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缘起和争议焦点

一、问题的缘起和争议焦点

对于“治外法权”一词在汉语语境中的出现,郝延平、王尔敏认为最早是在黄遵宪的《日本国志》中,“虽然中国接受了治外法权的思想,但是最初没有中文专门名称。王韬是最初提到它的学者之一,他使用了‘额外权利’这样的说法。但是,黄遵宪使用的‘治外法权’成了他的标准名词”[4],对此,近年来中国学者安国胜、李洋亦表达了同样的看法,“19世纪末黄遵宪在《日本国志》中首先使用‘治外法权’”[5],“使日参赞黄遵宪所撰《日本国志·邻交志》乃是最早引入‘治外法权’这一概念的著述”[6]。查《日本国志》,其卷七《邻交志下一·泰西》,“外史氏曰:泰西诸国,互相往来,凡此国商民寓彼国者,悉归彼国地方官管辖,其领事官不过约束之、照料之而已。唯在亚细亚,理事得以己国法审断己民,西人谓之治外法权,谓所治之地之外而有行法之权也”[7]。考虑到《日本国志》的研究对象和黄遵宪1877—1882年担任驻日外交官的经历,黄遵宪所使用的“治外法权”一词,在语言属性上一直被学术界视为一个日源外来词,其法律属性是属人主义的,与破坏近代国家主权原则的“领事裁判权”一词具有相同的含义并被混用至今。

根据现有文献资料,“治外法权”一词在汉语语境中还有另外含义。1903年在上海出版的、由留日学生编纂的《新尔雅》一书,对“治外法权”概念就做过另一种解读,“在甲国领土内之乙国人民,须服从甲国之法律者,谓之治外法权”[8]。显然,此处对“治外法权”的理解,是一国治理外国人的法权,表达的是一国依据近代国家主权原则对外国人的司法管辖权,其法律属性是属地主义的,这与“领事裁判权”属人主义的含义完全相反。(https://www.daowen.com)

在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的中国,《日本国志》和《新尔雅》都有相当的影响力,对于两者在“治外法权”概念释义上的分歧,李洋最早予以了关注。他认为,黄遵宪在《日本国志》中的词语转借以及对治外法权的定义是正确的,而《新尔雅》的编纂者日文不精,“基于‘和文汉读法’望文生义将治外法权误读为‘治理外国人的法权’”[9]。考虑到1902年《中英续议通商行船条约》“英国即允弃其治外法权”[10]后,治外法权问题在1902—1903年已经成为中国一般媒体和各级官员、学子热议的话题,此时发生“依照汉语的语法与词语结构在分析‘治外法权’这一词语时确实会产生背离原意的解释,使得原本属人主义延续的词语平白无故成为属地主义的代名词”[11]的可能性很小。因此,更大的可能是,“治外法权”是个多义词,《日本国志》和《新尔雅》所使用的这一词汇有不同的词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