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官一

天官一

惟王建國,辨方正位,體國經野,設官分職,以為民極。

晝參諸日景,夜考諸極星,以正朝夕,於是求地中焉[1],以建王國,此之謂辨方。既辨方矣,立宗廟於左,立社稷於右,立朝於前,立市於後,此之謂正位。宮門、城闕、堂室之類,高下、廣狹之制,凡在國者,莫不有體,此之謂體國。井牧、溝洫、田萊之類,遠近、多寡之數,凡在野者,莫不有經,此之謂經野。設官,則官府之六屬是也。分職,則官府之六職是也。設官分職,內以治國,外以治野。建置在上,如屋之極,使民於[2]是取中而芘[3]焉,故曰以為民極。極之字,從木、從亟,木之亟者,屋極是也。

乃立天官冢宰,使帥其屬而掌邦治,以佐王均邦國。

發露人罪而治之者,刑官之治也。宀覆人罪而治之者,治官之治也。治官尚未及教,而況於刑乎?宰,治官之上也。故宰之字從宀、從臯[4]省,宀覆人罪之意。宰以治割調和為事,故共[5]刀匕者謂之宰。宰於地特高,故冢謂之宰也[6]。山頂曰冢;冢,大之上也。列職於王,則冢宰與六卿同謂之大;百官總焉,則大宰於六卿獨謂之冢。以左助之為佐,以右助之為佑。地道尊右,而左手足不如右彊,則佐之為助,不如右[7]之力也。冢宰於六卿莫尊焉,而曰佐王,則為其非論道以助王也,作而行之而已。邦亦謂之國,國亦謂之邦。凡言邦國者,諸侯之國也。凡言邦言國者,王國也,亦或諸侯之國。國於文,從或、從囗,為其或之也,故囗之,故凡言國則以別郊野。邦於文,從邑、從丰,是邑之丰者,故凡言邦,則以別於邑都;亦或包邑都而言焉。凡國有大事,戮其犯命者,則以別於郊故也。國中自七尺以上,則以別於野故也。若國凶荒,令賙委之,則以別於國[8]故也。邦中之賦,則以別於甸、削、縣、都故也。令邦移民就穀,則以包邑、都而言故也。

治官之屬,大宰,卿一人;小宰,中大夫二人;宰夫,下大夫四人,上士八人,中士十有六人,旅下士三十有二人,府六人,十有二人,胥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

大宰,卿;小宰,中大夫;則卿,上大夫也。《王制》曰:“諸侯之上大夫卿”,蓋非特諸侯之卿為然也。卿之字,從,,奏也;從卩,卩,止也;左從,右從卩,知進止之意;從皀,黍稷之氣也。黍稷,地產,有養人之道,其皀能上達,卿雖有養人[9]之道而上達,然地類也,故其字如此。夫之字,與天皆從一、從大。夫者,妻之天故也。天大而無上,故一在大上;夫雖一而大,然不如天之無上,故一不得在大上。夫,以智帥人者也;大夫,以智帥人之大者也。士之字,與工、與才皆從二、從丨,才無所不達,故達其上下;工具,人器而已,故上下皆弗達;士非成才,則宜亦皆弗達;然志於道者,故達其上也。士,事人者也,故士又訓事;事人則未能以智帥人,非人之所事也,故未娶謂之士。下士謂之旅,則衆故也。旅之字,從、從从,衆矣,則從旌旗指揮故也;從旌旗指揮,則從人而不自用;下士之為旅,則亦從人而不自用者也。府之字,從广、從付,則[10]其藏也,付則以物付之。之字,從中、從又,設官分職,以為民中,則所執在下,助之而已。胥之字,從疋、從肉,疋則以其為物下體,肉則以其亦能養人;其養人也,相之而已,故胥又訓相也。卿從皀,胥從肉,皆以養人為義,則王所建置,凡以養人而已。徒之字,從img、從土,徒,無車從也;其img而走,則親土[11]而已,故無車而行謂之徒行也。鄭氏以為府、史、胥、徒皆其官長所自辟除,蓋自下士以上皆王命也。而穆王命大僕,曰:“慎簡乃僚”,則雖以王命命之而為之長者,得簡之也。府、史、胥、徒雖非士,而先王之用人無流品之異,其賤則役於士、大夫而不恥,其貴則承於天子而無嫌。

宮正,上士二人,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

宮伯,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一人,史二人,胥二人,徒二十人。

膳夫,上士二人,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

庖人,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賈八人,胥四人,徒四十人。

有藏則置府,有書則置史,有徵令之事則置徒,有徒則置胥,有市賈之事則置賈。府、史、賈、胥、徒皆賦祿焉,使足以代其耕,故市不役賈,野不役農,而公私各得其所。

內饔,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十人,徒百人。

外饔,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十人,徒百人。

亨人,下士四人,府一人,史二人,胥五人,徒五十人。

甸師,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胥三十人,徒三百人。

王藉千畝,而甸師徒三百人,則為其以[12]薪蒸役內、外饔之事,非特耕耨王藉故也。

獸人,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

人,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三十人,徒三百人。

鼈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二人,徒十有六人。

腊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二人,徒二十人。

醫師,上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二人,徒二十人。

食醫,中士二人。

疾醫,中士八人。

瘍醫,下士八人。

獸醫,下士四人。

食、疾、瘍、獸醫無府、史、徒者,醫師聚毒藥以供醫事,則有藏矣,故有府;掌醫之政令,而使之分治疾、瘍,稽其事,制其食,則其書具[13]有徵令矣,故有史、有徒。諸醫資藥於醫師,受政令,聽所使治而已,則無所用府、史、徒矣。

