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小结

五、小结

对“治外法权”概念进行追根溯源式的词源学考察,既有语言词汇史的价值,又有法律史的意义。就前者而言,“说实在话,对每一个词的词源探讨,有如追寻长江黄河的源头一般,都可能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都可能体现为一篇论文;不,可能是一系列论文”[57]。通过1895年年底至1896年年初出版的《日本国志》,黄遵宪第一次将属人主义的“治外法权”一词引入中国。但 “治外法权”首见书证的来源,可追溯至更早的1886年6月6日《申报》报道“朝鲜与俄国和约之附约密约”,其最初的含义是属地主义的。“治外法权”兼有属地主义和属人主义双重含义,其词源属性应是中国近代汉语新词,而不单纯是一个日源外来词,这就用实证的方式证明了中国进入近代以后仍然向日本输入语言文化的事实。就后者而言,“治外法权”制度作为中国近代不平等条约制度的主要组成部分之一,一直是晚清政府丧权辱国的明证。而实际上晚清政府对主权是相当重视的,“治外法权”一词在中文中首先出现并表达属地管辖的含义,就是这种主权意识在语言词汇上的表现。治外法权问题久拖不决,原因在于晚清政府的应对思路和策略,而非缺乏主权意识。


[1] 夏征农、陈至立主编,曹建明、何勤华编著:《大辞海·法学卷》(修订版),上海辞书出版社2015年版,第666页。

[2] 夏征农、陈至立主编,曹建明、何勤华编著:《大辞海·法学卷》(修订版),上海辞书出版社2015年版,第666页。

[3] 目前所见,仅有赵晓耕的《试析治外法权与领事裁判权》[《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5期]、李洋的《从词义到语境:“治外法权”误读、误用及误会》(《社会科学》2015年第2期)、高汉成的《治外法权、领事裁判权及其他:基于语义学视角的历史分析》(《政法论坛》2017年第5期)对此作过讨论和分析,这些文章聚焦中外历史上治外法权和领事裁判权的概念辨析,是观念史和语义学层面的研讨,尚没有展开对这两个概念在词汇史和词源学层面的系统考察。

[4] [美]费正清、刘广京编:《剑桥中国晚清史》(下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190—191页。

[5] 安国胜:《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史稿》,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503页。

[6] 李洋:《从词义到语境:“治外法权”误读、误用及误会》,载《社会科学》2015年第2期,第157页。

[7] (清)黄遵宪:《日本国志》(第一册),朝华出版社2017年影印版,第342页。

[8] 汪荣宝、叶澜编纂:《新尔雅》,上海明权社1903年版,第29页。

[9] 李洋:《从词义到语境:“治外法权”误读、误用及误会》,载《社会科学》2015年第2期,第152页。

[10] 陈帼培主编:《中外旧约章大全》(第一分卷下册),中国海关出版社2004年版,第1499页。

[11] 李洋:《从词义到语境:“治外法权”误读、误用及误会》,载《社会科学》2015年第2期,第159页。

[12] 沈国威:《近代中日词汇交流研究:汉字新词的创制、容受与共享》,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9页。

[13] 陆而奎主编:《辞源》(大本12册),商务印书馆1915年版,巳集四画第50页。

[14] 香港中国语文学会统筹:《近现代汉语新词词源词典》,汉语大词典出版社2001年版,第342页。

[15] 梁启超:《论内地杂居与商务关系》,载《清议报》(影印合订本,全六册),中华书局1991年版,第1200页。

[16] 黄河清编著:《近现代辞源》,上海辞书出版社2010年版,第966页。最早出版的《日本国志》扉页上有“光绪十六年羊城富文斋刊版”字样,但光绪十六年(1890年)并非实际出版时间,对此李长莉在《黄遵宪〈日本国志〉延迟行世原因解析》(《近代史研究》2006年第2期)中专门做过解析。

[17] 沈国威:《近代中日词汇交流研究:汉字新词的创制、容受与共享》,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27页。

[18] 沈国威:《近代中日词汇交流研究:汉字新词的创制、容受与共享》,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395页。

[19] (清)黄遵宪:《日本国志》,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影印版,前言第21页。

[20] 李洋首先关注到这个问题,参见李洋:《从词义到语境:“治外法权”误读、误用及误会》,载《社会科学》2015年第2期,第159页。

[21] J.K.Fairbank and K.C.Liu,The Cambridge History of China,VolumeⅡ,Late Ch'ing,1800-1911,Part 2,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0,p.195.

