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之洞的考虑:政治意义大于实际价值
既然西方各国的承诺是虚伪的,清政府也不相信通过法律制度的改革就能收回领事裁判权,那为什么在没有朝廷授意的情况下,张之洞在中英谈判快结束的时候提出这一要求并写进了条约呢?现在看来,张之洞主要有如下考虑:
首先是为了条约的顺利签订和批准。与《辛丑条约》等以前的不平等条约不同,《马凯条约》没有类似割地赔款这样明显的侵略性和侮辱性条款,谈判总的说来是建立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的。“比起总督们和外务部来,盛宣怀是比较愿意迎合马凯的意见的;这些意见,有些接受了(对中国)是有好处的,有的是应当拒绝的”[16],但朝廷里的御史上书弹劾盛宣怀“卖国”,外务部、户部和总督们又多方牵制,使得盛宣怀根本做不了主,也不敢做主。谈判移至武昌后,张之洞魄力决断了许多事情而使谈判不至于破裂。他虽然不怕御史的弹劾,但为了让朝廷顺利批准条约,仍然必须说明:向英国人做出了那么多“让步”后,我们得到了什么?显然,单纯地述说中国会从条约中得到多少经济利益已不足以说明问题,于是民愤极大的“治外法权”问题和“教案”问题便纳入了张之洞的视野。但他深知这两个问题的复杂性和解决的艰巨性,于是就采取了条约中我们所看到的“避重就轻”、非实质性规定的手法。这就是张之洞在谈判中说的,“我也不愿使你为难”(不会让英国的利益受到实质性损害),但“您必须让他能有可以拿出来的东西”(取消治外法权的政治意义足以堵住反对签约者的嘴)。武昌会谈结束以后,张之洞马上屡电北京,要求从速批准条约,电文中除说明“此约中国毫不吃亏”外[17],还特别强调了治外法权条款的政治意义,“查日本三十年前,始创修改法律管辖西人之谋,商之于英,赖英首允其议,彼国君臣从此极力明法修政,有志竟成。至今西人竟皆遵其法令,日本遂与欧美大国抗衡。依中国今日国势,马使竟允此条,立自强之根,壮中华之气,实为意料所不及”[18]。所以,张之洞提出治外法权条款,首先是为了回应对商约谈判的各种批评,以便清廷尽快签订和批准条约。
其次是为了推进国内的变法改革进程。1901年1月,清政府在西安下诏变法,新政开始。但此时的慈禧太后仍心存疑虑,不愿督抚们在覆奏中言“西法”,致使初期督抚们或驻足观望不覆奏,或覆奏空洞无物。对此张之洞极为不满,屡电军机大臣鹿传霖,坚持应提“西法”,“去腊变法谕旨,海内欢欣鼓舞,咸谓中国从此有不亡之望矣……嗣闻人言内意不愿多言西法……不觉废然长叹,若果如此,变法二字,尚未对题,仍是无用,中国终归澌灭矣”。他认为,“欲救中国残局,唯有变西法一策”[19]。七八月间,为了推动新政的进程,由张之洞主稿,与刘坤一联衔所上《江楚会奏变法三折》,迫使慈禧于10月2日再次下诏强调变法并肯定了会奏中整顿中法、采用西法的具体措施,但改革的阻力仍然存在。所以,接着进行的中英商约谈判,中方代表便注意把条约的内容与国内的改革联系起来,希望借助国际条约的力量推进新政事宜。事实上,《马凯条约》中的一些条款,如裁撤厘卡以整顿国内税制、统一币制和度量衡、整顿律例、商标的注册与保护等,的确有利于中国的政治、经济制度走向国际化,对中国社会的发展具有进步意义。这一点,外人也意识到了。赫德就说新商约“是一个好的条约,如果列强全部接受、中国充分执行该约,其结果将会是改良”[20]。所以西方列强在不损害自己根本利益的情况下做出放弃领事裁判权的承诺,显然也是出于对中国改革与西化倾向的鼓励和对革新派的支持。两者结合,才破天荒地出现了这样的局面:虽然中方拒绝了英方关于内地居住权和制设海商法与商律衙门两项要求,但英方还是答应了中方的请求并做出了有条件放弃领事裁判权的承诺。(https://www.daowen.com)
最后是为了对外宣示争取国家主权独立的愿望和要求。随着中西交往的深入,近代国际法上的国家主权观念和平等思想也为越来越多的中国人所接受。中英谈判中,盛宣怀、张之洞、刘坤一屡屡提及挽回“主权”“利权”“财权”“治权”。“利权”“财权”指的是维护国家的经济利益和国家对财政税收的控制权,“治权”指的是国家属地管辖的司法权,也就是要收回治外法权,它们实际上都是国家主权的组成部分。“尽管清政府官员谈及主权时遣词多有分歧,表明他们对这一理论的把握尚显浮浅”[21],但这丝毫也掩饰不了他们国家主权意识的觉醒。在对外的意义上,主权则意味着民族独立、平等与尊严,面对着近代史上一个个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晚清仁人志士追求主权独立的愿望反而更加强烈。在中国愿意按照国际通行的规则行事的条件下,要求西方列强平等相待,放弃在华片面的治外法权,也是非常自然的。但张之洞清楚,挽回和维护国家主权,最终要靠国家力量的强大。因此,他提出这一条款,主要也是基于对外宣示主权的象征意义。当然,这一象征意义还是有价值的,虽不是如张之洞所说的“立自强之根,壮中华之气”,但毕竟是中国收回领事裁判权漫长征途上的第一步,其筚路蓝缕之功,自不待言。
综上所言,单就修律以收回领事裁判权问题而言,《马凯条约》第十二款是张之洞有意制造的一面“政治盾牌”。张之洞所追求的,主要是其政治意义而非其实际价值。实际上,历史的评价也是这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