酒正,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八人,胥八人,徒八十人。

酒人,奄十人,女酒三十人,奚三百人。

鄭氏以奄為精氣閉藏者,蓋民之有是疾,先王因擇而用焉,與籧篨蒙鏐[14]、戚施直鎛、聾瞶司火、瞽矇[15]修聲同。若以是為刑人,則國君不近刑人,而況於王乎?若以為刑無罪之人而任之,則宜先王之所不忍也。奚之字,從系、從大,蓋給使之賤係於大者故也。

漿人,奄五人,女漿十有五人,奚百有五十人。

凌人,下士二人,府二人,史二人,胥八人,徒八十人。

籩人,奄一人,女籩十人,奚二十人。

醢人,奄一人,女醢二十人,奚四十人。

醯人,奄二人,女醯二十人,奚四十人。

鹽人,奄二人,女鹽二十人,奚四十人。

幂人,奄一人,女幂十人,奚二十人。

宮人,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八人,徒八十人。

掌舍,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徒四十人。

幕人,下士一人,府二人,史二人,徒四十人。

掌次,下士四人,府四人,史二人,徒八十人。

大府,下大夫二人,上士四人,下士八人,府四人,史八人,賈十有六人,胥八人,徒八十人。

玉府,上士二人,中士四人,府二人,史二人,工八人,賈八人,胥四人,徒四十有八人。

內府,中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徒十人。

外府,中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徒十人。

司會,中大夫二人,下大夫四人,上士八人,中士十有六人,府四人,史八人,胥五人,徒五十人。

司書,上士二人,中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徒八人。

職內,上士二人,中士四人,府四人,史四人,徒二十人。

職歲,上士四人,中士八人,府四人,史八人,徒二十人。

職幣,上士二人,中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賈四人,胥二人,徒二十人。

司裘,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徒四十人。

掌皮,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徒四十人。

內宰,下大夫二人,上士四人,中士八人,府四人,史八人,胥八人,徒八十人。

內小臣,奄上士四人,史二人,徒八人。

閽人,王宮每門四人,囿游亦如之。

寺人,王之正內五人。

內豎,倍寺人之數。

九嬪

世婦

女御

女祝四人,奚八人。

女史八人,奚十有六人。

九嬪、世婦、女御皆統於冢宰,則王所以治內,可謂至公而盡正矣。鄭氏曰:“不列夫人於此官者,夫人之於后,猶三公之於王,坐而論婦禮,無官職。”然則九嬪視卿,世婦視大夫,女御視士。視大夫、士而不言數者,鄭氏以為有婦德則充,無則闕。然[16]九嬪以教九御,則世婦之數不過二十七,女御之數不過八十一也。嬪字從賓,則有賓之義。婦之從帚,婦則卑於嬪矣。而御則尤卑,如馬之在御,遲速緩急,唯御者之聽故也。

典婦功,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工四人,賈四人,徒二十人。

典絲,下士二人,府二人,史二人,賈四人,徒十有二人。

典泉[17],下士二人,府二人,史二人,徒二十人。

内司服,奄一人,女御二人,奚八人。

縫人,奄二人,女御八人,女工八十人,奚三十人。

染人,下士二人,府二人,史二人,徒二十人。

追師,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工二人,徒四人。

屨人,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一人,工八人,徒四人。

夏采,下士四人,史一人,徒四人。

大宰之職,掌建邦之六典,以佐王治邦國:一曰治典,以經邦國,以治官府,以紀萬民;二曰教典,以安邦國,以教官府,以擾萬民;三曰禮典,以和邦國,以統百官,以諧萬民;四曰政典,以平邦國,以正百官,以均萬民;五曰刑典,以詰邦國,以刑百官,以糾萬民;六曰事典,以富邦國,以任百官,以生萬民。

