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语
现代法律规范与中国人的本土生活如何能够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从而成为一套可以反映和保护中国人日常生活中所看重的共同意义和共同价值的法律秩序,一直是我国法律理论研究中最为重要的命题之一。我国不少现有的研究已经从各种不同的出发点进行探索,并做出了令人钦佩的成果。与上述问题意识密切相关的原理性问题,却并未得到充分系统的理论研究。该原理性问题就是,法律规范与人们日常生活当中的常识、常情和常理之间的内在联系究竟是怎样的?由此还能进一步提出的另一个问题,即法律规范是如何从饱含常识、常情和常理的惯习和传统转化而来的?为了回答这些问题,我们就不得不从规范理论的视角展开相关研究。而本书在深入思考了现代规范理论中最为重要的两个代表人物,即凯尔森和哈特的思想后,总结出了规范理论中最为根本的原理:“法律规范作为意义”,该意义生发自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的常识性判断和相应的常规性实践。法律规范作为一种特殊的意义形式,正是从对这种原生于人们生活世界中的重要意义进行制度性转化而来的。至于这种制度性转化的模式,哈特认为是由一群接受过高度职业训练、具备充分专业知识的官员——法官,在他们的日常工作中通过集体认知和集体实践来予以实现的。可是本书在经过细致的考察后指出,哈特的理论是具有重大缺陷的。因为法院和法官本身就是一种意义建构下的制度性存在,并且他们只能负责部分常态化的运作。这意味着,在此之前必然还有一个过程,对共同体进入法律阶段后的意义建构进行总设定。这一过程只能是主权者通过他的认知和实践,以立宪的方式将人们原先生活当中重要的意义和价值初步转化到法律体系当中。
基于上述思路,本书对哈特的理论进行了深入的反思并提出了相应的批判。这些反思和批判主要是澄清了“霍布斯—奥斯丁”这一法政理论传统的主要观点,指出主权者并非像哈特所说的那样是外在于法律体系的实体,而且是事实性的权力。相反,主权者是基于共同体成员的价值共识才出现的,是共同体政治同一性和法律同一性的体现。也正是主权者的存在,才使得共同体能够走出自然状态,安享文明社会带来的生活。换言之,主权者才是让共同体摆脱只能依靠事实性的强力生活的状态,进入以客观意义为基础的秩序生活。为此,本书提出了把常识制度性转化为法律制度的二级模式。第一级是对共同体进入法律阶段后的意义建构所进行的整体设定。在这一级设定中,主权者通过他的认知和实践,把生活世界中的重要意义和相应价值以宪法的形式转化到法律框架当中。然而此时包含在宪法当中的意义还是十分抽象和宽泛的,因此,主权者同时将特定的权威和功能分配给特定的个人或机构,让他们实现对相关意义的具体化及再生成。这些个人和机构是实现法律体系和生活世界之间的动态平衡的常态机制,是二级设定的主体。
上述原理分析和二级模式的提出,是本书在纯理论的层面上对法律规范如何从人们的日常生活中获取相应的规范性内涵这一原理性问题的解答。依据这一原理层面的解答,本书从立法和司法层面上提出了引导中国现实法律实践的两条建议。在立法层面,要以常识理性为基础统合科学立法与民主立法,使立法能充分地反映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看重的意义和相应的价值,同时借助现代立法技术将上述鲜活但仍显粗糙的内容打磨成符合现代法律体系要求的规范。在司法层面,要强调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尤其是当案件的争议涉及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社会制度和社会关系的时候,要从传统理解和传统价值出发,而不是机械地适用法律。(https://www.daowen.com)
诚然,本书肯定有不足之处,在理论和实践的其他方面还有进一步深入研究的空间。因为本书所致力于完成的,首先是将西方现代法律理论中最为核心的原理揭示出来,并根据该原理对我国目前法律理论研究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回应。至于对制度性实践进行指导方面,只有在上述原理性研究基本完成后,结合部门法实践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或面临的困难,才能提出更为具体的制度性建议。因此,本书希望在理论研究方面的现有成果能在未来得到更多地检验和拓展,并以此为基础回应我国在法治建设过程中的其他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