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小结
《辛丑条约》签订以后,在西方列强放弃了瓜分中国和推翻慈禧最高统治者的企图之后,清政府所要做的就是如何收拾国内的残局。“欲救中国残局,唯有变西法一策”。清末十年的变法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展开的,修律作为新政的一部分,也是服从和服务于清末这一整体政治局势的。清末修律并没有自己额外的起因和目的。否则,我们难以想象,在战争刚刚过去,国内局势百废待兴的情况下,清政府会首先想到这个棘手的问题并认真加以解决。联系到张之洞1902年说签订了这条“立自强之根,壮中华之气”的条款,“实为意料所不及”,以及后来所言能否收回领事裁判权不在法律本身而在国家实力的强弱这句话来看,《中英续议通商行船条约》第十二款是颇可玩味的。列强的承诺当然是虚伪的,但中国政府也没有真的把它当作可以很快实现的东西。只不过对刚刚受尽屈辱的中国政府来说,它是体面的,可以就此向国人大肆炫耀其国际地位的提高,回应孙文等革命党人所谓“洋人的朝廷”的谴责。不管是张之洞,还是后来的沈家本,都把收回领事裁判权作为修律的嚆矢,目的在于用爱国主义旗帜凝聚已经涣散了的人心,统一思想以减少改革的阻力。所以我们看到,清末十年法律改革的起伏是与国内政治改革的进程同步的,而与对外如何收回领事裁判权问题无关。在分析清律法律改革的启动时,笔者不反对把领事裁判权问题作为历史背景来分析,但把它视为启动的主因或直接原因就显然是错误的。
[1] 李启成:《领事裁判权制度与晚清司法改革之肇端》,载《比较法研究》2003年第4期,第16—28页。
[2] 张德美:《探索与抉择——晚清法律移植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50—162页。
[3] 高潮、马建石:《中国历代刑法志注释》,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011页。
[4] 高潮、马建石:《中国历代刑法志注释》,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060页。
[5] 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一册),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1007页。
[6] (清)朱寿朋编,张静庐等校点:《光绪朝东华录》(第五册),中华书局1958年版,第103页。
[7] 中国近代经济史资料丛刊编辑委员会:《辛丑和约订立以后的商约谈判》,中华书局1994年版,第20页。
[8] 中国近代经济史资料丛刊编辑委员会:《辛丑和约订立以后的商约谈判》,中华书局1994年版,第49页。
[9] 中国近代经济史资料丛刊编辑委员会:《辛丑和约订立以后的商约谈判》,中华书局1994年版,第5页。
[10] 中国近代经济史资料丛刊编辑委员会:《辛丑和约订立以后的商约谈判》,中华书局1994年版,第13页。
[11] 中国近代经济史资料丛刊编辑委员会:《辛丑和约订立以后的商约谈判》,中华书局1994年版,第137—139页。张制军即张之洞,梁敦彦是其幕僚和翻译。
[12] 徐晓光等:《清末法制变革及其历史意义》,载《社会科学辑刊》1992年第6期。
[13] 《德宗景皇帝实录》,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536—537页。(https://www.daowen.com)
[14] 《德宗景皇帝实录》,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577页。
[15] 李贵连:《近代中国法制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39页。
[16] 中国近代经济史资料丛刊编辑委员会:《辛丑和约订立以后的商约谈判》,中华书局1994年版,第61页。
[17] 苑书义、孙华峰、李秉新编: 《张之洞全集》,河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8849页。
[18] 苑书义、孙华峰、李秉新主编: 《张之洞全集》,河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2251页。
[19] 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清史编年》(第十二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53—254页。
[20] 卢汉超:《赫德传》,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289页。
[21] 张德美:《探索与抉择——晚清法律移植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58页。
[22] 吴剑杰编:《中国近代思想家文库·张之洞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463页。
[23] 高汉成主编:《〈大清新刑律〉立法资料汇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189页。
[24] 吴剑杰编:《中国近代思想家文库·张之洞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463页。
[25] 高汉成主编:《〈大清新刑律〉立法资料汇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189页。
[26] 劳乃宣:《修正刑律草案说贴》,转引自高汉成编著:《〈大清新刑律〉立法资料补编汇要》,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21页。
[27] 胡思敬:《奏将新律持平覆议折》,载(清)刘锦藻撰:《清朝续文献通考》,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年影印版,第993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