典之字,從冊、從丌,從冊,則載大事故也;從丌,則尊而丌之也。則之字,從貝、從刀,從貝者,利也;從刀者,制也。灋之字,從水、從廌、從去,從水,則水之為物,因地而為曲直,因器而為方圓,其變無常,而常可以為平;從廌,則廌之為物,去不直者;從去,則灋將以有所取也。然則典、則、灋詳略可知矣。王之治邦國,則班常而已,故以典。典,言其大常也。治都鄙,則使有所揆焉,不特班常而已,故以則,使有所揆焉者也。治官府則悉矣,故以灋;灋則事為之制,曲為之防,非特使有所揆而已。言治都鄙、官府,則先官府後都鄙者,以大宰所治內外之序為先後也。言施典、則、灋及以待邦國、都鄙、官府之治,則先邦國,次都鄙,後官府,以大宰所施、所待尊卑之序為先後也。所治以內外之序為先後,而先言治邦國,則六典以佐王治,非與八灋、八則序先後而言故也。治典曰“以經邦國,以紀萬民”者,有經則宜有緯,有紀則宜有綱;經而紀之者,典也;綱而緯之,則存乎其人矣。大宰帥其屬以佐王均邦國,而治典以經邦國,治職以平邦國者,蓋治典之為書,以經邦國而已。治官之屬,推而行之,然後以平邦國。至於均邦國則王之事,非治典之書所能及,非治官之屬所能專。所謂“綱而緯之存乎其人”者,此也。治典以紀萬民,治職以均萬民,則亦治典之為書,以紀萬民而已。治官之屬,推而行之,然後有以均萬民也。大司徒率其屬以佐王安擾邦國,而教典、教職皆曰以安邦國,蓋教典之為書、教官之為職,止於以安邦國而已。至於擾邦國,則王之事也。雖然,王之事於邦國亦有所不獲擾焉,故曰以安擾邦國也。教典以擾萬民,而教職以寧萬民,則亦教典之為書,以擾萬民而已。教官之屬,以其職推而行之,然後有以寧萬民也。大司馬率其屬以佐王平邦國,政典亦曰以平邦國,而政職以服邦國,蓋政典之為書,以平邦國;而王之為政,亦以[18]平邦國而已。至於政職,然後務以服之;務以服之,則官人之事耳,非所以為王也。政典以均萬民,而政職以正萬民,則亦政典之為書,以均萬民而已。政官之屬,以其職推而行之,然後有以正萬民也。禮典、禮職皆以和邦國,以諧萬民。蓋禮者,體也;體定矣,則禮典之為書與禮官之為職不能有加損也。刑典、刑職皆以詰邦國,以糾萬民,其意亦猶是也。蓋刑者,形[19]也,形[20]成矣[21];則刑典之為書,刑官之為職,亦不能有加損也。大宗伯帥其屬以佐王和邦國,又曰佐王建保邦國,則王之事又能建保邦國,非特以和而已。大司寇帥其屬以佐王刑邦國,蓋典與職能詰邦國而已。能刑,則王之事也。然而又曰刑邦國、詰四方,則雖王之事於四方亦有所不獲刑焉。蓋或徒以威讓文誥加之[22]而已。事典、事職皆以富邦國,蓋事典之為書,事官之為職,以富邦國而已。事典則[23]以生萬民,事職皆[24]以養萬民,蓋事典之為書,以生萬民而已;事官之屬,以其職推而行之,然後有以養萬民也。於邦國曰經,於萬民曰紀;於邦國曰安,於萬民曰擾;於邦國曰和,於萬民曰諧;於邦國曰平,於萬民曰均;於邦國曰詰,於萬民曰糾;於邦國曰富,於萬民曰生。萬民,王所自治也,故其事致詳焉。治典、教典曰官府,禮典、政典、刑典、事典曰百官者,官府言其屬,百官則言六官之屬;天地之官嫌於不分,故言其屬而已;四時之官嫌於不通,故言六官之屬也。

以八灋治官府:一曰官屬,以舉邦治;二曰官職,以辨邦治;三曰官聯,以會官治;四曰官常,以聽官治;五曰官成,以經邦治;六曰官灋,以正邦治;七曰官刑,以糾邦治;八曰官計,以弊邦治。

建官矣,則設屬以佐之,故“一曰官屬,以舉邦治”。設屬矣,則分職以治之,故“二曰官職,以辨邦治”。分職矣,事非一職[25]所能獨治,則聯事以供之,故“三曰官聯,以會官治”。六官聯事,則有故常;違而辨焉,則以故常聽之而已,故“四曰官常,以聽官治”。官常以聽百官府之治而已,若夫聽萬民之治,則有八成焉,故“五曰官成,以經邦治”。以官常、官成聽之矣,然後以法正之,故“六曰官灋,以正邦治”。犯法矣,然後以刑糾之,故“七曰官刑,以糾邦治”。自官屬至於官刑,皆法而已;徒法不能以自行,必得人焉;為上行灋,然後治成;聽官府之六計,則所以進羣吏使各致其行,能為上行法也,故“八曰官計,以弊邦治”。官計者,官府之治所成終始也。八灋或言邦治、或言官治[26]者,官聯、官常,六官之通治;雖六官之通治,而各致其一官之治,故言官治。與天地二官嫌於不分,故稱官府同意。餘則各一官之治,雖各一官之治,而六官相待而成治。是乃所以為邦治也,故言邦治。與四時之官嫌於不通,故稱百官同意。官聯以會官治,而小宰則以官府之六聯合邦治者,大司徒之職曰“天地之所合也、風雨之所會也”,蓋兩謂之合,衆謂之會。以官府之六聯會官治,則所會者衆矣;以官府之[27]六聯合邦治,則所合者,官聯與邦治兩而已。

以八則治都鄙:一曰祭祀,以馭其神;二曰灋則,以馭其官;三曰廢置,以馭其吏;四曰祿位,以馭其士;五曰賦貢,以馭其用;六曰禮俗,以馭其民;七曰刑賞,以馭其威;八曰田役,以馭其衆。

