能赔偿。
第四十二款 奥斯马加国民人若有华民欠债不偿,约准地方官认真代为催缴,或有潜行逃避情事,应严为缉拿追还。奥斯马加人欠债不偿或潜行逃避者,奥斯马加国官亦应一体办理。但均不能官为赔偿。
四十、《通商章程:海关税则》(1869年中奥)
第五款 向来洋药、铜钱、米谷、硝磺、白铅等物,例皆不准通商,现定稍宽其禁,听商遵行纳税贸易。
洋药准其进口,议定每百斤纳税银叁拾两,惟该商止准在口销卖,一经离口,即属中国货物;只准华商运入内地,外国商人不得护送。即条约第八条所载奥民持照前往内地通商,并二十八条所载内地关税之例,与洋药无涉。其如何征税,听凭中国办理,嗣后遇修改税则,仍不得按照别货定税。
又铜钱不准运出外国;惟通商中国各口准其以此口运至彼口,照现定章程遵行;该商赴关报明数目若干,运往何口,或令本商及同商二人联名具呈保单,抑或听监督饬令另交结实信据,方准给照。别口监督于执照上注明收到字样,加盖印信,从给照之日起限六个月缴回验销若过期不缴销执照,即按其钱货原本,照数罚缴入官。其进出口,均免纳税;至船载无论浅满,均纳船钞。
又凡米谷等粮,不拘内、外土产,不分何处进口者,皆不准运出外国;惟奥商欲运往中华通商各口,则照铜钱一律办理,出口时照依税则纳税,其进口毋庸纳税。至船载无论浅满,均遵纳船钞。
又硝磺、白铅,均为军前要物,应由华官自行采办进口,或由华商特奉准买明文,方准进口。该关未能查明该商实奉准买,定不发单起货。此三项止准奥国商人于通商海口销售,不准带入长江并各内港,亦不准代华商护送;除在各海口外,即系华民货物,与奥商无涉。
以上洋药、铜钱、米谷、硝磺、白铅等项止准照新章买卖,敢违此例,所运货物全罚入官。
第七款 条约第二十八条所载内地税饷之议,现定出入税则总以照纳一半为断。惟第二款所载免税各货,除金银、外国银钱、行李三项毋庸议外,其余海口免税各物,若进内地,仍照每值百两完税银贰两伍钱。此外运入内地各货,该商应将该货名目、若干、原装何船进口、应往内地何处各缘由,报关查验确实,照纳内地税项,该关发给内地税单该商应向沿途各子口呈单照验,盖戳放行,无论远近,均不重征。至运货出口之例,凡奥商在内地置货,到第一子口验货,由送货之人开单,注明货物若干、应在何口卸货,呈交该子口存留,发给执照,准其前往路上各子口查验盖戳。至最后子口,先赴出口海关报完内地税项,方许过卡。俟下船出口时,再完出口之税。若进出有违此例,及业经报明指赴何口,沿途私卖者,各货均罚入官。倘有匿单少报等情,将单内同类之货全数入官。所运各货,如无内地纳税实据,应由海关饬令完清内地关税,始行发单下货出口,以杜隐漏。
四十一、《上海洋泾浜北首租界章程》(1869年中国与各国)
第十七款 违背租界章程 凡违背租界章程者,经人(或地方官员)报知该管领事,传案查实,即行议罚(或由领事自办或系饬人代办均可),其例有二:罚钱之数不得过三百元,监押之期不得逾六个月;倘应另行发落,亦可酌办。若查系无领事管束之人,有违章情事公局禀由领事官(数位或一位)函致中国地方官商办,以冀保全此章程之权力,而将犯例者罚惩。
四十二、《新定条约》(1869年中英)
第九款 英国允,凡应办罚款者,监督或税务司可与领事官会讯。中国允,凡货物应罚入官者,领事官可与监督或税务司会讯。又议由两国会同商定通商律例。
四十三、《修好条规》(1871年中日)
第八条 两国指定各口,彼此均可设理事官,约束己国商民,凡交涉财产词讼案件,皆归审理,各按己国律例核办。两国商民彼此互相控诉,俱用“禀呈”,理事官应先为劝息使不成讼,如或不能,则照会地方官会同公平讯断。其窃盗、逋欠等案,两国地方官只能查拿追办,不能代偿。
第九条 两国指定各口,倘未设理事官,其贸易人民均归地方官约束照料,如犯罪名,准一面查拿,一面将案情知照附近各口理事官,按律科断。
第十条 两国官商在指定各口,均准雇用本地民人服役工作、管理贸易等事,其雇主应随时约束,勿任借端欺人,尤不可偏听私言,致令生事。如有犯案,准由各地方官查拿讯办,雇主不得徇庇。
第十一条 此国人民因犯此国法禁,隐匿彼国公署、商船、行栈及潜逃彼国各处者,一经此国官查明照会彼国官,即应设法查拿,不得徇纵。其拿获解送时,沿途给予衣食,不可凌虐。
第十三条 两国人民如有在指定口岸勾结强徒为盗、为匪,或潜入内地放火、杀人、抢劫者,其在各口由地方官一面自行严捕,一面将情飞知理事官。倘敢用凶器拒捕,均准格杀勿论,惟须将致杀情迹会同理事官查验。如事发内地不及赴验者,即由地方官将实在情由照会理事官查照。其拿获到案者,在各口,由地方官会同理事官审办;在内地,即由地方官自行审办,将案情照会理事官查照。倘此国人民在彼国聚众滋扰,数在十人以外,及诱结通谋彼国人民作害地方情事,应听彼国官径行查拿;其在各口者,知照理事官会审,其在内地者,由地方官审实照会理事官查照;均在犯事地方正法。
四十四、《通商章程:海关税则》(1871年中日)
第五款 两国商船进通商各口,限一日内,该船主将船牌、舱口单交理事官,即于次日通知海关,并将船名及押载吨数、装何货物之处,开单同送,以便海关查验。如过二日限期(除日曜日不计,以进口之时算起,历十二时为一日),尚未报关,在中国,每日罚船主银五十两,所罚之数不得逾二百两之外,在日本国,每日罚船主洋银六十元。至舱口单内,须将所载货物详细开明,如查有漏报、捏报之货,在中国,将货入官,并罚船主银五百两,在日本国,漏报者罚如货税之数,捏报者罚货主洋银一百二十五元。倘有误报,即在递单之日改正免议,逾限不改,在中国,每日罚银二十两,所罚之数不得过一百两之外,在日本国,罚洋银十五元。如该口未设理事官,准船主将船牌、舱口单自赴海关呈验,照章办理。
第六款 两国商船进口,除所载货物开单报关外,另将船上自用各物及应行免税各物开一清单,送关验免。倘卖与人,仍照税则完纳。若将应税货物混入免税单内,希图隐漏,查出将货入官。
第七款 海关接到理事官知照后,即发开舱单。倘船主未领开舱单,擅行卸货,在中国,罚银五百两,并将所卸货物入官。在日本国,将所卸货物入官。商船上货、下货,须先领海关准单;如违,即将货物入官。至拨货,亦先由海关发给准单,方准动拨;违者,在中国,将货物入官,日本国,罚洋银六十元。
第十四款 中国商货进日本国通商各口,在海关完清税项后,中国人不准运入日本国内地。其日本国商货进中国通商各口,在海关完清税项后,任凭中国人转运中国内地各处售卖,逢关纳税,遇卡抽厘,日本人不准运入中国内地。违者,货均入官,并将该商交理事官惩办。
第十五款 两国商民,准在彼此通商各口购买各土产及别国货物,报关查验,完税装运出口,不准赴各内地置买货物。如有入各内地自行买货者,货均入官,并将该商交理事官惩办。以上两款,系因两国各有指定口岸,故须明定限制。
第十六款 货物进口完税后,如欲改运通商别口售卖,报由海关验明实系原包、原货,并未拆动、抽换,即给收税执照,持往别口海关查验相符,准其出售,免再纳税。若有影射、抽换、夹带情事,货罚入官。
第十九款 两国商船如有装运私货者,在中国,除将私货全数查抄入官外,船只驱逐出口,不准在通商各口贸易,在日本国,将私货入官。
第二十四款 硝磺、白铅均为军前要物,应由中国官自行采办,或日本商人奉中国官准买明文,方准进中国通商各口,如有私贩,查拿入官,按律惩办。日本商人亦不得在中国通商各口将中国硝磺、白铅私运出口;违者,将货入官,仍按本律惩办。
第二十五款 凡系违禁货物,如火药、大小子弹、炮位、大小鸟枪并一切军器等类,及中国口外马匹、有关军政等物,概应禁止两国商人均不准贩运进出口;违者,将货入官,仍各按本律惩办。
第二十六款 两国铜钱,除照章转运别口外,各不准贩运出洋。如有商人私贩,查拿入官。中国内地食盐,不准日本人贩运,日本盐斤,亦不准运入中国售卖;违者,均各按律罚办。
第二十七款 两国船只如到不准通商口岸私作买卖,准该处地方官查拿,在中国,即将船货一并入官,在日本国,货物入官,罚洋银一千元,仍知照该管理事官存案。
第二十九款 两国商船遭风收口,均由该处地方官照料,送交理事官安置,或在洋面被劫,亦由该地方官设法严缉,起获赃物,送交理事官给还原主。倘未能缉获赃犯,均各照例处分,不能代偿。
四十五、《通商条约》(1874年中秘)
第五款 中国民人在秘国如安本分,但能不违秘国律例章程,无论何处,任便游历。秘国民人,亦准听持照前往内地各处游历通商,所领执照由领事官盖印发给,复由地方官盖印,内系日斯巴尼亚文字并中华文字。所经过地方,如饬交出执照,即应随时呈验,无讹放行,民雇人、雇船、雇车,装运行李、货物,不得拦阻,其货物应照报单章程办理。如其无照,或有讹误,以及查出沿途或有不法情事,送交就近领事查办,惟于途中止可拘禁,不得凌虐。如在通商各口出外游玩者,地在百里之中,期在五日之内,可以无庸请照。至于水手、船上人等,不在此例,应由地方官会同领事官另定章程,妥为弹压。
第六款 大清国与大秘国切念民人前往各国,或愿常住入籍,或随时来往,或游历,或贸易,或佣工,或久居,得以自由,方有利益。除两国人民自愿往来居住外,别有招致之法均非所准;现经两国严行禁止,不准在澳门地方及各口岸勉强诱骗中国人运载出洋。违者,其人各照本国例从严惩治。至所载运之船,一并按例罚办。
第十二款 秘国民人在中国,遇有控告华民事件,皆应先禀领事官查明根由,先行劝息,使不成讼。华民有赴领事官告秘国民在中国者,领事官亦应一体调处。间有不能使和者,即由地方官与领事官会同审办,公平讯断。
第十三款 秘国民人在中国有被华民违例相欺,准地方官查拿,照例审办。华民有被秘国人在中国违例相欺,秘国官亦应按例查拿、究治。
第十四款 秘国属民在中国有相涉案件,不论人、产,皆归秘国官查办。设与别国有事涉讼,在中国应遵某国前与秘国定约办理。以上案内如牵涉中国人,仍应按第十二、十三两款,会同中国官办理。
第十五款 中国商民在秘国有控告事件,准其原、被告任便呈禀地方官,照例审断,与秘国商民及待各国商民之例,一律办理。
四十六、《轮船往来港澳章程》(1874年中英)
第六条 凡香、澳轮船所载搭客行李,如扦子手于所起行李内查有违禁、漏税物件,该客如不愿自行开查,即由扦子手将该物件扣留送关,该客如逾一日之限,不到开验,即由关上开验。倘查有违禁应税之物,即将扣留之件全行入官。
第七条 凡香、澳轮船所有搭客行李,于查验后,该扦子手复将该船全行搜查,倘查有货物藏匿,本关将该货物入官。
第八条 凡香、澳轮船所载货物已列舱口单,于轮船抵省城、黄浦,可将货物搬入拨艇。该拨艇不得牵延妄驶,即将原货直运本关码头查验。倘该艇有违成章,将艇货一并入官。
第十条 凡香、澳轮船所有货物出口,将该货运至本关码头,具报号记、斤两、件数、丈尺、价值等项,注明查验,本关发给若干税银之单并准单,该客一面完纳税饷下船。该拨艇不得牵延妄驶,将该货直运赴船。倘该艇有违成章,将货艇一并入官。
第十三条 凡香、澳轮船所载出口搭客行李内有应税物件,务须开具报单,来本关听候验货完税。
第十四条 凡香、澳轮船出口,于开行后,该船管舱人会同扦子手缮清舱口单,与进口时一律办法。倘在轮船查出有货物并无准单,或在客人行李查有藏匿应税及违禁货物,将货物、行李,概行入官。
第十五条 凡香、澳轮船出口时,该扦子手将货物、行李查验,复将该船全行搜查,倘有藏匿应税货物,查拿入官。
第十七条 凡香、澳轮船如有本船工人、水手走私偷漏,或在工人、水手管用之处查有藏匿货物,该扦子手即述知船主,该船主将其人送交领事官扣留,会商办理。
第十八条 凡香、澳轮船附搭华、洋商民,如敢违章走私偷漏,该扦子手即述知船主,该船主将其人送交领事官,会商办理。
四十七、《烟台条约》(1876年中英)
第二端第二条 咸丰八年所定英国条约第十六款所载:“英国民人有犯事者,皆由英国惩办。中国人欺凌扰害英民,皆由中国地方官自行惩办。两国交涉事件彼此均须会同公平审断,以昭允当”等语。查原约内英文所载系“英国民人有犯事者,由英国领事官或他项奉派干员惩办”等字样,汉文以英国两字包括。前经英国议有详细章程,并添派按察司等员在上海设立承审公堂,以便遵照和约条款办理;目下英国适将前定章程酌量修正,以归尽善。中国亦在上海设有会审衙门,办理中外交涉案件,惟所派委员审断案件,或因事权不一,或因怕招嫌怨,往往未能认真审追。兹议由总理衙门照会各国驻京大臣,应将通商口岸应如何会同总署议定承审章程妥为商办,以昭公允。
第二端第三条 凡遇内地各省地方或通商口岸有关系英人命盗案件,议由英国大臣派员前往该处观审。此事应先声叙明白,庶日后彼此另有异辞,威大臣即将前情备文照会,请由总理衙门照覆,以将来照办缘由声明备案。至中国各口审断交涉案件,两国法律既有不同,只能视被告者为何国之人,即赴何国官员处控告;原告为何国之人,其本国官员只可赴承审官员处观审。倘观审之员以为办理未妥,可以逐细辨论,庶保各无向隅,各按本国法律审断。此即条约第十六款所载会同两字本意,以上各情两国官员均当遵守。
四十八、《会订古巴华工条款》(1877年中西)
第三款 两国定准,嗣后彼此庶民出口前往,无论单身或携带家属,皆以出于情甘自愿为要;总不准或在中国各口,或在他处,妄用勉强之法及施诡谲之计,诱令华民人等不出情愿而往。如有两国人民、船主人等违背此约者,则两国必将其人从严查办,均照本国律例从重定拟罪名。大日国又允所有待各大国同类之人最优之处,中国人民或已在古巴者,或嗣后前往者,亦应一体均沾。
四十九、《伊犁条约》(1879年中俄)
第十一条 俄国领事官驻中国,遇有公事,分别情形,或与本城地方官,或与地方大宪往来,均用信函,画押盖印;彼此往来会晤,均以友邦官员之礼相待。两国人民在中国地方贸易等事,致生事端,应由领事官与地方官公同查办。如因贸易事务致起争端,听其自行择人从中调处,如不能调处完结,再由两国官员会同查办。两国人民为预定货物、运载货物、租赁铺房等事所立字据,可以呈报领事官及地方官处画押盖印为凭。遇有不按字据办理之人,领事官及地方官令其照依字据办理。
第十七条 一千八百六十年,即咸丰十年,京所定和约第十条,至今讲解各异,拟将此条声明追还牲畜之条,其意应作为:凡有牲畜被人偷盗、诱取,一经获犯,应将牲畜追还,如无原物,作为向该犯追偿;倘该犯无力赔还,地方官不能代赔,两国边界官应各按本国之例将盗取牲畜之犯,严行究治,并设法将自行越界及偷盗之牲畜追还,其自行越界及偷盗之牲畜踪迹示知边界兵并附近乡长。
五十、《陆路通商章程》(1879年中俄)
第二条 俄国商民前往蒙古及天山南北两路地方贸易者,但能由章程所附清单内指明卡伦过界,该商应有本国边界官所发中、俄两国文字,并译出回文、蒙文执照。汉文照内可用蒙古字或回回字注明商人姓名货色,包件数目若干。此照应于入中国地界时,在附近边界中国卡伦呈验,该处查明后,卡伦官盖用戳记为凭。其无执照商民,任凭中国官员扣留,交附近俄国边界官或领事官照例惩办。遇有遗失执照,货主应报明附近领事或地方官,以便请领新照。其运到蒙古及天山各处之货,有未经销售者,准其运往张家口、嘉峪关,或在该关口销售,或运往内地,其征收税饷、发给运货执照、查验放行等事,均照以下章程办理。
第三条 俄商由恰克图、尼布楚运俄国货前往天津者,应由张家口、东坝、通州行走,如由科布多过归化城运货前往天津亦由此路行走。其由俄国运货经过伊犁、塔尔巴哈台、喀什噶尔前往汉口者,应由嘉峪关赴西安府或汉中府行走。该商应有俄官并中国该管官盖印执照,内用两国文字注明商人姓名、货色、包件数目,沿海任凭各关口中国官员迅速点数、抽查、验照、盖戳放行。抽查之时,如有拆动之处,仍由该关口加封,并将拆动件数于照内注明,以凭查覆。该关查验不得逾一个时辰。其照限六个月在天津汉口关缴销。如商人以为限期不足,应预先报明该处官员。倘有商人遗失执照,应行报明原给执照之官,请领新照,注明补给字据,一面至就近关口报明,查明所报是实,暂给凭据,准其执此前行。如查所报货色、件数与原照不符,该商有隐匿沿途私卖货物,或希图逃税情事,应照第八条章程罚办。
第八条 俄商运俄国货至天津、汉口,除报明酌留张家口、嘉峪关之货外,查有原货抽换,或数目短少,与执照不符,即将所报查验之货,全行入官。但沿途实系包箱损坏,必须改装,装毕行抵就近关口报明,如查验原货、包相符,即于单照内注明,方可免其议罚。倘有沿途私售,经查出,其货全行入官。如仅绕越捷径,不按第三条之路行走,以避关卡查验,一经查出,罚令完一正税如系车脚、运夫作弊,有违以上章程,货主实不知情,该关应体察情形,分别罚办。其罚令入官之货,如果商人情愿将原货变价交官,自应与中国官妥商,按照原货从公估价交官亦可。
第十条 俄商在天津、汉口贩买土货回国应由第三条所载张家口、嘉峪关行走。俄商运货出口,照各国税则交出口正税。如在他口全税交完,至此不再重征。如在天津、汉口贩买复进口土货,该商交税后,在一年内出口回国,将在天津、汉口所交复进口半税,仍行给还。俄商贩货回国,领事官发给两国文字执照,注明商人姓名、货色、包件数目若干,各该关盖印,该商务须照、货相随,以凭查验放行。其缴销执照限期并遇有遗失执照等事,均照第三条章程办理。该商应照第三条之路行走,沿途不得销售。如违此章,即照第八条所定章程罚办。沿途各关卡查验货物,应照第三条办理。
