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小结

1.4 小结

虽然西方法律理论中关于法律规范的本质及其产生方式的讨论可谓历史悠久,源远流长。但进入20世纪以来,尽管不同学者的观点各有千秋,但“法律规范作为意义”这一命题无疑占据了相关讨论的核心位置。尤其是从凯尔森开始,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该命题作为一条主线贯穿始终。因此,从元理论的角度来说,一套关于法律规范性的理论背后对应的是一套意义理论,即一套关于法律规范性的理论所要致力于回答的问题就是法律规范作为一种特殊的意义形式是如何产生的以及具有什么特点。凯尔森的纯粹法理论以此为出发点,从康德的认识论及新康德主义的思想出发,后期则试图引入语言哲学的视角来阐明规范就是一个语义共同体。虽然凯尔森并未明确地从语言哲学中引入一套意义理论来阐明他后期的思想,但康德和新康德主义的思想与弗雷格和维特根斯坦早期的语言哲学思想是内在相连的,因而凯尔森的主要思想都能通过“弗雷格—维特根斯坦”的视角予以阐明。借助“弗雷格—维特根斯坦”模型中关于意义所处的第三领域以及规定该范围的逻辑句法的思想,凯尔森的基础规范可以被理解为被有意义的涉及“应当”“应该”等规范性语词的语言活动所预设的。反之,若没有基础规范为中心的先验结构,我们则不可能拥有任何有意义的规范性言说。在这一点上,这套规范结构规定着我们所有可能的规范性实践,并建构了应然世界,所有对象要具有应然性都必须被置入该结构中。所以,这套规范结构是应然世界的界限,也是从实然世界过渡到应然世界的关键,基础规范就是实然世界与应然世界之间的界碑,上面写着“历史上第一部宪法必须得到遵守”。一个共同体要从自然状态迈入法治国,就必须承认这一点。否则,该共同体只能是有法律而无法治。

总之,规范作为一种意义的形式唯有是语义才能妥当地安置规范具有的性质和特点。而这种规范作为语义是怎么与人们的非语言性的规范性实践联系起来的,则涉及如何使法律规范的规范性得以实现的问题。该问题将在本书的第三章涉及。但可以明确的一点是,哈特和德沃金的理论在大体上也是沿着一套意义理论出发建构的,只不过他们采取了不同的进路,而这两条进路在意义理论层面上的分歧导致了哈特和德沃金在规范理论上的分歧。哈特的规范理论依赖的是后期维特根斯坦及以其为基础发展出来的牛津日常语言哲学。这也注定了哈特与凯尔森之间在一些重要的立场上会有难以调和的不一致。而德沃金主要依赖的意义理论则来自诠释学以及普特南(Hilary Putnam)等人的语言哲学,后面所代表的意义理论正是建立在对后期维特根斯坦的批判反思之上的。当然,凯尔森的理论中还有两个要素在本章中并未被提及,它们是主权者和强制。这并非表明这两个要素对于法律规范的产生并不重要,它们的重要性唯有在对哈特的理论进行了分析和批判后才能得到更好的体现,因此它们会在本书第三章得到重点论述。


[1] 在本书的余下部分里,若无特别说明,将用“实然与应然两分”来代替这一论断的内容。

[2] [美]J.B.施尼温徳:《自律的发明:近代道德哲学史》(下册),张志平译,上海三联出版社2012年版,第494—495页。

[3] [英]乔治·摩尔:《伦理学原理》,长河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4—15页。

[4] [英]乔治·摩尔:《伦理学原理》,长河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7—18页。

[5] 参见[英]乔治·摩尔:《伦理学原理》,长河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41—42页。

[6] 此处“意义”是德语中的Sinn。德语中能表达汉语“意义”一词的单词主要有两个:Sinn和Bedeutung。根据《朗氏德汉双解大辞典》,Sinn有“意识”“感知”“领会、理解的意义”等意思;而Bedeutung则偏重于指语词的含义或意思。可见,Sinn所涉及的更为丰富和高级的活动,它与人们的认识和理解活动紧密相连,其意与英语中的sense有高度一致之处。在本书接下来的部分也可以看出,凯尔森所使用的Sinn正是在这一层面上的。

[7] 参见[奥]汉斯·凯尔森:《纯粹法理论》,张书友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8—39页。

[8] 参见[奥]汉斯·凯尔森:《纯粹法理论》,张书友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7—28页。

[9] [奥]汉斯·凯尔森:《纯粹法理论》,张书友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7—38页。

[10] 参见[奥]汉斯·凯尔森:《纯粹法理论》,张书友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88—89页。

[11] See George Pavlakos,“Non-naturalism,Normativity and the Meaning of Ought”,in Research Gate:https://www.researchgate.net/publication/256036581_Non-Naturalism_Normativity_and_the_Meaning_of_%27Ought%27,最后访问日期:2015年10月2日,pp.5-7.