《書》曰“建邦設都”,《春秋》曰“齊人伐[28]我西鄙”,都鄙者,以其有邑都焉,故謂之都;以其在王國之鄙也,故謂之鄙。都鄙,王子弟、公、卿、大夫所食之采地也。學以致其道者,士也;在所崇養,故以祿位馭之。治以致其事者,吏也;在所察治[29],故以廢置馭之。言廢常先置者,必有廢也,然後有所置。禮則上之所以制民也,俗則上之所以因乎民也。無所制乎民,則政廢而家殊俗;無所因乎民,則民偷而禮不行;故馭其民當以禮俗也。刑所以為威,而曰刑賞以馭其威者,獨刑而無賞,則有怨而已[30],豈能使民聽服而畏哉!田則上之所以簡衆也,役則上之所以任衆也。或曰馭其民,或曰馭其衆者,言其會而為用,則曰衆也。凡造都鄙,必先立宗廟、社稷、諸神之祀,故“一曰祭祀,以馭其神”。宗廟、社稷、諸神之祀立矣,然後立朝廷、官府施灋則焉,故“二曰灋則,以馭其官”。施灋則矣,然後其違從、廢舉可考而廢置也,故“三曰廢置,以馭其吏”。廢置者,所以治之。祿位者,所以待之。治之者政也,待之者禮也。徒治之以政,而不待之以禮,則將免而無恥,故“四曰祿位,以馭其士”。有吏士以行灋則,然後政教立;政立,則所以富之;富之,然後賦貢可足。教立,則所以穀之;穀之,然後禮俗可成,故“五曰賦貢,以馭其用;六曰禮俗,以馭其民”。政教立,然後繼之以刑賞;刑賞則政教之末也,故“七曰刑賞,以馭其威”。威立矣,然後衆為用,故“八曰田役,以馭其衆”。“祭祀以馭其神”者,其神所享,唯祭祀之從也。“灋則以馭其官”者,其官所守,唯灋則之從也。“廢置以馭其吏”者,其吏所治唯廢置之從也。“祿位以馭其士”者,其士所事,唯祿位之從也。“賦貢以馭其用”者,其上所用,唯賦貢之從也。“禮俗以馭其民”者,其民所履,唯禮俗之從也。“刑賞以馭其威[31]”者,其民所畏,唯刑賞之從也。“田役以馭其衆”者,其民所會,唯田役之從也。若夫典祀弗舉,淫祠無禁,巫祝費財,殀[32]昬傷民,則非所以馭其神也。上不知所制,下不知所守,私義害國,私智非上,則非所以馭其官也。治不時考,政不歲會,勤不保置,怠不患廢,則非所以馭其吏也。祿不論功,位不議行,貪汙取富,誣偽取貴,則非所以馭其士也。征求無藝,費出無節,奢或僭上,儉或廢禮,則非所以馭其用也。人自為禮,莫能統壹;家自為俗,無所視效;則非所以馭其民也。刑以幸免,賞以茍得,慢公死黨,畏衆侮上,則非所以馭其威也。富貲役貧,豪傑兼衆,使之則怨,作之則懼,則非所以馭其衆也。然則八則之於都鄙,曷可少哉?治莫小於都鄙,莫大於天下;都鄙如此,則治天下可知矣。

以八柄詔王馭羣臣:一曰爵,以馭其貴;二曰祿,以馭其富;三曰予,以馭其幸;四曰置,以馭其行;五曰生,以馭其福;六曰奪,以馭其貧;七曰廢,以馭其罪;八曰誅,以馭其過。

於六典曰佐王治邦國,大治,王與大宰共之也。於八灋、八則直曰治官府、都鄙,小治,大宰得專之也。於八柄、八統曰詔王馭羣臣、萬民,則是獨王之事也,大宰以其義詔之而已。“予以馭其幸”者,其賢不足爵也,其庸不足祿也,而以私恩施焉,故謂之幸。爵以馭其貴,則非王爵之,無貴也。祿以馭其富,則非王祿之,無富也。予以馭其幸,則非王予之,無幸也。生以馭其福,則非王生之,無福也。奪以馭其貧,則非王奪之,無貧也。置以馭其行,則以置馭之,使有行也。廢以馭其罪,誅以馭其過,則以廢誅馭之,使無罪過也。蓋上失其柄,則人以私義自高,而爵不足以貴之;以專利自厚,而祿不足以富之。取予自恣也,則不待王幸之而後予;生殺自恣也,則不待王福之而後生。有行,或以違忤貴勢而廢誅;有罪、有過,或以朋比姦邪而見置;則尚何以馭其羣臣哉?八柄與內史同,而內史變誅為殺,蓋誅言其意,殺言其事。大宰,大臣詔王馭羣臣者也,當以道揆,故言其意。內史,有司詔王治,當守法而已,故言其事。誅又訓責,而知大宰所謂誅為殺者,以內史見之也。誅,殺也,而以馭其過者,廢之則使被廢者不至於得罪,殺之則使衆知懼而莫敢為過失也。大宰八柄之序,先慶賞而後刑威。於慶賞則先重而後輕,於刑威則先輕而後重,勸賞畏刑之意[33]。至於內史,則慶賞、刑威雜而莫知其孰先,主於守法而不豫其以道揆之意故也。

以八統詔王馭萬民:一曰親親,二曰敬故,三曰進賢,四曰使能,五曰保庸,六曰尊貴,七曰達吏,八曰禮賓。

馭羣臣曰柄,馭萬民曰統。柄,言操此而彼為用[34]。統,言舉此而彼從焉。親親,孝也,仁也。敬故,仁也,義也。是王之行也,故“一曰親親,二曰敬故”。進賢、使能、保庸、尊貴、達吏、禮賓,則有政存焉。進賢、使能,然後有庸可保也,故“三曰進賢,四曰使能,五曰保庸”。賢也,能也,庸也,固在所尚,然爵亦天下達尊,故“六曰尊貴”。尊貴則抑賤,抑賤則吏之志能嫌不能達,故“七曰達吏”。自達吏以上皆內治也,禮賓則所以接外也,故“八曰禮賓”。馭以親親,而[35]民莫遺其親。馭以敬故,則民莫慢其故。馭以進賢,則民知德之不可不務。馭以使能,則民知能之不可不勉。馭以保庸,則民知功實之不可害。馭以尊貴,則民知爵命之不可陵。馭以達吏,則民知壅蔽不可為。馭以禮賓,則民知交際當以禮。夫八統者,各致其事,不相奪也。後世,親親也。因或進之,敬故也。因或使之,保庸也。因或尊之,則失是矣。