五十一、《内港江河行船免碰及救护赔偿审断专章》(1880年中国与各国)
第五项第九条 两船相碰,如均系华人自置之船,应由华官讯断。如均系洋人自置之船,应由洋官讯断。如一系华人自置之船,一系洋人自置之船,应由中外官员会审。如洋人之船并无洋官在华,可由华官邀同有约之国领事一、二员,帮同会讯商断。若该洋人之船,不服所断,听其自赴外国控告,由各该管之国办理。
第五项第十条 洋人入中国内地游历通商,雇用内地华船,如与华船相碰,则两船皆系华人,应归华官审断,洋人不得插身帮讼。若有碰失洋人货物应赔者,由华官会商洋官酌议妥办。
五十二、《续修条约》(1880年中德)
第三款 中国允,凡中国通商各口,由该监督等酌量情形,如系众洋商情愿,无碍地方者,该监督等妥议章程,自行设立关栈。德国允,德国船只进中国通商各口,其货物清单须将货色、件数开明,内有舛错处,准于十二时限内改正(礼拜、节期不计)。倘有漏报捏报之事,除将该货物充公外,仍应罚该船主,惟所罚之数不得过五百两。
第六款 中国允,凡德国损坏船只有在中国通商各口内拆卖该船各料者,准其不另征进口税银;惟起岸时,仍须照各货一律赴关请领起货准单为凭。德国允,德国人等如有未领领事所发中国地方官盖印执照赴中国内地游历者,准该地方官将其人解交附近领事官管束外,仍应议罚,惟所罚之数不得过三百两。
第八款 中外官员审办交涉案件,及商人运洋货入内地及洋商入内地买土货如何科征,又中外官员如何往来一切事宜,此三节应归另议,今两国暂先订明,彼此均允妥商。
五十三、《续修条约善后章程》(1880年中德)
第四款 德国船只或在中国通商各口内、口外受损应行修理者,其修理日期扣算在免钞期内,准中国官前往查明办理。如查系饰词偷漏者,即照该船图免吨钞之数,加倍议罚。
第五款 中国人等自备各项船只,不准张挂德国旗号。如有可疑之迹,中国该管官知照德国领事官,查明实系不应挂德国旗号之船,当将该船及船上华商之货即行解交中国地方官办理。倘有德国人等知情通同舞弊者,即将船内所有该德国人货物全行入官,仍将其人按例惩办德国船只如张挂中国旗号,即将其事由中国地方官查明,如实系不应张挂中国旗号之船,当将其船并船上德商货物即行解交德国领事官办理,将舞弊之人由领事官照例惩办。倘查明有德国货主人等知情通同舞弊者,即将其人船上货物交中国全行入官。其船上华人货物,可由中国地方官即行入官。
第六款 凡德国损坏船只有在中国通商各口内拆卖该船各料者,如有将船内装运各项货物影射偷漏者,除将漏报货物入官外,仍照应完进口税银加倍议罚。
第七款 德国人等运洋货入内地,或入内地游历,所领单照均系自发给之日起,以十三个月为限(均照中国月日计算),逾限作为废纸,仍呈本关缴销(如游历道路太远不能一年为限者,发照时即将此节照内由地方官会商领事官批明)。倘未缴销,在补缴之前不准再行请领;倘或遗失单照,无论限内限外,即向就近中国官员据实报明,由该官员设法查办,以杜假冒。如查系捏报运货者,货物入官;游历者,解交附近领事官惩办。
五十四、《续约附款》(1880年中美)
第四款 傥遇有中国人与美国人因事相争两国官员应行审定,中国与美国允,此等案件被告系何国之人,即归其本国官员审定。原告之官员于审定时,可以前往观审,承审官应以观审之礼相待。该原告之官员,如欲添传证见,或查讯、驳讯案中作证之人,可以再行传讯。傥观审之员以为办理不公,亦可逐细辩论,并详报上宪。所有案件,各审定之员均系各按本国律法办理。
五十五、《改订条约》(1881年中俄)
第十一条 俄国领事官驻中国,遇有公事,按事体之关系案件之紧要及应如何作速办理之处,或与本城地方官,或与地方大宪往来,均用公文。彼此往来会晤,均以友邦官员之礼相待。两国人民在中国贸易等事,致生事端,应由领事官与地方官公同查办。如因贸易事务致启争端,听其自行择人从中调处,如不能调处完结,再由两国官员会同查办。两国人民为预定货物、运载货物、租赁铺房等事所立字据,可以呈报领事官及地方官处,应与画押盖印为凭遇有不按字据办理情事,领事官及地方官设法务令照依字据办理。
五十六、《改订陆路通商章程》(1881年中俄)
第三条 俄由恰克图、尼布楚运货前往天津,应由张家口、东坝、通州行走。其由俄国边界运货过科布多、归化城前往天津者,亦由此路行走。该商应有俄官所发运货执照,并由中国该管官盖印照内用中、俄两国文字,注明商人姓名、货色、包件数目,任凭沿途各关口中国官员迅速点数查看,验照盖戳放行。查验之时,如有拆动之件,仍由该关口加封,并将拆动件数于照内注明,以凭查核。该关查验,不得过一个时辰。其照限六个月在天津关缴销;如该商以为限期不足,应预先报明该处官员。倘有商人遗失执照,应报明原给执照之官并呈明日期、号头,请领新照,注明补给字样,一面至就近关口报明,查验相符,暂给凭据,准其运货前行。如查该商所报货数不符,查该商系有隐匿、沿途私卖货物,希图逃税情事,应照第八条章程罚办。
第八条 俄商由俄国运来货物至天津,除报明酌留张家口之货外,如查有原货抽换,或数目短少,与原照不符,即将所报查验之货全行入官。但沿途实系包箱损坏,必应改装者,该商行抵就近关口报明,如查验原货相符,即于执照内注明,方可免其议罚。倘有沿途私售,一经查出,其货全行入官。如仅绕越捷径,不按第三条所载之路行走,以避沿途关卡查验,一经查出,罚令完一正税。如系车脚、运夫作弊,有违以上章程,货主实不知情,该关应体察情形,分别罚办。惟此办法系专指俄国陆路通商经过各处而言,各海口及各省内地遇有以上情事,不得援以为例。其罚令入官之货如商人愿将原货作价交官,准其与中国官按照原货,估价交官亦可。
第十条 俄商在天津贩买土货回国,应由第三条所载张家口等处之路行走。俄商运货出口,应交出口正税。若在天津贩买复进口土货及在他口贩买土货经津回国,如在他口全税交完,有单可凭至此不再重征。该商交税后,在一年限内出口回国,将在天津所交复进口半税仍行给还。俄商运货回国,领事官发给两国文字执照,注明商人姓名、货色、包件数目若干,由该关盖印,该商务须货、照相随,以凭沿途各关口查验放行。其缴销执照限期,并遇有遗失执照等事,均照第三条章程办理。该商应照第三条所载之路行走,沿途不得销售。如违此章,即照第八条所定章程罚办。沿途各关卡查验货物,应照第三条章程办理。至俄商由肃州(即嘉峪关)贩运该处所买土货,及在内地所买土货运往该处回国者,所有完纳税饷等事,均照天津一律办理。
五十七、《和好通商条约》(1881年中巴)
第四款 中国人民在巴国如安本分,但能不违巴国律例章程,无论何处任便游历。巴国人民亦准前往中国内地游历,须由领事官照会关道,请领印照前往,回日缴销。其印照缮写中、巴两国文字,所经过地方如饬交出执照,即应随时呈验。该民雇人、雇船、雇车装运行李,不得拦阻。如其照内有误,以及查出沿途或有不法情事,即送交就近领事查办。惟于途中,止可拘禁,不得凌虐。如在通商各口,出外游玩者,地在百里之中,期在五日之内,可以无庸请照。至于船上诸色人等,不在此例,如有上岸,应由地方官会同领事官另定章程,妥为弹压。
第九款 巴国人民在中国遇有控告华民事件,皆应先禀领事官查明根由,先行劝息,使不成讼。华民有赴领事官控告巴国民在中国者,领事官亦应一体劝息。间有不能听劝者,无论原告或系华民、或系巴民,皆专由被告所属之官员公平讯断。
第十款 巴国民人在中国有被华民违例相欺,准地方官查拿,照例审办。华民有被巴国人在中国违例相欺,巴国官亦按例查拿究治。总之,两国民人交涉、财产、犯罪各案,俱由被告者所属之官员专行审断,各照本国律例定罪。惟逋欠案件,应由欠户所属之官员勉力设法使其偿还。窃盗案件,应照被告者之国律例办理。两国官员均不能代偿。至中国民人遇有本身犯案,或牵涉被控,凡在巴人公馆、寓所、行栈及商船隐匿者,由地方官一面知照领事官,一面立即派差协同设法拘拿,不得庇纵掯留。
第十一款 巴国属民在中国有自相控告案件,不论人产,皆归巴国官查办。设与别国有事在中国涉讼,应由巴国领事与该国领事办理。以上案内,如牵涉中国人,仍应按前两款办理。若将来中国与各国另行议立中西交涉公律,巴国亦应照办。
第十二款 凡两国船只驶至通商口岸,本船诸色人等如有上岸滋事,各照两国常例拿办。至巴国船只,或在中国沿海通商口岸有与本地船只相碰互控事情,可由被告所属之官员,查照各国碰船现行章程审理。傥未甘服,应听原告所属之官员照会审理之员,秉公复讯,核断了结。
五十八、《粤海关洋货三联单试办章程》(1882年中德)
第一条 凡商请领三联报单时,必须出具切结,或本行切结,或联名保结,由海关核定,声明:遵照现定章程办理,有不遵此章之处,分别逾限、走私,即照所请报单内载明货数该完正税若干,逾限情愿缴还十倍,走私或罚缴二十倍,或全货归中国充公;并在切结附载“如遇有事故该商不及照章全办者,听监督将货扣留,按照应完各税及加缴银数提货变价,补足清楚,方将余货及余银发给领回,倘各项完缴未清,该货不能过给别商。”各等语。至洋商所具之保结,应呈由本国领事官核明盖印为凭后,由该商送税务司查存。
德使出语:查第一条洋商请领三联,勒具切结条约无此明文,且联名匪易,清江浦地方章程,即无行保,由该关自出文凭,内叙:应完税银,照章遵办,如有违章,即按前定条规议罚。原议罚银十倍或二十倍太多,拟以三倍即可。若走私则应全货入官。
总署出语:洋商既以联名切结为难,应令该商自出切结,加盖领事官之印结内注明:如有违章,即按前定规条罚银五倍,走私则全货入官。其罚款可问领事追缴,不能要领事赔偿。
第二条 凡商请领三联报单,由监督发之日起,本省以三个月、出省以六个月为限,应赴内地各该处照单买货,沿途过第一关卡将报单三联一并呈缴,倒换运照。凡逾限未经持用倒换运照之报单,即由监督查销;如请单后不赴单内所指地方置货,另往别处采买,或持已销之单仍往内地买货运口,均将该货全行入官。所请之报单如被人私行窃去,有遗失,原请之人须得立即报明本关,以便查销。至报失以后,如有人复用已销之单办货违章,所有罚办与原请之商无涉。
德使出语:查第二条原议过第一关卡呈缴报单、倒换运照各节,无须勒限。如海关以为紧要,须定限期,可以十三个月为限,如仍难照行,则在本省以六个月、出省以九个月为限。至原议商人请单后应照单内所指地方买货等语,在琼、北两关章程,无此明文,可令该商报明某县即可,不必逐层指出。
总署出语:查倒换运照,不能不定期限;今准照镇江章程,自监督发给联单之日起,本省予限六个月、出省予限九个月。至单内向应指定买货之地方,今可令该商报明所往某县,不必逐层指出地方。
第三条 凡请三联报单所买之土货,自发给之日起,限本省以三个月、出省以六个月到本关最近之子口,如无经过子口,即以本关码头为最近子口。如逾期限,货未到最近之子口,即照切结所开银数,呈缴入官。惟凡有该货沿途为关卡及地方各项员弁扣留,遇有不测之事,类如水灾、贼匪,商人不能自己为力各等情事,以致期内不能将货运送到口,该商须将耽误情形,立即就近报明地方官,并报本官查照,由监督酌量情节改宽限期。若再逾所展之限,货不到口,方令该商照结罚缴。
德使出语:查第三条再逾展限货不到口照结罚缴,此节仍难照行。缘商沿途难免屡遭风变,委非故意耽延。
总署出语:原议本有由监督酌量情节改宽限期之语,此条无须商改。
第四条 该土货到本关最近之子口,须由该商开具件数、货色、斤重清单报关,由关给发准单,准该货过卡,随即将货送至本关码头验明,报完子口半税后,方准将该货起运上栈。如不遵照此章办理,即照切结所开银数,呈缴入官。
德使出语:查第四条所议该货过卡至起运上栈各节,其章程应指明何处为第一最近之卡方妥。
总署出语:查最近之卡一节,可由该关豫于单内指明处所,以便该商知所趋向。
第九条 凡有逾限违章者,应照切结呈缴银两。至追缴未清之时,该商暂停续请报单,其已领报单听监督一并查销,运照饬令缴回。
德使出语:查第九条原议“凡有逾限违章应行罚缴银两,至追缴未清暂停续请报单”等语,条约既无,亦属暧昧。该关必欲定章,则商人如将罚银先交海关押存,或交领事暂收以待分理时,如欲请单,该关即应发给。
总署出语:查违章议罚之款如未清缴,自应暂停请单。或有案情未定该商愿将应罚银两交海关押存,续行请单,亦可通融准给。
德使出语:再以上如有违章应罚,则可按照一千八百六十八年五月三十一日所定如何罚办章程办理。
总署出语:再以上遇有违章应罚,其确实有据并无可疑者,再由关道照章罚办,毋庸会讯。倘系章程所未赅载,情节尚介疑似者,可照会讯章程办理。
五十九、《商民水陆贸易章程》(1882年中朝)
第二条 中国商民在朝鲜口岸如自行控告,应归中国商务委员审断。此外财产、罪犯等案,如朝鲜人民为原告,中国人民为被告,则应由中国商务委员追拿审断。如中国人民为原告,朝鲜人民为被告,则应由朝鲜官员将被告罪犯交出,会同中国商务委员按律审断。至朝鲜商民在中国已开口岸所有一切财产罪犯等案,无论被告、原告为何国人民,悉由中国地方官按律审断,并知照朝鲜委员备案。如所断案件,朝鲜人民未服,许由该国商务委员禀请大宪复讯,以昭平允。凡朝鲜人民在其本国至中国商务委员处,或在中国至各地方官处,控告中国人民,各色衙役人等不得私索丝毫规费。违者查出,将该管官从严惩办。若两国人民或在本国,或在彼此通商口岸,犯本国律禁,私逃在彼此地界者,各地方官一经彼此商务委员知照,即设法拿交就近商务委员,押归本国惩办,惟于途中止可拘禁,不可凌虐。
第四条 两国商民前往彼此已开口岸贸易,如安分守法,准其租地、赁房、建屋。所有土产与非干例禁之货,均许交易。除进出货物应纳货税、船钞,悉照彼此海关通行章程完纳外,其有欲将土货由此口运往彼口者,于已纳出口税外,仍于进口时验单完纳出口税之半。朝鲜商民除在北京例准交易与中国商民准入朝鲜杨花津、汉城开设行栈外,不准将各色货物运入内地坐肆售卖。如两国商民欲入内地采办土货,应禀请彼此商务委员与地方官会衔给予执照,填明采办处所。车马、船只听该商自雇,仍照纳沿途应完厘税。如有彼此入内地游历者,应禀请商务委员与地方官会衔给予执照,然后前往,其于沿途地方有犯法等事,统由地方官押交就近通商口岸照第二条惩办。途中止可拘禁,不得凌虐。
第五条 向来两国边界如义州、会宁、庆源等处,例有互市,统由官员主持,每多窒碍,兹定于鸭绿江对岸栅门与义州二处,又图们江对岸珲春与会宁二处,听边民随时往来交易。两国第于彼此开市之处,设立关卡,稽察匪类,征收税课。其所征税则无论出、入口货,除红蔘外,概行值百抽五。从前馆宇、饩廪、刍粮、迎送等费,悉予罢除。至边民钱财、罪犯等案,仍由彼此地方官按照定律办理。其一切详细章程,应俟北洋大臣与朝鲜国王派员至该处踏勘会商,禀请奏定。
第六条 两国商民无论在何处口岸与边界地方,均不准将洋药、土药与制成军器贩运售卖。违者查出,分别严加处治。至红蔘一项,例准朝鲜商民带入中国地界,应纳税则按价值百抽十五。其有中国商民将红蔘私运出朝鲜地界未经政府特允者,查出将货入官。
六十、《奉天与朝鲜边民交易章程》(1883中朝)
第二条 奉省商民除在义州贸易外,非由地方官印发执照为凭,不准潜往朝鲜各处游历。朝鲜商民更应恪遵此次章程,不得潜往奉省各处游历,尤不准挈带外人入边。若有挈带外人,冒充本国商民,擅入边界者,一经查出,将起意挈带之人,照私越边界例从重治罪。
第三条 鸭绿江以内与朝鲜平安道邻近各处河口,系天朝采办祭品官鱼之地,严禁民间私捕。朝鲜人民更不准往来捕鱼,犯者惩办。
第十四条 奉省商民赴朝鲜交易,只准在义州,朝鲜商民赴奉省交易,只准在中江设卡处所。凡奉天所辖均系陪都重地应遵原奏,即采买土货亦只准由凤凰边门出入,仍由贡道折回,不得肆意游行。至朝鲜为天朝属国,视同内服,奉省商民亦不得违禁侵越,犯者惩办。
第十五条 海口货物准由海道贩运。奉省商民不准将朝鲜已开口岸贩买之货由陆路运回中江,或在朝鲜义州及别境售卖。朝鲜商民亦不准将奉省已开口岸贩运之货由陆路运回义州或即在奉省中以及别境售卖。违者查货入官,加等拟罪。倘系官员因公奉有文书,轻身行走,并无货物,不与商民并论,应即查验放行,以示区别。
第十六条 商民贩运货物均须开单呈官查验,盖用戳记。如有挟带私货,未经报明,即属偷漏,查出概行入官。至洋药、土药、制成军器及一切违禁之物,除照天津原议不准贩运售卖外,并不准携带过境。即行使铜钱,亦不许转玄运出境。违者分别治罪。
第十九条 朝鲜使臣赴京,向例于进边时由凤凰城城守尉先期驰报盛京将军各衙门知照礼部,一面由城守尉亲赴边门监视,并派员沿途照料护送以及差官、通官迎送等事,均系朝贡典礼所关,仍应遵照定制,以符天津原议,自当严束兵役,不得借端需索,违者究。
第二十一条 旧时栅门每于夜间交易,难免偷漏隐匿等弊,现既改移中江,不得仍沿旧习,自应从严禁绝,不准黑夜入市,犯者惩办。