[12] 参见[德]康德:《纯粹理性批判》,邓晓芒译,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8页。在此需要附加说明的是,在康德看来,所有的知识都是以命题的形式存在的,而一个命题总是通过判断做出的。真理就是为真的命题。

[13] 参见[德]康德:《纯粹理性批判》,邓晓芒译,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3页。

[14] [德]康德:《纯粹理性批判》,邓晓芒译,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2页。

[15] 参见[德]康德:《纯粹理性批判》,邓晓芒译,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51页。

[16] 参见[德]康德:《纯粹理性批判》,邓晓芒译,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63页。

[17] 参见[德]康德:《纯粹理性批判》,邓晓芒译,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71页。

[18] [德]罗伯特·阿列克西:《法概念与法效力》,王鹏翔译,商务印书馆2015年版,第112页。

[19] 参见[德]罗伯特·阿列克西:《法概念与法效力》,王鹏翔译,商务印书馆2015年版,第115页。

[20] Stanley Paulson,“The Neo-Kantian Dimension of Kant’s Pure Theory of Law”,Oxford Journal of Legal Studies,Vol.12,No.3,1992,p.330.

[21] 张龑:《凯尔森法学思想中的新康德主义探源》,载《环球法律评论》2012年第2期。

[22] 参见张龑:《凯尔森法学思想中的新康德主义探源》,载《环球法律评论》2012年第2期。

[23] See Stanley Paulson,“The Neo-Kantian Dimension of Kant’s Pure Theory of Law”,Oxford Journal of Legal Studies,Vol.12,No.3,pp.331-2.

[24] See Brian Bix,“Kelsen and Normativity Revisited”,in Social Science Research Network:http://papers.ssrn.com/sol3/papers.cfm?abstract_id=2287870&rec=1&srcabs=2448000&alg=1&pos=7,最后访问日期:2015年10月2日,p.7.

[25] See Brian Bix,“Kelsen and Normativity Revisited”,in Social Science Research Network:http://papers.ssrn.com/sol3/papers.cfm?abstract_id=2287870&rec=1&srcabs=2448000&alg=1&pos=7,最后访问日期:2015年10月2日,p.18.

[26] 参见[奥]汉斯·凯尔森:《纯粹法理论》,张书友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8—39页。

[27] Hans Kelsen,Pure Theory of Law,The Lawbook Exchange,Ltd.2005,p.2.

[28] Hans Kelsen,Pure Theory of Law,The Lawbook Exchange,Ltd.2005,p.5.

[29] See Hans Kelsen,Pure Theory of Law,The Lawbook Exchange,Ltd.2005,pp.7-8.

[30] 参见[美]斯坦利·鲍尔森:《凯尔森与施米特——从分歧到1931年“守护者”之争的决裂》,张龑编译:《法治国作为中道——汉斯·凯尔森法哲学与公法学论集》,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年版,第418—420页。

[31] [瑞典]宾德瑞特:《为何是基础规范——凯尔森学说的内涵》,李佳译,知识产权出版社2016年版,第150页。

[32] See Carsten Heidemann,“The Creation of Normative Facts”,Law and Philosophy,Vol.19,No.2,March 2000,pp.278-281.

[33] 相关的讨论参见Wolfgang Kersting,“Neukantianische Rechtsbegründung:Rechtsbegriff und richtiges Recht bei Cohen,Stammler und Kelsen”,in:R.Alexy,L.H.Meyer,S.L.Paulson,G.Sprenger(Hrsg.),Neukantianismus und Rechtsphilosophie,Baden-Baden 2002,ss.61-2.

[34] Vgl.Friedrich Stadler,“Logischer Empirismus und Reine Rechtslehre—über Familienähnlichkeiten”,in:Clemens Jabloner,Friedrich Stadler(Hrsg.),Logischer Empirismus und Reinie Rechtslehre,Springer-Verlag/Wien 2001,s.xxi.

[35] 参见[奥]克拉夫特:《维也纳学派》,李步楼、陈维杭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70—71页。

[36] 参见[德]阿图尔·考夫曼、温弗里德·哈斯默尔主编:《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173页。

[37] Hans Kelsen,Pure Theory of Law,The Lawbook Exchange,Ltd.2005,p.2.