以九職任萬民:一曰三農,生九穀;二曰園圃,毓草木;三曰虞衡,作山澤之材;四曰藪牧,養蕃鳥獸;五曰百工,飭化八材;六曰商賈,阜通貨賄;七曰嬪婦,化治絲枲;八曰臣妾,聚斂疏材;九曰閒民,無常職,轉移執事。

山澤皆虞而曰“虞衡作山澤之材”者,山虞“掌山林之政令”,則其政令施於山林[36]。川衡“掌巡川澤之禁令”,則其禁令施於澤矣。虞衡,山澤之官而作山澤之材者,民職也;則此所謂虞衡,言其地之人而已。嬪,有夫者也;婦,有姑者也;舅歿姑老,則無職矣,故所任者嬪婦而已。九穀言生、草木言毓、鳥獸言養蕃者,九穀不能自生,待三農而後生;草木能自生而不能相毓,待園圃而後毓。鳥獸能相毓不能[37]自養蕃,待藪牧而後養蕃。養蕃者,養而後蕃之也。飭化者,飭而後化之也。阜通者,阜而後通之也。化治者,化而後治之也。聚斂者,聚而後斂之也。九穀、草木、山澤之材,人所食用;鳥獸,則其肉以備人食,其羽毛、齒牙、骨角、筋革以備人用;故“一曰三農生九穀,二曰園圃毓草木,三曰虞衡作山澤之材,四曰藪牧養蕃鳥獸”。百工因山澤之材、鳥獸之物,以就民器者也,故“五曰百工飭化八材”。一人之身而百工之所為備,則宜有商賈以資之,故“六曰商賈阜通貨賄”。任民以男事為主,強力為先,嬪婦女弱也,故“七曰嬪婦化治絲枲”。臣妾則又賤者,故“八曰臣妾聚斂疏材”。閒民則八職所待以成事者也,故“九曰閒民無常職,轉移執事”。夫八職之民,其事有時而用衆,則轉移執事,曷可少哉?蓋有常以為利、無常以為用者,天之道也。

以九賦斂財賄:一曰邦中之賦,二曰四郊之賦,三曰邦甸之賦,四曰家削之賦,五曰邦縣之賦,六曰邦都之賦,七曰關市之賦,八曰山澤之賦,九曰幣餘之賦。

下以職共謂之貢,上以取政[38]謂之賦。“以九賦斂財賄”者,才之以為利,謂之財;有之以為利,謂之賄。謂之財賄,則與言貨賄異矣。貨,言化之以為利,則商賈之事也。邦中,王之所邑,其外百里,謂之四郊,與邑交故也。又其外百里謂之邦甸,甸法正在是故也。又其外百里謂之家削、家邑之地,削,小故[39]也。其外百里謂之邦縣、小都之地,取首在下,取[40]首在上,取[41]系在下故也。又其外百里謂之邦都、大都之地,所謂畺地也。小都不謂之都而謂之縣,大都不謂之畺而謂之都,相備也。蓋言郊、甸、削、縣,則都為畺地可知。言都,則郊、甸、削、縣為鄉遂。公邑、家邑、小都亦可知也。幣餘者,職幣所謂“斂官府、都鄙與凡用邦財者之幣,振掌事者之餘財”是也。餘財邦物而謂之賦者,既以給之矣,於是振之以歸之邦,故亦謂之賦也。

以九式均節財用:一曰祭祀之式,二曰賓客之式,三曰喪荒之式,四曰羞服之式,五曰工事之式,六曰幣帛之式,七曰芻秣之式,八曰匪頒之式,九曰好用之式。

祭祀、賓客、喪荒,人治之大者也。祭祀在所尊,賓客在所敬,喪荒在所恤,故“一曰祭祀之式,二曰賓客之式,三曰喪荒之式”。人治之大,廢而弗治,則亡隨其後,羞服、器用將誰使[42]共之?匪頒、好用將以誰予?然則羞服、工事、幣帛、芻秣、匪頒、好用之式,宜在祭祀、賓客、喪荒之後矣。羞服之用急於工事,工事所造急於幣帛,幣帛之用貴於芻秣、匪頒、好用,則用財之餘事,而好用又不急於匪頒,故“四曰羞服之式,五曰工事之式,六曰幣帛之式,七曰芻秣之式,八曰匪頒之式,九曰好用之式”。大宰以九式均節財用,而小宰執九貢、九賦、九式之貳,以均財節邦用。司會“以九式之法均節邦之財用”者,邦國萬民有餘,則多取而備禮焉;不足,則少取而殺禮焉。其用財也,令邦國萬民以是為差,此所謂均財節用。小宰則以貳大宰制財之多少與禮之備殺為職,令邦國萬民以是為差,則弗豫焉,此所謂均財節邦用。司會則凡在邦國萬民者皆弗豫也,以灋均節邦之財用而已。