六十一、《议定两属缠头商民事宜条约》(1883年中俄)
第一条 按照新约第十一条,两国人民在中国贸易,如因事致起争端,听其自行择人,从中调处。塔城现有之中俄两属缠头,应仍照缠头回教旧规,先令其自选公正人为办事人,遇事调处,以期和衷有益。
第二条 中、俄所选办事人,倘遇事不能办理完结,即由总理营务处与领事官会同办理;其案内人遇有应得之罪,各按本国之例办理。
六十二、《吉林朝鲜商民贸易地方章程》(1883年中朝)
第二条 如有商民欲入内地采办土货以及游历者,可照天津所定章程第四条办理,惟欲西入奉省较近祖宗陵寝重地及东入俄界者,概不准填给执照,并不准由本国地方私结他国商伴至开市地方,违者严惩。
第九条 所有稽查匪类、征收税课等事,统由督理商务之员妥派司事弁兵随时认真办理。其钱财、罪犯等案,珲春、庆源自应就近归地方官审断,各按定例办理,并互相知照。如有关商务者,仍照会税务局备查。惟宁古塔、敦化县与会宁相距过远,非安东、义州、珲春、庆源相离较近情形可比。如吉省人民在朝鲜滋事或私逃在朝鲜境内者,应由会宁等城地方官拿交督理商务之员。其无须归案而罪止枷杖者,及寻常词讼,由该员拟议发落,以省拖累。徒罪以上,仍分别解交地方官审办。朝鲜人民在吉省滋事或私逃在吉省者,并由督理商务之员转令地方官缉拿,解由税局发交原报之朝鲜地方官治罪。倘有边界重大事件非朝鲜地方官所能擅专、税局委员所能核拟者,应由该委员详奉北洋大臣、吉林将军、督办大臣批示后,仍由督理商务之员照会朝鲜各该地方官遵批办理。朝鲜官员亦可转报朝鲜政府听命。
第十条 吉林、朝鲜商民贸易,与奉天情形相近,朝鲜商民欲入吉省采办土货,先由地方官给发执照,由督理商务之员接照盖用关防,更填给护照。吉林商民欲入朝鲜采办土货亦用此例。执照内均先声明何处地方何项货物;如未能预定何货,俟采办齐全,回到关卡地方将实在货物报明,缴还原领执照,以凭查货征收,换给税单。出关、入关时,单查验,盖用戳记。如出入有携带私货,未经报明,即属有意偷漏,查出货物入官。其寻常随时往来至开市处所贸易,应由地方官或税局给予关防印照,明商人姓名、货物、牲畜数目,无照不许放行,只准由两国开市地方正路行走,不得肆意闲行,向民房借宿。由歧路捷径越绕者,各卡兵捕送到官,罚征正税三倍。
第十三条 两国边界,凡有人、畜、货物,人诱去偷取,一经指明,获犯即行给还。如无原物,向该犯追偿。倘该犯无力赔还,地方官不得代赔,各将该犯以本国之律严行究治。若无指明人名,又未获犯,俱不得请偿。凡私来搜索财产、携带军器来劫者,俱从严惩办。
六十三、《塔城哈萨克归附条约》(1884年中俄)
第三条 俄国之地及巴尔鲁克山地方,如有中国逃走犯法之人以及盗贼到俄国地方,准俄国官员派兵查拿,交中国之官。若中国所属不法人等拒捕或逃避,其时枪毙,或受重伤,抑受伤不死,禀报到官,亦不为事。若俄国有逃走犯法之人以及盗贼到中国地方,准中国官员派兵查拿,交俄国之官。如俄国所属不法人等拒捕或逃避,其时枪毙,或受重伤抑受伤不死,禀报到官,亦不为事。又两国哈萨克等,如有互相抢夺牲畜之事,即由两边官员查明,将该贼等罚办,所抢之牲畜追还原主。倘贼人不能还给,即由一乌苏塔尔钦游牧,或一章盖之游牧赔还;如此再不能还,即由一波罗斯之游牧,或一总管游牧赔还。并将此等所定之事,两国官员各自晓谕本国哈萨克等遵照。
六十四、《越南条款》(1885年中法)
第一款 越南诸省与中国边界毗连者,其境内,法国约明自行弭乱安抚。其扰害百姓之匪党及无业流氓,悉由法国妥为设法,或应解散,或当驱逐出境并禁其复聚为乱。惟无论遇有何事,法兵永不得过北圻与中国边界,法国并约明必不自侵此界,且保他人必不犯之。其中国与北圻交界各省境内,凡遇匪党逃匿,即由中国设法,或应解散,或当驱逐出境。倘有匪党在中国境内会合,意图往扰法国所保护之民者,亦由中国设法解散法国既担保边界无事,中国约明亦不派兵前赴北圻。至于中国与越南如何互交逃犯之事,中法两国应另行议定专条。凡中国侨居人民及散勇等在越南安分守业者,无论农夫、工匠、商贾若无可责备之处,其身家产业均得安稳,与法国所保护之人无异。
六十五、《越南边界通商章程》(1886年中法)
第十款 进出口之货,到中国边关,即请查验,不得逾十八个时辰,如逾期不报,每日罚银五十两,惟此罚银至多不得过二百两。凡过关报货时,若心存欺诈,以多报少,冀减其应纳税项,查有确据,即将货物全罚入官。若无关监督准单,私自过关起卸、绕路拆卖及一切有心偷漏等弊,亦将货物全罚入官。凡有商人报关请领内地税单,心存欺诈,或捏报货物名色、件数,并所出、所往之区不符者,亦将货物全罚入官。至其如何审办,应照同治七年闰四月初八日章程办理。其罚令入官之货,如商人愿将原货作价交官,准其与中国官按照原货估价交官亦可。至中国沿边一带,凡有严防偷漏之法,皆由中国官相度机宜,随时便宜设法办理。其中、法以及越南船艇,上下水道,每过彼此边关之时,倘无单货不符等弊,可无庸卸货登岸,只由关遣差上船查验。
第十二款 凡运土货由中国此边关路过北圻至中国彼边关者,或由两边关运出越南海口回中国者,其过北圻时,应照法关税则完纳过境税,均不得过货值百抽二。至此项货物,于出中国后,应由法国边关查验给发货单详开货物名色、件数并所往之处等语,该商人执此货单,每遇法官索验,即应沿途或抵海口后呈阅。但此项土货运入北圻后,应先纳进口正税,以防偷漏。即由法关给发单照,以便于抵海口或至边界时呈验,由法关在原纳进口正税内扣去过境税银,仍将余银给还,则该商人即将前次已领之收税单呈缴注销。惟此项土货运过北圻既系新章,倘该商报法关时,心存欺诈,捏报货物名色、件数并所出所往之处不符,查有确据者,即将货罚入官。其罚令入官之货,如商人愿将原货作价交官,准其与法国官按照原货估价交官亦可至中国土货出各海关,运入越南海口,过北圻进边关者,其在越南境内,亦应照以上过境税则一律办理。
第十六款 中国商民侨居越南,所有命案、赋税、词讼等件,均与法国相待最优之国之商民无异。其在边关通商处所,华人与法人、越南人词讼案件,归中、法官员会审。至法国人及法国保护之人在通商处所,如有犯大小等罪,应查照咸丰八年条约第三十八、三十九等款,一律办理。
第十七款 中国边界某某通商处所,有中国人民照中国律例无论犯何罪名,逃入法国人或法国所保护人民寓所或商船隐匿者,地方官照会领事官,查明罪由,即设法拘送中国官审办。至中国人民因犯法逃往越南,由中国官照会法国官,访查严拿,查明实系罪犯交出,照法国与别国所订互交逃犯之约最优之章办理。其法国人民及法国保护之人犯法被告逃往中国者,法国官照会中国官,查明实系罪犯,设法拘送交出法国官审办。彼此不得稍有庇匿。
六十六、《会订电报齐价摊分详细合同》(1887年中国与英、丹)
十九 此合同字义并各款一切之事,如电报局、两公司各有争执之处,则将该事交之公正官详论:一为北洋大臣或为别位中国大宪,归电报局请;一为驻京丹国钦差或为英国钦差,如肯俯允相就,归两公司请;其第三公正官,在事未详论之前,须由两公正官公举。其二公正官或三公正官之公断,均可听从,作为定议,两造遵照。
六十七、《和好通商条约》(1887年中葡)
第十三款 游行往来卸货、下货,任从大西洋国商人自雇小船驳运,不论各项艇只,雇价银两若干,听大西洋国商人与船户自议,不必官为经理,亦不得限定船数,其船及挑夫人等亦不准人包揽运送。倘有走私、漏税情弊查出,该犯自应照律惩办。
第十五款 大西洋国人民在中国地方,如有被人欺凌扰害,大清国官宪自必时加保护,令其身家、财产得以安全。倘或被人抢夺,放火烧毁房屋,抢劫财物者,地方官即行设法派拨兵役,弹压查追,并将焚抢匪徒按照律例严办。大清国人在大西洋国所属地方如有被人欺凌扰害,大西洋国官员亦照此一体办理。
第十八款 大西洋国船只在大清国辖下海洋地方有被强盗抢劫者,地官者一经闻报,即行设法查追拿办,如能追得赃物,交领事官给还原主。(https://www.daowen.com)
第二十七款 大西洋船只进口,限一日内该船主将船牌、舱口单各件交领事官,即于次日通知监督官,并将船名及押载吨数、装何货物之处,照会监督官,以凭查验。如过限期,该船主并未报明领事官,每日罚银五十两,惟所罚之数,总不逾二百两以外。至其舱口单内,须将所载货物详细开明。如有漏报捏报者,船主应罚银五百两。倘系笔误,即在递货单之日改正者,可不罚银。
第二十八款 监督官接到领事官详细照会后,即发开舱单。倘船主未领开舱单擅行下货,即罚银五百两,并将所下货物全行入官。
第二十九款 大西洋国商人上货、下货,总须先领监督官准单,如违,即将货物一并入官。
第三十款 各船不准私行拨货;如有互相拨货者,必须先由监督官处发给准单,方准动拨。违者,即将该货全行入官。
第四十二款 大西洋国船只,只准在通商各口处所出入贸易,除第十九款所议未能防范之事外,如有在别处沿海地方入口或私行买卖者,即将船货一并入官。
第四十五款 大清国大西洋国交犯一节,除中国犯罪民人有逃至澳门地方潜匿者,由两广总督照会澳门总督,即由澳门总督仍照向来办法查获交出外,其通商各口岸,有犯罪华民逃匿大西洋国寓所及船上者,一经中国地方官照会领事官,即行查获交出;其大西洋国犯罪之人有逃匿中国地方者,一经大西洋国官员照会中国地方官,亦即查获交出;均不得迟延袒庇。
第四十七款 在大清国地方,所有大西洋国属民互控案件,不论人、产,皆归大西洋国官审办。
第四十八款 大清国人如有欺凌扰害大西洋国人者,由大西洋国官知照大清国地方官,按大清国律例自行惩办;大西洋国人如有欺凌扰害大清国人者,亦由大清国官知照大西洋国领事官,按大西洋国律例惩办。
第四十九款 大清国人有欠大西洋国人债务不偿或潜行逃避者,中国官必须认真严行查拿,如果系账据确凿、力能赔缴者,务须追缴。大西洋国人有欠大清国人债务不偿者,大西洋国领事官亦一体追缴。但不论是何情形,两国均不保偿民人欠项。
第五十款 大西洋国人每有赴诉地方官其禀呈皆由领事官转递,领事官即将禀内情词,查核适理妥当,随即转递否则更正或发还。大清国人有禀赴领事官呈递,亦先报地方官,一体办理。
第五十一款 大西洋国民人如有控告大清国民人事件,应先赴领事官衙门递禀,领事官查核其情节,须力为劝和息讼。大清国民人如有赴领事官衙门控告大西洋国人者,领事官亦应查核其情节,力为劝息。若有不能劝息者,应由大清国地方官与领事官会同审办,各按本国之律例,公平讯断。
第五十二款 天主圣教原以劝人行善为本,自后凡有传授习学者一体全获保护;其安分无过者,大清国官不得苛待禁阻。
六十八、《中德人民互相嫁娶归夫治管辖章程》 (1888年中德)
如有华女嫁德人者,应归其夫治管辖,惟德员应将华女嫁德人之事知照中国该管地方官。至从前有华女出嫁德人等事,经此次定明后,再由领事官补行知照地方官,即为定妥。如其中有华女出嫁德人并未禀请领事官知照地方官者,将来被人控告,应归中国审断。又或该女犯事在出嫁德人以前,因而远嫁异国,希图逃匿者,一经查出此情,其所有犯罪之处仍当由中国地方官提讯归案。至中国人娶德国妇人,亦应援女嫁从夫之例,归其夫治管辖。
六十九、《中义人民互相嫁娶归夫治管辖来往照会》(1889年中意)
义国公使致总理衙门照会
为照会事:照得上年五月总理衙门与德国驻京大臣所议中德两国人民婚礼章程,本国国家视为同心,现拟如有中义两国男女彼此嫁娶之事,将该章程一例照行。如有华女嫁义国人者,应归其夫治管辖,惟义员应将华女嫁义人之事知照中国该管地方官。如其中有华女出嫁义人并未禀请领事官知照地方官者,将来被人控告,应归中国官审断。又或该女犯事在出嫁义人以前,因而远嫁异国,希图逃匿者,一经查出此情,其所有犯罪之处仍当由中国地方官提讯归案。至中国人娶义国妇人,亦应援女嫁从夫之例,归其夫治管辖。相应照会贵王大臣,请烦查照示复可也。须至照会者。
西历一八八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七十、《续订电报齐价摊分合同》(1889年中国与英、丹)
第十九款 此合同字义并各款一切之事,如电报局、两公司各有争执之处,则将该事交三公正官评论:一为北洋大臣或为别位中国大宪,归电报局,一为驻京英国大臣或为丹国大臣,如肯俯允相就归两公司请;其第三公正官,在事未评论之前,须由两公正官公举。其第二公正官或三公正官之公断,均可听从,作为定议,两造遵照。
七十一、《藏印条款》(1893年中英)
第六款 凡英国商民在藏界内与中藏商民有争辩之事,应由中国边界官与哲孟雄办事大员面商酌办。其面商酌办者,固为查明两造情形,彼此秉公办理;如两边官员意见有不合处,须照被告所供,按伊本国律例办理。
七十二、《续议滇缅界、商务条款》(1894年中英)
第九条 凡货由缅甸入中国,或由中国赴缅甸,过边界之处,准其由蛮允、盏西两路行走,俟将来贸易兴旺可以设立别处边关时,再当酌量添设。中国欲令中、缅商务兴旺,答允自批准条约后,以六年为期,凡货经以上所开之路运入中国者,完税照海关税则减十分之三,若货由中国过此路运往缅甸者,完税照海关税则减十分之四。凡有陆路出入货物,给发三联单(即子口税单),照通商口岸章程一律办理。
运货经过中国地段,如在此约所准之路之外及有偷漏等弊,倘中国官愿行查办,即可将该货充公。
第十条 食盐不准由缅甸运入中国。中国铜钱、米、豆、五谷不准运往缅甸。鸦片及酒不准由两国边界贩运出入,惟行路之人准其酌带若干,以备自用。每人准带之数,应照关章定夺。
若犯此条及前一条,即将所有之货充公。
第十五条 英国之民有犯罪逃至中国地界者,或中国之民有犯罪逃至英国地界者,一经行文请交逃犯,两国即应设法搜拿,查有可信其为罪犯之据,交与索犯之官。
行文请交逃犯之意,系言无论两国何官,只要有官印,便可行文请交;此种请交逃犯之文书,亦可行于罪犯逃往之地最近之边界官。
七十三、《马关新约》(1895年中日)
另约
第三款 日本国军队所驻地方治理之务,仍归中国官员管理。但遇有日本国军队司令官为军队卫养、安宁、军纪及分布、管理等事必须施行之处,一经出示颁行,则于中国官员亦当责守。
在日本国军队驻守之地,凡有犯关涉军务之罪,均归日本国军务官审断办理。
七十四、《边界会巡章程》(1896年中法)
二十二节 凡有匪徒在越南境内被法军追迫过界入中国者,即由就近法国对汎知照中国对汎,或由追匪之法军管带知照就近中国军兵管带,俾中国军兵迅速接追捕获。遇有匪徒由中国境内过界入越南者,应由中国对或剿匪之中国军兵管带,速即知照法国对汎或就近法军管带,俾法军即行接追捕获。至如此接追知照,倘有稍涉疏忽、迟延之汎弁、管带等员,即应查问重办。一经本国拟定,会知彼国督办巡查该段边界大员第五条责成督办巡查大员及各对汎汎弁。
二十三节 凡中法督办大员有不遵现章定明职分者,即由两国大臣,彼此各行查明应归之咎,俟此国拟定罚办处分,会彼国,仍各按本国律例办理。
二十四节 中法对汎汎弁,或中法军营管带,有不遵现章所定职分者即由该段边界中法督办巡查大员,彼此各行查明,仍各按本国律例酌定罚办,并知照彼国该督办大员。
七十五、《汉口俄租界地条约》(1896年中俄)
二、俄国租界,共合地四百一十四亩六分五厘。每年应纳租价,即系地丁、漕米银两照亩科算,每亩地丁银一钱一分七厘,共银四十八两五钱一分四厘;每亩漕米二升八合四勺,共米十一石七斗七升六合六勺,每米一石折银三两,共银三十五两三钱二分八厘八;共银八十三两八钱四分二厘,于每年四月由俄国领事官送交汉阳县查收汇解。此地永租与俄国,其俄界一切事宜归俄领事官按照此约及后订章程办理。惟租界内遇有华洋商民禀控欺凌等项事故,应由租界委员会同领事及领事官所派之员审讯办理。如系两国交涉重大事件非委员所能谳者,可由领事照会监督,按照约章由地方官办理。
七十六、《通商行船条约》(1896年中日)
第五款 中国现已准作停泊之港,如安庆、大通、湖口、武穴、陆溪口、吴淞等处及将来所准停泊之港,均准日本船卸载货物客商,悉照现行各国通商章程办理。如日本船违章,到中国别口非系准停泊之港,亦非准通商口岸,或在沿海、沿江各处地方私做买卖,即将船货一并由中国罚充入官。
第六款 日本臣民准听持照前往中国内地各处游历、通商,执照由日本领事官发给,由中国地方官盖印,经过地方,如饬交出执照,应随时呈验无讹放行,所有雇用车、船、人夫、牲口,装运行李、货物,不得拦阻。如查无执照或有不法情事,就近送交领事官惩办。沿途止可拘禁,不可凌虐。执照自发给之日起,以华十三个月为限。若无执照进内地者,罚银不过三百两之数。惟在通商各口岸,有出外游玩地不过华百里、期不过五日者,无庸请照,船上水手人,不在此列。
第八款 日本臣民任从自雇船只,驳运货、客,不论何项船只,雇价银两听其与船户自议,中国政府官吏均无庸干涉,其船不得限定只数,并不准船户、挑夫及各色人等把持包揽运送等情。倘有走私税情弊查出,该犯自应照例惩办。