[22] [美]费正清、刘广京编:《剑桥中国晚清史》(下卷),第三章“中国人对西方关系看法的变化,1840—1895年”,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191页。

[23] 陈铮编:《黄遵宪全集》(全两册),中华书局2005年版。

[24] (清)黄遵宪:《国朝黄遵宪〈日本国志〉序论》,国家图书馆藏,未标出版年份,上有(长乐)郑振铎藏书章。

[25] 《法日新例》,载《申报》1896年12月6日。

[26] 《公法禁邻国干预内政说》,载《申报》1898年11月1日。

[27] 汪荣宝、叶澜编纂:《新尔雅》,上海明权社1903年版,“释法·国际法”,第29页。

[28] 陈帼培主编:《中外旧约章大全》(第一分卷下册),中国海关出版社2004年版,第1499页。(https://www.daowen.com)

[29] 《外交报》第49期,参见张枬、王忍之编:《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一卷上册),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60年版,第321—322页。

[30] 刘禾:《帝国的话语政治:从近代中西冲突看现代世界秩序的形成》,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4年版,第246页。

[31] 严复:《论国家于未立宪以前有可以行必宜行之要政》,原载1905年9月20日至10月4日(光绪三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至九月初六)《中外日报》,参见孙应祥、皮后锋编:《〈严复集〉补编》,福建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49页。

[32] 高名凯、刘正琰:《现代汉语外来词研究》,文字改革出版社1958年版,第88—89页。

[33] 王晓秋:《近代中日文化交流史》,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429—433页。

[34] [日]实藤惠秀著,谭汝谦、林启彦译: 《中国人留学日本史》(修订译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75—278页。

[35] [日] 实藤惠秀著,谭汝谦、林启彦译:《中国人留学日本史》(修订译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39页。

[36] 王韬著,李天纲编校:《弢园文新编》,中西书局2012年版,(朱维铮撰)导言第13页。

[37] 王韬:《弢园文录外编》(五卷本),光绪九年(1883年)香港弢园老民铅印本,卷三末篇《除额外权利》。

[38] [英]赫德著,叶凤美译:《这些从秦国来——中国问题论集》,天津古籍出版社2005年版,第45页。赫德在1901年以英文转述文祥的话,并不能直接证明1868年文祥的原话已经使用了中文“治外法权”一词,这是不言而喻的。同样的情况还出现在1875年赫德应总理衙门的要求所上的《总税务司条陈改善对外关系》中,这份作为《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美]马士著,张汇文等译,上海书店出版社2000年版)第二卷附录四的文件,有大量“治外法权”的字眼和论述,但由于看不到或者不确定该条陈上呈总理衙门时是否有中文版本,今天的译本也无法证明“治外法权”一词在当时中文中的使用情况。

[39] 该书本身没有明确的出版日期,王韬在该书中“自序”后署时间为“光绪九年夏四月浴佛前两日”(1883年5月12日),该书在《循环日报》第一次广告时间为光绪九年七月初九(1883年8月11日),《申报》第一次广告时间为光绪九年七月十四日(1883年8月16日)。关于《弢园文录外编》版本之流变及篇目来源,可参考萧永宏:《王韬与〈循环日报〉:王韬主持〈循环日报〉笔政史事考辨》,学习出版社2015年版,第159—195页。

[40] 该文中,1868年《阿礼国协约》谈判事被称为“向者”,而1876年9月签订的《烟台条约》开放口岸事被称为“今我朝廷已准英使所请,增埠各口”。据此《除额外权利》的实际写作时间应在1876—1877年。