以九貢致邦國之用:一曰祀貢,二曰嬪貢,三曰器貢,四曰幣貢,五曰材貢,六曰貨貢,七曰服貢,八曰斿貢,九曰物貢。

祀貢,凡[43]可以共祭祀之物。嬪貢,凡可以共嬪婦之物。器貢,凡可以為器之物。幣貢,凡可以為幣之物。材貢,凡可以為材之物。貨貢,凡可以為貨之物。服貢,凡可以為服之物。斿貢,凡可以共燕游之物。物貢,則凡祀、嬪、器、幣、材、貨、服、斿之物皆是也。大行人:“侯服貢祀物,旬服貢嬪物,男服貢器物,采服貢服物,衛服貢材物,要服貢貨物”;而九貢:“一曰祀貢,二曰嬪貢,三曰器貢,四曰幣貢,五曰材貢,六曰貨貢,七曰服貢,八曰斿貢,九曰物貢”者,施政之序,上先而下後,內先而外後,以詳責近,以略責遠。上以供祭祀之物,使侯服貢之,則上先下後之意。內以供嬪婦之物,使甸服貢之,則內先外後之意。器服作治之功多,使男服、采服貢之,則以詳責近之意。材貨作治之功少,使衛服、要服貢之,則以略責遠之意。先器後服,先材後貨,則亦以遠近為差。九貢退服在材貨之後者,材貨邦用所通,服則王身所獨,大宰“以道佐王”者也。於此又明王者養天下以道,其用材宜後其身之意。幣、斿、物貢則六服所通,以幣繼嬪、器之後,以斿、物繼貨、物[44]之後,則亦各得其所也。九賦言斂、九貢言致者,邦國之財不可斂而取也,致之使其自至而已。九賦言財賄、九貢言用者,財賄以斂言也;斂止於王畿,則所斂狹矣;用以散言也,散及於邦國,則所散廣矣。大宰事王以道,斂欲狹,散欲廣,王之道也。至于司會“以九賦之灋令田野之財用,以九貢之灋致邦國之財用”,賦貢兼以斂散言,則司會事王以法主會其入出而已;取欲狹,施欲廣,非其任矣。

以九兩繋邦國之民:一曰牧,以地得民;二曰長,以貴得民;三曰師,以賢得民;四曰儒,以道得民;五曰宗,以族得民;六曰主,以利得民;七曰吏,以治得民;八曰友,以任得民;九曰藪,以富得民。

牧,九州之牧也。連率、卒正、屬長、國君,皆以地得民而獨言牧者,舉尊以見卑也。于上舉尊以見卑,則與《舜典》舉上帝以見日、月、星、辰同意。藪,澤虞之藪也。山澤之虞,川林之衡,皆以富得民而獨言藪,則舉小以見大也。於下舉小以見大,則與《舜典》言山川以見大示同意。長,都鄙之長,祿而不世,不得有其地,故曰“以貴得民”而已。師,有德行以教人者也。儒,以道藝教人者也。宗,繼祖者,其族氏之所宗。主,有家者,其臣隸之所主。主不得專地,臣隸有治焉,則吏聽之;其貴又不足道也,則其得民以利而已。吏,則凡治民者皆是也。友,則學校、鄉田相與為友者也。牧、長,皆君也。師、儒,皆師也。自非君師,則內莫尊於宗,外莫貴於主。吏則治之而已,友則任之而已,藪則民利其財而已。自牧至藪,皆有所兩,則民有所繋屬而不散,故多寡、死生、出入、往來,皆[45]可知也,夫然後可得而治矣。乃後世九兩廢[46],人得自恣,莫相統壹,而不知所以繋之,故宣王料民於大原而仲山甫非之也。當是時,上徒[47]欲知民數而不得,尚安能得其情而制之乎?民既散矣,則放辟邪侈,無不為也。故曾子謂陽膚曰:“上失其道,民散久矣;如得其情,則哀矜而勿喜。”

正月之吉,始和布治于邦國、都鄙,乃縣治象之灋于象魏,使萬民觀治象,挾日而斂之。

“正月之吉始和布治于邦國都鄙”者,歲終,令百官府各正其治,受其會,聽其政[48]事,于是調制所當改易,故[49]正月之吉,則始和矣,乃布治于邦國、都鄙也。元者,德也;正者,政也;德欲終始如一,故即位之一年謂之元年;政欲每歲改易,故改歲之一月謂之正月。正月之吉,則朔月也;朔月謂之吉,則明生之幾故也。三代各有正月,而周以建子之月為正,夏以建寅之月為正。夏正據人所見,故謂之人正。授民事則宜據人所見,故周亦兼用夏時,而以夏之正月為正歲[50]。始和布治以周之正月,而正歲又觀象灋則以兼用夏時故也。兼用夏時而以正月之吉,使萬民觀治象,則正歲,先王之正也;正月之吉,時王之正也,萬民取正于時王而已。若夫百官,則又當取正于先王也。“乃縣治象之灋于象魏,使萬民觀治象,挾日而斂之”者,以其縣灋示人,如天垂象,故謂之象。治象之灋,使民遍行之,則宜使民知,故縣于象魏,使民觀之挾日也。正月之吉言縣于象魏而不言狥于木鐸,正歲言徇于木鐸而不言縣于象魏,相備也。蓋觀象灋皆縣于象魏而狥以木鐸。或言狥以木鐸,或言令以木鐸,亦相備也。蓋皆行狥而言令之也。或言象之灋,或言灋之象者,觀則以象為主,用則以灋為主;以灋為主則曰灋象,以象為主則曰象灋。或言灋象,或言象灋,則亦相備而已。相備而于大宰言萬民,則灋以及萬民為大事故也。

乃施典于邦國而建其牧,立其監,設其參,傅其伍,陳其殷,置其輔。乃施則于都鄙而建其長,立其兩,設其伍,陳其殷,置其輔。乃施灋于官府而建其正,立其貳,設其攷,陳其殷,置其輔。