第二十款 日本在中国之人民及其所有财产物件,当归日本妥派官吏管辖。凡日本人控告日本人或被别国人控告,均归日本妥派官吏讯断,与中国官员无涉。
第二十一款 凡中国官员或人民控告在中国之日本臣民负欠钱债等项,或争在中国财产物件等事,归日本官员讯断。凡在中国日本官员或人民控告中国臣民负欠钱债等项,或争中国人之财产物件等事,归中国官员讯断。
第二十二款 凡日本臣民被控在中国犯法,归日本官员审理,如果审出真罪,依照日本法律惩办。中国臣民被日本人在中国控告犯法,归中国官员审理,如果审出真罪,依照中国法律惩办。
第二十三款 中国人有欠日本人债务不偿或诡诈逃避者,中国官务须严拿追缴。日本人有欠中国人债务不偿或诡诈逃避者,日本官亦应一体办理。
第二十四款 日本人在中国犯罪或逃亡负债者,潜往中国内地或潜匿中国臣民房屋或船上,一经日本领事照请,即将该犯交出。中国人在中国犯罪或逃亡负债者,潜匿在中国之日本居民所住房屋或中国水面日本船上,一经中国官照请,日本官即将该犯交出。
七十七、《合办东省铁路公司合同章程》(1896年中俄)
第九款 凡外国搭客,经此铁路,于中途入内地,必须持有中国护照,方准前往。若无中国护照,责成该公司,一概不准擅入内地。
第十款 凡有货物、行李,由俄国经此铁路,仍入俄国地界者,免纳一概税厘。惟此项货物,除随身行李外,该公司应另装车辆,在入中国边界之时,由该处税关封固,至出境时,仍由税关查明,所有封记并未拆动,方准放行;如查出中途私行拆开,应将该货入官。至货物由俄国经此铁路运往中国,或由中国经此铁路运赴俄国者,应照各国通商税则,分别交纳进口、出口正税,惟此税较之税则所载之数,减三分之一交纳。若运往内地,仍应交纳子口税,即所完正税之半;子税完清后,凡遇关卡,概不重征。若不纳子税,则逢关纳税,遇卡抽厘。中国应在此铁路交界两处,各设税关。
七十八、《杭州塞德耳门原议日本租界章程》(1896年中日)
第九条 凡塞德耳门界内,不准搭盖草屋及下等板屋,恐易引火贻害他人。至火药、炸药及一切有害人身家、财产之器物,概不准收藏、夹带运送。经由官察出或他人告诉,各照自国律例惩办。设有工事必须应用炸药等件,应先禀明日本领事官,作何用处,开明清单禀报,听候查明,照开清单知照新关,由税务司查明方准起岸。起岸之后,即须用去,不得久留贻害。
第十三条 所有日本人民,若犯章程或他地犯罪潜在此地界内,日本领事官派差捕拿,可知照捕房,派捕协拿,照律惩办。
七十九、《苏州日本租界章程》(1897年中日)
第三条 界内地基只准日本人民租赁,但华人愿在界内居住者,准其租屋自行贸易营生。至于品行不端无业游民曾经犯案不安本分之华人及扰害租界行同无赖之日本人,概不准在界内居住。违者,即行驱逐,不许逗留,倘再故违,由该国应管之官惩办。其界内居住之华人,凡有词讼案件及中国地方官应办事宜,务照上海租界洋泾滨会审章程办理中国应在界内设立会审公署。
第八条 凡租契以三十年为限,满限后准其换契续租;以后永照三十年一换契之例。换契时,租主应禀请日本领事官,咨照中国地方官更换,不得再给租价以及别项费用。倘满限不报者,应由地方官通知领事官传谕该名,若逾两月仍不呈报,即将该契注销,以便稽查,而有限制。
第九条 界内不准建造草房以及板顶等房,致易引火贻害他人。倘有违犯者,立即禁止,勒令拆毁。
第十条 界内不准收藏火药、炸药以及有害人身家性命、财产之物。倘有违犯者,各按本国律例办理。倘因工作必须应用炸药等物,须先开单呈报日本领事官,由领事官先行通知税关,查验明确方准起岸。起岸后应有一收藏之所,并应从速用完,不得任意贮藏各处,或久宕不用。若有此等事故,应由领事官责令该名迁移界外,以安闾阎。
八十、《杭州日本租界续议章程》(1897年中日)
中国照会
大清钦命浙江等处布政使司督办洋务总局恽、钦加二品顶戴杭嘉湖道督办洋务总局王、钦加盐运使衔尽先补用道襄办洋务总局伍,为照会事:照得杭州开埠通商,并划定日本商民居留地,所有章程业经议定,计商民来此贸易,自必日见其多,恐将来有中国不守本分商民违禁营业,如偷售军火、私贩军器及伤败风俗一切有害治安之业者等类,应按照前议第八条章程,随时一体照禁,本局如有见闻,亦当随时照会,按章办理,至日本商民及别国商民,亦当一律严禁。再凡在界内居住,不问何国之人、作何生理,应请贵领事每一年查明分别开单,通知本局一次,以便稽考,此为望切。即希照覆施行。须至照会者。
右照会
大日本钦命驻扎杭州办理通商事务领事官小田切
大清光绪二十三年四月十二日本
日本覆照
大日本钦命驻扎杭州办理通商事务领事官小田切,为照覆事:顷准贵局照开:“杭州开埠通商,并划定日本商民居留地,所有章程业经议定,计商民来此贸易,自必日见其多,恐将来有中国不守本分商民违禁营业,如偷售军火、私贩军器及伤败风俗一切有害治安之业者等类,应按照前议第八条章程,随时一体照禁,本局如有见闻,亦当随时照会,按章办理,至日本商民及别国商民,亦当一律严禁。再凡在界内居住,不问何国之人、作何生理,应请贵领事每一年查明,分别开单,通知本局一次,以便稽考。”等因,准此。查界内不准偷售军火、私贩军器及伤败风俗一切有害治安之业。如有不守章者,其系贵国人,照前议章程第八条查办,其系本国人,自应照本国律令惩办,别国商民亦一律严禁。再者,凡在界内居住,不问何国之人、作何生理,应由本领事官查明,分别按年开单通知贵局可也。须至照覆者。
右照会
钦命浙江等处布政使司督办洋务总局恽
钦加二品顶戴杭嘉湖道督办洋务总局王
钦加盐运使衔尽先补用道襄办洋务总局伍
明治三十年五月十三日
八十一、《天津专章》(1898年中刚)
一、中国与各国所立约内,凡载身家、财产与审案之权,其如何待遇各国者,今亦可施诸刚果自主之国。
八十二、《内港行船章程》(1898年中国与各国)
审案办法
第一条 凡在内港犯事者,无论或违背税章、或殴辱人命、或盗窃财产等事,均须由该处地方官按惩办本处人民之律章审断。惟若系洋人之船,即犯事者为洋人,船上所用之华人,应由地方官一面知照就近口岸之税务司转告该船之领事官,该领事官即可派员前赴观审。若犯法者为洋人,应照条约所论护照之条,将其人送交就近口岸之税务司,转交该领事官办理。
第二条 凡此项轮船如经过税关、厘卡等处,并不遵允停轮,或搭客、水手等在内港地方滋闹肇衅等事,即照各关卡定章罚办,一面由海关将该船之船牌撤销,不准复往内港贸易。倘系洋商之船,若该商以审断案情及罚款均请照同治七年会询船货入官章程办理,亦可。
八十三、《汉口日本专管租界条款》(1898年中日)
第十条 日本租界内,如遇无驻华领事官管束之洋人并华人涉讼,应归中国官办理,派员在租界审谳。若无领事管束之洋人并日本国人或各国人,因被华民欺凌禀控,以及华民在租界内违犯章程,中国官会同日本领事官或领事所派之员会审。如谳员定案不合,可由日本领事官照请江汉关监督,再行覆讯。如有重大事件,仍由地方官办理。如系两国交涉事件,仍照章办理。
八十四、《增订上海洋泾浜北首租界章程:增订后附规例》(1898年中国与各国)
第六款 让出公用之地 凡在租界以内,经执业租主各西人让出作公用之地(如道路、涨滩之类),嗣后仍照前遵行,专作公用,不得另作别用;即将来置买新地内,如有涨滩,亦必凭照此章,让作公用,以资执业。因须预筹推广开筑租界通行往来之路,由公局于西历每年新正查勘地图,将应作新开马路处所,公同会议拟定。(公局系租界之内执业租主及有阄准议事之西人,照章公同会议,选派设立以办事者,所有阄议章程、局章程均见于后。)凡遇此后转租之事,基地内如有续涨滩地,及应开作道路之地,必由承租者照章让作公用,以便执业(此章系议定,众所共知,自应遵照之租地执业章程)。此项照章让出及已作公用之地,除齐集各执业租主有阄人等公同会议核定,允准将该地给回原主收回之外,不能由原主自行任意收回,至此项已经议出作为公用之地尚有应完年租,虽仍由原主照缴,但不能借此希图管业。除照上载各项外,如有占用涨滩、马路等地作为公用情事,必先经该执业租主应允,方可施行,决不能以援引此章为词。各执业租主会同阄议将地段划归公局管辖之后,公局即将拟在该地方作公用公路等处,出示通知。倘有早在该地方置有产业之有约各国商民等,因公局示内所云公用公路之处,有所辩论,限十四天内,投该管领事官,具呈禀明,或自己专函通知公局,以便设法调处。若照领事官意见未能妥协,即任听公局将管辖该地方之责推辞,此事即作为罢论。租界内执业租主(有阄议事人亦在内)会议商定准其购买租界以外接连之地、相隔之地,或照两下言明情愿收受(西人或中国人)之地,以便编成街路及建造公花园为大众游玩性适情之处。所有购买、建造与常年修理等费准由公局在第九款抽收捐项内随时支付,但此等街路、花园专作公用,与租界以内居住之人同沾利益,合行声明。
第六款 丙、建筑新路①公局欲得基地建筑新路(称新路者旧路之扩张在内),并认为公益上宜在此项基地上依照本章程建筑新路者,在着手之先,至少应在上海发行英文日报上登载通告一次,述其所拟办法;如有当冲或毗连新路基地之执业西人,并应予以同样之通知。又应准备该项新路之计划、图样及铲平铺筑、安置铁器、开通水沟、建筑暗渠及完成此项道路所需费用之概算。此项计划、图样、概算应存置于公局测量处内,以备众览。当冲或毗连该路之基地,如有执业西人,于通知后三个月内,有权具呈陈述异议,并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到场,提出证据于公局之前,证明以此项新路不应建筑之原因,公局应听其陈述,予以裁定。注释:本款系一九〇六年修订。
三个月期间经过后,或有此项异议而已经核驳,公局得于通知日起,四个月以后至一年以内,进行铲平铺筑、安置铁器、开通水沟、建筑暗渠及完成此项新路之工程。所需费用三分之二以内应由当冲或毗连新路之基地在发布通知时及以后之执业西人支出之。但新路每旁之全体执业西人所出者,不得超过工程全费三分之一以上。其支出之成数,由公局定之。但若此项执业西人,对于公局所定其个人所应支出之部分有不服者,于分担数目公告后三个月内,有权陈诉于地产委员,地产委员应斟酌因修筑新路所增涨之利益,并将陈诉基地衔入马路之多少与邻近地基比照观之,且应斟酌此项基地之特殊形状及此外一切情形而裁决此项陈诉,并应依其所认为公平者承认或减少公局所定之分担数目(以关于陈诉人及陈诉基地者为限)。公局修路所出费用,依本章程有应由执业西人就其房产负偿还全部或一部之责者该项费用应向该房产现在之执业西人征还之。在该项费用征还以前,该项费用应为房产之负担。凡向执业西人征还该项费用时,应以公局所发单据为该执业西人应付数目之最后证据;如该件咨送地产委员,则以地产委员所发单据为最后证据。
第十款 会同选举公局董事 凡办事公局之董事,应由各执业租主及有阄议事人照第九款会议,按后开章程选举董事,员数多不得过九位,少不得逾五人,以便将照章捐项抽收及已收捐款存候照例支用,并章程内一切应办之事,均宜切实遵行,以资妥善。故该董事选充之后,即当给以全权办理捐款收支等事;倘不遵章付捐者,即由局董投该管官署控追,并将欠捐人房地扣留作抵,或抄取货物、器具拍卖抵偿,以重捐项。
第十三款 控追欠捐 倘有人不肯付捐(照此章所抽之各项捐款)及不肯遵缴罚款(即后附规例内各犯例之罚款),即由公局或所委之经理人投该管官署控追,俟奉准后,按律施行,以便将欠捐追回。若欠捐人系属货主,无从查寻,或系在该管官员所辖地界以外,或系查无领事管束之人,则公局俟奉地方官批准后,即将该货(即应完各捐之货有不付延迟等情)扣留备抵,或另行设法将欠捐追回;若查系房地业主,即酌取产业若干,以足抵欠捐之数为止。
第十四款 追缴规例内罚款 凡违背后附规例内应罚各款,或不付执照费,公局均可投该管官署呈控,该管官员查明属实,即饬犯例之人遵缴(或付出罚款或存项充用),并饬将讼费付出(即公局控追犯例人罚款所费之项或公堂费也),均由该员量行办理。至按此章之(现在已定将来酌定)规例内一切罚款等项,均登记簿上,以资充裕而便照章支用。
第十七款 违背租界章程 凡违背租界章程者,经人(或地方官员)报知该管领事,传案查实,即行议罚(或由领事自办或系饬人代办均可),其例有二:罚钱之数不得过三百元;监押之期不得逾六个月。倘应另行发落,亦可酌办。若查系无领事管束之人,有违章情事,公局禀由领事官(数位或一位)函致中国地方官商办,以冀保全此章程之权力,而将犯例者罚惩。
第二十七款 控告公局 公局可以做原告控人,亦可以被人控告,均由公局之总经理人出名具呈,或用“上海西人公局”出名具呈。寻常之人与人结讼所有经官讯断、究追等事应享之权利,公局亦一体享受,毫无区别;公局若系被告,所受被告责任,亦与寻常之人不殊,将应受之责任专归于公局之产业,不与经手之各董事及经理人等相干。凡控告公局及其经理人等者,即在西国领事公堂投呈控告(系于西历每年年首有约各国领事会同公议,推出几位,名曰领事公堂,以便专审此等控案)。
八十五、《续补内港行轮章程》(1898年中国与各国)
第四条 凡华、洋轮船往来内港,必须在民船贸易常用之码头起货、下货,不准在别处任便起下,如违章在别处起下,即照条约所载沿海私作贸易之条办理。又挂号之行驶内港船只,若驶赴中国境外,初次罚银在二百两以内,再犯者,不准在内港贸易。
第八条 原章第七款所载各该卡之章程,应以本年为限,由中国将各卡章程颁布众知。其未经颁布以前,如有船只过内港各关卡不行停轮候验,尚不得遽行议罚,惟该轮若经本处关卡,或巡船唤令停轮,竟不遵照停候者,应即议罚。
第九条 内港各关卡之章程颁布后,通商各口应由该省大宪各派一妥慎之员代收轮船往来内港之税厘等项,由该员按定期呈报大宪查核。遇有轮船报明欲往内港何处,该员即将该船所装何货若干,沿途应经某关卡,共应完纳税厘若干,核明总数,先行征收,随即发给总单一纸,以便前往贸易。该轮过沿途关卡时,即将此单呈验放行,不得阻滞。至本章程第二、三款所载之税,亦由该员一并核收,各该员应于新关附近之处,设立局所,与本口税务局和衷会办,不可自专。遇有疑难事件,应请本口税务司与监督通融酌议办理。若案中牵涉洋人,即可任便商酌,按照会讯章程办法办理。
八十六、《承办铁路合同》(1898年中英)
二十、公司铁路局遇有辩论合同之事,均听英国商务衙门办路司所派之员秉公讯断,一经断定,即当遵行,不能更改及上控。公司特派一人驻华,代办上海英臬司衙门讼案。如铁路局公司因小事争论,亦可就近归上海英臬控断,惟须出于两愿。公司于例应办理事件,必须遵照在上海英臬衙门涉讼。如偶有不因辩论合同起见,并未订明不上控者,可投呈英国总法处讯断。
八十七、《天津日本租界续立条款》(1898年中日)
第九条 现定租界内,日本设立巡捕房,管理界内一切警察事宜外,两国另在预备租界内公设会缉捕局一所。凡现定租界内有犯事人,即由会缉捕局派捕拿送华官审办。如华官票传、票拘之人犯,则由会缉捕局持票送领事官阅悉,带同原差将犯拿交送案。如在现定租界犯事之人,窜入预备租界内者,亦由会缉捕局查拿送官究治。其零星细事无关罪名者,即由会辑捕局秉公了结。其公同道路上,即由会缉捕局派捕巡查管理。所有一切章程,由两国官员会同详细妥议;至预备租界内拘传人犯及一切管理之权,仍归华官办理。
八十八、《地方官接待教士事宜条款》(1899年中国与各国)
第四条 各省出有重要教案,所在之主教、司铎等须转请教皇钦命保护天主教之国之公使或领事官,同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或地方官办理了结,亦可先径向地方官商办了结,以免多费周折。该地方官遇主教、司铎等员来商,应迅速和衷商办拟结。
第五条 地方官应随时晓谕约束所在平民,务与教民一视同心,不得挟嫌构衅。主教、司铎等,亦应劝诫教众专心向善,以保教中声名,俾令平民悦服。如民、教涉讼,地方官务须持平审办,教士亦不干预袒护,以期民、教相安。
八十九、《修改长江通商章程》(1899年中国与各国)
第二条 凡有约各国之商船,准在后列之通商各口往来贸易,即镇江、南京、芜湖、九江、汉口、沙市、宜昌、重庆八处,并准按另订之专章在后列之不通商口岸起下货物,即安徽之大通、安庆,江西之湖口,湖广之陆溪口、武穴等处。除以上所列各处外,其余长江沿途各处,不准私自起下货物,如违此例,即照条约所载沿海私作贸易之条办理。惟搭客暨随带之行李,准于往常搭船之处上下(此处现时即系两江之江阴、宜兴,湖广之黄子岗、黄州等处),但行李内不得夹带应税之物,违者,即将行李充公。(此条内续添江南通州之芦泾港、泰兴县之天星桥、湖北荆河口又名荆河脑及新堤,均系往常停船搭客处所,向不起卸货物。)
第五条 凡愿在长江常川贸易之轮船,可将船牌呈交上海领事官,如无领事官,即呈交江海关税务司查收。税务司一接收船牌,或领事官行文,即发给江照一纸,载明船名、国旗、吨数及携带保护军械等情,名为江轮专照,其照即以本年为限,须每年在上海换领一次。如该船不在汉口以下贸易,即在汉口换领,如不在宜昌以下贸易,即在宜昌换领。此项有江轮专照之轮船,所有进口出口、起下货物、完纳税钞等事,均应按照各该口之关章办理。至于船钞一项,应在发给江轮专照之口岸,即上海或汉口或宜昌等关完纳。此项轮船,如有违长江口岸章程,首次即照沿海各口罚办之例办理,二次即将江照撤销,不准过镇江上江贸易。若无江轮专照之轮船过镇江上江者,即照第四条所载大洋船之例办理。