[41] 王韬:《弢园文录外编》(五卷本),光绪九年(1883年)香港弢园老民铅印本,卷三末篇《除额外权利》。

[42] [美]惠顿著,[美]丁韪良译,何勤华点校:《万国公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54—155页。

[43] 1872年5月21日《申报》(第18号)“附录《香港新报》:鸦华火轮与伦拿船相撞一事”。

[44] 此后,《申报》在1895年4月1日报道中日谈判、1904年1月22日报道日俄谈判、1917年11月15日报道中日关系时,在相同含义上使用了“额外权利”一词,这说明“额外权利”和“治外法权”在表达属人管辖意义时有相当长的时间是并存的。

[45] 刘凡夫:《以黄遵宪〈日本国志〉(1895)为语料的日语借词研究》,载《日语学习与研究》2012年第3期,第12页。

[46] 《近代日本学術用語集成》(第1卷),明治14年4月,“哲學字彙”部分第33页。(日本)龍溪書舍1988年影印版。

[47] 根据1878年国际法学会会议记录,日本代表在大会发言时,已经明确提出了取消治外法权的要求,“具体到我的国家,存在着两个原则性的问题,我请求将这两个问题提交到本次聚会上:第一个问题是……另一个问题已经引起你们的注意,而且占据着极重要的地位,亦即治外法权问题。东西方国家都有必要获得一个正确认识,亦即这种管辖权在保护一方权利的时候,不应当侵犯另一方的权利。在亚洲的欧洲人的正义不能导致欧洲人对亚洲人的不正义”。但由于会议记录为英文,无法查到日本代表发言的原稿,因此这一材料只能算非直接证据。但由于此处为会议记录,和前面提及的赫德的相关论述又有所不同。具体请见赖俊楠:《国际法与晚清中国:文本、事件与政治》,上海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56—57页。

[48] 沈国威:《近代中日词汇交流研究:汉字新词的创制、容受与共享》,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330页。

[49] 沈国威:《近代中日词汇交流研究:汉字新词的创制、容受与共享》,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226—227页。

[50] 刘凡夫:《以黄遵宪〈日本国志〉(1895)为语料的日语借词研究》,载《日语学习与研究》2012年第3期,第12页。

[51] 关于中文文献中1886年以前“治外”与“治内”相对应使用的例子,可见:“所与共天下者,其人皆取之于草莽,忽使治内,忽使治外,忽使治民,忽使治兵,无一人专治事者”(《申报》1875年1月13日《论才》);“且治内者,治外之本也。京城各官中,尤多泄沓之习”(《申报》1878年4月30日《詹事府左庶子臣黄体芳跪奏,为灾深患迫宜急筹拯民应元之方》)。但中文文献中未查到在1886年之前在“治域之外”和“治域之内”意义上使用“治外”“治内”的书证材料。

[52] 《论治外法权与领事裁判权性质之异同》,载《东方杂志》1906年第13期“外交”栏目,第232页。

[53] 《论治外法权与领事裁判权性质之异同》,载《东方杂志》1906年第13期“外交”栏目,第234页。

[54] 胡以鲁:《论译名》,载《庸言》杂志第2卷第1、2号合刊(1914年2月15日发行),本篇第9页。该文收入《国语学草创》一书时,行文部分修正为“就吾国语章法解之,常作他动字之‘治’字,下缀以‘外’字者,宜为‘外国’或‘外人’之隐名”。胡以鲁:《国语学草创》,山西人民出版社2014年影印版,第135页。

[55] 《奕等奏美士丁韪良译出万国律例呈阅已助款刊行折》,载中华书局编辑部、李书源整理:《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三),中华书局2008年版,第1184—1185页。

[56] 第二场考各国政治,共五道题目,其中第三题为“日本变法之初,聘用西人而国以日强,埃及用外国人至千余员,遂至失财政裁判之权而国以不振。试详言其得失利弊策”。

[57] 黄河清编著:《近现代辞源》,上海辞书出版社2010年版,(姚德怀)前言第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