“乃施典于邦國,乃施則于都鄙,乃施灋于官府”者,既以治象示民,於是乃以所建六典、八则、八灋[51]施于邦國、都鄙、官府也。建六典、八則、八灋[52],舊矣;于此言乃施,則于是申之,容有所改易故也。蓋大宰是[53]自歲終詔王廢置,至是既[54]施典、則、灋矣,則王于邦國、都鄙、官府有廢置焉。自牧、長及正至于殷、輔,不在所廢,則皆王所建、立、設、傳、陳、置也。茍錯諸地謂之置,置之成列謂之陳,使[55]有所傅焉[56]謂之傅;設則設之而無所立也,立則立之而無所[57]建也,建則作而立之也;牧所謂以地得民者也,監所謂三監也;不言諸侯,則上言牧,下言監,包諸侯矣。參,三卿也。伍,五大夫也。殷,衆士也。輔,輔治者也。長,所謂以貴得民者也。兩,兩也;不謂之貳,則于其長有臣道,與官屬異故也。正,官長也;謂之正,則以其屬所取正故也。貳則若小宰之于大宰是也,攷則攷殷輔之治者也。

凡治,以典待邦國之治,以則待都鄙之治,以灋待官府之治,以官成待萬民之治,以禮待賓客之治。

我之治彼也,以此施焉,故彼之治乎我也,以此待之。

祀五帝,則掌百官之誓戒,與其具脩。前期十日,帥執事而卜日,遂戒。及執事,眂滌濯。及納亨,贊王牲事。及祀之日,贊玉、幣、爵之事。祀大神示亦如之。享先王亦如之,贊玉几、玉爵。大朝覲、會同,贊玉幣、玉獻、玉几、玉爵。大喪,贊贈玉、含玉。

大神者,昊天也。夏曰昊天,則帝與萬物相見之時,故王所祀者昊天而已。五帝,則五精之君,昊天之佐也。凡在天者皆神也,故昊天為大神。凡在地者皆示也,故大地為大示。神之字,從示、從申,則以有所示、無所屈故也。示之字,從二、從小,則以有所示故也。“效灋之謂坤”,言有所示也;有所示,則二而小矣。故天從一、從大,示從二、從小。從二、從小為示,而從一、從大不為神者,神無體也,則不可以言大;神無數也,則不可以言一。有所示則二而小,而神亦從示者[58],神妙萬物而為言,固為其能大能小,不能有所示,非所以為神,惟其無所屈,是以異于示也。大宗伯言“祀大神、享大鬼、祭大示”,而大宰言“祀大神示”、“享先王”者,大宗伯掌建天神、人鬼、地示之禮,故各正其名、序其位而言之。大宰非禮官也,則其佐王事神示、祖考也以道,事神示以道,故大示不謂之祭;事祖考以道,故先王不謂之鬼。謂之鬼,則正名其為鬼,而弗以神事之矣;是禮而已,非道也。夫先王之王也,有聖而不可知者;及其死也,亦如斯而已。故《詩》曰:“三后在天,王配于京。”然通于道乃知其為神,制于禮則見其為鬼而已。正[59]言祀五帝,而以祀大神示、享先王如之者,其所佐則王,其所職則宰。其為道也,適足以紹上帝而已。以祀大神示,則為不足;以享先王,則為有餘。蓋能乂王家,則足以享先王矣。戒,所謂散齋也。《禮記》曰:“七日戒,三日宿。”又曰:“散齋七日以定之,致齋三日以齊之。”齊之之謂齋,定之之謂戒。大宰、大宗伯同帥執事而卜日,而大宰獨掌誓者,卜宜與衆占,誓宜聽于一。然戒之日又使大司寇涖誓者,犯誓則施刑故也。大宗伯正[60]掌建邦之天神、人鬼、地示之禮,故宿眂滌濯,涖玉鬯,省牲鑊,奉玉齍。大宰于六官特尊焉,故及執事然後眡滌濯;及納亨,然後贊王牲事;及祀之日,然後贊玉、幣、爵之事。六官奉牲,六官之人奉齍,則牲事尊于齍。天地不祼,祼以求神而已,則幣爵之事尊于鬯。大宰贊[61]牲事而不贊齍,贊幣爵之事而不贊鬯,則亦特尊故也。玉幣、玉獻、玉几、玉爵、大朝覲、會同之大禮,贈玉、含玉、大喪之大事,贈在含後而先言贈,則贈事比含尤送終之大者,以其禮事之大,故亦大宰贊之。牲事言贊王,其下玉、幣、爵之事,玉几、玉幣、玉獻,言贊而不言王,則蒙上言王,從可知也。贊牲,贊玉、幣、爵言事,其下玉几、玉爵、玉幣、玉獻,言贊而不言事,則蒙上言事可知也。太宰言贊[62]王[63]玉幣爵之事,而小宰言凡賓客贊祼,凡受爵之事,凡受幣之事,則大宰于幣爵之事無所不贊;而小宰所贊,于其受之而已。

作大事,則戒于百官,贊王命。王眂治朝,則贊聽治。眡四方之聽朝,亦如之。

所作謂之事,所遭謂之故。故,有所因而使然者也。眡治朝言王,而作大事不言王,則作大事者大宰故也。蓋命者君所出,而事之[64]者臣所作,故曰“坐而論道,謂之三[65]公;作而行之,謂之士大夫。”餘官言大事未有作者,則大事獨大宰作之而已。所謂治朝者,聽治之朝也。巡狩四方,則無治朝,故曰聽朝而已。