第六条 一、凡由洋商雇用之华式船只,只准装载实系洋商自置之货,由通商此口赴通商彼口,须于税务司处请领专牌,由该洋商出具切结,载明该船所装确系洋商之物、实系运往某口、在彼完纳税项等情。倘该船不按照办理,即该货非运某口在彼完税等事,该关税务司嗣后即可不发此项专牌,交该商执领。此项船只所有呈报海关、起下货物、完纳税钞等事,俱照划艇、钓船等办法办理。
第九条 凡在长江贸易之商船,如遇巡船及他项关船,若索阅船牌、江照等项,务须呈验。若该船并无前项所开应有之牌照等件,即照条约所载沿海各处私作贸易之例办理,江关并可将其舱门封闭,亦可派关役押送。其有长江专照之第一项船,若中途经过之口并不起下货物,即无须在该口停船,候验牌照。
九十、《青岛设关征税办法》(1899年中德)
第十九条 稽查走私、偷漏暨违犯关章等事之办法,嗣后酌核另订,惟所有掌握查讯之大权自归德国所设之衙署。
九十一、《福州口日本专用租界条款》(1899年中日)
第八款 界内华民如有行迹可疑、不安本分不奉章程者,中国地方官察出,可照会日本领事官,日本领事官察出,亦可照会中国地方官,会同查确,由中国地方官罚办,不得纵容包庇。又界内如遇无驻华领事官所管洋人以及华人涉讼,应归中国官办理,派员在租界审谳。若无领事所管之洋人并日本国人或各国人,因被华人欺凌禀控,以及华民在租界内违犯章程,由中国官会同日本领事官或领事官所派之员会审。如谳员定案不合,可由日本领事官照请办理洋务道台再行复讯。如系两国交涉事件,仍照约章办理。所有会审公堂,中国可无论何时建设,若未设公堂以前,所有控案,仍由领事官照会地方官审办或领事官订期在地方官衙门观审。若地方官派差赴租界内拘传犯证,将信票径赍领事官签字,并由领事官派差协同拘传,不准日本人包庇容隐。俟设公署后,另订租界会审章程办理。
第十款 界内火药、炸药及一切有害人身、财产之器物,概不准收存带、运送。一经由官察出,或他人告诉,查实有凭,各照本国律例惩办。
九十二、《吉林铁路交涉总局章程》(1899年中俄)
第二条 设立该局,专为定办吉林省所有各事件,或正关涉铁路公司,或连涉铁路公司,再或正关涉或连关涉与东省铁路作工之人,并承办各种工作之包揽人及各匠人均归哈尔滨总局定断办理。关涉非熟练工匠等案,即由出事地方或该工匠所在地方之中国官员,按中国律例就其所犯命案、窃盗、强奸并类此之案,就近查究定办。倘遇重大事件,该段监工一面报陈哈尔滨总局,一面通知地方官员;在哈局决定案归哈局定办抑交地方官员处理前暂不办理,待获指示后再按示办理。
九十三、《吉林铁路交涉总局章程》(1899年中德)
第三条 凡一切事件与第二条所载各事相符,或各该衙门或各官员以前起首经办者,应行知哈尔滨总局,转知总监工,拟定应否在该总局按拟定办,或交地方官员查勘定办。
第四条 嗣后凡各衙门、各官员新有呈控呈请各件与第二条所载之事相关者,应即送交哈尔滨总局核办;但哈尔滨总局拟定后应由原出事地方之地方官员办罪。
第五条 凡呈控、呈请在第二条所载之事,统归哈尔滨总局官员,会同东省铁路公司总监工或全权代理人查讯。再凡一切事件应如何办理,亦同总监工或代理人彼此和衷办理。
第六条 在第二条内所载各项中国人在铁路作工者,经哈尔滨总局按理拟定后,始行办伊之罪。
第七条 一切极重事件及哈尔滨总局官员与总监工有意见不同之处,均归将军按局员禀请并总监工照会核办。其余事件均应由总、会办与总监工或总监工之代办商酌定断,随时发落,一面禀知将军查照,并一面移知吉林交涉总局备案。
九十四、《通商条约:海关税则》(1899年中朝)
第四款 四、两国商民在两国口岸通商界限外,不得租地、赁房、开栈。违者,将地段房栈入官,按原价加倍施罚。
第五款 一、中国民人在韩国者,如有犯法之事,中国领事官按照中国律例审办。韩国民人在中国者,如有犯法之事,韩国领事官按照韩国律例审办;韩国民人性命、财产在中国者,被中国民人损伤,中国官按照中国律例审办。中国民人性命、财产在韩国者,被韩国民人损伤,韩国官按照韩国律例审办两国民人如有涉讼,该案应由被告所属之国官员,按照本国律例审断。原告所属之国可以派员听审,承审官当以礼相待。听审官如欲传询证见,亦听其便。如以承审官所断为不公,亦许详细驳辩。二、两国民人,或有犯本国律禁,私逃在彼国商民行栈及船上者,由地方官一面知照领事官,一面派差协同设法拘拿,听凭本国官惩办,不得隐匿袒庇。三、两国民人,或有犯本国律禁,私逃在彼国地方者,一经此国官员知照,应即查明交出,押归本国惩办,不得隐匿袒庇。四、日后两国政府整顿改变律例及审案办法,视以为现在难服之处俱已革除,即可将两国官员在彼国审理己国民人之权收回。
第七款 倘有两国商民欺罔衒卖、贷借不偿等事,两国官吏严拿该逋商民,令追办债欠,但两国政府不能代偿。
第八款 中国民人,准领护照前往韩国内地游历、通商,但不准坐肆卖买,违者,将所有货物入官,按原价加倍施罚。韩国民人,亦准请领执照前往中国内地游历、通商,照相待最优之国民人游历章程,一律办理。
第九款 一、凡兵器各项军物如大、小炮位及炮子、开花弹子、各种火枪、装枪药筒、附枪刀刺、佩带腰刀等,扎枪、硝火药、棉火药、烈火药及他轰烈各药等,应由中国官员自行采办,或商人领有进口之国官员准买明文,方许进口。如有私贩运售者,查拿入官,按原价加倍施罚。二、鸦片在韩国系禁运之物,中国人如有将洋药、土药运进韩国地方者查拿入官,按原价加倍施罚。三、红蔘一项,韩国旧禁出口,中国人如有潜买及出口未经政府特允者均查拿入官,仍分别惩罚。
第十款 两国船只,在彼此附近海面,如遇飓风或缺粮食、煤水,应许其收进口内,避风购粮,修理船只。所有经费,均由船主自备,地方官民应加援助,供其所需。如该船不在通商口岸及禁往处所,私行贸易,不论已行、未行,由地方官及附近海关官员拿获,船只、货物入官,犯之人按原价加倍施罚。如两国船只在彼此海岸破坏,地方官一经闻知,即应饬令将水手先行救护,供其粮食,一面设法保护船只、货物,并行知照领事官俾将水手送回本国,并将船货捞起。一切费用,或由船主,或由本国官认还。
九十五、《通商条约》(1899年中墨)
第四款 中国人民在墨西哥国,如安本分,不违墨国律例章程,无论何处,任便游历。墨国人民亦准前往中国内地游历,惟须由领事官照会关道,请领执照,方可前往。此项执照,缮写中、墨两国文字,所过地方,如饬交出执照,即应随时呈验,回日缴销。该民雇人、雇船、雇车装运行李,不得拦阻。如其照内有误或查出沿途有不法情事,即送交就近墨国领事,或墨国委令兼理之友邦领事查办。沿途只可拘禁,不得凌虐。如在通商各口出外游玩者,地在百里之中,期在五日之内,可以毋庸请照。至于船上诸色人等,不在此例,如有上岸,应照地方官会同领事所定章程,遵守办理。
第五款 两国允准,嗣后彼此人民出洋无论单身或携眷属,皆须出于情甘自愿;不准或在中国各口,或在他处,妄用勉强之法,或施诡谲之计,诱令中国人民不出情愿而往。如有两国人民及船只违背此约,则两国必从严究办,均照本国律例从重拟定罪名。
第十三款 墨国人民在中国遇有控告华民事件,须先禀墨国领事查明根由,先行劝息,使不成讼。中国人民有赴墨国领事控告墨国人民在中国者,墨国领事亦应一体劝息。间有不能听劝者,无论原告或系华民或系墨民,皆专由被告所属之官员公平讯断。
九十六、《厦门日本专管租界续约章程》(1900年中日)
第九款 租界内清国人民,如有形迹可疑、不安本分、不奉章程者,清国地方官察出,可照会日本领事官,日本领事官察出,亦可照会清国地方官,会同查确,由清国地方官罚办,不得纵容包庇。又租界内如遇无驻清国领事官所管外国人以及清国人民涉讼,应归清国地方官办理,派员在租界审谳。若无领事官所管之外国人并日本人民或其他各国人,被清国人民欺凌禀控,以及清国人民在租界内违犯章程,由清国地方官会同日本领事官或领事官所派之员会审。如谳员定案不合,可由日本领事官照请道台,再行复讯。如系两国交涉事件,仍照约章办理。若清国地方官派差租界内拘传犯证,将信票径赍日本领事官签字,并由领事官派差协同拘传,不准日本人包庇容隐。所有租界会审公堂章程,另议制定。
第十款 租界内火药、炸药及一切有害人身家、财产之物品,概不准收存、夹带、运送。一经由官察出,或他人告诉,查实,各照本国律例惩办。
九十七、《胶济铁路章程》(1900年中德)
第二十一款 该公司在租界外所用华人,倘作违禁之事,应由该处地方官审办。一俟地方官知照公司,例应查办某犯,则公司不得袒护、阻拦。倘所用外国人中有作违犯礼法、禁例者,一经控告,即应按照洋例究办,公司亦应严查,不使宽贷。
第二十二款 沿途所用工人,须择其能作工者多用本地土人,并按照该处情形发给工价。如该工人与居民口角生事,由中国官按律拿办。该佣工人等尤不准擅入人家与人生事。违者,亦由中国官员查明严办。
九十八、《山东胶澳交涉简明章程》(1900年中德)
第一款 中、德两国在胶澳一带遇有交涉重要案件,应由大清国山东巡抚会同大德国驻扎青岛租界大臣,秉公商办,其该处词讼、界务及寻常例行各案件,德国大臣选派办理官一员,山东巡抚特派交涉官一员,常川驻扎,按照两国条约及中国各口岸通商约章,遇事妥商办理;彼此按平行优待,文牍均用“照会”。
第三款 胶澳附近各府县守令,遇有与德国官员商办事件,如德国官员有与地方官交涉公事,亦统向交涉官商办,以期画一。
第四款 青岛租界内所有华民控告华民及德人控告华人,无论钱债、斗殴、窃盗、交易各案件,均由交涉官提讯审断,照中国常例刑讯、管押及发落枷杖以下各罪名。至租界外华民与租界内华民互控案件,亦归交涉官传审判断。
第五款 遇有租界内华人牵涉德人案件必须德人到案者,应由德国办理官传提,会同山东交涉官审问,各按本国律例秉公判断。若案内并无德人,则德国办理官不得干预。如有德人苛虐所雇华工人等被控有案,亦由交涉官会同办理,秉公讯断,按西例惩罪。
第六款 凡在青岛租界内德国雇用华民如牵涉讼案应由交涉官将该犯案情移知德国办理官,立将应讯之人交案,不得庇匿,亦不得干预。
第八款 如有租界外罪犯逃避青岛华民住处者,交涉官查明后,即径派巡差、丁役提拿,解交犯事处之地方官归案讯办;如逃在德人房屋住者,应由交涉官知会办理官交出,转解归案讯办。
第九款 如华人在租界内向德人行凶,德兵役亦可拿禁,解交中国交涉官讯办;若德人在租界外向华人行凶,华兵役亦可拿禁,解交德国办理官审办。如该犯未曾拒捕,彼此均不得凌虐。
九十九、《增改吉林铁路交涉总局章程》(1901年中俄)
第二条 设立该局,专为定办吉林省所有各事件,或正关涉铁路公司,或连涉铁路公司,再或正关涉或连涉与东省铁路作工之人,并承办各种料件之各包揽人、各匠人,又所有居住铁路界内或暂住或久住之华人,如买卖人、手艺人,或服役或闲居诸色人等,虽不涉铁路差使,亦均归哈尔滨总局定断办理。现在各段皆有交涉官员,是哈总局可以派令该员。遇有不甚违背中国律例及铁路章程之事,就近与各该段监工商议办理;而遇大项事件,甚违中国律例及铁路章程,如命案、聚众犯上、强奸、窃盗逾吉林钱三百吊以及贪赃等事并类此之案,无论犯事距哈远近,均应归哈局查究定办。倘遇出事地方之交涉局员不能定案之轻重,则应会同该处铁路监工,写简明信函,请示哈局,归何处定案。倘遇事件紧急,则请由该段监工转电哈局请示;倘遇重大事件,尤须随时从速电陈哈总局。以上各节,凡在吉林地面,满、蒙、旗汉,均应一体遵照。
第三条 凡一切事件与第二条所载之事相符,或各该衙门或各官员以前起首经办者,应从速行知哈尔滨总局,转知总监工,拟定应否在该总局按拟定办,或交该处就近之铁路工段之交涉官查勘定办。
第四条 嗣后凡各衙门、各官员新有呈控、呈请各件与第二条所载之事相关者,应即送交哈尔滨总局核办。
第五条 凡呈控、呈请在第二条所载之事,归哈尔滨总局官员,会同东省铁路公司总监工或全权代理人查讯。再凡一切事件应如何办理,亦同总监工或代理人彼此和衷办理。
第六条 在第二条内所载各项中国人,经哈总局按理拟定后,始行办伊之罪,或哈总局自行办罪,或交原出事地方办罪。倘应发遣之人,可以请该处就近之地方官,照哈总局所定发遣。凡犯事华人,或未经定案应行押候或已定坐监之罪,应在交涉总局建造监狱并看押房,以备监押此项华人。
第七条 一切极重事件,凡应斩决及流罪以上之人,及哈尔滨总局官员与总监工有意见不同之处,均归将军按局员禀请并总监工照会核办。其余事件,即使甚关重要,均应由总、会办与总监工或总监工之代办商酌定断,随时发落,一面禀知将军查照,并一面移知吉林交涉总局备案。
一〇〇、《辛丑各国合约》(1901年中国与各国)
附件十七
第二十三条 凡违章者,如系外国人民,该局即向该国领事或应管之法律官员控告;中国人民及无钦差领事驻中国之人,在会审衙门控告,审讯时,必须外国官员在旁观审。
第二十四条 凡控该局者,即向上海各国领事公堂投告。凡涉讼之事,均系该局总办代为就审。
一〇一、《重庆日本商民专界约书》(1901年中日)
第三条 租界内警察之权、管辖道路之权及其余界内一切施政事宜,悉归日本领事官管理。所有界内道路、桥梁、沟渠、码头等,均由日本领事官设法修筑。但与中国水利、行船有关之处,须与地方官商定可否,秉公办理。
第八条 凡日本人民欲承租地基,必须禀明日本领事官,将承租人姓名以及愿租若干亩,照会中国地方官,派员会同勘察,始能出租。总俟其将应纳租价及一年地税,缴由日本领事官移交中国地方官收讫,即由该地方官印发租契三本,由日本领事官会印发给;一存中国地方官衙门,一给租户,一存日本领事官衙门。所有一经承租之地,照章归租户收用,不准何国和人强逼退让。至于租契式样,仍由中国地方官照会日本领事官商定。
第九条 凡承租人若有不得已事故,必要转租别人,须先禀请日本领事官查明,照会中国地方官,方能换给租契。
第十一条 火药、炸药及一切有害身家之物件,一概不准私行贮藏、夹带运送,一经由官觉察或他人告诉,各照本国律例惩办。如欲将制作工程须要之炸药等件起岸使用,应先开具清单作何用处,禀请日本领事官查准,照单知会税务司查准起岸,方可收用。其在界内,应如何检束火药、炸药等件,应由日本领事官照本国法例办理。
第十三条 界内修码头后,凡在码头停泊揽载界内货物船只,由日本领事官随宜随时酌定章程,每次应捐若干,以充租界公费。如不载运界内货物,经过之次暂行系泊者,不在限内。
第十四条 中日两国委员原议第三条载:“现许日本商人照西商例暂驻重庆城内,日商人数至多以二十名,行栈至多以十家为准,倘有逾数,则逾数之日商即先行迁往王家沱。凡日本人专为游历来者,不在此数。以后惟由中国地方官将新关在王家沱赶紧修建,一面随时查明已通商各国情形及陆续新到人数,即照会通商各国领事官。所有暂住在城之日商,不问人数是否满所限之数,即与在城洋商一并迁至王家沱新场。”等语,自应仍照原议办理。将来在城洋商悉数迁至王家沱新场之时,日本领事官须应赶催日商与洋商一并迁移,不得稍有推诿。但中国地方官日后如准西商人数行栈逾前开限数,仍在城内居住营业,即日本商民亦一律照办,以昭公允。
第十七条 一、凡界内所有未经在中国派驻领事之外国人民或中国人民之诉讼案件,应由中国地方官理处审办。倘有未经派驻领事之外国人民、日本人民暨他外国人民起诉中国人民所为不法等情,或有中国人民在界内违反章程,中国地方官应与日本领事官,或中国地方官所派官员与日本领事官所派官员会同审判。倘中国审判官定谳或有不符,应由日本领事官照会重庆关监督复审。所有一切两国交涉案件,自应按照条约办理。二、中国政府尽可从便建设会审衙门,其未设立会审衙门以前,自可择一公地为会审之所;遇案,两国官员约期秉公审问。三、倘中国地方官拟派差役迁往界内逮捕人犯,须先将逮捕令票移请日本领事官检阅加印,即与领事官所派警察官吏协同拿捕。凡日本人不得故意隐匿中国人犯。尚俟开设会审衙门后,另行议定会审章程,以便照办。
一〇二、《安徽宣城煤矿公司合同》(1901年中日)
15.宣城煤矿既在中国辖境,如有华人犯事,则交华官按律办理。倘中外人有争执之处,则照现在和约章程办理。
19.倘因合同事宜两造争执,须彼此派人会商,如商不妥协,则请公正人剖断,一经公正人剖断如何,两造均要遵依。
一〇三、《厦门鼓浪屿公地章程》(1901年中国与各国)
第三条 界内应由厦门道设立巡捕局一所,委员驻理,专为保卫中外良民,驱除奸暴。惟所有应筹捕费以及约束商民章程,仍由厦门道随时与各国领事官会商酌定,宣示遵行。
第四条 界内应由厦门道专设会审公所,派委专员,参照上海办法,另订审理讼狱章程,彼此遵守。
第五条 倘有干犯中国法令,如诓骗财物、杀伤任命、抢劫偷窃、句结会匪、扰害地方之犯逃入界内,一经中国地方官查明,应即随时派捕协拿交案,照中国律例惩办,不得庇匿。
