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见书证与双重含义
在近现代汉语新词研究中,发现首见书证是第一项工作,对此沈国威指出,“首见书证告诉我们某一词最先出现于何种文献(时代、著者、种类),如果是新造词,可以由此把握造词者和造词理据的情况;如果是借词,可以了解借入者和借入的途径。首见书证是一个新词的源头,其重要性是自不待言的”[12]。“治外法权”作为一个中文近现代新词,应该说语言学界很早就给予了关注。1915年出版的《辞源》是我国第一部以语词为主兼及百科的综合性新型辞书,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部大型汉语语文工具书,其中就收入了“治外法权”一词,但给出了释义,却未提供书证和出处[13]。2001年《近现代汉语新词词源词典》收词5275条,主要是十九世纪初至二十世纪中期中国近现代历史时期的新词,其中包括“治外法权”词条,其书证为1899年6月28日梁启超在《清议报》的文章《论内地杂居与商务关系》[14],其中提到“杂居以后,日本政府收回治外法权,一切外国人,皆受治于日本法律之下”[15]。在此基础上,2010年《近现代辞源》收词增加到9500多条,其中“治外法权”词条的书证提前到了“1890年《日本国志》”[16]。此外,沈国威认为1896年8月9日在上海创刊的《时务报》是最早引入日语词汇的中文媒体之一[17],其“东文报译”栏目在提供日本报纸信息的同时,为了新概念的表述,引入了一批或一套新词语,这些词语,从词源上看并不都是日制词,但广泛用于当时日本的学术著作中,其中就包括“治外法权”一词[18]。查黄遵宪的《日本国志》,完稿于1887年(光绪十三年),1890年(光绪十六年)交羊城富文斋刊刻,1895年年底至1896年年初(光绪二十一年冬)初刻本面世[19],而《时务报》“东文报译”栏目的稿件均为日本人古城贞吉所译,在时间上晚于《日本国志》的出版时间。属人主义的“治外法权”一词,其首见书证来源于1895年年底至1896年年初出版的《日本国志》,应该是目前学术界所能追溯的最早来源了。
而对《新尔雅》所释义的属地主义“治外法权”概念以及其书证追溯,国内外学术界基本没有关注。郝延平、王尔敏在《剑桥中国晚清史》(英文版)第三章“国人对中西关系认识的转变”中提及治外法权时曾经采用过“管理外国人之法权”的说法[20],查此处英文文本为:
Although China had accepted the idea of extraterritoriality,at first it did not have a specific name for it in Chinese .One of the first scholars to name it was Wang T'ao who used the expression o-wai-cb'üan-li,or “extra-ordinary rights”.However,it was Huang tsun-hsien's term,cbib-wai-fa-cb'üan or “the legal right to govern aliens”,that has become the standard expression.[21]
从英文版来看,郝延平、王尔敏所理解的黄遵宪使用的“治外法权”一词是包含“管理外国人之法权”的含义的,可惜1985年《剑桥中国晚清史》在国内翻译出版时,却径译为“但是,黄遵宪使用的‘治外法权’成了他的标准名词”,漏译了“管理外国人之法权”一层意思[22]。吊诡的是,翻遍《黄遵宪全集》[23],除了《日本国志》卷七《邻交志下一·泰西》所体现的属人主义含义外,并未找到有在属地主义层面上使用“治外法权”概念的语句和段落。郝延平、王尔敏作为治学严谨的大家,虽不排除因没有深究黄遵宪文集而出错的可能性,但其理解“治外法权”一词有属人主义和属地主义两层意思的问题,应非空穴来风,想必其所阅读的相关文献中有此意义上的使用情况,这提示我们应该作进一步的追溯和探究。目前所见,《申报》上即有相关使用书证。
1886年6月6日(光绪十二年五月初五),《申报》第一次出现“治外法权”一词,表达的意思是“本国管辖外国人的权力”。截至1902年9月中英商约正式确立治外法权的属人主义含义之前,提及“治外法权”的报道共有12篇,“治外法权”一词共出现20次,其中绝大多数含义都是属地主义(包括文章9篇、词频16次),上述《申报》关于“治外法权”使用情况的书证表明:(https://www.daowen.com)