凡邦之小治,則冢宰聽之。待四方之賓客之小治。

聽邦之小治稱冢宰,則百官總焉故也。既曰“以禮待賓客之治”,又曰“待四方賓客之小治”者,賓客之治有詔王者矣,八統所謂“禮賓”是也。若其小治,則大宰專之。言四方,則非特邦國而已。賓客之小治非特邦國,則餘可知矣。此亦于下舉小以見大也,故曰“冢宰統百官、均四海。”

歲終則令百官府各正其治,受其會,聽其致事,而詔王廢置。三歲則大計羣吏之治而誅賞之。

以八灋治官府與施灋于官府,曰官府而已。及歲終則曰令百官府各正其治,受其會,聽其致事者,正其治,受其會,嫌特治官之屬故也。正其治者,為將受其會,聽其致事,以詔王廢置,故各使之先自正其治也。“受其會”者,受其一歲功事、財用之計。聽其致事者,聽其所致以告于上之事,則其吏之行治可知矣。于是乎詔王廢置,然此非特為廢置也。歲終平在朔易之時,亦欲以知所當調制,以待正月之吉布施之也。誅則非特廢之而已,賞則非特置之而已。三歲大計羣吏之治而誅賞之,不言詔王,則歲終廢置,尚以詔王。三歲誅賞,可知矣。大宰以六典佐王治邦國,其職之大者也。以八灋治官府,以八則治都鄙,其職之小者也。先自治其職,然後詔王以其職;上則詔王以其職,下則任民以其職;任民以其職,然後民富;民富,然後財賄可得而斂;斂則得民財矣。得而不能理,則非所以為[66];均節財用,則所以為義也。治其國有義,然後邦國服,而其財可致也;能致邦國之財,然後為王者之富;富,然後邦國之民可聚;聚而無以繋之則散;繋而無以治之則亂。使萬民觀治,冢宰施典、施則、施灋、大祭祀、大朝覲、會同、大喪、大事,至于待賓客之小治,則皆其所以治也。受其會,聽其致事,夫[67]計羣吏之治而詔王廢置、誅賞,則其治之所成終始也。

[1]焉:經苑本無。

[2]於,文津閣本、經苑本、墨海本作“如”。

[3]芘:經苑本作“庇”。

[4]皐:經苑本、墨海本作“辠”。

[5]共:墨海本作“供”。

[6]此句文津閣本、經苑本、墨海本作“故宰謂之冢也。”

[7]右:墨海本作“佑”。

[8]國:經苑本作“邦”。

[9]人:文津閣本、墨海本無。

[10]則:文津閣本、經苑本、墨海本作“广則”。

[11]土:經苑本作“士”。

[12]其以:文津閣本、經苑本、墨海本作“以其”。

[13]具:墨海本作“且”。

[14]鏐:經苑本作“璆”。

[15]瞽矇:經苑本作“矇”。

[16]然:經苑本、墨海本作“然則”。

[17]泉:文津閣本、經苑本、墨海本作“枲”。

[18]以:經苑本、墨海本無。

[19]形:經苑本作“侀”。

[20]形:經苑本作“侀”。

[21]矣:經苑本作“也”。

[22]加之:經苑本、墨海本作“之加”。

[23]則:經苑本無。

[24]皆:經苑本無。

[25]職:墨海本作“則”。

[26]治:經苑本作“灋”。

[27]之:經苑本、墨海本無。

[28]伐:《春秋》僖公二十六年、文公十七年均作“侵”。

[29]治:經苑本無。

[30]有怨而已:經苑本作“人有怨心”。

[31]威:文津閣本作“成”。

[32]殀,經苑本作“妖”。

[33]意:文津閣本、經苑本、墨海本作“意也”。

[34]本句經苑本作“言操此而用諸彼”。

[35]而:經苑本作“則”。

[36]林:經苑本作“矣”。

[37]不能:文津閣本、經苑本、黑海本作“而不能”。

[38]取政:經苑本、墨海本作“政取”。

[39]故:經苑本、墨海本作“地”。

[40]取:經苑本、墨海本作“所”。

[41]取:經苑本、墨海本作“所”。

[42]誰使:經苑本、墨海本作“使誰”。

[43]凡:墨海本作“几”。

[44]物:經苑本、墨海本作“服”。

[45]皆:經苑本作“舉”。

[46]廢:經苑本作“既廢”。

[47]徒:經苑本、墨海本、文津閣本無。

[48]政:經苑本、墨海本、文津閣本作“致”。

[49]故:經苑本、墨海本、文津閣本作“至”。

[50]正歲:經苑本作“正歲也”。

[51]八则、八灋:經苑本作“八灋、八則”。

[52]八则、八灋:經苑本作“八灋、八則”。

[53]是:經苑本、墨海本、文津閣本無。

[54]既:經苑本、墨海本、文津閣本作“乃”。

[55]使:經苑本、墨海本作“陳”。

[56]焉:經苑本、墨海本、文津閣本無。

[57]所:經苑本、墨海本無。

[58]者:經苑本作“者者”。

[59]正:經苑本作“上”。

[60]正:經苑本作“止”。

[61]贊:經苑本、墨海本作“掌”。

[62]贊:墨海本、文津閣本無。

[63]王:經苑本無。

[64]之:經苑本、墨海本、文津閣本無。

[65]三:經苑本、墨海本作“王”。

[66]為:經苑本、墨海本、文津閣本作“為義”。

[67]夫:經苑本、墨海本作“大”。