一〇四、《南宁租界租地章程》(1901年中国与各国)
七、通商埠内一切盖造房屋,必先请租界巡捕衙管长核准,方可兴工;惟不准盖造草房及下等板房,恐易引火,致害别人。至于火药、炸药一切有害人身家、财产之物,概不准收藏、夹带运送。倘未领准单而敢有违,一经查出,各照自国律例惩办。火水油只可存储于特准之地,以备不虞。
八、各国商民,在通商埠内侨寓,中国地方官自应按约保护。所有巡捕衙门事宜,由监督会同税务司设立管理。惟约束各国商民章程,由监督照请领事官酌定。
一〇五、《厦门鼓浪屿续订公地章程》(1902年中国与各国)
八、控告公局 公局可以告人,亦可以被人控告,均由其总理事人出名,或径用鼓浪屿之工程局字样亦可。凡控告公局及其经理人等者,应在领事公堂。此堂系每年由各国领事派定,惟局中派雇人员及总经理事人,遇因在局奉公被控者,所应得责任只归公局之产业,不自任其咎。
十二、会审公堂 界内由中国査照上海成案设立会审公堂一所,派委历练专员驻理。所属有书差人等,以资办公,该员应由厦门道暨总办福建全省洋务总局扎委。遇界内中国人民告干犯捕务章程之案,即由该员审判。倘所犯案重大、应由该员先行讯问,再行录送,交地方官审理。界内钱债、房屋等项词讼,如有中国人被告,亦归该公堂审办。案经该堂断定,须内地及厦岛地方官饬令遵断之处,该地方官不得推诿。凡案涉洋人,无论小节之词讼、或有罪名之案,均由该管领事自来,或派员会同公堂委员审问。倘会审之员与该堂承审之员意见不同,以致不能了案,其案可以上控,由厦门道会同该领事再行提审。凡案内人证有现受洋人雇倩,及住洋人寓处以内者,传拘票签,先期送由该领事签字,方准奉往传拘。此外中国人犯逃避界内者,应照上海章程,由委员选差径提,不必知照领事,亦毋庸会捕协拘。华民仅受洋人雇倩而被传时并不住在洋人寓处以内者,票签不用先送领事官,但是日送由该领事官,视何缘故,或签字或斟酌情形核销,其余该公堂听理词讼详细章程应由厦门道台妥拟。
十三、巡捕拘人 界内有人械斗肆行无忌,扰乱地方,适为巡捕侦见,虽未奉有票文,亦准随时拘究。各国领事官有传拘各该国人民之票,巡捕亦可奉行。惟案犯拘传,应随送各该管衙门按律惩治,不得任意稍迟。
十四、拘送人犯逃入界内 凡内地、厦地犯案后逃入界内,应由厦防厅出票,派差送由领袖领事官签押,方可由巡捕会同拘拿,送案究治。
十九、罚款追缴之法 此条例内罚外国人之款充公等项,如未指明如何追缴之处,可在该管领事署控追,该管领事查实,即饬犯例人照付,并酌令缴出堂费及公局控告之费。
一〇六、《黑龙江省铁路交涉总局章程》(1902年中俄)
第二条 设立该局,为办理了结黑龙江省所有径涉、牵涉东省铁路公司各事。凡属铁路通事、服役、工匠并承揽各种料件、工程之人,以及居住铁路界内各色华人,有与径涉、牵涉之事,均归哈尔滨总局定断办理。倘遇关系重大,有干中国例禁与铁路现立章程相背之案,如命盗、犯上、聚众、强奸、窝匪、故烧房屋、贪赃、纵匪等等,以及窃盗逾中钱三百吊者,无论犯事距哈远近,均归哈总局查核办结。如各分段遇有以上各节或别项紧要事件,各该分局专员与各段监工亟宜各自呈报总局。至一切寻常细故,与中国律例及铁路现立章程无甚相背者,可由分段专员与分段监工和衷办结;如遇意见不合,不能定案,应即各具函电,呈报总局请示办理。所有径涉、牵涉铁路案件,凡属黑龙江地面,无论满、蒙、旗、汉均应一律遵照现立章程办理。
第三条 凡一切事件与第二条章程所载相符,而经各衙门官员已办未结之案,应将全案送交总局,会商东省铁路总监工酌办。
第四条 嗣后凡衙门、各官员遇有呈控、呈请新案,与第二条章程所载相符者,应即送交哈总局核办。此外,各衙门、各官员如有应行照会铁路公事,一律行文哈总局,转知铁路公司,不必径自照会,以免分歧,而归划一。
第五条 凡呈控、呈请有关第二条所载之事,既统归哈总局官员会同总监工或全权代理人查讯,则此项案件应如何定夺,亦同总监工或代理人彼此和衷办理。
一〇七、《天津比国租界合同》(1902年中比)
附件:《天津比国租界合同附约》
(第四段)本附约甲方声明,所交乙方之契据均属有效;兹以本人名义并代表清国政府约定:倘该契据之效力发生争执,甲方将代表政府予以干预,代乙方负责赔偿该契据无效或发生问题所受之任何损失。
一〇八、《奉天省铁路交涉总局章程》(1902年中俄)
第二条 设立该局,专为定办奉天省所有各事件,或正关涉铁路公司,或连涉铁路公司,再或正关涉或连涉东省铁路作工之人,并承办各种料件之各承包人、各匠人,又所有居住铁路界内或暂住或久住之华人,如买卖人、手艺人,或服役、或闲居诸色人等,虽不涉铁路差使,亦均归总局定断办理。现在各段皆有交涉官员,是辽阳总局可以派令该员,遇有不甚违背中国律例及铁路章程之事,就近与各该段监工商议办理;而遇有大项事件甚违中国律例及铁路章程,如命案、聚众犯上、强奸、窃盗逾中钱三百吊,以及贪赃并类此之案,无论犯事距哈远近,均应归总局查究,其应斩决及流罪者应禀呈将军府尹核准,倘遇出事地方之交涉局员不能定案之轻重,则应会同该处监工写简明信函,请示归何处定案。倘遇事件紧急,则请由该段监工转电总局请示:倘遇重大事件,尤须从速电陈总局。以上各节,凡在奉天地面,满、蒙、旗、汉均应一体遵照。
第三条 凡一切事件与第二条所载之事相符,或各衙门或各官员以前起首经办者,应从速行知总局,行文哈尔滨分局,转知总监工,拟定应否在该总局按拟定断,或交该处就近之铁路工段之交涉官查勘定办。
第四条 嗣后凡各衙门、各官员新有呈控、呈请各件,与第二条所载之事相关者,应即送交总局核办。此外,各衙门、各官员如有应行照会铁路公事,一律行文总局,转知铁路公司。
第五条 凡呈控、呈请在第二条所载之事,统归辽阳总局官员,会同东省铁路公司总监工或全权代理人查讯。再,凡一切事件应如何办理,亦同总监工或代理人彼此和衷办理,并随时禀报将军、府尹。
第七条 一切极重事件,凡应斩决及流罪以上之人,及辽阳总局与总监工有意见不同之处,均归将军、府尹按局员禀请并总监工照会核办。其余事件,即使甚关重要,均应由总、会办与总监工之代办商议定夺,随时发落,一面禀知将军查照,一面转知奉天交涉总局备案。
一〇九、《上海租界权限章程》(1902年中国与各国)
三、钱谷案如原告为洋人并非法人,而被告为华人者:甲、如被告为华人住居公共租界者,即在公共租界控告;乙、原告如为法人,被告如华人在法租界居住者,即在法公堂公告;丙、如原告为外国人并非法人,被告为华人而在法租界居住者,应在公共租界之公堂审理,惟拘票则须由法总领事签名,然后由两租界公堂差役协提,毋庸在法租界先审;丁、如原告为法人,被告为华人而住居公共租界者,应在法租界公堂控告,惟拘票须经总领事签名,仍可由两界公堂差役协提,亦毋庸先在公共租界公堂提审。
四、形名之案如原告为外国人,并非法人,则在公共租界之公堂审讯;如原告为法人,则在法公堂提审。拘票亦须按照以上第三款先经领袖总领事签名然后由公堂差役协捕往提,与向日办法无异。
一一〇、《交还天津来往照会》(1902年中国与各国)
附:《天津督署还津条款》
第十条 天津街市及各国军队屯扎处所,为顾全大局,各国所设卫戍兵,凡中国之警察官役,无论如何,不得逮捕、拘禁各国兵。
第二十八条 从前犯人册所载各犯交与中国,仍当按照所定罪案办理。
一一一、《芜湖租界租地章程》(1902年中英)
第三条 界内地基,准各国正经殷实商民租赁、建造,惟目前在芜英商最多,欲租界内江滩近水之地,不得逾通界江滩之半,庶留余地,以备他用。至各国品行不端、行同无赖之人及中国不安本分、作奸犯案之人,概不准在界内居住。违者即行驱逐,不许逗遛,倘再故违,除华人由中国地方官自行拘办外,如系各国商民,由监督照会领事官惩办,以昭画一,而期整肃。
第九条 界内不准建造草房及下等板屋,恐易引火,贻害他人,有违犯者,立即勒令拆毁,惟未经出租之华人与现在承租建造各地相距较远者,暂免拆毁,仍由地方官劝令改换。至火药、炸药及一切有害人身家性命财产之物,概不准收藏、夹带、运送。倘有故违,由官察出或他人指诉,应查明华洋商民,分别拘传、照会各按本国律例惩办。设因工作必须,先开单禀明领事官或兼理各国领事官,查实照会监督函知税务司査验,方准起岸。起岸后,应择慎密之所收藏,并须速行用完不得任意收放或久搁不用。违者,由中国地方官照会领事官或兼理各国领事官,责令迁移界外,以安闾阎。
一一二、《续议通商行船条约》(1902年中英)
第八款 第十一节 凡照此款有不合例之需索及留难情事,一经商人告发,即由中国派员一名,会同英国官员一名,及海关人员一名,彼此职位相等,查办其事;如经一多半人员查出,实有留难、受亏确情,即由最近通商口岸海关,在加税项下拨款赔还。舞弊之员应由该省大吏从严参办,开去其缺。倘查出实系被诬,原告商人应罚还查办一切费用。英国驻京大臣如得有凭据,致信该关等有不合例之需索或留难情事,应得照请中国査察。
第十二款 中国深欲整顿本国律例,以期与各西国律例改同一律,英国允愿尽力协助,以成此举,一俟查悉中国律例情形及其审断办法及一切相关事宜皆臻妥善,英国即允弃其治外法权。
一一三、《巴万油矿章程》(1902年中法)
16.如华、法定约后,倘彼此有不合之时,应按西洋调处商务章程办理。其法系由两总办各请公正人理断,如所请之人,意见亦不合,即由此两人再请第三人公断,两家不得异词。
一一四、《正太铁路借款详细合同》(1902年中俄)
第十九款 (第五段)所有路工华洋人员,凡属于工程之事,均听总工程司号令;凡有品行不端,不遵约束,或侮慢地方官长,一经督办大臣察出,即可知照总工程司,立时斥革。中国总公司督办大臣可以派员到路工之处,委以全权,代办一切事宜。此委员之薪费,并上海总局之经费,自应在正太铁路项下开支,一如芦汉铁路办法。
第二十六款 中国国家或中国铁路总公司与华俄银行或其所派经理人倘有争执情事,由中国外务部大臣一员与俄国驻京大臣评断。
倘以上两位亦有意见不同,则由中国外务部大臣并驻京俄国大臣公同另请一公正人断定。
一一五、《汉口展拓法租界条款》(1902年中法)
第二条 现议法国新界之地,所有租地章程均照旧界章程办理。若有各国商人之地在内,应由法领事自行妥商后,再照会监督立案。倘各国商人轇轕之地或其地全段在新界之内,又或有一地一段既分在新界之内,一段复分在新界之外,该商人若不就范围,亦应由法领事按章与该商人调理一切,概与中国地方官无涉。
一一六、《广东教务章程》(1902年中国与美、法)
第二条 传道人及教主,不得彼此或与教民或他教之人互起大小争端。设有争论之事,两造应请绅耆善为调处妥结。倘欠公平,两造可将实在情形,禀控于县官。若县官办理不公,或判断未能平允,则各将全案原委实情,详细报知各该管教士,以凭秉公详慎查核,和衷会商,妥为持平办结。倘有两造争端,非因教务而起,教士仍应不允预闻。凡相类之案,均当坚持不为干预。教士及帮理人等应遵正理,极力扶持中国公道。
第三条 传道人及教主倘有滥理干涉教民、教徒以及他教暨平民大小争端,各该管教士应立即严加约束。如有教士以某传道人或教生不安本分,往诉于该管教士,该教士须虚心听纳,秉公详查。
第四条 同族械斗,无论因何起衅,教士、教民须竭力设法止息,并防息后再斗。倘有教民不遵教士诚谕,禁阻帮同械斗,或明或暗,均应重办,仍由该管教士严加约束。盖此等不守法之教民,乃教会中为患之人,不特有玷教声也。
第五条 案关真正教务,须查明的确证据,先由教士报知县官及地方各官,并须将案情按照应行款式,明白书写,使华官易于明晓。如县官判断不公,或不按办,可将该案控于领事官,惟须将全案原委报明。
第六条 某教民及冒在教者,于未入教之先,经与人有争案,领事官断不理此事,此款特阻无真心奉教者。
第七条 近闻常有水陆盗贼以及凶犯又有将铺屋黏贴教堂字样,以为瞒蔽该管牧师,教师务须于传教之时,谕知教民,不得黏贴。如有匪徒故意干犯黏贴者,该教士宜即告知地方官及领事官,即将犯此事之人,严拿究办。
一一七、《通商行船续订条约》(1903年中美)
第二款 现因中国可派领事官员驻箚美国各地方,其所享分位职权并优例及豁免利益均与别国驻美领事官员一律,是以美国可按本国利益情形之所宜,派领事官员前往驻箚中国已开或日后开为外国人民居住及通商各地方。此等领事官遇有事故,应以平行之礼、互敬之道随事酌情,或会晤,或行文,可直与领事官员职守所及之地方官相商办理。凡华官遇此等官员均须以合宜之礼相待,至所享分位职权及优例豁免之事并裁判管辖本国人之权,应与现在或日后中国施诸最优待之国相等官员者无异。此国官员如被彼国官员有侮慢、欺藐等情,可将委曲情由禀报各该管上司,务使澈底根究,秉公办理。彼此所派领事官员亦不得率意任性,致与驻箚之国官民动多牴牾。美国领事按例妥派到中国各通商处之日,应由美国驻京大臣知照外务部,即由外务部按照公例认许该领事,并准其办事。
第四款 (第十段)凡用机器纺成之棉纱及织成之棉布,无论系洋商在通商口岸或系华商在中国各处纺织者,所应抽税项均须一律无异。惟各该机器厂制成之货物,于完税时所用之棉花若系外洋运来者,应将已完进口正税全数及进口加税三分之二发还,所用者若系土产棉花,须将已征之各项税银全数一并发还。其出口正税、出口加税、复进口半税概行豁免。凡别项货物与洋货相同在中国用机器造成者,亦须按照以上章程办法办理。由每省督抚自行在新关人员中选定一人或数人,商明总税务司,由该督抚派赴常关当差,为监察常关之办法。凡有不合例之事,一经美国人民告发,即由中国派相当官员一名,会同美国官员一名,及新关人员一名,彼此职位相等,查办其事;如经该人员查出实有留难受亏各情,须由新关赔还。舞弊之员应责成该省大吏从严参办,开去其缺。倘查出实系琐渎或被诬,原告应罚还查办一切费用。
第八款 还税之存票须自美国商人禀请之日起,如查系应领者,限于二十一日之内发给,此等存票可用在发给之新关,按所载银数,除船钞一项外,以抵各项货税;至洋货入口后三年之内转运外洋,凡执持此等存票者,即准任便向发给之新关按全数领取现银。倘请发存票之人欲图混骗,一经新关查出,照美国天津条约第二十一款所载惩罚影射、夹带情事之办法办理。该货若已运出中国界外,则应由本国领事将犯事人罚一合宜款项,其所罚之银送交中国查收。
第十一款 无论何国若以所给本国人民版权之利益一律施诸美国人民者,美国政府亦允将美国版权律例之利益给与该国之人民。中国政府今欲中国人民在美国境内得获版权之利益,是以允许,凡专备为中国人民所用之书籍、地图、印件、镌件者,或译成华文之书籍系经美国人民所著作、或为美国人民物业者,由中国政府援照所允保护商标之办法及章程,极力保护十年,以注册之日为始,俾其在中国境内有印售此等书籍、地图、镌件或译本之专利。除以上所指明各书籍、地图等件不准照样翻印外,其余均不得享此版权之利益。又彼此言明,不论美国人所著何项书籍、地图,可听华人任便自行翻译华文,刊印售卖。凡美国人民或中国人民为书记、报纸等件之主笔、或业主、或发售之人,如各该件有碍中国治安者,不得以此款邀免,应各按律例惩办。
第十五款 中国政府深欲整顿本国律例,以期与各西国律例改同一律,美国允愿尽力协助,以成此举。一俟查悉中国律例情形,及其审断办法,并一切相关事宜,皆臻妥善,美国即允弃其治外法权。
一一八、《通商行船续约》(1903年中日)
第四款 中国人民与日本臣民为办正经事业,合股经营,或合办公司,应照其合同章程损益公任,并须照其自认合同章程办理,并愿按日本公堂解释该合同章程之办法。倘不照办,致被控告,中国公堂应即饬令中国人民,将其分内当为之事照合同章程办理。
日本臣民与中国人民合股经营,或合办公司,亦应照其合同章程损益公任。倘有不守合同章程分内当为之事,日本公堂亦须饬令一律办理。
第五款 中国国家允定一章程,以防中国人民冒用日本臣民所执挂号商牌,有碍利益,所有章程必须切实照行。日本臣民特为中国人备用起见,以中国语文著作书藉以及地图、海图、执有印书之权,亦允由中国国家定一章程,一律保护,以免利益受亏。
中国国家允设立注册局所,凡外国商牌并印书之权请由中国国家保护者,须遵照将来总共所定之保护商牌及印书之权各章程在该局所注册。
日本国国家亦允保护中国人民按照日本律例注册之商牌及印书之权,以免在日本冒用之弊。
凡日本臣民或中国人民为书籍、报纸等件之主笔或业主或发售之人,如各该件有碍中国治安者,不得以此款邀免,应各按律例惩办。
第十一款 中国深欲整顿本国律例,以期与东西各国律例改同一律,日本国允愿尽力协助,以成此举。一俟查悉中国律例情形及其审断办法及一切相关事宜皆臻妥善,日本国即允弃其治外法权。
一一九、《滇越铁路章程》(1903年中法)