[38] [奥]彼德·科勒:《20世纪法律实证主义的里程碑:凯尔森之〈纯粹法学〉与哈特之〈法律的概念〉》,载张龑编译:《法治国作为中道——汉斯·凯尔森法哲学与公法学论集》,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年版,第102页。

[39] [奥]汉斯·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商务印书馆2013年版,第556—557页。

[40] 参见张龑:《凯尔森法学思想中的新康德主义探源》,载《环球法律评论》2012年第2期。

[41] See George Pavlakos,“Non-naturalism,Normativity and the Meaning of Ought”,in Research Gate:https://www.researchgate.net/publication/256036581_Non-Naturalism_Normativity_and_the_Meaning_of_%27Ought%27,最后访问日期:2015年10月2日,p.11.

[42] [奥]阿尔弗雷德·舒茨:《社会世界的意义构成》,游淙祺译,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v。

[43] 参见[奥]阿尔弗雷德·舒茨:《社会世界的意义构成》,游淙祺译,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第123—124页。

[44] 参见[奥]阿尔弗雷德·舒茨:《社会世界的意义构成》,游淙祺译,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第140—143页。

[45] 参见[奥]阿尔弗雷德·舒茨:《社会世界的意义构成》,游淙祺译,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第236—237页。

[46] 此处所称的“完成”指的是基于凯尔森已有的两条思路进行统合,因此凯尔森理论深处固有的问题并不会消失。更为重要的是,本书在接下来的内容中将会揭示这些固有的问题最终将导致我们要扬弃凯尔森的理论。

[47] [德]G.弗雷格:《算术基础》,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77页。

[48] 意义与意谓,即德语词的Sinn和Bedeutung,是在弗雷格的语言哲学中最重要的一对概念。简单地说,前者指的是语词和句子的意思或思想。在这一点上,它与英语中的sense一词基本相同。后者则是一个真句子或真判断所指向的那个事实。本书将在后面详细说明这两个概念分别表达了什么以及它们之间的联系和区别。(https://www.daowen.com)

[49] 参见[德]G.弗雷格:《概念文字——一种模仿算术语言构造德纯思维的形式语言》,载《弗雷格哲学论著选辑》,王路译,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6页。

[50] [德]G.弗雷格:《概念文字——一种模仿算术语言构造德纯思维的形式语言》,载《弗雷格哲学论著选辑》,王路译,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23页。

[51] [德]G.弗雷格:《论概念文字的科学依据》,载《弗雷格哲学论著选辑》,王路译,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39页。

[52] See John Macfarlane,“Frege,Kant,and the Logic in Logicism”,The Philosophical Review,Vol.111,No.1,p.37.

[53] [英]伯特兰·罗素:《意义与真理的探究》,贾可春译,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第39页。

[54] “意谓”一词是对德语词Bedeutung的翻译,“意义”对应的则是Sinn。在德语中,两者都可以表达汉语中的“意义”或“意思”,但Sinn也可以指含义、思想及合理。例如,维特根斯坦常用sinnlos指瞎扯或胡说八道。在弗雷格的术语中,Bedeutung往往与语词或语词所指向或描述的对象联系在一起,该词的英文翻译为reference,即汉译的“指称”。

[55] Gottlob Frege,“Sense and Reference”,The Philosophical Review,Vol.57,Issue 3,1948,p.211.

[56] 王路:《弗雷格思想研究》,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133页。

[57] Gottlob Frege,“Sense and Reference”,The Philosophical Review,Vol.57,Issue 3,1948,p.216.

[58] 参见[奥]路德维希·维特根斯坦:《哲学语法》,韩林合译,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第91页。

[59] See Tyler Burge,Truth,Thought,Reason:Essays on Frege,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5,p.243.

[60] Gottlob Frege,“Sense and Reference”,The Philosophical Review,Vol.57,Issue 3,1948,p.212.

[61] See Gottlob Frege,“Sense and Reference”,The Philosophical Review,Vol.57,Issue 3,1948,p.213.

[62] 对于弗雷格的上述思想,西方学界在后来有更为深入的探讨和批判性发展。其中,又以普特南的思想最为重要,并对法理学研究影响最为深远。关于普特南对相关问题的讨论,请参见Hilary Putnam,“Meaning and Reference”,The Journal of Philosophy,Vol.70,No.19,1973,pp.708-11.上述文章随后又发展成为了一篇分析更为透彻,论述更为完备的文章,请参见Hilary Putnam,“The Meaning of Meaning”,in Mind,Language and Reality,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79,pp.215-271.

[63] See Tyler Burge,Truth,Thought,Reason:Essays on Frege,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5,p.247.

[64] See Tyler Burge,Truth,Thought,Reason:Essays on Frege,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5,pp.257-8.

[65] See Tyler Burge,Truth,Thought,Reason:Essays on Frege,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5,pp.262-3.

[66] 参见[英]瑞·蒙克:《维特根斯坦传:天才为之责任》,王宇光译,浙江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61页。

[67] See Ray Monk,How to Read Wittgenstein,W.W.Norton Publishing 2005,p.35.