1.黄遵宪的《日本国志》并非“治外法权”首见书证的来源。《日本国志》一书虽于1887年5—6月告竣,但到1895年年底至1896年年初富文斋版正式出版前,谈不上有什么社会影响。因此,《日本国志》作为书证出现的时间,只能从1895年年底至1896年年初算起。退一步说,即使《日本国志》作为书证的时间从1887年5—6月完稿时算起,《申报》首次出现“治外法权”一词的时间也比《日本国志》要早。在更早的书证发现前,将1886年6月6日《申报》报道“谓今后朝鲜国款待俄国当格外从优,凡法律刑名未能悉臻妥洽之前,所有俄国人民之住韩者,不能照治外法权绳之俄人”,作为“治外法权”一词的首见书证,是合适的。
2.作为中文词汇的“治外法权”,其最初的含义是属地主义的。虽然1886年《申报》提及“治外法权”一词的报道涉及的是朝鲜与俄国的关系,但其表达的“一国治域范围内对外国人有行法之权”的内涵是清楚的,这与1895年以后在中日交涉中日本以“治外法权全有”而主张对来日华人行使管辖权所表达的意思,完全一致。《申报》所说的“治外法权全有”,与中国近代外交史上所说的“主权全有”概念,所表达和所关心的地方,完全一致。这表明,中国人最初使用“治外法权”的概念,是要表达对来华外国人的司法管辖权,是主权意识萌生的表现。
3.“治外法权”的属地主义和属人主义含义,各有独立的词源。属人主义的“治外法权”语词使用,目前来看确实以《日本国志》的使用为最早。1895年年底至1896年年初富文斋版正式出版以后,1897年富文斋改刻本、1898年浙江书局重刊本、上海图书集成印书局本和汇文书局本相继问世,引起了极大的社会反响。后有人把黄遵宪发表评论的“外史氏曰”部分单独摘出予以出版,其卷七《邻交志下一·泰西》部分被冠以“论治外法权”的标题[24],说明黄遵宪关于治外法权问题的意见和评论引起了格外重视。属人主义含义的“治外法权”一词在《申报》上第一次出现的时间为1896年12月6日,报道主题为日本和法国签订了废止治外法权的新条约,“法日新订通商条约,大旨谓法国在日本所有治外法权,应于三年内一律停止。所有两国通商利益,彼此均照最优待之国办理”[25]。同样含义的“治外法权”第二次在《申报》出现是1898年11月1日的一篇批评外国干预中国内政的评论,“考江宁旧约,亦只曰设领事官管理商贾事宜与地方官公文往来而已,未尝曰有犯事者归彼惩办也。迨戊午岁西国与日本定约,得以己国法审断己民,谓为治外法权,于是因而及我。致举十数国之法律,并行于开港市场一隅之地”[26]。其中的词句、语气和观点,明显受了《日本国志》的影响。这与图书集成局从1898年4月17日起至1898年12月29日止共15次在《申报》上刊登《日本国志》的出版售卖广告,是遥相呼应的。这也说明,《日本国志》对大众舆论形成重大影响,是从1898年开始的。截至1902年9月中英商约正式确定“治外法权”一词的属人主义含义之前,《申报》共有3篇报道、3次在属人主义属性上使用“治外法权”一词,其使用频次完全无法和属地主义属性相比。这说明,属地主义的“治外法权”概念,不仅早于属人主义属性在大众媒体中出现,而且1902年以前的使用以属地主义为主,两者应该有着截然不同的词源。
4.《新尔雅》对“治外法权”一词的释义,不存在错误。查《新尔雅》“治外法权”一词,出现在对“国际法”部分名词的解释中,这部分解释的都是国际法最基本的概念,依次是国际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平时国际公法、领域权、治外法权、交通权、条约、战时国际公法、非交战者、休战、降服、局外中立,共13个名词。“治外法权”概念是和“领域权”放在一起被解释的,“凡一国领土,他国俱不容置喙者,谓之领域权。在甲国领土内之乙国人民,须服从甲国之法律者,谓之治外法权”[27]。这说明,《新尔雅》中对“治外法权”的解释,是对领域权的补充说明,即治外法权同样体现了国家主权原则。这正好说明了中国海外留学生接受了源自西方的国际法,主权意识有了觉醒和提高。而属人主义含义的治外法权并不符合国际法,西方国家在东亚诸国所获得的治外法权只是一个特例,并不具有国际法的普遍性,《新尔雅》应该不会对此加以专门注释。《新尔雅》赋予“治外法权”属地主义的含义,并非如李洋所说属于“误读”,这反而说明,在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的中国语境中,在属地主义层面上使用“治外法权”一词,是一个普遍而非个别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