十四、所有厂内公司执事人员、工匠、人夫等均归总监工管理,或总监工所派之人经理,不准苛待。中国工匠人等,或有词讼、争论、人命、偷窃、吵闹、斗殴等事,均应由所管地方官查看,按律办理。或有犯事罪人经地方官达知公司,该公司人员即当将其人送交地方官办理,不得庇护阻挠,干预其事。如中国执事人等向铁路所用外国人有偷窃、殴戕情事,一经公司知照,地方官即应查拿该犯,按律办理。所用外国执事有违犯礼法或犯章程者,应按条约办理。凡中外各色匠役、执事人等,无论何国人,均不准擅入民房滋事,一经违犯,即行按律重办。无论购买何物并购粮食,均应按照随时行市,公道交易。
十五、该公司亦可会商驻蒙大员,自行出资招募本地土民充当巡丁,以保护各厂平安,并可延请中国人或外国人充当巡捕长、管带,择要驻扎,以资弹压;如遇事故本地巡丁不能弹压,一经该公司人员禀请,滇省大吏即当遣派官兵,前往弹压保护。该公同所招募本地巡丁,责任但为巡查各厂,弹压工匠、人夫。一俟路成后,此起巡丁自可用以随时修补道路,其费亦由公司发给。倘有民情不平之事,保护铁路工程乃系地方官专责。无论出有何事,该公司总不得请派西国兵丁。
一二〇、《汴洛铁路行车合同》(1903年中比)
第二款 (第四段)凡行车人员,无论比公司代雇何国之人,如有品行不端,不遵约束,或损伤华人,或侮慢官长,一经查出,知会比公司,即须立时斥革。所有应用中国人员应由中国总公司所派监督代选派定,送交总工程司委用。每段已成陆工办理行车之后,凡有添购车辆或改良、推广轨道、车站工程应用之款均应在此路局开支。
第七款 中国国家或中国铁路总公司与比国公司有争执情事,仍按照借款合同第二十五款办理。
一二一、《比商世昌洋行在津创办电车电灯公司章程》(1903年中比)
八、车路筑在路之旁边不得占十三英尺之外。兴工筑路时,不能有碍行人车辆来往。如公司筑造新路专为车路用者,建修费用由公司自给。倘筑路时地方官欲令加阔以便行人车辆往返,地方官应贴补加宽之路价,该价凭天津工程局与该公司所派之人秉公议定。倘议不合,两造请一熟悉此项工程之公正人断定。
十七、该公司所有中外一切司事人员以及包工、小工人等均须遵守地方官所示公道合例规条,如有犯者,罚办剔革。
二十、如该公司违犯所订条款,秉公人议定之后,北洋大臣可以将其违犯之处通知公司,并不必知会领事,即可暂行掌执该公司全盘机器、车路,或停工或自行接办,均听其便。一俟公司将所犯之事调理妥当之后,该公司即可全盘领回,按照二十五款秉公人所议章程接办矣。
二十三、车路上如有伤人毙命、毁损产业等事,其祸出于该公司所用之人,公司必须格外赔恤。如受害之家,以公司所偿不足,控诸有司,地方官如准其禀,可以通知公司,教以办法。倘公司不能允从,即按二十五款请秉公人妥理。
二十五、凡公司或公司内之洋人与中国人民有所争执,除刑名案件不在此内,须请地方官会同公司所派之人秉公和平判断。倘彼此有意见不同之处,须各派一秉公人妥理。如此秉公人仍不能断,则由此二人另公举一人以决之。如公司与地方官有所争执,亦须照上由秉公人决断。无论与该公司交涉何事,倘该公司有不依合同者,地方官无须知会各国领事暨各国衙署,使该公司照约举行。倘有华人或某公司为该公司或该公司之代理人欺侮,此华人或某公司即可禀诉于中国地方官,转交该公司按照此款所订办理,不得交领事或外国衙署办理。
二十六、北洋大臣既准该公司始创兴办,允准鼎力保护,并派华董事代执督理之全权。至稽察该公司之进款、官利以定报效之多少,只凭所派之华董事办理为淮。所有直督之意见与各项晓谕均由华董事转达。倘非实有碍公司利权者,该公同均应循礼遵听。倘此款中有争执不明之处,请秉公人定夺,与各董事无涉。
一二二、《安徽铜陵县矿改定合同章程》(1904年中英)
九、凡开办所需机器、材料等件,除运自外洋照章归海关收税外,内地厘金概不重征。如在内地采买材料,经过关卡,停船听候查验。如查明实系运往开矿处所,准给执照,免厘放行。如有夹带别货走漏,一经查出,照章罚办。
二十一、该公司既在中国境内开矿,如有华人犯事,应交地方官照中国律办理,该公司毋得干预。倘有与外国人交涉事,照约章办理。
一二三、《通商条约》(1904年中葡)
第三款 葡国愿允遵照光绪十三年十月十七日会定通商条约及办理洋药之专条所载各节,仍襄助中国征收由澳门运往中国洋药之税厘,并助防缉走私,且为此等襄助能有实效起见,兹声明:所有入澳门之洋药抵口时,必须在澳官专设之洋药衙门报明入册,澳官亦应设法,俾凡入澳门之洋药均囤于栈房一处以便由澳官专管,再行陆续搬出,以为贸易之需。凡澳门所辖地方食用之洋药,应每年由澳官会同光绪十三年商定办理洋药专条之第二款所指之税务司议明定数,此数以外,始终不得由该栈房再有搬出,以应该处之食用。凡洋药若在该栈房报明转运中国以外各处,亦应设法以防私行运往中国。所有应定各项章程,以资遵守本款之办法,应由彼此两国商订。
葡国应迅速定一律例,订明:如有犯彼此商定之约章者,即应分别惩办。
第五款 彼此两国为推广澳门及广东省所附近澳门之口岸来往行轮起见,现经商定如左:
一、所有葡国轮船若欲自澳门前往光绪二十三年中英会订缅约之专款及二十八年续议通商行船条约第十款所载之西江暂行停泊、上下客货并仅上下搭客之各处,即应遵守彼此两国为此事商定之专章办理。
二、所有轮船若特经注册按照内港行驶章程贸易者,除第一节所载广州府各处外,如欲自澳门来往广州府所辖之各埠,即应遵守彼此两国商之专章,在拱北关报明,以便查验收税。
三、此项船只如拖带民船、搭客、载货等情,均可承做,惟须遵守现行之一切章程,不得违背。
四、此款给予之利益,其本基全赖彼此先订专章,载明此项船只来往各处之详细办法,故该章未定以前,自不得援引此款办理,既定以后,如不遵守此章,仍不准照此款办理。
五、葡国应迅速定一律例,订明:如有犯彼此商定之约章者,即应分别惩办。
第十款 还税之存票须自葡国商人禀请之日起,如查系应领者,限于二十一日之内由海关发给。此等存票可用在发给之海关,按所载银数,除船钞一项外,以抵各项货税。至洋货入口后三年之内转运外洋,凡执持此等存票者,即准任便向发给之海关,按全数领取现银。倘请发存票之葡商欲图混骗,一经海关查出,须罚银照其所图骗之税数,不得逾五倍,或将其货物入官。该货若已运出中国界外,则应由本国领事将犯人罚一合宜款项。其所罚之银送交中国国家查收。
第十二款 葡国兹允,中国禁止莫啡鸦及刺入肌肤莫啡鸦之各针进口,惟中国亦须应允,凡葡国医生、药铺,如为医病所必须者,于其进口时请有专单,照章纳税,始准起岸,惟该医生、药铺等须先在本国领事署内出具妥当切结,声明非有两国医生药单,不得出售,即有此项药单,亦仅以些须小数出售,始将专单发给。倘有混骗之事,一经海关查出,即将拿获之莫啡鸦及莫啡鸦针罚缴入官,并禁止该混骗者以后不准再将莫啡鸦及莫啡鸦针贩运进口。
第十四款 凡商民为办正经事业,合股经营或合办贸易公司,应照其合同章程,所有损益一律公任,是以中国愿允,中国人民若与葡国人民为葡国合股经营贸易,或葡国合办合例之公司,须照其所立合同章程办理。倘不照办,致被控告,中国公堂应即饬令中国人民照中国商律,将其分内当为之事,按照合同章程办理。惟该合股华民分内当为之事应与合股葡民分内当为者一律无异,不得另有苛求。葡国人民与中国人民为中国合股经营贸易,或中国合办合例之公司,亦应按照合同章程办理。倘不照办,致被控告,葡国公堂应即饬令葡国人民照葡国商律,将其分内当为之事,按照合同章程办理。该合股葡民分内当为之事亦须饬令与合股华民当为者一律无异。惟照现行约章,不准洋商在中国内地居住、贸易,此项合股经营贸易公司自不得由中、葡商民在内地合办。
第十六款 中国政府深欲整顿本国律例,以期与各西国律例,改同一律,葡国允愿尽力协助,以成此举,一俟查悉中国律例情形及其审断办法及一切相关事宜悉臻妥善,葡国即允弃其治外法权。
一二四、《广州口船只停泊起下货物章程》(1904年中国与各国)
三十一、违章即当究办凡各船载有以上第十三、第十四条章程内所列之轰炸危险各货物,如逾限定数目擅进界内,即由理船厅指示在界内应泊之处,该船即应遵命前往。违者,立将开舱、起货、下货各准单并出口红单暂停准发。如各船有不遵理船厅指示停泊处所,擅停他处,以致违犯第二、第五条章程者,亦可将开舱、起货、下货各准单并出口红单暂停准发,俟遵章停泊后,即行发给各单。再除第十三、第十四条及第二、第五条已定办法外,倘有船主违犯其余各条,即由该管领事官或由该管官员查办。至驳船并各小艇有违章者,即由应管官员将该船东家究办。
一二五、《续增上海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1905年中国与各国)
第四条 甲、除两造均系华人并未牵涉洋人案件外,其余各案均应有外国官员会审。此外国会审委员权限应照烟台条约第二款办理,并应视各国商民照约应得之利权,由各国领事官分别委派。
乙、中外堂官如有意见不合、未能结案之处,应请上海道及案内外国人之本国总领事官或领事官覆核。
第八条 凡审讯案件,本案之中外堂官如以为律师不遵命令,即可暂禁其在本堂充当律师。其暂禁期限,不出一个月,如经该律师之本国领事官允诺,则暂禁之限可展至六个月。
附:《公共租界会审公廨华务民事案件办法》
七、如华务案内有关系洋商者,应视关系洋商是何国商人,归何国陪审官到堂观审。所谓关系者,必须该洋商或公司、洋行与涉讼之两造胜负中有间接之利权关系是也。惟该洋商究与涉讼国实有关系与否,应由该洋商之该管领事解决之。
一二六、《道清铁路借款合同》(1905年中英)
第二款 (第三段)行车总管及修路工程并各项人员,无论何国之人,如办理不妥,或有品行不端,不遵约束,或侮慢地方官长,中国铁路总公司可以饬令斥革,应于雇用洋人订立合同时即行声明。
第七款 中国国家或中国铁路总公司与福公司有争执情事,仍按照借款合同第二十款办理。
第二十款 中国国家或中国铁路总公司与福公司倘有争执情事,由中国外务部大臣一员与英国驻京大臣评断。倘以上两位亦有意见不同,则由中国外务部大臣并驻京英国大臣公司同另请一公正人断定。
一二七、《交收营口条款》(1906年中日)
三、按北京所订另单第三条载明:“警察及卫生事务应归中国地方官管理,务期尽善,以保公共治安,为此兼用日本警察教习及医生。如有未尽妥洽之处,日本领事官可告知地方官随时酌办。”等语。现经两国委员商定,雇用日本警察教习及医生,除薪水外,一切章程均按天津雇用日本警察教习及医生一律办理。倘日后警察、卫生办理有未尽妥洽之处,一经日本领事官函告,应由地方官随时酌办。
四、凡军政时代内所判断讼事案件,毋庸中国地方官再为提讯。所有判断案件并登记等一切文卷应由军政官移交地方官存案。此项案卷另由军政官备一分,移存驻扎营口日本领事署。
一二八、《俄商借道伊塔运茶出口章程》(1906年中俄)
第二条 按光绪七年所订中俄陆路通商章程第二条内载:“俄国商民只能由章程所附清单内指明卡伦过界。”等语。查塔城应以巴克图为入中国边界首卡,应由该卡查验天津盖印执照并东坝、张家口所给执照,必须货照相符,始准入卡。如无执照,应照光绪七年条约所附陆路通商章程罚办。至执照应用满、汉合壁文字,注明商人姓名、货色、包件、牲畜数目若干(或译出蒙古文、托忒文,但取卡伦官能辨认者均可)。此项执照,如取道博罗塔拉行走,该商行抵伊犁边境,应与伊犁、察哈尔领队大臣所属之哈普塔盖卡伦,将照呈验。如无执照呈验,该处卡官即照光绪七年约章所订,将货扣留,票报将军,饬由伊塔道照会领事,从严罚办。如查有原货抽换,或数目短少,与原照不符,即照条约将所报查验之货全行入官。倘沿途有私卖情事,按照条约,本应将货全行入官,即照领事官所言,除将茶斤充公外,并中俄局所存一分俄税,归中国公收。
第四条 饬知俄商,沿途断不准私行偷卖。倘有违者,一经查出,定照条约,从严罚办,以重定例,而杜弊端。
一二九、《广九铁路借款合同》(1907年中英)
第六款 铁路开工时,总督即与广州设立总局一所,总理造路、行车各事。该局由总督派中国总办一人管理,佐以英国总工程司及总管账各一人。该两英人由公司荐举,并保能胜其职,由总督核准;倘该两英人办事总督以为不妥,可请公司将其撤退另举,如公司因故欲将伊等撤退,亦可禀商总督办理。彼等职司原为振兴中国国家及股东之利益,如有意见不合之处,应由总督与公司代表人和衷剖断。总工程司与总管账人之薪水,及与伊等所立之合同,均由公司酌拟,禀请总督核定;所有薪水等项,均由铁路总账内开支。凡关涉铁路专门重要职司,当雇用本门干练之西人充当,华人有能胜任者亦一律雇用。各该人等由铁路总办会商总工程司拟派,并定其职司,禀请督办核准;总账房处雇用西人,亦援照办理。所有各西人,如有行为不端或材不称职者,即由铁路总办会商总工程司,将其开除,禀候总督核准。至雇用西人合同款式,应按常规办理。所有造路、行车各项收支款目,均由总账房以中英文并记,总账房职司稽核、清查账目,应将一切账目详报铁路总办,转呈总督查核,并报告公司所有各项收支款目,总账房签字,由总办核准。至铁路工程人等,均由铁路总办会商总工程司选派,随时禀报总督查核。该总工程司之职任系为按省俭之法办理造路及养路之事,并会商铁路总办,督察各项事宜。凡于造路养路有益之事,总督有所指示,无论系面授,或由铁路总办转达,皆当敬谨遵办。该铁路总局须设立学堂一处,教授华人铁路事宜,当由该局总办禀请总督核准办理。
一三〇、《改订青岛租界制成货物征税新章》(1907年中德)
附:《德境以内征税办法章程》
第十端 罚款
第三十条 充公入官、罚缴款项按照条约订立海关通行之理办理。至海关充公入官、罚缴款项,如有不服者,援照一千八百六十八年五月三十一日北京立定会讯章程办理。
一三一、《会订大连海关试办章程》(1907年中日)
总纲
第二条 (第二段)又互相允许,试办俟期逾一年,即至明年春间,再行另议,以便谙悉该处一切情形及事体如何,即将现时所定以上两端撤销,另议一会订设关征税修改办法,并附晓谕一件。此修改办法应由日本驻京大臣会同总税务司商订,其晓谕一件应由租界内日本官员会同大连税务司商订。又互相允许,应由租界内日本官员设法删除由日本租地入中国内地一切偷漏、走私各弊,并中国官员防范由中国内地入日本租界一切偷漏、走私各弊,应由日本官员协助为理。
(甲)大连设关征税办法
第十七条 稽查走私、偷漏暨违犯关章等事之办法嗣后酌核另订,惟所有掌握查讯之大权自归日本国所设之衙署。
(乙)大连设关征税办法附件(内港行轮办法)
第四条 此项轮船出入大连时,该船主总须报关,请领各单,将出日、入口货物之舱口单呈验,并须声明欲往内地何处,归时亦须报明已到某处,仍须照例完纳税钞。至洋药一项及其余约禁货物,不准运入,亦不准运出。倘查该船有装运洋药及违禁货物情事,可将该货入官,并罚该船洋银五百元,若再犯,即将关牌撤销,亦不予以关牌上所有一切利益。凡有防范偷漏事宜,日本国自可襄办,其巡缉洋药走私及别项违禁货物,尤应襄助办理。
一三二、《大连海关试办章程》(1907年中日)
第三条 土货由中国口岸进口,如无持有已完税之凭据,先将应征正税暂存本关,倘或查有偷漏情弊,将该货及暂存银项一并罚充入官。
第二十二条 凡转船之货,必先赴海关报明,俟海关允准方可转装,如未经允准私自转装者,将该货罚充入官,并将船长议罚。
第二十四条 如经海关税务司查验有应议罚或应罚充入官货物,倘该商等不服或有控诉等情,其查办之法应按西历一千八百六十八年五月三十一日北京协定查办罚金及充官之意,酌核办理。
一三三、《黑龙江铁路煤矿合同》(1907年中俄)
第九条 凡铁路公司与该处中国官家或华民有尚未商定事件,将来就地商议,不合之事,均归哈尔滨铁路交涉总局查核定办。
一三四、《公共租界工部局越界拘人办法》(1907年中国与各国)
第三条 租界内华人与华人、或洋人与华人如有涉讼而被告避住界外,应行传提,当由公廨委员发给印票,选派妥差持赴该处管区之警察局,呈候核明情节,在票上签字盖印,派探协提到局讯明,发交带回,如有关涉刑名重要案件,并准工部局探捕通融同往。
第五条 违章赴界之探捕差役由警局拘住之后,如系廨差,交廨讯办,如系华探、华捕,送廨由谳员会同西官讯办,如系西探、西捕,送廨转交领袖领事官究办,并由廨员观审。
一三五、《收回鸡公山地另议租屋避暑章程》(1908年中国与各国)
七、警察及各项治安公举,归中国地方官办理,租住鸡公山之各国人不得有自治之权力。凡卫生、街灯、清道、修路、市集、家用净水等事,得由各租户公举代表,呈请地方官妥等办理。以上各种公费,每年仍令居住各户按实纳租银十分之一完纳公益统捐。但由各租户所抽此统捐之总数,不得过每年警察及各种公费四分之三,其一分由两省自备,以抵付收地之价。
一三六、《天津浦口铁路借款合同》(1908年中国与英、德)
第十七款 此铁路建造工程以及管理一切之权全归中国国家办理。中国国家选用公司认可之德、英总工程司各一人。若银行等以所选之总工程司为不合宜,须将其不合宣之缘由声明。此两总工程司须听命于总办或其代办。所有绘图、造路各事须遵照总局之意办理。其平日行为,须敬重督办大臣与总办。其聘用该两工程司合同,由督办大臣自行独订。至铁路上派用专门人员分派各该员应办各事以及辞退各该员,总办或其代办与该段总工程司商酌办理,遇有彼此意见不合,禀请督办大臣判断,判定后,彼此均不得异言。工程造竣后,中国国家即将南北两段合为一官办铁路,派一总工程司料理。此总工程司在借款期内须用欧洲人,但不须与银行等商酌。