[68] 德语原文是Die Welt ist alles,was der Fall ist。对于该句中Fall一词,学界目前的常见翻译有事情、情况和实在。前两者从哲学术语的角度来讲,都容易使读者将日常语言中这两个词的意思和维特根斯坦欲表达的特殊哲学内涵混淆,故本书采用最后一种翻译。

[69] 参见[奥]维特根斯坦、[奥]弗里德里希·魏斯曼:《维特根斯坦与维也纳学派》,徐为民、孙善春译,商务印书馆2015年版,第233页。

[70] 参见韩林合:《〈逻辑哲学论〉研究》,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37页。

[71] 参见[奥]维特根斯坦、[奥]弗里德里希·魏斯曼:《维特根斯坦与维也纳学派》,徐为民、孙善春译,商务印书馆2015年版,第255页。

[72] 参见[奥]维特根斯坦、[奥]弗里德里希·魏斯曼:《维特根斯坦与维也纳学派》,徐为民、孙善春译,商务印书馆2015年版,第38—39页。

[73] [奥]维特根斯坦:《逻辑哲学论》,贺绍甲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25页。

[74] [奥]维特根斯坦:《逻辑哲学论》,贺绍甲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25页。

[75] [奥]维特根斯坦、[奥]弗里德里希·魏斯曼:《维特根斯坦与维也纳学派》,徐为民、孙善春译,商务印书馆2015年版,第54页。

[76] 关于逻辑图像形成过程的具体说明,请参见Thomas Ricketts,“Pictures,Logic and the Limits of Sense in Wittgenstein’s Tractatus”,in The Cambridge Companion to Wittgenstein,Hans Sluga & David G.Stein(ed),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6,pp.70-4.

[77] [奥]维特根斯坦:《逻辑哲学论》,贺绍甲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41页。

[78] G.P.Baker & P.M.S.Hacker,Wittgenstein-Rules,Grammar and Necessity,Wiley Blackwell 2014,p.41.

[79] See G.P.Baker & P.M.S.Hacker,Wittgenstein-Rules,Grammar and Necessity,Wiley Blackwell 2014,pp.43-4.

[80] [奥]维特根斯坦:《逻辑哲学论》,贺绍甲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85页。

[81] 参见邓晓芒:《康德的“先验”与“超验”之辨》,载《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5期。

[82] 邓晓芒:《康德的“先验”与“超验”之辨》,载《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5期。

[83] 邓晓芒:《康德的“先验”与“超验”之辨》,载《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5期。

[84] See A.W.Moore,“Was the Author of the Tractatus a Transcendental Idealist”,in Wittgenstein’s Tractatus:History & Interpretation,Peter Sullivan & Michael Potter(ed),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3,p.245.

[85] 黄敏:《维特根斯坦的〈逻辑哲学论〉——文本疏义》,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372页。

[86] 参见黄敏:《维特根斯坦的〈逻辑哲学论〉——文本疏义》,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369页。

[87] 黄敏:《维特根斯坦的〈逻辑哲学论〉——文本疏义》,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370页。

[88] See A.W.Moore,“Transcendental Idealism in Wittgenstein,and Theories of Meaning”,in The Philosophical Quarterly,Vol.35,No.139(Apr.,1985),p.139.

[89] 对于这种法则的先验性的否定,正是后期维特根斯坦对自己前期思想之否定的关键,也是哈特对凯尔森基础规范的否定的根本思想所在。

[90] 实际上,分析哲学对于其之前的西方哲学中认知旨趣的继承与推进才是其要义所在。尤其是在用以解决对抽象实体或不具有物理形态的实体的认知问题上,分析哲学有其独到而又重要的贡献。分析哲学对于法哲学相关研究而言最为重要的价值之一,也正是在此。因此,分析哲学固然强调论证的严谨和体系化,但如果没有看到它在认知层面的突破而仅仅将体系化、严谨的论证作为分析哲学最大的优点或其对法学研究的最大贡献,这毫无疑问是捡了芝麻丢了西瓜。

[91] 参见[德]弗雷格:《弗雷格哲学论著选辑》,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121页。

[92] 参见[德]弗雷格:《弗雷格哲学论著选辑》,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126页及以下。

[93] 参见王路:《弗雷格思想研究》,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154—155页。

[94] 参见[德]弗雷格:《弗雷格哲学论著选辑》,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130—131页。

[95] [德]弗雷格:《弗雷格哲学论著选辑》,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133页。

[96] [德]弗雷格:《弗雷格哲学论著选辑》,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152页。

[97] 参见[德]弗雷格:《弗雷格哲学论著选辑》,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150—151页。

[98] See Hans Kelsen,The General Theory of Law and State,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49,pp.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