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精释精解》简介
《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精释精解》这本书是由侯国跃创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精释精解》共有31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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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司法认定
合同的定性是准确适用法律的前提,是司法实践中处理合同法律问题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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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的适用范围
【核心提示】《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一条界定了该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即仅适用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买受人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将二手商品房买卖以及公有住房、经济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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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二:未获商品房预售许可所签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
【核心提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合同名为“无效”实为“相对无效”或“经补正后有效”,但并非“未生效”。法院判定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时,只需关注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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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三:商品房销售广告可否视为要约
【核心提示】原则上,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在同时满足以下情形时,视为要约:出卖人所作的说明和允诺为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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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四:商品房认购协议中定金纠纷的司法处理
【核心提示】因商品房认购协议中的定金条款发生纠纷,遵循以下处理原则: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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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五:商品房买卖中预约与本约的区分
【核心提示】商品房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一般属于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但商品房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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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六:登记备案手续对商品房预售合同效力的影响
【核心提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将预售合同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但登记备案不是预售合同的生效条件,未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不影响预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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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七:被拆迁人有权优先取得房屋所有权
【核心提示】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房屋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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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八:恶意串通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
【核心提示】出卖人为了不履行与买受人业已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给第三人使用,导致买受人无法取得所购房屋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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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九:商品房包销合同的法律问题
【核心提示】商品房包销系无名合同,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合同目的,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理。当事人一方以包销人没有取得房地产经营资质而主张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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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商品房交付的司法处理
商品房的交付是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主给付义务,关系当事人合同利益甚巨,决定了合同目的能否实现或全部实现。在司法实践中,商品房交付可能涉及不完全给付、迟延给付、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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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一:房屋的交付使用及风险承担
【核心提示】商品房的出卖人负有向买受人履行交付房屋,并转移房屋所有权的义务。在实践中,交付房屋以现实交付为主,通常表现为“交钥匙”,当事人对交付方式另有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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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二: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时的法律责任
【核心提示】房屋出卖人应当保证房屋质量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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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三:房屋面积误差的处理
【核心提示】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不符,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按照约定价格据实结算;面积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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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四: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
【核心提示】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但有约定的除外。无法定或约定的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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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责任承担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违反合同约定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商品房买卖合同受《合同法》第七章“违约责任”的调整。《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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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一:惩罚性赔偿责任是否以恶意违约为前提
【核心提示】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或出卖给第三人,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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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二: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适用
【核心提示】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出卖人实施以下欺诈行为的,买受人可以确认合同无效或者请求撤销、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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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四: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违约金数额的确定
【核心提示】若当事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需区分违约情形确定适用的标准:逾期付款的,以未付购房款总额为基数,参照中国人民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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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五:迟延办证的法律后果
【核心提示】因出卖人原因,致使买受人在约定或法定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期限届满一年后,仍无法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买受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实务争点 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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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商品房按揭贷款的司法处理
商品房销售过程中,买受人通过“按揭贷款”方式支付房款实属常见,《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设有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范商品房按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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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一:“按揭障碍”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影响
【核心提示】未能签订“按揭”贷款合同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若系一方当事人原因造成的,对方当事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若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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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对担保贷款合同的影响
【核心提示】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商品房按揭贷款合同之间系具有紧密联系又相互独立的合同关系。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定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必然影响贷款合同的履行,购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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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三:按揭银行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的诉讼地位
【核心提示】银行参加商品房买卖合同案件诉讼的目的,是确保担保贷款债权的优先受偿,对该案的审理具有诉的利益,对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应将银行列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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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四:出卖人在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中的诉讼地位
【核心提示】在商品房按揭贷款合同纠纷中,涉及开发商对银行的保证责任问题。开发商是否为商品房按揭贷款合同提供保证,决定了其诉讼地位:开发商未提供保证,且买受人也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