一三七、《沪杭甬铁路借款合同》(1908年中英)
第十七款 此铁路建造工程以及管理一切之权全归中国国家。办理建造工程之时,邮传部,或令此路总办选派英总工程司一人,此人须素有名望之工程专家,或在英国选择,或在中国铁路之工程人员选择。该总工程司须听命于总办,或总办他往所派之代办。其平日行为须敬重总办。其聘用该总、工程师合同条款,由邮传部或令此路总办订定。至铁路上派用专门人员,分派各该员应办各事,以及辞退各该员,应由总办或总办他往时所派之代办,与总工程司商酌办理。遇有彼此意见不合,由邮传部判断,判定后,彼此均不得异言。工程造竣后,中国国家用一总工程司料理,此总工程司在借款期内须为英国籍之人。
一三八、《井陉煤矿合同》(1908年中德)
第十六款 遇有争执事宜,矿务总局暨井陉公司各请一秉公人判断,如所请之两秉公人不能判断,则由两秉公人另公举一人以决之,决定后,两面皆允遵守不得再争。
一三九、《修订藏印通商章程》(1908年中英)
第二款 (第六段)凡英印人民欲租建筑地基,应转由英国商务委员向工部局声请租地文凭。其地基之租价、年限与合同,应由租客与地主自行和平商订。如地主与租客因租价、年限及合同等事意见不合,应由中藏官商同英国商务委员调处。其地基租定后,应由工部局中藏官会同英国商务委员勘定。又未经工部局给与租客建筑文凭,该租客不得兴工建筑;但约定,工部局给发建筑文凭,不得任意延宕。
第四款 如英印人民在各商埠与中藏人民有所争论,应由最近商埠之英国商务委员与该商埠裁判局之中藏官员会同查讯,面议办法;其会同面议之意,系为査明实情,公平办理。如有意见不合之处,应按照被告之国法律办理。凡属此种交涉案件,均由被告之国之官主审;其原告之国之官,只可会审。
凡英印人与英印人因身家产业之权利而起之事,俱归英国官管理。
英印人民在商埠及往各商埠之商道中有犯罪者,应由地方官送交最近犯罪之商埠英国商务委员,按印度法律审讯惩办;但地方官于此种英印人民,除应行拘禁外,不得格外凌虐。中藏人民有对于各商埠内或往各商埠之道中之英印人犯罪者,应由中藏地方官拿获,按律惩办。两面审办之法俱应至公且平。凡中藏人民到英商务委员处控诉英印人民,中藏官得有派员往英国商务委员公堂观审之权利。凡英印人民到商埠内裁判局控告中藏人民之案件,英国商务委员亦得有派员往裁判局观审之权利。
第五款 西藏大吏遵北京政府训令,深愿改良西藏法律,俾与各西国律例改同一律;英国允愿,无论何时,英国在中国弃其治外法权,并俟查悉西藏律例情形及其审断办法,及一切相关事宜皆臻妥善,英国亦即弃其治外法权。
第十款 凡官商往来藏印,其公私财产、货物,途中被劫,应即报明巡警官。巡警官应立即设法拿获劫盗,交地方官立即审办、追赃。如盗犯逃至巡警局、地方官权力不及之地,不能缉获,则巡警局及地方官成不任偿失之责。
一四〇、《满洲里并绥芬河两站中国税关暂行试办章程》(1908年中俄)
分目
进口货物
第二十七条 凡违禁之物(即不准运进中国之物)被关查出,入关充公。
出口货物
第三十五条 凡违禁之物(即不准由中国运出外洋之物),由中国税关充公。
复出口货物
第五十六条 若查出货与单不符,希图混骗,即将该货入官。
第五十七条 洋货请领存票,一经税关査出此等弊端,可照其图骗之数不逾五倍议罚,或将货物充公,均听关自便。
行李条款
第六十三条 如查验行李内有违禁之物(即不准进口出口之物),皆应入官。
第六十五条 由俄国所来之客人并其行李均由中国税关人员查验,俄国税关人员应随在其间。如查出有按俄国律条不准运往中国之物件,交俄国税关办理。由东三省赴俄国客人并其行李由俄国税关查验,中国税关人员亦应随在其间。如查出有由中国不准出口之物,交中国税关办理,如有应行完纳出税之物,由税关征收。
邮局包裹章程
分 目
运出中国包裹
第八十七条 查验之时,若查有包裹所装与清单所载不符,显有欺蒙税关之意,该包裹应行入官充公。
一四一、《改订枪弹进口新章》(1908年中国与各国)
第三款 防身枪弹 甲、凡体面洋人附船或附车来华行李内只准携带防身枪一枝、手枪一枝、枪弹共五百颗,于进口时应报关查验放行,倘漏报查出,即行扣留入官。
第四款 猎枪猎弹 甲、凡体面洋人附船或附车来华行李内,只准携带猎枪三枝、猎弹共不得逾三千颗,于进口时应报关查验完税放行。如系旧枪,带有新弹,可准免税。倘漏报查出,即行扣留入官。
附:枪弹进口新章第十款清查洋商囤积军火办法改定甲条
凡各洋行商人所存之枪枝、子弹,除自用之防身手枪或猎枪以及手枪、猎枪之弹并作样枪枝、子弹外,其余无论何种式样及存在何处地方(租界亦包括在内),并无论何时经由某机关核准入口者,统限至民国五年正月三十一日止,由货主人、掌管人或经理人于此期限内将实存确数报明海关,并出具切结,声明并无以多报少情弊。倘有逾限未报,或匿报不实,一经查出,或被告发,应归中国政府没收充公。倘中国官吏必须入租界内清查者,可照会租界内洋员,邀请协助办理。此项清查应由华员相请由该管洋员施行,清査时若华员以为必须亲莅其地,亦可允行。
一四二、《通商条约》(1908年中国与瑞、挪)
第十款 凡瑞典人被瑞典人或被他国人控告,均归瑞典妥派官吏讯断,与中国官员无涉。惟中国现正改良律例及审判各事宜,兹特订明:一俟各国均允弃其治外法权,瑞典国亦必照办。两国人民遇有因负欠钱债及争财产、物件涉讼之案,皆由被告所属之官员公平讯断,均应照最优待国人民控告相同案件之办法一律办理。如两国人民有被控犯罪各案,由被告所属之官员审讯,审出真罪,各照本国法律惩办,均应照最优待国人民控告相同案件之办法一律办理。
第十一款 瑞典人在中国犯罪或逃亡负债者,潜往中国内地,或潜匿中国人民房屋内或船上以避捕传,一经瑞典领事照请,中国官即将该犯交出,中国人在中国犯罪或逃亡负债者,潜匿在中国之瑞典人民所住房屋或中国水面瑞典船上,一经中国官照请,瑞典官即将该犯交出,均不得庇纵扣留。
一四三、《湖北湖南两省境内粤汉铁路鄂境川汉铁路借款草合同》(1909年中国与各国)
第十七款 此铁路建造工程以及管理一切之权全归中国国家独自办理。其建造、管理一切规则均按照津浦铁路北段现时实行办法办理。建造工程之时,中国国家选用银行等认可之英总工程司一人,修湖北、湖南两省境内粤汉铁路,德总工程司一人,修鄂境川汉铁路。若银行等以所选之总工程司为不合宜,须将其不合之缘由声明。此两总工程司须听命于总办或其代办。所有绘图、造路各事须遵照总局之意办理。其平日行为,须敬重督办大臣与总办。其订用该两总工程师合同由督办大臣自行独订。至铁路上派用专门人员,分派各该员应办各事,以及辞退各该员,总办或其代办与该路总工程司商酌办理。遇有彼此意见不合,禀请督办大臣判断,判定后,彼此均不得异言。工程造竣后,在借款未清还以前,中国国家仍派一欧洲人作为各该铁路总工程司,但不须与银行等商酌。
一四四、《图们江中韩界务条款》(1909年中日)
第四款 图们江北地方杂居区域内之垦地居住之韩民服从中国法权,归中国地方官管辖裁判。中国官吏当将该韩民与中国一律相待,所有应纳税项及一切行政上处分,亦与中国民同。至于关系该韩民之民事、刑事一切诉讼案件,应由中国官员按照中国法律秉公审判。日本领事官,或由领事官委派官吏,可任便到堂听审,惟人命重案则须先行知照日本国领事官到堂听审。如日本国领事官能指出不按法律判断之处,可讲中国另派员复审,以昭信谳。
一四五、《海龙府金矿合同》(1910年中国与英、美)
第二条 (第五款)设理事或各员司被人控告,应由总公司详查;如查明实关重要,应即开除究办,另行派人接充。若总公司被人控告,应由劝业道呈请东三省总督、奉天巡抚派员查明办理。
第二十五条 倘彼此遇有争执,或因本合同内载条款译意不同,或因别项事端于此合同内未经载明者,劝业道与公司当于知照后一个月内,各举公判人一位,居中调处。倘仍不服公判人所发意见,应再公举一公正人判断,经此公正人判断之后,彼此即应行遵守,作为了结。此项判断公正人于两公判人意见不合时起一个月内派定。
一四六、《滇越铁路巡警章程》(1910年中法)
第六条 各站有失窃情事,该公司得请警局于勘明后代为查缉。查获失物,无论贵贱,即交该公司验明领回。缉获窃贼如系中国人或未与中国立约通商之外国人,即交地方官按律审办,如系有约国之人,即照第十条办理。
第九条 警局于现定路警章程应先刷印多张,交由各车站主管之员,通告站上各项人等一律遵守。法国人及法国保护国人民如有违犯法律情事,警局应飞报路警督办查核,并报交涉司或关道照会领事按约办理。其公司雇用之中国人如犯寻常违警之罪,即由警官自行究罚,若犯人命词讼之案,应照造路章程第十四款交由地方官按律办理。又,中国人在火车及车站有违犯现定规则及不正之行为而警官未及查觉者,应由站员、车长告知警官,或送交查办,该公司人等,无论如何,不能自行责罚。如有公司洋员违犯规则有害于公司,应由法领事查照法国律例惩办。
第十条 凡法国人,或法国保护人,或有约之他国人,如有扰害情事,应由警员立即告知该处车站主管人,将其扣留,并一面设法解送省城、蒙自,由交涉司、关道转交领署办理,或先由领署派员提解,以速为宜。若中国罪犯乘搭火车,或逃匿车站房屋内,一经警局知会公司车站,应即照章将其交出,不得庇纵阻挠。
第十一条 查中法会订章程载明,火车不准载运佼盐及西国兵丁所用军火、粮饷,并不得装运中国例禁之物,本应由第一道进口税关盘查,难免无偷漏、隐瞒等弊,警察亦得帮同查验。但查验例禁之物,只能在出站之时。如车中确有违禁之物,应由警察知会站长,会同查验。至入境之外国人,曾否请有护照,入口时已经边界官查验,如有朦蔽混入者,警察亦不能不加以诘问。至外国人携带卫身军器及鸟枪等物,如呈明关道允准,护照内载明件数者,准其放行,否则警察亦须查究、扣留、禀报。除中国员弁确有公差者不计外,余均不准携带枪械、药弹,查出扣留究办。
第十二条 公司车站职司人等与搭车之中国客人如有争端,应由警官及公司主管,会同和平理处。如果情节重大,并应呈报路警督办查核,暨交涉司或关道照会领事按约办理。
附:《滇越铁路警察章程》
第四条 巡警责任以维持治安、查究不法为主,凡在车内搭客暨车站工役人等,无论内外国人均得随时稽查。当车到时须拦阻闲人,照料上下客货及防止运送丁夫喧嚷、争同。至各车站之厂房等处如有时警员须入内调查者,得随时知会站员入内调查之。
第六条 各车站有失窃情事,该公司得请警局于勘明后代为查缉,查获失物即交该公司验明领回。缉获窃贼如系本国人或未与本国立约通商之外国人,即交地方官按律审办,如系有约国之人,即照第十条办理。
第十条 警局所执行之违警律应先刷印多张,交由各车站主管之员,通告站上各项人等一律遵守。法国人,或法国保护人民,或未与本国立约通商之外国人如有违犯,其情节轻者即由警官知会车站主管之员分别处理。倘处理不公或所犯情事重大,警局应飞报巡警道查核,并报交涉司或关道照会领事,按约办理。其车站雇用之中国人,如犯寻常违警之罪,即由警官自行究罚,若犯人命词讼之案应照造路章程第十四款,交由地方官按律办理。又,中国人在火车及车场或铁路上有违犯规则及不正之行为而警官未及觉察者,应由站员、车长告知警官或送交查办,该公司人等不能私行殴罚。
第十一条 凡法国人,或法国保护人,或他国人如有扰害治安所犯情事重大者,亦准所在警官按照条约拘送交涉司或关道,送交就近领事讯办,并一面告知该处车站主管之人。若中国罪犯乘搭火车或逃匿车站房屋内,一经警局知会公司车站,该公司车站应即照章将其交出,不得庇护阻挠。
第十二条 查造路章程第一十四款载明,该公司火车不准载运佼盐及西国兵丁所用军火、粮饷,并不得装运中国例禁之物,沿途巡警自应照章稽查。至入境之外国人曾否请有护照,亦得随时查验。又,火车上如外国人有携带卫身手枪者,须呈明关道允准,领有护照,方准放行,否则警官亦得暂行扣留。其余中外人等,除中国官弁确有公差者不计外,均不准携带枪械、药弹,查出扣留究办。
第十三条 公司车站职司人等如对搭客有非礼举动者,应由警官就近告知公司车站主管之人,分别惩戒。如果情节重大并应禀报巡警道查核,暨报交涉司或关道照会领事,按约办理。
一四七、《松花江行船章程》(1910年中俄)
附件一: 《稽查松花江往来船只暨进出口货物暂行试办章程》
一、总纲
十、船内舱口,如有船主或该船有责任之经理人呈请封闭,可由关随意封闭,加上铅饼;俟该船已抵欲上下货物之埠,呈准后,方可毁撤铅饼,开舱。如未经请准,擅将铅饼移去,或私开封闭之舱,希图曚混,即可由关议罚,惟所罚之数,不得过关平银五百两。
十四、凡出入各船,如有违犯关章者,即行议罚,惟所罚之数,不得过关平银五百两。如俄国船只有被罚者,听其自便,可将所罚之款交关,随即立案,任赴领署呈诉。凡被罚之船未交纳罚款者,或重犯关章应罚五百两全数者,或应另行加重议罚者,若系俄国船只,应由中国江关函致俄领事办理。
二、税钞
十、凡船主或该船有责任之经理人呈递舱口单,如查有舛错,该船主等应认罚,推其数不得过关平银五百两。船内如查有舱口单未开列之货或违禁之货,均照通商条约,或酌照中国各通商口岸之办法办理。凡舱口单内开列之货未经运到者,应如数完税。
一四八、《津浦铁路续借款合同》(1910年中国与英、德)
第十七款 此铁路建造工程以及一切管理之权全归中国国家办理。其因建造南北段工程,中国国家既经选用公司认可之德、英总工程司各一人自应仍旧接办。若公司将来以所选之总工程司为不合宜,须将其不合之缘由声明此两总工程同须听命于总办或其代办。所有绘图、造路各事须遵照总局之意办理。其平日行为须敬重督办大臣与总办。其聘用该两工程司合同由督办大臣自行独订。至铁路上派用专门人员、分派各该员应办各事以及辞退各该员,总办或其代办与该段总工程司商酌办理。遇有彼此意见不合,禀请督办大臣判断。判定后,彼此均不得异言。工程造竣后,中国国家即将南北两段合为一官办铁路,派一总工程司料理。此总工程司在借款期内须用欧洲人,但不须与公司商酌。
一四九、《粤汉川汉铁路借款合同》(1911年中国与各国)
第十七款 此铁路建造工程以及管理一切之权全归大清政府独自办理。建造此项工程,大清政府自行选用英国人一名,为建造湖北、湖南两省武昌至郴州之宣章县境内粤汉铁路之总工程司,复自行选用德国人一名,为建造湖北省广水至宣昌境内川汉铁路之总工程司,又自行选用美国人一名,为建造宜昌至夔州府境内川汉铁路之总工程司,一面知照该银行等。若银行等以所选之总工程司为不合宜,须将其实在不合宜之切实理由声明。此总工程司一切自应听命于督办大臣及总办或其代办。所有布置造路各事须遵照邮传部之意办理。其平日行为须敬重邮传部与督办大臣,及总办。该总工程司合同由邮传部订立。至铁路上派用专门人员,分派各该员应办各事,以及辞退各该员,均由督办大臣及总办或其代办与总工程司商酌。若遇有意见不合,可商请邮传部判断,判定后,彼此均不得有异言。工程造竣后,在借款未清还以前,大清政府仍派欧洲人或美洲人作为各该铁路总工程司,但其选派不须与银行等商酌。
一五〇、《安东铁路与朝鲜铁路国境通车章程》(1911年中日)
六、两国各派海关员同在安东车站验货场一处查验,各按本国海关税则并详订关章,分别遵守办理。凡由日本国境内运入清国之货,先经日本国海关员验毕后,再由清国海关员查验;由清国境内运入日本国之货,先经清国海关员验毕后,再由日本国海关员查验。
一五一、《天津俄租界内筑造京奉铁路支路协定》(1912年中俄)
六、租界内铁路公司财产系供该支路之用者,租界内任何俄国官署不得予以扣押。俄国官署对铁路公司之申诉,应提请铁路总管理处或其他管理铁路之中国官署处理,不得于事先或在处理中干预该支路及其业务。
七、铁路雇员在租界内执行有关该支路之职务时,除有严重危害安宁之现行重大犯罪行为外,任何俄国官署均不得予以逮捕。违犯租界工部局条例者,应报告铁路公司,予以惩罚。
一五二、《陇秦豫海铁路借款合同》(1912年中比)
第十六节 甲、工程(第十段)所有在工员司等非艺务人员如有过失,督办均可撤革。以外艺务人员及洋员等遇有过失,督办告知总工程司撤革,声明正当理由,总工程司应即遵办。在工各洋员对于督办并其所派之代表均应极为恭敬。
(第十二段)在工洋员须尊敬中国官员并不得无故干涉地方之事。凡铁路所经区域均与华人性情习惯期臻融治。
第十九节 全路行车时特订条款 甲、(第四段)督办或斥革或辞退总工程司之时,应先期与公司商定。总核算一员,或比籍,或法籍,并兼稽查银钱事务,由督办选派,经公司同意。所有付款凭单及各项账单须经督办所派之代表及该核算双方签字为证。
(第六段)督办与总工程司有意见不合,当各具理由呈请交通部核定,不得再有争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